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請告知《武漢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全文,謝謝!
武漢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設施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03)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 第143號 規定的很清楚
第十一條 居住建築間距,按下列要求確定:
(一)建築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為:
1、縱牆面與縱牆面的間距,密度一區內不少於建築高度的0.9倍,密度二區內不少於建築高度的1.0倍,密度三區內不少於建築高度的1.1倍,其中在國家級開發區和東西湖、漢南、江夏、蔡甸、黃陂、新洲等區的建制鎮規劃區內不少於建築高度的1.2倍;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
2、縱牆面與山牆面的間距,密度一區內不少於10米,密度二區內不少於12米,密度三區內不少於14米;3山牆面與山牆面的間距,建築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於6米,建築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於8米。
(二)建築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為:
1、縱牆面與縱牆面的間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間距按前項第1目計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區按不少於所增加建築高度的0.3倍進行遞加計算,在密度三區按不少於所增加建築高度的0.4倍進行遞加計算,不足26米時,按26米計算;其最大間距,在密度一區內可以不超過40米,在密度二、三區內可以不超過45米;
2、縱牆面與山牆面的間距,縱牆面在南面時,不少於20米,其餘情況下不少於18米;
3、山牆面與山牆面的間距,密度一區內不少於14米,密度二、三區內不少於15米;
4、點式建築的間距,按建築之間的南北向重疊面進行計算:無重疊面時最近點距離不少於15米;重疊面小於12米時,間距不少於18米;重疊面大於12米時,按本項第1目計算。
(三)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築與建築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為:
1、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建築縱牆面與其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的縱牆面之間間距按本款第(一)項第1目計算;與其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的縱牆面之間間距按本款第(二)項第1目計算;
2、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建築山牆面與其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20米;與其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18米;與其東西兩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14米;
3、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建築縱牆面與其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18米;與其南、東、西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14米;
4、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建築山牆面與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14米。在密度一、二區內臨城市主、次幹道,根據城市規劃用地條件及城市空間景觀要求布置的建築與周邊現有的永久性建築之間間距按前款執行確有困難的,其間距可適當縮小,但不得少於應退間距的50%,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
第十二條 非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可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間距適當減少,但減少幅度不得超過20%,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
第十三條 居住建築與其南側非居住建築的間距,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確定;與其北、東、西側非居住建築的間距,可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適當減少,但減少幅度不得超過20%,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
第十四條 建築間距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建築間距按相鄰建築外牆軸線間距計算;
(二)建築縱牆面外挑陽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輔助設施部分的累加長度超過縱牆面長度二分之一的,其間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軸線的垂直投影線計算;
(三)建築山牆設置外挑陽台的,建築間距按陽台外軸線的垂直投影線計算;
(四)建築山牆若開有卧室窗,則按建築縱牆計算建築間距。建築間距按前款規定仍無法確定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五條 非平行布置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按建築之間的平均距離計算。非平行布置的建築之間最近點的距離應不少於標准間距的0.7倍,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非平行布置建築之間的角度超過60度的,則按建築縱牆面對山牆面的規定計算建築間距。
第十六條 建築後退規劃用地范圍線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相鄰建築雙方各自從規劃用地范圍線起計算後退距離,後退距離不少於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間距的一半;
(二)在現有永久性建築南北兩側新建居住建築,且永久性建築未按前項規定退夠應退間距的,新建居住建築的後退距離應在自身應退規劃用地范圍線間距基礎上再行後退,其中:新建居住建築在北側時,間距不少於本規定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間距的80%;新建居住建築在南側時,間距不少於本規定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間距的90%,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新建學校的教學用房、醫院的醫療用房和其他特殊工程項目以及與其相鄰的新建築物(含居住建築和非居住建築),建築間距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外,還應在各自應退距離基礎上加大10%。
第十七條 沿城市規劃道路新建建築物,其後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道路等級、建築物建設規模、使用性質等情況確定,但最小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築後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於3米;
(二)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築、建築高度24米以下底層帶商業用房的建築物及小型公共建築後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於5米;
(三)新建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大型公共建築、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公共建築,後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於15米;在密度一、二區內後退規劃道路紅線確有困難的,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少後退距離,但不得少於應退距離的80%;
(四)工業廠房、倉庫、居住區管理用房等,在滿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後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
(五)臨城市規劃道路修建的圍牆、擋土牆,必須後退規劃道路紅線0.5米,其形式應美觀、通透;不臨城市規劃道路修建的圍牆,不得超過其規劃用地范圍線。
在城市規劃道路兩側修建建築物,其台階、坡道、基礎、地下室、施工維護樁、雨棚等,均不得超出規劃道路紅線。本條規定後退規劃道路紅線距離從建築物底層凸出外牆起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線超出底層凸出外牆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線起算。
第十八條 新建建築物退讓公路、鐵路、供電高壓走廊、危險品庫、排水走廊等,按相關規定執行。在城市現狀公共通道邊新建建築物,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鄰各方關系確定建築間距。
❷ 武漢市規劃建築退線是完全按照新的(武漢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草案)執行嗎
按照控規執行
❸ 請問現在武漢各規劃局用的是哪一年頒發的(武漢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規定)
不太可能。出台是復要點時間制的,而且都是先公布,再施行。大部分規定都是公布之後還有一個告知期限,最急的也是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果法規沒有在各大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就施行,那是違法的,要麼規定失效、要麼你可以告他。
❹ 武漢市規劃局在審批方案時是按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43號令還是按《武漢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標准來審核
按《武漢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來,要是按142、143號令設計,肯定是通不過的。
市局和主城區分局都是按《武漢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來的。
車位配置是單獨發過正式文件的,都要按這個來設計。
❺ 誰有仙桃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跪求~
仙桃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在武漢城市圈規劃時做了調整,參照武漢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即可,具體的內容請直接復制武漢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❻ 建築工程中,樓的高度和和樓間距的比值好像是1:0.8,這個規范是怎麼規定的
房屋的間距和高度的比值在設計規范里沒有具體規定,設計規范里只有日照間專距和屬消防間距的要求,一般要看工程所在地規劃部門所發布的規劃條例細則和本工程規劃技術要點,規劃條例適用於所有當地項目,規劃技術要點適用於單項工程。以武漢市為例,武漢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03年版)對新老城區及房屋四周的間距均有日照間距和消防間距明確要求。老城區是0.8,一般城區是1.0,新城區和開發區是1.1~1.2。總圖設計時,要同時滿足日照間距、消防間距和當地規定,兼顧建設用地周邊環境綜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