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工程意外事故如何賠償
不是說一切事故,都由老闆負全責,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工人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視為工亡,老闆負責。事故自負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可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還有給你找的資料
建築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責任過失或意外情況造成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人身傷亡或者較大經濟損失的事故。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即對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有關責任主體依法應承擔的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一、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1、事故須發生建築施工過程中。一項工程的建設一般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等一系列過程。作為整個建築活動的一部分,施工過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裝兩方面內 容。建造是指對各類房屋建築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的裝配及較大規模的裝修裝飾活動。人身傷亡只有發生在建造和安 裝兩個工作環節的進行過程中,才構成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如工程竣工驗收後倒塌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不屬建築施工事故 的范圍。
事故須發生在建築施工工作區域。這里的工作區域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裝等施工活動需要而必然到達的區域,包括施工現場、搬運建築材料途中、拆裝運輸機械設備途中等。
事故受害人須為建築工程的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包括建築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職工、雇員、幫工、學徒工等,其根本特徵是成為該企業或組織的成員並為工程建造、安裝提供個人勞務。
事故受害人須有損害事實。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應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也必須以受害人有損害 為必要條件。如果只是出現意外事件、作業人員過失行為或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沒有發生人身、財產上的損害,則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能從管理上嚴格措 施,或對責任人員進行教育或紀律處分。
、作業人員的致害行為及有關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需要明確地是,只有作 業人員的行為是為工作需要和必須的,才構成施工事故。如果是作業人員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職工毆斗造成人身傷害,不屬建築施工事故,應按一般人身傷害賠償 糾紛處理。引起損害發生的有關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機械設備毀壞、安全設施失當以及其他意外情況。
二、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與地面施工緻人損害責任、建築物致人損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責任的區別
根據《民法通則》關於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分析,主要有以下區別:
賠償起因不同。建築施工事故人身傷害賠償,是施工作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而獲賠償。地面施工緻人損害責任,是由於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 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建築物致人損害責任,是由於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 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是由於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 有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
主體不同。建築施工事故的受害人是施工中的作業人員。賠償義務主體一般為與受害作業人 員有勞動關系、僱傭關系的用人單位或僱主,即建築施工作業這一客體的經營管理人,也是致害人履行職務行為的受益者;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受害人為施工作業人 員之外的不特定主體。致害人為地面工作物的現實佔有人,針對不同具體情況,包括地面工作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承包者、施工人等,賠償義務主體相應 地與具體致害人一致;建築物致害的受害人為一般的民事主體。賠償義務主體是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及其他佔有人。致害的是土地上的建築物、地 上物以及建築物上的懸掛物、擱置物等物件,從致害主體上看,包括一般的民事主體,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單位,因而使其它能夠概括進去國有公共設施 瑕疵責任; 高度危險作業致害的受害人,為高度危險作業佔有人、所有人或經營者之外的不特定主體,因為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是指對周圍環境致害,即對他人 致害,而不是對自己致害。賠償義務主體是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是指實際控制高度危險作業客體,並利用該客體謀取利益的人,可能是高度危險作業的佔有人、 所有人或經營者。受害人不能向高度危險作業的具體操作人員請求賠償。
適用法律不同。由於國家對建築市場准入的主體資格有明 確、嚴格的要求,建築施工事故的賠償主體一般是具有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的企業,而受害方往往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對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爭議的 處理以《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主,同時,因存在僱傭關系、幫工關系等,也經常適用《民法通則》關於特殊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地面施工緻害責任、建築物 致人損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責任都是《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形態,自然適用《民法通則》的具體規定。
如果你是老闆
我勸你該賠多少賠多少
工人都不容易~~~
2. 建築工程工傷死亡率為多少
這些事公布的,實際上當然很多很多,可能一百倍都有。
2010年全國建築傷亡事故統計表
4月6日 沈陽市大東區 3人死亡
1人受傷 6日20時左右,在沈陽市大東區造幣廠附近的一處在建工地中,樓體地下二層在建樓梯發生塌方,當時樓梯下有3名工人正在施工。詳細
4月6日 鄭州市柳林鎮 3人死亡
1人受傷 6日凌晨,13樓上兩米來高的磚牆突然向內倒塌。磚牆砸斷12樓樓頂一塊樓板後,樓板繼續向下砸去,幾秒鍾內從12樓連續砸到1樓,上演了一起「板脆脆」事件。詳細
4月5日 浙江嘉興市區 6人受傷 5日7時30分左右,嘉興市區西片某建築工地上,一台升降機突然墜落,造成6名工人受傷。詳細
4月4日 廣西天等縣 4人死亡 4日上午11時許,天等縣都康鄉更加屯一家在建的方解石加工廠,因廠房擋土牆坍塌致4名施工人員死亡。詳細
4月4日 廣西金秀 6人死亡 4日下午5時30分,金秀瑤族自治縣金秀鎮六拉村一民房在拆除過程中,一堵泥牆突然發生倒塌,6名村民被壓在廢墟下,經搶救無效全部死亡。詳細
4月2日 江蘇南通 9人受傷 2日5時50分左右,南通市城港路中集集團一建築物發生坍塌事故,9名施工工人被剛剛澆注並塌陷的水泥及支撐架壓在下邊。詳細
3月31日 江蘇無錫 1人死亡
2人受傷 31日下午5時許,位於民豐路的盛世新城二期工地發生塔吊倒塌事故,導致一人死亡、兩人受傷。詳細
3月31日 嘉興市桐鄉 1人死亡
8人受傷 31日下午1點43分,嘉興市桐鄉消防大隊值班室接到報警,稱位於桐鄉市石門工業園區的杭錢防火材料公司施工現場發生坍塌,多名工人被壓。詳細
3月31日 廣州海珠區 1人死亡
2人受傷 31日上午10時許,海珠區琶洲會館A區3.1展館內,一腳手架因滾輪脫落發生倒塌,導致在該腳手架頂部作業的三名工人一死兩傷。詳細
3月31日 武漢市江漢路 1人受傷 31日下午5時20分左右,武漢市江漢路步行街蘇寧電器俊華大廈外超大腳手架坍塌,垮塌面積約為400平方米。詳細
3月31日 廣州黃埔東路 1人死亡
15人受傷 31日上午,廣州黃埔東路一棟8層商住樓突然發生外部棚架倒塌,架上工人隨著棚架墜落且被壓住。事故造成1死15傷,全部是施工工人。詳細
3月30日 廣西柳州 1人死亡 3月30日凌晨3時許,柳州晚報記者李書厚接到報料稱,柳州西堤路一工地有工人被墜落的建築材料砸死。詳細
3月27日 雲南玉溪 2人死亡
3人受傷 27日上午10時許,玉溪市紅塔區北城鎮梅園村委會一建築工地突然發生坍塌,共造成兩死三傷。詳細
3月23日 北京懷柔區 3人死亡 23日下午3時左右,位於懷柔區廟城鎮的一處施工工地,在地下管道的施工中發生土層坍塌,三名工人被埋進土層里。詳細
3月20日 上海市徐匯區 2人死亡
3人受傷 20日中午,上海市徐匯區船廠路一建築工地發生坍塌事故,導致2人死亡,3人受傷。詳細
3月19日 內蒙古卓資縣 10人被困 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安監局獲悉,3月19日14時35分許,內蒙古卓資縣一鐵路施工隧道發生坍塌,10多人被困。當地政府正組織救援。詳細
3月14日 貴州貴陽 7人死亡
19人受傷 14日上午發生的貴陽國際會議展覽中心工地垮塌事故,現場搶險救援指揮部初步確認已造成7人死亡、19人受傷。詳細
3月13日 深圳南山區 9人死亡
1人受傷 3月13日下午3時許,位於深圳市南山區興工路的漢京峰景苑施工工地發生一起較大安全事故。施工人員在鋪設防護棚過程中,防護棚突然發生坍塌,造成9人死亡,1人受傷。詳細
3月11日 福州市琅岐島 5名學生死亡 11日上午,位於福州市琅岐島上的金砂中心小學發生悲劇,正在出黑板報的5名五年級女生被突然倒塌的牆體壓死。詳細
3月10日 北京昌平區 2人死亡
4人受傷 下午4點20分,昌平區北七家鎮魯疃村內,一村民家中的在建房突然發生倒塌,6名施工工人被埋,其中2人當場身亡。詳細
3月8日 湖北武漢市 3人死亡
5人受傷 8日下午3時30分左右,常青一路一拆遷工地突發意外,一棟4層樓房突然垮塌,8名民工摔至地面被瓦礫掩埋其中3名民工不幸遇難。詳細
3月4日 廣州黃浦區 1人死亡 4日上午10時許,黃埔區一在建樓盤工地,一部正在進行安裝的人貨電梯轎廂突然從六層樓高的位置墜落,39歲的湘籍男安裝工何某不幸死於轎廂內。詳細
3月3日 昆明市滇池度假區 1人死亡 攪拌車四腳朝天倒在路基下,壓癟的車身將車內駕駛員死死壓住,大量柴油外泄,喊話也沒有迴音。築工地上,消防正在緊急施救。詳細
3月3日 武漢市黃陂區 1人死亡 3日,七旬婆婆王翠雲死在了自己家旁。事後,有網友稱老人被活埋致死,只因阻止房子被野蠻暴力拆遷。詳細
2月22日 溫州瑞安 3人死亡 根據溫州方面的消息,2月22日凌晨3時40分,瑞安市莘塍鎮董九村菜市路33號民房的後軒房屋發生火災。詳細
2月20日 廣深港客運專線 2人死亡
7人受傷 20日中午,廣深港客運專線在光明逕口社區段工地內,因高架路橋上的吊車操作出現意外,致使吊車側翻,吊臂和另一輛工程車輛從路橋上摔下。詳細
2月4日 合肥高新區 1人死亡 違規作業釀悲劇,事發高新區一工地,警方等多部門介入調查。在被坍塌的土方埋壓三個半小時後,霍邱小夥子黃廣奮氣息全無。詳細
1月30日 江蘇常州 1人死亡
3人受傷 30日上午,常州一建廠房屋頂的屋架突然坍塌,正在屋頂作業的2名工人當場從6米多高的屋頂摔落下來,地面上的兩名工人也被鋼結構的屋頂砸中。詳細
1月29日 香港土瓜灣 4人死亡
2人受傷 1月29日下午1時30分許香港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45號的一幢舊唐樓突然倒塌,成為約兩層樓高的廢墟。詳細
1月26日 四川安岳縣 2人死亡 26日上午10時30分許,四川安岳縣通賢鎮發生一起正在改造施工的舊橋塌陷事故,兩名工人被埋。詳細
1月24日 石家莊市北二環 3人受傷 24日18時許,石市北二環附近一處在建高層工地上,一座塔吊的吊臂突然折斷摔落,至少有3名工人在此次事故中受傷。詳細
1月21日 滬杭高鐵嘉興段 3人受傷 21日11點30分左右,滬杭高鐵嘉興段步雲特大橋工地一承重腳手架突然倒塌,3名正在腳手架上施工的工人當場被埋。詳細
1月16日 南廣高鐵白雲隧道 5人死亡
4人受傷
1人失蹤 1月16日8:00許,南廣高鐵廣東境內白雲隧道發生塌方,經核實,南廣高鐵隧道塌方共造成5人死亡,4人受傷,1人失蹤。詳細
1月12日 安徽蕪湖 8人死亡
7人受傷 1月12日11時50分左右,蕪湖華強文化科技產業園配送中心建設工地在混凝土澆築過程中發生坍塌事故,造成15名工人被埋。詳細
1月12日 貴州黔南州 8人死亡
2人受傷 貴州省黔南州福泉市1月12日傍晚發生一起腳手架倒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2人受傷。詳細
1月3日 昆明在建新機場 7人死亡
34人受傷 3日14時20分許,昆明在建新機場立交橋在澆灌過程中垮塌,共造成7人死亡,8人重傷,26人輕傷。詳細
3. 建築工程意外傷亡如何賠償 我老叔意外從架子上掉下來 是架子掉下來給砸到地上的 因搶救無效死亡
如果老闆認可與你老叔是僱傭關系,就算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認定合同成立且有回效。所以,在答同老闆談的時候,最好帶錄音筆把談話錄下來,即便法院不採納這一證據,也會影響法官的判斷,促使法官更加相信你們這邊。賠償的話,應該會按照現在《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的相關條款,按照你們戶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地當地居民的平均收入來計算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也有對死者生前撫養或贍養人的賠償金,你妹妹到18歲,你奶奶75歲以後我印象中是按照10年計算,平均每年花費分別乘以這兩個年數,得出賠償的數額。具體情況你可以自己查一下侵權責任法。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只是在侵權責任法未規定的部分繼續有效。
4. 工程隊工人在上工期間心梗突發,在送醫院途中死亡,該名工人不是有建築承包方僱傭,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分類的相關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具體事項,應當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及雙方簽訂的分包合同的約定條款執行。
一、分包與總包的關系:
工程分包一般由總包或者業主負責,總包負責一般分包,業主負責指定分包。分包管理歸總包負責,並對其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分包與總包有直接的合同約束,具有相應的責任連帶關系,而業主則不牽扯其中,現在很多業主運用手持式視頻通信對各個分包進行協調管理,改變傳統管理模式,使遠程管理更為直觀高效。分包對一些指定的施工任務更為專業,總包主要的任務是針對項目對各方進行協調管理。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二、工傷: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對工傷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范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繫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分類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參考資料及鏈接:
1、工傷:http://ke..com/view/58866.htm;
2、工程分包:http://ke..com/link?url=MwZbgr35xPsOK47juX7OssRQJg2V_4E2OHeaQcysfrhFkc_
5. 高速公路工地上,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算工傷嗎還有應該怎麼走賠償程序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
2.如果您父親自受傷至宣布死亡的時間在48小時之內的話,屬於工亡沒有任何意義;
3.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個很關鍵,也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一切都是白搭;
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5.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去你父親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
6.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如單位不給職工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自己到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7.因為各地區在具體操作上有所不同,所以建議你在申請前撥打12333咨詢一下你們當地勞動部門。
6. 工人因病在施工工地死亡,責任由誰承擔
工人因病在施工工地死亡,老闆承擔30%,包工頭承擔30%,工人自己承擔40%的責任。專
7. 工人在工地上生病,搶救無效死亡,工地一點都不賠償嘛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