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談談你對裝配式建築的理解與認識
裝配式建築是指把傳統建造方式中的大量現場作業工作轉移到工廠進行,在工廠加工回製作好答建築用構件和配件(如樓板、牆板、樓梯、陽台等),運輸到建築施工現場,通過可靠的連接方式在現場裝配安裝而成的建築。
裝配式建築主要包括預制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鋼結構、現代木結構建築等,因為採用標准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智能化應用,是現代工業化生產方式的代表。
❷ 淺析裝配式建築的發展及優勢
有利於我國建築工業化的發展,提高生產效率節約能源,發展綠色環保建築,並且有利於提高專和保證屬建築工程質量。與現澆施工工法相比,裝配式PC結構有利於綠色施工,因為裝配式施工更能符合綠色施工的節地、節能、節材、節水和環境保護等要求,降低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包括降低噪音、防止揚塵、減少環境污染、清潔運輸、減少場地干擾、節約水、電、材料等資源和能源,遵循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❸ 什麼是裝配式建築 裝配式建築施工工藝與特點
什麼是裝配式建築
簡介
隨著現代工業技術的發展,建造房屋可以像機器生產那樣,成批成套地製造。只要把預制好的房屋構件,運到工地裝配起來就成了。
裝配式建築在20世紀初就開始引起人們的興趣,到六十年代終於實現。英、法、蘇聯等國首先作了嘗試。由於裝配式建築的建造速度快,而且生產成本較低,迅速在世界各地推廣開來。
早期的裝配式建築外形比較呆板,千篇一律。後來人們在設計上做了改進,增加了靈活性和多樣性,使裝配式建築不僅能夠成批建造,而且樣式豐富。美國有一種活動住宅,是比較先進的裝配式建築,每個住宅單元就像是一輛大型的拖車,只要用特殊的汽車把它拉到現場,再由起重機吊裝到地板墊塊上和預埋好的水道、電源、電話系統相接,就能使用。活動住宅內部有暖氣、浴室、廚房、餐廳、卧室等設施。活動住宅既能獨成一個單元,也能互相連接起來。
裝配式建築施工特點介紹
(一)、優越性:
1、構件可在工廠內進行產業化生產,施工現場可直接安裝,方便又快捷,可縮短施工工期。
2、構件在工廠採用機械化生產,產品質量更易得到有效控制。
3、周轉料具投入量減少,料具租賃費用降低。
4、減少施工現場濕作業量,有利於環保。
5、因施工現場作業量減少,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材料浪費。
6、構件機械化成度高,可較大減少現場施工人員配備。
❹ 裝配式建築質量檢測和傳統檢測在檢測方法上有哪些不同
工程質量檢測與試驗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客運專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與試驗工作,保證工程質量,依據國家、鐵道部有關規定和公司《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司安全質量部負責公司管轄工程質量檢測與試驗管理工作,指揮部負責管段內工程質量檢測與試驗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檢查,公司物資設備管理人員負責原材料進場前及使用過程的質量監控和監督檢查。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在公司范圍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專業檢測單位在工程建設中的工程質量及原材料質量的檢測與試驗管理工作。
第四條 檢測試驗工作分類
(一)施工和監理單位根據工程質量驗收標准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屬於施工、監理檢測試驗的項目實施檢測:
1.自己獨立檢測:在本單位的現場檢測試驗機構(母體檢測機構授權的)內進行檢測。
2.委外進行檢測:因本單位的檢測試驗機構檢測試驗資質及設備原因,對無法完成的檢測項目委託其它有相關資質的檢測機構代行檢測。
(二)公司委託檢測。為保證工程質量,公司對橋梁樁基無損檢測及公司認為需要委託檢測項目,實行公開統一招標,選定檢測單位,簽訂委託檢測合同,實施專業檢測試驗工作。施工單位對公司統一招標委託檢測的項目,監理單位派員監督,施工單位派員配合。
第二章 試驗室設置與職責
第五條 參加項目建設的各方必須在現場建立滿足質量控制和檢測試驗工作需要的試驗室。
(一)施工單位應在現場建立中心試驗室,在管理跨度不大於25公里內、預制梁(板)場單獨設置試驗分室;在混凝土攪拌站等混凝土生產現場配設試驗組,其規模、分布和數量應滿足施工質量控制和檢測試驗工作的需要。
(二)監理單位必須獨立設置試驗室。當監理標段不超過60km時,可只設中心試驗。當標段超過80km時,除設中心試驗室外,還應增設試驗分室,試驗分室管理跨度一般為60km。按質量驗收標准進行平行檢驗或見證檢驗,對施工單位試驗檢測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檢測單位應在檢測現場建立檢測試驗機構,其規模、分布和數量必須滿足招標文件和公司委託檢測試驗工作的需要。
第六條
各單位在施工現場建立的試驗室,必須由具備國家計量認證(CMA)或國家試驗室認可(CNAL)或鐵道部審批的檢測機構(簡稱母體檢測機構)承擔。如果試驗室是由該母體檢測機構派駐現場的,則應有母體檢測機構的授權書,且其資質、計量認證與母體檢測機構一致。試驗室的規模大小、儀器設備和人員配備等要與招標文件要求和承擔的檢測試驗任務相適應。
(一)施工單位試驗室及其職責
1. 試驗室必須具備與所承包工程相適應,並滿足合同文件和檢測規范、規程、技術標准要求的檢測手段和資質條件;
2. 從事檢測試驗的工作人員均應培訓合格和持證上崗;
3.施工單位至少在開工前14日,將其試驗室建設詳情報送監理單位、指揮部審核,其內容應包括:
(1)試驗室平面設置和房間分布情況;
(2)試驗室的資質文件(包括資格證書、計量認證、承擔業務范圍等復印或掃描件)及母體檢測機構授權書原件;
(3)試驗室人員的配備情況(姓名、性別、崗位工齡、學歷、職務、職稱、專業或工種);
(4)檢測試驗儀器設備清單(儀器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完好情況及其主要性能),儀器儀表的標定及檢驗合格證,對於檢測中所使用的特殊設備還應同時附送其操作說明書復印件;
(5)各類檢測、試驗記錄表及報表的格式;
(6)檢測試驗人員守則及試驗室工作規程;
(7)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或駐地監理組要求報送的有關材料。
4. 如需委外機構進行檢測試驗,則應報監理單位進行實地調查和審核同意。
5. 主要職責
(1)負責開工前的原材料質量檢驗、配合比試驗等工作,並將檢驗報告報監理單位審核,高性能混凝土配合比選定報告同時報專業咨詢單位審核;
(2)負責施工過程中原材料的抽檢試驗、工藝試驗、施工參數試驗及各種質量檢測試驗工作,將試驗成果和檢驗報告報監理單位審核;
(3)參加相關工程項目質量驗收;
(4)收集各項檢查和測試原始記錄,提供單項工程、隱蔽工程驗收所必需的檢測試驗資料;
(二)監理單位中心試驗室及其職責
1. 中心試驗室應配備具有項目實踐經驗、專業理論基礎,熟悉設計、監理、施工和技術規程規范和標准,熟悉檢測監理工作,責任心強,辦事認真公正的檢測試驗工程師;
2. 中心試驗室應配齊檢測試驗儀器設備,配齊相應資質的試驗檢測人員並滿足現場監理試驗檢測工作需要。如需委外機構進行檢測試驗,要將委外機構的資質等有關資料及申請一並報指揮部審查批准。
3.主要職責
(1)檢查施工單位、專業檢測單位和監理工地試驗室的設置、人員和檢測儀器設備履約情況;
(2)定期檢查監理工地試驗室是否按規定要求對施工單位進行見證和平行試驗,檢查施工單位是否按規范標准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試驗;
(3)定期檢查監理單位工地試驗室及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的各項檢測試驗活動和內業資料;
(4)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及時向指揮部報告在檢測監理中發現的問題,屬於重要問題的,由指揮部向公司報告;
(5)承擔指揮部委託的檢測試驗工作;
(6)完成公司授權的其它檢測試驗工作。
(三)監理工地試驗室及其職責
1. 配備具有專業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熟悉檢測和試驗規程規范和技術標准,責任心強、辦事公正的檢測人員和一定數量的檢測旁站監理員;
2. 監理工地試驗室應按合同承諾配備檢測試驗儀器設備和人員。如利用委外機構進行檢測試驗,則應經總監審核合格後,報指揮部同意。
3. 主要職責
(1)參與審核施工單位試驗室的資質文件,核查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情況及儀器儀表的標定和計量檢驗證明;
(2)檢查工程質量指標是否符合設計文件、質量檢測標准;
(3)按驗收標准進行見證或平行檢測試驗工作;
(4)審核施工單位的檢驗試驗報告和相關資料;
(5)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及時向總監報告檢測試驗中發現的重要問題;
(6)參與相關項目工質量驗收,提供抽查和驗收的檢測資料,並提出對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
(7)完成指揮部或總監授權的其它檢測試驗工作。
(四)基樁檢測單位的試驗室及其職責
1. 配備具有專業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熟悉檢測和試驗規程規范和技術標准,責任心強、辦事公正的檢測工程師;
2. 按合同承諾配備檢測試驗儀器設備和人員。
3. 主要職責
(1)根據委託專業檢測合同,開展檢測工作,接受監理單位監理,對提供檢測報告的數據和結論負責;
(2)根據施工單位報檢計劃及時完成檢測試驗工作並提供有效報告,不得無故拖延檢測時間和影響下道工序施工,並承擔由此引起的責任;
(3)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及時向指揮部報告在檢測中發現的問題,屬於重要問題的,由指揮部向公司報告。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條 試驗室的申報、審批和驗收程序。
(一)申請建立工地試驗室的單位應提交下列資料:
1. 試驗室組織機構設置(含部門劃分、房間面積和布局等);
2. 試驗室的資質文件和母體試驗機構委託檢測試驗的授權書;
3. 試驗室人員配備;
4. 試驗檢測儀器設備清單,儀器儀表的計量檢定合格證;
5. 試驗室管理制度,試驗人員崗位職責;
6. 試驗檢測工作實施細則和儀器設備操作規程;
7. 各類檢測試驗記錄、報告樣表及試驗檢測監理用表;
8. 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或公司(指揮部)要求報送的材料。
(二)試驗室驗收程序
1.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現場中心試驗室,在具備生產條件並試運營後,向指揮部提出驗收申請報告,經指揮部組織初驗合格後,由報公司批准。
2.施工單位試驗分室試運營後,向監理項目部提出驗收申請報告,經監理初驗合格後提前7天報指揮部復查。
3.監理試驗分室具備生產條件並試運營後,經監理項目部初驗合格,向指揮部提出驗收申請報告,由指揮部組織驗收合格後批准啟用。
4.如試驗室的地點出現變遷或重點設備、人員變化時,均由各指揮部比照上述程序重新進行驗收。
第八條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中心試驗室和試驗分室按《鐵路建設項目工程試驗室管理標准》(TB10442-2009)驗收。
第九條 用於檢測和試驗的各種儀器設備,必須到具有檢測儀器設備檢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定期檢定,並獲取標識(志)。未經檢定或檢定過期的檢測儀器設備不得用於工程質量檢測。
(一)經檢定的儀器設備均應在明顯位置粘貼檢定標識。標識應註明設備的基本信息、參數和檢定結果(合格、准用或停用);
(二)對於出廠檢定合格後不必再行檢定的設備,應定期檢查其使用狀況。周期性檢定後必須及時檢定和更換標識;
(三)對於無法檢定,需進行比對試驗或自驗的儀器設備必須是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四)在運輸、安裝、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情況後,應及時檢查儀器設備的狀況,必要時重新檢定。
第十條 建立儀器設備管理和使用台帳,至少應包含規格型號、購置時間、檢定記錄、使用過程運轉記錄等。
第十一條 租賃或外委檢測試驗項目儀器設備的檢定
(一)租賃的檢測試驗儀器設備應提供合格、有效的檢定證明和相關資料,使用期間與自有儀器設備同樣管理;
(二)外委檢測試驗項目所用儀器設備均要求受委託單位提供合格、有效的檢定證明和相關資料(內容與自備儀器設備相同),在查驗完資料的原件後復印備案(加蓋受委託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檢測試驗儀器設備的檢查
(一)各單位試驗室分別負責本單位檢測試驗儀器設備的檢定和管理工作,並對設備檢測結果的准確性負責;
(二)監理中心試驗室應定期對施工和委託檢測單位工地試驗室、監理單位工地實驗室的儀器設備狀況進行檢查;
(三)各指揮部應對各單位中心試驗室和工地試驗室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工程質量檢測
第十三條 建立工程檢測試驗質量保證體系
(一)施工單位應建立工程檢測試驗質量保證體系,並根據工程進展不斷完善。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查,檢查其運轉情況,並接受監督站、公司和指揮部的監督檢查;
(二)監理單位應建立工程檢測試驗質量管理體系,經指揮部審批後實施,並在實施過程中隨時接受監督站、公司和指揮部的監督檢查;
(三)專業檢測單位應建立工程檢測試驗質量管理體系,經監理單位審核,報指揮部批准實施,並接受監督站、公司和指揮部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指揮部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委託檢測機構的工程質量檢測工作及報驗資料進行檢查。如有必要,指揮部可委託監理中心試驗室或其它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抽檢或採用見證取樣試驗方式進行抽查(需加蓋見證試驗章並簽字)。
第五章 原材料質量檢測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自購原材料前,應對料廠(場)進行實地考察並取樣檢驗,監理單位派員見證和審核,經檢驗合格後方可采購。屬於甲供材料的,如發現不合格品,施工單位應及時報告監理單位或物資代理公司,由物資代理公司組織有關單位共同確認,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 材料進場後,施工單位應按規定頻率進行取樣檢驗。對現場試驗室不能進行的檢測項目,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試驗機構進行檢測,但需提前向監理單位報告,由監理單位審核檢測機構資質和條件後,方可實施,並由監理人員進行全過程見證試驗。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原材料前,應向監理單位提交原材料報驗申請,並提供合格材料的材質證明或出廠合格證書和進場檢驗報告。屬於甲供材料的,應及時向物資代理公司索取材質證明或出廠合格證書。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提交的材料報驗申請應及時審核,並按規定的頻率進行見證或平行檢驗,合格後方可批准使用。如不合格,則要求並監督施工單位將該批材料清退出場。
第二十條 材料報驗及審批手續作為附件隨分項、分部工程開工報告一起申報,並得到監理試驗室負責人的確認。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對使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質量負責;不得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材料或半成品;若發現不合格材料或半成品,應禁止使用並清退出場;若發現在工程中已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必須對使用部位進行驗證檢測,如不符合標准必須拆除返工。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和駐地監理對材料質量的檢驗結果發生異議而又無法協商解決的,報請總監和指揮部進行復檢,屬於重要質量問題的報公司備案。
第二十三條 公司和指揮部加強對原材料質量檢測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必要時,可採用委託監理中心試驗室或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抽檢或見證試驗。
第六章 專業檢測
第二十四條 公司對全線橋梁樁基無損檢測項目、特殊材料性能以及其它影響結構主體質量需要檢測的項目,實行統一選定檢測機構,簽訂檢測合同,實施專業檢測。
(一)專業檢測單位應接受指揮部領導和管理。在檢測中,施工單位給予配合,監理單位進行過程監控,指揮部對檢測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
(二)專業檢測的頻率和檢測方法必須符合國家和鐵道部的規程,原始記錄應詳細清楚真實,提供時間滿足工序質量控制需要,提供報告的份數符合竣工文件要求。
(三)材料質量委託檢測按公司《物資設備質量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或指揮部認為必要時,可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檢測試驗項目進行抽檢或復檢。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和檢測單位對檢測結果有異議時,經總監提議,由指揮部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復檢,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生產許可檢驗。凡國家和鐵道部規定需要進行生產許可的產品,必須按規定由專門機構進行許可檢驗試驗,頒發生產許可證後方可批量生產。
(一)預制梁應按《預應力混凝土鐵路簡支梁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2006年5月23日發布,同年6月20日實施)規定,進行報驗許可。
(二)預制無碴軌道板等構件按相應的規定進行報驗許可。
第七章 檢測試驗報告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的工地試驗室檢測或委外檢測項目的檢測試驗報告格式均按公司統一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試驗室出具的檢測或試驗報告均應做到填寫規范整潔、紙張格式和書寫顏色符合存檔要求、數據全面、結論准確、印章簽字齊全、形式合法有效、對工程質量具有追溯性。
第三十條 各試驗室應及時出具檢測試驗報告,除對試驗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一般項目應在接受委託後的48小時內出具試驗檢測報告,並對其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公司和指揮部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專業檢測單位和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檢測試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檢測試驗機構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二) 進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包括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三) 組織進行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
(四) 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准要求的檢測行為時,責令改正。
第三十二條 各試驗室及專業檢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指揮部責令改正,報公司備案,並依據合同約定由指揮部根據情節輕重對其進行經濟違約處理;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三)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檢測的;
(六)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七)轉包檢測試驗業務的;
(八)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