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安裝業銷售貨物應該開具什麼發票,是國稅開還是地稅開
建築安裝業銷售貨物應該開具國家稅務局管轄的增值稅專用或者普通發票,不能開版具地方稅務局管轄權的建築業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㈡ 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如何納稅
答:根據相關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應分別核算其回貨物的銷售答額和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須向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徵收營業稅。 若該公司能夠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局出具的其屬於從事貨物生產單位的證明,應當按合同總價的35% ,即350萬作為建築業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㈢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應該怎樣繳納稅款
一、根據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㈣ 商業企業(不是生產企業)銷售貨物並提供建築業勞務,應如何征稅
范圍的特殊規定,都屬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前者應當分別核算專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屬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後者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銷售額,其營業額繳納營業稅,銷售額不繳;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㈤ 銷售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服務的,屬於混合銷售還是兼營非應稅勞務
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
現就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須向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徵收營業稅。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同時廢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徵收增值稅、營業稅的不再做納稅調整,未徵收增值稅或營業稅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你可以詳細的看一下這個文件。
㈥ 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務的行為如何理解
比如說,銷售自產的建築材料或安裝材料,並同時幫助別人進行裝修、安裝門窗等。
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
現就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須向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徵收營業稅。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同時廢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徵收增值稅、營業稅的不再做納稅調整,未徵收增值稅或營業稅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㈦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及非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如何稅收處理
納稅人銷售抄自產貨物同時襲提供建築業勞務如何處理?
答: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納稅人銷售非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
答: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㈧ 納稅人銷售外購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服務,建築企業全額按建築服務多少稅率計稅
既有銷售貨物、又有建築服務,不能全部按照建築服務開票。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增值稅稅率13%;
一般納稅人執行一般計稅法的增值稅稅率9%。
㈨ 建築業混合銷售如何處理
一是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版服務,不屬於混權合銷售,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分別按貨物銷售和提供建築服務征稅;
二是納稅人銷售外購貨物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的,屬混合銷售,按照從主業的原則,確定是按銷售貨物還是按照建築安裝服務徵收增值稅;
三是若企業在賬務上已經分開核算,以企業核算為准。
㈩ 建築業銷售貨物要交增值稅嗎
要交的。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應分別核算增值稅與營業稅。
增值稅與營業稅是兩個獨立而不能交叉的稅種 , 即所屬稅種 : 交增值稅時不交營業稅 , 交營業稅時不交增值稅:
1 、徵收范圍不同:凡是銷售不動產 , 提供勞務 ( 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 ), 轉讓無形資產的交營業稅 ;凡是銷售動產 ,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交納增值稅。
2 、計稅依據不同:增值稅是價外稅,營業稅是價內稅。所以在計算增值稅時應當先將含稅收入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即計算增值稅的收入應當為不含稅的收入。而營業稅則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稅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