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相鄰權官司該怎樣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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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相鄰權?
相鄰權是個法律用語,它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如果因權利的行使,給相鄰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危害的,相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和賠償損失。在處理相鄰關系時,相鄰各方應該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
相鄰關系中較常行使的權利包括:
土地或建築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鄰一方因建築施工、鋪路架線必須臨時佔用他方土地的,他方應予以方便,但施工方應合理使用,完工後恢復原狀,造成損失要給予補償。
對自然流水,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一方必須通過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採取措施減少損失,並給予對方損失補償。
在建房挖溝時,應當與鄰人房屋等不動產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鄰人房基,不得將屋檐水或流水瀉入鄰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生活;相鄰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的通風、採光、建築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權責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相鄰權問題由《民法通則》和《物業管理條例》調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裡面也有相關規定。
■以案說法
陽光權賠償法律太籠統
市中院民二庭李傳煒法官告訴記者,近幾年,隨著百姓維權意識的提高,涉及擋光、雜訊、濫建護欄等相鄰權糾紛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呈現投訴趨熱的態勢,一個庭一年就能接案幾十例。
李傳煒說,我國對陽光權的規范相對較少,從民法角度講,僅是《民法通則》在規定不動產的相鄰關系時,對其有嚴格規定,而該規定也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即「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和公平合理」。「這樣的規定過於原則,審判實踐中如何在當事人之間尋求平衡,成為賠償的難點。」她說。
另一位法官則向記者坦言:「《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了侵犯相鄰權有三種承擔責任的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及賠償損失,然而在法院眾多的採光權、通風權的案件中,法院判決結果大多為前兩項內容,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而能直接判決賠償損失的案子少之又少。」
問其原因,這位法官笑著說:「你說陽光值多少錢?」據了解,目前能直接判賠償的採光等相鄰權案件,也多是一些案情簡單、雙方沒有太多異議的案件。
賠償究竟如何計算?
從現有法律法規來看,相鄰權的損失賠償數額往往較少。設計院代理律師王玉璞不無憂慮地指出:「賠償金相對來說並不高,所以開發商往往並不在乎這點經濟賠償,形成用金錢就能解決一切的習慣,但其實,相對於住戶或者一個單位永久享受陽光和通風的權利,不是幾萬、幾十萬就能換取的!」
既然法律上存在空白,為什麼不盡快立法呢?有法學專家表示,主要是很難劃定出一個具體的標准,房價的不確定、日照時間的難以細化以及不同人對陽光通風的不同認識等,甚至同一城市,不同地段,地理條件就相差很多,不可能以一個固定標准來計算。
目前,不少法官對簡單的採光權案按照電價等標准確定賠償數額,但這一數額實在少之又少。
措施
事前預防勝於事後訴訟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相鄰權」訴訟通常發生在侵權之後,而在此之前,受害者面對侵權行為往往熟視無睹、無動於衷,而法院也大多要等到既成事實後方予立案,從而耽誤了將侵權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的極好機會。
法院一位領導說:「我們搞法律的,自然對採光等相鄰權比較注意,法院前面本來要蓋一座高層,但還沒開始蓋就讓我們通過法律途徑停止了侵害行為的發生。」記者果然看見法院對面的樓房只建到三四層就停建了。
一位法學專家提醒廣大群眾,為了真正討到「陽光權」,對於環境遭受侵害應當把維權的著眼點放在「事前預防」上,而不應該把維權寄託在「事後勝訴」上,讓法律充分發揮事前的預防和制止功效,而不能僅靠事後執行判決來發揮法律的威力。只有這樣,「陽光權」才有望走出尷尬的境地。
期待
《物權法》將彌補法律空白
如今,在寸土寸金的大中城市中,樓間距縮水是非常普遍的事情,「陽光權」糾紛可以說是屢見不鮮。但直到現在,受害方還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捍衛自己的「陽光權」。
金色陽光律師事務所的高律師則對「陽光權」補償細則出台充滿信心和期待。他介紹說:「眾所周知,現在物權法草案正在審議之中,而陽光權作為《物權法》草案所要維護的諸多物權之一,將會出台詳細的規定,那麼相關補償細則的出台也不會太遠了。」
■相鄰權案例
2000年7月,於某等三十九戶位於中環線北側的居民以遮擋陽光、影響通風將位於中環線南側的某房地產開發商訴諸法院。這起在1999年轟動一時,並因居民聚眾抗議,造成中環線交通堵塞長達半日的相鄰權糾紛終因爭議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而走入訴訟程序。
1999年,某房地產公司在於某等居民住房的南面相隔中環線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公寓住宅。該公寓住宅屬於高層樓房。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居民以日後建成的公寓住宅定會影向採光為主要理由,先後到施工現場、售樓處、及中環線等處進行抗議,不僅造成房地產公司停工四十餘天,而且一度造成中環線長時間堵塞。房地產公司在政府部門和基層組織的主持下,與居民代表進行了協商,居民提出高額賠償的要求,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而成訟。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律師著重從兩個角度進行了本案的應訴工作:
一、原告稱被告非法開工為非法建築,是因為原告對工程開工等環節的政府審批及管理缺乏了解,並整理搜集被告開發建設的住宅公寓為合法建築的身審批手續及證明文件,證明該項目為合法建築。
二、被告開發建設的住宅公寓雖然客觀上減少了原告的採光時間,但並不構成對原告相鄰權的侵犯。被告的建築不僅符合天津市規劃管理的要求,同時也符合國家建設部關於舊區改造住宅建築的日照標准。
法院最終因證據不足駁回了原告全部訴訟。
一審判決後,三十九原告均未提起上訴。一場曠日持久的相鄰權糾紛終於以房地產公司勝訴劃上了句號。
【律師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各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採光權屬於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相鄰權,它不是無條件的絕對權利,只是一種有條件的相對的權利。在城市建設發展的不斷更新的過程中,新建建築遮擋現狀住宅也就成為城市建設過程中的不可避免的結果,新建建築給現狀住宅帶來的採光變化,其合理的范圍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據規劃與消防等部門的行政許可。
新建建築應當是辦理了規劃、消防等建築行政審批的相關手續,建築間距符合規定的合法建築,這樣的合法新建建築對四周現狀建築的遮擋是合法的遮擋。
一般情況下,規劃與消防的行政審批是充分考慮到間距、遮擋、消防的法定要求,並且滿足建設部規定的日照時間。這樣的新建房屋不構成對現狀住宅的侵權。
B. 權侵權遇到相鄰權糾紛,需要用到哪些法
相鄰權糾紛,需要用到《物權法》第84條到92條的規定。
《物權法》: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C. 關於建築工程基坑支護相鄰建築物的法律規定。求相關法律人員解答疑惑 ! 感謝
有鄰邊建築物的基坑如果打錨索超過用地紅線並且打入到相鄰建築物的范圍內,要到政府辦理相關手續的,而且辦理手續時要帶著周邊建築物業主同意的資料去,你這種情況是不能打錨索的,只能重新考慮支護方案了。
D. 因建設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採取保護措施的是施工單位還是建設單位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因建設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保護措施。
如果施工單位沒有採取保護措施,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已經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64條第1款第5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4)建築物相鄰施工侵權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
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 償。
第八十八條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九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條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 施工建築物侵權能否列施工單位為被告。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F. 關於相鄰建築採光權通風權有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前後間距:兩樓間距不小於前樓高度的1.2倍計算。左右間距:多層(4-6層及以下)建築間距為6米,多層與高層(12層及以上)為9米,高層間為13米。
(6)建築物相鄰施工侵權擴展閱讀
維權:
從維權主體而言,房屋出售前的房屋開發商,房屋所有權人或雖未取得房產證但已經完成付款的購房人,房屋的承租人均可以作為採光權維權主體。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造成侵權的建築物是否獲得行政部門的審批不是決定該建築物所處位置及高度構成對業主侵犯採光權的法律要件.業主採光受到實質影響才是業主被侵犯採光權的關鍵。採光權侵犯的認定往往由於專業知識的問題需要實施專業鑒定。
兩棟房屋建築是否屬於同一項目不是決定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但是對於同時開工建設的兩棟建築物或業主在購買涉案建築物時已經產生遮擋效果的建築物已經存在的,產生的一棟對另一棟陽光的遮擋,因為業主在入住時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存在,因此不能構成對採光權的侵害。
G. 建築物多少米范圍侵犯相鄰權
使用方法:身高:建築面積= 1:1.2的比例計算。
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范)冬季日照時間不小於一個小時(房子窗戶的最低水平)為標准。戶外地板間距建設以住宅檐口的高度/棕褐色(一)圍繞A-太陽高度角在中午的時候冬至。 - 其他相關:室內照明的情況是每一個車主都當有在住房新建築周圍出現自己,我們會考慮它是否違背了自己的採光非常關注。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相鄰各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正確處理給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精神,不動產相鄰關系,他的鄰居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損害賠償的障礙。「該業主提供照明侵犯獲得賠償的權利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但真正侵犯了合適的照明,也與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首先,光是有條件右側,有的權利的范圍,它不能被精確地確定由專業人員進行測定。由於土地資源,密集的城鎮住房,現在短缺的房屋都會有不同程度的遮陽現象,不是因為對他們的權利受到侵犯遮蔽光線。此外,由於不同的地理位置,南方和日照條件北部和生活方式有很大的區別。如何處理與建築照明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的基本法律原則,只能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開展通過各種場所的規定。
例如,地方性法規現在北京主要是基於在1994年由人民政府批准修訂後的「生活居住在北京建築間距暫行規定」,這是基於建築法規的規定批準的最小距離為間距系數建築面積標準的合法性。從實際的角度來看,業主通常更易於接受施工在面積建築空間的居住區的同一周期結束時,即使間距是小的,它可以由用戶批准。當有建築的新主人出現,擋住了陽光,業主往往難以接受,則可能會出現爭議。此時,業主必須經過仔細的分析,只有正確地確定自己真的照明受到侵犯,在法律意義上。新建築和現狀之間的距離的住宅,必須符合施工前的相關監管要求,否則是違法建築。如果業主能夠確定的其他違法建築,它可能會提出異議的除外;如果新項目符合有關法律,建築法規,即使是住宅遮擋陽光的規定,這是一個合法的住所,受法律保護。即使業主反對,但也不支持法律。
需要補充的是,在法律庇護的情況下,根據第四章的規定,「北京市建築間距居住生活暫行規定」:「作為一個新的,擴大了建築的居民被阻塞,造成陽光的窗口過冬至不到一個小時的時間來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這個補償一般在幾千元。這意味著,盡管法律塊,但考慮到新大樓對原有居住條件的居民的日常生活影響較大,影響到居民帶來了一定的傷害,以補償對損壞居民,市有關部門結合北京的實際情況,提出的方法,例如賠償,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居民的採光權。如果你的房子是一個新的構建塊,與上述的第四章的規定,你可以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是建於同一時期的民居,即使冬至是由於不到1小時閉塞充滿陽光的時間窗引起的,沒有經濟賠償。
H.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相鄰關系的不同
不動產的相鄰權人應當按照怎樣的的原則處理呢,在相鄰的關系中,也是要為對方考慮的,在改動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了,相鄰關系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有哪些呢。
【案情】
李某是長安街200號裙樓1-2間房屋(共二層)的所有權人,王某系該裙樓第三間(共三層)的所有權人,後王某在未經李某許可,也未經城市規劃部門許可的情況下,在其房屋東側第三層與李某房屋相鄰一側的牆體上挖設了自南向北兩扇窗戶,李某知悉後即要求王某對兩扇窗戶恢復原狀,由此發生糾紛。
【分歧】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和《物權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本案中,王某在其房屋第三層牆體上挖設兩扇窗戶的行為,並不妨礙李某通風、採光及正常生活,因而不構成對李某相鄰權的侵犯,李某無權要求王某將二扇窗戶恢復原狀。
另一種意見認為,李某與王某房屋相鄰一側的牆體屬於二人的共有、共用部位,王某未經李某同意擅自在第三層東側牆面開挖窗戶的行為,已侵犯了李某對共有部位享有的民事權利,應由王某對開挖的窗戶恢復原狀。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種意見混淆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相鄰關系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區分所有建築物(或稱異產毗連房屋)是指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公用設備和附屬設施,而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本案中爭議的房屋當屬李某和王某區分所有的建築物,既然李某購買了裙樓1-2間房屋,那麼其對該樓房頂自然享有相應的支配權,而該房頂並非僅指頂部的樓板,還應包括頂部四周的護欄等附屬結構,因此李某對於其二層樓頂高出頂層樓板的四面牆體(包括東側牆體)也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也就是說,李某和王某各自對以「間」為單位的房屋內空間享有專有權,對二房交接部位的牆體享有共有權。在多人區分所有的建築物中,一方不合理使用共有部分造成共牆毀損或擅自改變、拆除共牆結構的,都構成對另一方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共有權的侵犯,李某可以基於侵權或物上請求權直接要求王某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的規定,相鄰權的行使應以生產、生活之必要為前提,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如果為了進入、修繕、合理使用其專有部分或共有部分之必要,請求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提供便利,被請求人應該在必要的限度內允許或容忍,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這就是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相鄰關系。就本案而言,李某訴諸於相鄰權的保護恐難如願。李某訴爭二扇窗戶的開設並未影響其通風、採光、通行等方面的正常生活所必需,王某當然無需接受相鄰關系之限制。如果此共牆糾紛適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李某隻需根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權利義務的劃分,就可依據《侵權責任法》要求王某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因此,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在行使專有權時,如需對共有部分進行改動,必須經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且不影響整個建築物的安全使用,否則即構成對其他區分所有人共有權的侵害(如前例)。如果某一區分所有權人為了改變其專有部分的通風、採光等問題而不得不對專有部分進行改造,且這一改造並不妨礙鄰人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行使,鄰人應當在一定限度內予以容忍,此時應適用相鄰關系的規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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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相鄰關系損害賠償糾紛案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相鄰關系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比較
我國法律如何規定相鄰關系
I. 建築物倒塌致害的侵權責任為無過錯責任么
一、過錯推定的適用范圍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38條);
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b)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c)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侵權責任法》第58條);
③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81條);
④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注意:建築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88條);
⑥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90條);
⑦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91條)
⑧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5條)。
二、無過錯責任的適用范圍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②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③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④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
⑤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⑥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⑦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⑧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條);
⑨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86條);
J.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相鄰權的區別適用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相鄰關系的定義,對其內涵在此不作闡述。應予注意的是,上述兩個概念在特定場合下出現選擇適用的問題,即在區分所有的建築物內,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專有部分之間或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之間彼此鄰近形成相鄰關系時,業主應基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還是相鄰權來維護自身權益。
一所有權1.概念:所有權是指對於有體物的所有權.即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財產的權利,所有人可以對其所有的財產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可以排除他人對於其財產違背其意志的干涉.
2.特徵:(1)所有權是絕對權.
(2)所有權具有排他性.
(3)所有權是一種最完全的權利.
(4)所有權具有彈力性.
(5)所有權具有永久性.
打個比方就是你家卧室以內的空間你有所有權,別人是不能對其有任何非法要求的。
二相鄰權概念:相鄰權 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利用不動產的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的擴張或限制的一種社會關系。也就是說,相鄰各方對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享有在他人不動產上的通行權、用水排水權、鋪設管線權、通風採光權等派生出來的權利。
打個比方說,你樓上的要用水,必須從你家廚房過一個水管,那你家樓上的鄰居就有權在你家廚房鋪自來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