Ⅰ 建築工程中甲方和總包、分包的關系各是怎麼樣的
甲方,即建設單位,總包,及施工單位,工程的承建單位,分包是總包(甲方)把一些符合分包條件的單項工程發包給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從管理層面講:甲方管理總包,總包管理分包。
比如你自己有塊地想蓋房子,你找人,你想50萬塊錢蓋房子,就找個乙方蓋房子,材料工人都不管了,給乙方規定好時間、質量,談成了就蓋,乙方找了兩伙人干,一夥人是鋼筋工,一夥人是混凝土工(雜工)。
他們有個領頭的丙方,在規定好的時間內,乙方把質量控制的很好,就得把50萬給他,如果時間晚了,或某處質量沒達到你的滿意,你就可以從50萬中扣除一些,但是乙方也可以扣鋼筋工和混凝土工的錢。
所以你就是甲方,乙方就是總包,鋼筋工或混凝土工是丙方,也就是分包。
(1)廣東建築工程總包和分包擴展閱讀:
甲方一般是出資方或投資方,也就是經營的主體,處於主導地位,以出資方作為市場的主體或稱主導市場為甲方市場。
總包是亦稱「主包」。由一個施工企業(或聯合企業,或企業集團)包攬一個單位工程(或工程項目,或建設項目)的建築工程,或安裝工程,或建築和安裝工程施工任務。當招標人就一個工程施工項目招標時,一般只與能夠總攬工程建築安裝任務的中標人簽約。
簽約後,由擔任總包的企業分別與幾個或者幾十個分包企業簽訂分包合同。但總包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對總包負責。而建設單位與分包之間不發生任何關系。總包與分包是相輔相成的。沒有分包,無所謂總包。
所以,總分包是在現代化施工管理發展中,適應專業化協作的需要而形成並且愈益精細、完善的。
國內一般由直接擔任土建施工任務的建築工程公司擔任總包,由擔任管道與設備安裝工程、機械化施工工程的企業等擔任分包,在國外,一般由技術、經濟、管理力量雄厚的大型土木建築企業擔任總包,中、小企業相應擔任分包。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Ⅱ 「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分別是什麼意思
「分包單位」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Ⅲ 施工總承包方和分包方有什麼區別
總承包方對整個總包范圍內的工程承擔責任,其直接負責的對方就是業主方,分包方與總承包方簽訂協議,或者簽訂三方協議,在總包的范圍內把部分工程再承包出去,其直接對應的應該是總承包方
Ⅳ 總包和分包的區別
直接和發包單位簽定合同的單位是總包單位。 和總包單位簽定合同的是分包單位。
發包內方相當容於是業主,發包方直接與總包方簽訂協議,委託發包方相關工程項目,是委託與被委託(承包)的關系。
分包方是總包方與分包方簽訂協議(一般業主方作為第三方簽訂三方協議),總包方把從業主方承包的工程,分出一部分(按照規定只能是非主要部分)給分包方來做,這樣總包方與分包方又構成新的委託與被委託的關系,這個關系中,一般業主方會作為第三方加簽,以對總包方和分包方有所約束。
Ⅳ 總包方與發包方與分包分是什麼關系
發包方相當於是業主,發包方直接與總包方簽訂協議,委託發包方相關工程項目,是委託與被委託(承包)的關系。
分包方是總包方與分包方簽訂協議(一般業主方作為第三方簽訂三方協議),總包方把從業主方承包的工程,分出一部分(按照規定只能是非主要部分)給分包方來做,這樣總包方與分包方又構成新的委託與被委託的關系。
這個關系中,一般業主方會作為第三方加簽,以對總包方和分包方有所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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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商的民事責任
總包商與建設單位(發包人)之間存在承包合同關系。分包商與總包商之間存在分包合同關系。兩個承包合同法律關系是相互獨立的。但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築法》第29條第2款)
我國《建築法》第29條原則上允許分包,但作了以下限制性的規定:
(l)分包工程必須是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2)實行施工總承包的,主體工程必須自行完成,不得分包給其他單位;
(3)分包單位不得將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即只能一次性分包,不得層層分包;
(4)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分包商與承包人(總承包商或者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之間是一個獨立的承包合同關系。分包合同依法成立後,承包商按照總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發包人)負責,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包商負責。
分包合同訂立時,總分包雙方就各自的責任義務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分包商的義務主要有;
(1)保證分包工程質量;
(2)確保分包工程按合同規定的工期完成,並及時通知總包商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3)依合同規定編制分包工程的預算、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參加總包商的綜合平衡;
(4)在保修期內,對由於施工不當造成的所有質量問題,負有無償及時修結的義務。
Ⅵ 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是什麼關系
他們之間的工作關系
建設單位(業主)—施工單位:都是獨立平等法人;發包與承專包的屬合同關系,履行合同約定職責。
建設單位(業主)—監理單位:都是獨立平等法人;委託與被委託的合同關系,履行合同約定職責.
總包單位— 分包單位:都是獨立平等法人;發包與承包的合同關系,履行合同約定職責。
監理單位—總包單位及分包單位:都是獨立平等法人;無直接合同關系;受建設單位委託並授權,
管理、監督施工方(總包、分包)的進度、質量、投資、安全。
監理單位沒有監督工程建設各方行為的權力,那是監督站行使的權力與責任。
Ⅶ 《建築法》對工程的總包與分包的如何規定的
第三章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 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二節 發包
第十九條 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於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 建築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准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後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 建築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築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 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三節 承包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 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建築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章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第五十五條 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合同方面要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