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總承包單位對甲方分包是否負責
《建築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專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屬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但勞務分包不需要經過甲方同意的。
Ⅱ 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什麼責任
總承包單位承擔總責任,但是分包的建築單位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Ⅲ 對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質量責任有怎樣的規定
總承包承單位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相關規定如下
1、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2、第五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3、第五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第六十條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5、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施工總承包特點
1、費用控制
在通過招標選擇施工總承包單位時,一般以施工圖設計為投標報價的基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較有依據;
在開工前就有較明確的合同價,有利於業主對總造價的早期控制;
若在施工過程中發生設計變更,則可能發生索賠。
2、進度控制
一般要等施工圖設計全部結束後,才能進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招標,開工日期較遲,建設周期勢必較長,對進度控制不利。這是施工總承包模式的最大缺點,限制了其在建設周期緊迫的建設工程項目中的應用。
3、質量控制
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施工總承包單位的選擇,取決於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業主對施工總承包單位的依賴較大。
4、合同管理
業主只需要進行一次招標,與一個施工總承包商簽約,招標及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減小,對業主有利。
在國內的很多工程實踐中,業主為了早日開工,在未完成施工圖設計的情況下就進行招標選擇施工總承包單位,採用所謂的「費率招標」。「費率招標」實際上是開口合同,對業主方的合同管理和投資控制十分不利。
5、組織與協調
業主只負責對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及組織協調,工作量大大減小,對業主比較有利。
總之,與平行承發包模式相比,採用施工總承包模式,業主的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減小了,組織和協調工作量也大大減小,協調比較容易。但建設周期可能比較長,對進度控制不利。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Ⅳ 《建築法》對工程的總包與分包的如何規定的
第三章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 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二節 發包
第十九條 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於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 建築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准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後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 建築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築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 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三節 承包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 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建築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章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第五十五條 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合同方面要看《合同法》。
Ⅳ 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內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容;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該條規定確立了分包的含義,即部承包單位將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如果是業主直接將某一單項工程發包給總包之外的另一單位,那麼就是業主直接發包,而不是分包。所以只要定義為分包,不論是業主指定的分包還是總包選定經業主同意的分包,總包單位必須與分包單位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所謂業主指定的分包只是在確定分包商的過程中業主的意志佔了主導地位而已。如果因為業主指定分包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那麼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這是04年最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
Ⅵ 總包單位可以將工程進行分包的范圍有哪些
工程分包的規定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勞務分包給其他工程承包單位完成的活動。 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為專業工程分包與勞務作業分包。 (一)、分包工程的范圍 總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後,可以採取兩種方式完成合同:一種是全部自行完成,另一種是將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承包單位完成。採取後一種方式的,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如果是施工總承包,其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分包單位的條件與認可 《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這種認可應通過兩種方式: (1)在總承包合同中規定分包的內容; (2)在總承包合同中沒有規定分包內容的,應當事先徵得建設單位的同意。但是,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可不經建設單位認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須經建設單位認可,不等於建設單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作出拒絕或者採用的選擇。 (三)、分包單位不得再分包 按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規定,除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外,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勞務作業承包人都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四)、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界定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轉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許的,但必須依法進行。違法分包同樣是法律禁止的行為。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Ⅶ 建築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務專業分包的招投標法有什麼規定
一、分包的定義
1、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
的其他建築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
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
2、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
二、合法分包應具備的條件
1、合法分包須具備四個條件:
(1)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
分包給他人完成。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
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2)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
(3)專業工程分包除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專業分包
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
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4)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並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
義務。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
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訂立分包合同後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分包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自變更後
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
3、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
員。以上所指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勞動合同、工資以及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
4、分包工程發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約擔
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擔保後,要求分包工程發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
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提供。
5、公路工程項目分包特別規定:
(1)、施工單位可以將非關鍵性工程或者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允許分
包的工程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30%。工程分包計劃和所有分包協議須報監理工程師審查,並報項目法人同意。
(2)、施工單位可以直接招用農民工或者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
包人。施工單位招用農民工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將勞動合同報項目監理工程師和項目法人備案。
施工單位和勞務分包人應當按照合同按時支付勞務工資,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確保農民工安全。
Ⅷ 在怎樣的情況下總承包單位可以對專業工程進行分包
住建部2014年8月4日發布,同年10月1日生效的《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對總承包單位的發包或轉保有明確的界定,第七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轉包:
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范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通過採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分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施工合同關於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九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分包:
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築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築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