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築施工內部考核合同轉讓合法嗎
建設工程合復同轉讓其實就是轉包制,所謂轉包,是指中標人將其承包的中標項目,倒手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實際上成為該中標人項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為。從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看,轉包行為屬於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行為,中標項目轉包後,中標人對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擔責任。
按照《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概括轉讓須經對方同意,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時,不得轉讓。除《招標投標法》禁止轉包外,《合同法》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築法》也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三部法律分別從不同角度對工程項目的轉包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違者依照《招標投標法》、《建築法》的規定進行處罰,轉包行為無效。
B. 建設工程合同轉讓怎麼理解,二建
建設工抄程合同轉讓其實就是轉包,所謂轉包,是指中標人將其承包的中標項目,倒手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實際上成為該中標人項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為。從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看,轉包行為屬於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行為,中標項目轉包後,中標人對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擔責任。
按照《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概括轉讓須經對方同意,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時,不得轉讓。除《招標投標法》禁止轉包外,《合同法》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築法》也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三部法律分別從不同角度對工程項目的轉包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違者依照《招標投標法》、《建築法》的規定進行處罰,轉包行為無效。
C.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轉讓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倒賣有什麼區別
建設工程合同轉讓其實就是轉包,所謂轉包,是指中標人將其承包的中標項專目,倒手轉屬讓給他人,使他人實際上成為該中標人項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為。從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看,轉包行為屬於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行為,中標項目轉包後,中標人對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擔責任。
按照《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概括轉讓須經對方同意,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時,不得轉讓。除《招標投標法》禁止轉包外,《合同法》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築法》也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三部法律分別從不同角度對工程項目的轉包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違者依照《招標投標法》、《建築法》的規定進行處罰,轉包行為無效。
D. 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了建築工程總承包合同後能否將合同轉讓為什麼
施工項目承包合同是不能轉讓的,這個是違法建築法的;只能將施工承包合同內的非關鍵工作或一些專業承包工程進行專業分包,這個是不違法的;
同時能夠將工程中的勞務進行勞務分包,這個也是不違法的。其他任何做法都是違法的。
E. 招投標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變更嗎
因客觀原因,在甲、乙雙方(或簽訂合同的各方)均同意變更的情況下專,可對合同進屬行變更。
所謂的「因客觀原因」就是要為變更找到現實、可靠的理由和依據,比如業主對項目建設有新的意圖或要求、工程環境有不可預計的變化、由於國家的政府部門的政策計劃影響工程等,這些客觀因素就可以作為變更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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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了建築工程總承包合同後能否將合同轉讓為什麼
不能轉讓。第一:這種轉讓違反了《建築法》、《合同法》以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相關條款,會承擔嚴重的違約責任及法律責任;第二:第三方接受這樣的合同屬無效合同。
G. 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了建築工程總承包和同後,能否將合同轉讓為什麼
《合同法》規定:當建設工程項目採用總承包時,「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訂立建設工內程合同,…..總承包人或者容勘探、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擔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探、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擔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
H. 建設工程合同為什麼不能轉讓
這屬於轉包行為,《建築法》中明文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專給他人。《建築屬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轉包」進行了明確的法律定義,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截肢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解除與承包人的合同,並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
第八條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I.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後開工了但合同重新轉讓他人怎麼辦
這屬於轉包行為,《建築法》中明文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內他人。《容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轉包」進行了明確的法律定義,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截肢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解除與承包人的合同,並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
第八條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