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全面營改增後,建築業如何納稅籌劃
(一)選擇恰當的供應商。建築業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綜合稅負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能否取得、取得多少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這就要求從采購環節開始進行納稅籌劃,慎重選擇可以開具專用發票的供應商。若承接的項目採用一般計稅方法,則建築企業應盡量選擇可以開具17%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以最大限額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從而降低企業的綜合稅負。
(二)細化合同簽訂條款。合同條款的簽訂決定了建築企業的業務流程、資金結算、發票取得和稅負情況、稅款繳納期間。營改增後,建築企業要細化合同簽訂條款,嚴格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核,要求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方的納稅人資格、發票開具時間、發票類型、貨款支付時間等。
(三)適當進行業務拆分。當前,建築企業在招投標過程中,一般以集團公司的名義中標,由集團公司與甲方單位簽訂總承包合同。總承包合同中,可能包括勘察、設計、安裝、施工、裝飾等多個部分。
(四)對稅負臨界點進行測算。財稅【2016】36號和財稅【2017】58號規定,建築企業提供工程服務時,建設單位自行采購主要材料的,即所謂的「甲供材」,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材料占工程項目的金額比例越大,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越多,採用一般計稅方法對建築企業越有利。反之,可抵扣的稅額較少,則採用簡易計稅辦法綜合稅負較低。
營改增前,建築行業適用3%的營業稅稅率,同樣的收入金額下,只要盡量降低成本就能帶來更好的收益。營改增後,建築行業按照規模大小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綜合稅負的上升體現在建築業一般納稅人企業中。
此時,如果采購人員仍按照過去的思維盡量降低成本,選擇一些小型企業或個體經營者采購砂石、泥料等基本建材,可能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取得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的3%稅率增值稅專票,就會導致本來有17%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的材料成本無法抵扣,或以3%的低稅率抵扣。
而建築業在一般計稅方法下,按照11%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從而造成企業應交增值稅的增加,進而提高以增值稅為計稅基礎應繳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帶來企業綜合稅負的上升。
營改增後,供應商的納稅人類別、開具的發票類型對企業的綜合稅負有極為重要的影響,若采購人員只關注材料價格,缺乏稅務思維,企業則會面臨稅負增加的風險。
⑵ 營改增後建築施工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籌劃
一定要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比如對外捐贈、業務招待費用、資產的折舊等,可以參照稅法的規定予以規避;其次,所得稅規定有優惠項目,可結合年度申報表中列示的項目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一定要把稅收的優惠項目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備案,否則主管稅務機關不認可;最後要降低企業的預征率,這樣可以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掌握主動,要不你的留抵稅款很難落實,而不能很好的降低企業稅收負擔。
一、納稅人身份的選擇
根據目前「營改增」的稅收政策,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500萬的計算標准為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限內提供服務累計取得的銷售額,包括減、免稅銷售額和提供境外服務的銷售額。一般納稅人則適用一般的稅率,實行抵扣納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簡易徵收辦法。適用何種納稅人身份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結合企業的資產、營收等財務狀況具體判定,如果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更有利,可以通過分立、分拆等方式降低年銷售額,適用3%的簡易徵收。
二、集團業務流程再造
增值稅較營業稅的一大優勢就是可以避免重復征稅,有利於行業的細分化和專業化發展,提高生產效率。在此背景下,企業集團可以通過將部分服務進行外包,做自己最為擅長的領域,舉個例子,「營改增」後,企業是選擇委託運輸還是使用自營車輛運輸,可以測算一下二者的稅負差異,非獨立核算的自營運輸隊車輛運輸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費用支出等項目,按照17%的增值稅稅率抵扣,而委託運輸企業發生的運費可以按照11%的稅率進行抵扣,企業集團可根據實際測算結果,進行調整優化。
三、供應商的調整
在增值稅抵扣制度下,供給方的納稅人身份直接影響購貨方的增值稅稅負。對於一般納稅人購貨方,選擇一般納稅人作為供給方,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實現稅額抵扣。如果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為供給方,取得的是小規模納稅人出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貨方不能進項抵扣。因此,「營改增」後,企業可以通過選擇恰當的供給方,實現稅負的降低。需要提醒的是,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供給方,如果能夠取得由稅務機關代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方可按照3%的稅率作進項稅額抵扣。
四、業務性質籌劃
「營改增」後,對於一些具有稅收優惠政策的業務領域,應積極通過籌劃向其「靠攏」,以爭取適用稅收減免政策。以「四技」(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為例,「營改增」前,國家對「四技服務」免徵營業稅,「營改增」後,國家對「四技服務」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因此,對於科技類公司而言,對外提供相關技術服務簽署合同時,應在合同條款中凸顯「四技」合同的特徵,履行相關備案義務。同時,需要提醒的是,「四技」業務享受增值稅免稅,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下游采購方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混業經營獨立核算
「營改增」以來,在增值稅原有17%、13%稅率及3%、4%、6%的徵收率的基礎之上又增加了6%、11%兩個低稅率,同時將納入增值稅試點的小規模企業統一徵收率為3%.這樣一來,我國目前增值稅稅率體系包括17%、13%、11%、6%以及3%、4%、6%的徵收率。根據相關稅法政策,混業經營中,不同稅率項目需要分開核算,否則會統一適用高稅率,因此,企業在「營改增」後,應對涉及的混業經營項目分開核算,以適用較低稅率,降低稅負成本。
六、延遲納稅技巧
通過稅務籌劃實現推遲繳納稅款,無異於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因此,企業可以通過籌劃服務合同等方式推遲納稅義務的產生,但是前提是要合法,符合以下稅收政策規定:
(1)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發生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4)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⑶ 如何加強營改增之後建築企業稅務籌劃工作
引入社會資金參與項目投資,一方面能夠降低建築企業資金壓力,另一方面也能與第三方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此外,建築企業還可應用市場化債轉股、發行中長期金融工具等直接融資方式,作為金融機構貸款這一間接融資方式的有益補充;有效運用金融風險管理工具,也是降低杠桿率、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創新之舉。
最後,從中觀層面卡緊高杠桿源頭,也是建築領域「降杠桿」的重要措施。主管部門應嚴格規范工程款支付與結算,強化工程造價監管:通過落實工程預付款制度,減少墊資施工的情況發生;通過推行施工過程結算,一方面縮短竣工結算時間,加快資金周轉率,另一方面遏制拖欠工程款,卡緊高杠桿源頭。
⑷ 《企業稅收籌劃》案例分析
1、這一做法不行。
2、違法犯罪行為,屬於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行為,構成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罪。
3、路歸路橋歸橋處理,就可避免該問題的出現。甲企業將印刷品委託印刷廠印刷,不向印刷廠收紙錢,但收印刷費(印刷廠可以向稅局申請開具給甲企業增值值稅專用發票權),再購貨方向甲企業購印刷品。
⑸ 營改增後建築業企業如何最佳籌劃
節稅的幾種方法:
(一)固定資產折舊與稅收規避
折舊費用提取比例和期限不同,影響所得稅課征的多寡和課征時間。據此,公司可選擇適當的折舊政策達到節稅的目的。一是利用延長折舊年限而產生的時間差進行節稅。二是利用縮短折舊年限而產生的時間差進行節稅。這種方法適用於處於成熟期的盈利企業。
(二)用收買虧損公司的方法進行節稅
稅法中規定虧損准予結轉,有盈利的企業收買有累積虧損的注冊公司,通過合並或其他方法,將利潤轉移到虧損公司賬上。也可以改變虧損公司的經營業務,使它和本公司經營同樣有利潤的業務,利用其累積虧損抵消將來的利潤,同樣也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三)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節稅
國家在頒布每個稅種時,都規定了稅收的減免,企業可以從納稅人的身份、設立地點、投資方向等方面考慮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決定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
(四)選擇適當的組織結構形式節稅
企業隨著業務的不斷發展壯大,面臨著設立分支機構的選擇。分支機構的設立有分公司和子公司兩種選擇,兩者在稅收上是截然不同的。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業務活動、財務由總公司控制,一切法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其利潤上繳總公司,由總公司匯總後統一納稅。而子公司是獨立法人,獨立經營單獨納稅,公司不直接對它負法律責任。
⑹ 《企業稅收籌劃》案例
1.該企業做法不可行。
2.該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原因是甲企業與購貨方無實際業務關系,構成虛假業務。
3.在實際籌劃中要始終遵循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合理籌劃,否則將會是違法行為。
⑺ 《企業稅收籌劃》案例分析!請您幫助
捐贈只能只能按應納稅所得額的30%扣除。方案一捐贈2000元只能扣除內1050元,容方案2隻能扣除1200元,而選擇方案三2000元可全額扣除(各扣除1000元),因此選擇方案三最好。
其實方案三也不是最佳方案,最佳方案是從勞務報酬所得拿出1200元,從工資所得拿出800元,該方案繳納個人所得稅最少。你不妨計算一下。
⑻ 建築企業如何有效開展稅收籌劃呢
1、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建築企業進行稅收籌劃,首先需要摸清「營改增」環境下具體的稅制和優惠稅收政策對企業社會核算的影響。然後藉助「營改增」的契機,跟進國家出台的相關優惠稅收政策,根據進項稅抵扣等具體要求對企業經營和涉稅財務管理進行規范,積極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減負。
2、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工作。在「營改增」政策實施背景下,建築企業的征稅模式已得到了徹底改變,即由原本的全額征稅變成可以進行進項稅額抵扣的征稅方式。因此,建築企業應注意選擇正規供應商進行合作,減少與資質不正規、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進行業務上往來的機會。同時也要注重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工作。從而盡可能進行進項稅額抵扣,減輕企業稅負。
3、科學選擇適合企業發展的計稅方式。面對此次稅制改革,建築企業在計稅方式有兩種選擇。分別是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建築企業,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稅率為9%,但能夠進行進項稅額抵扣。而對於小規模建築企業來說,其增值稅稅率為3%,但其不參與進項稅抵扣項目。因此,建築企業可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合理選擇增值稅納稅人類型,進而減輕企業納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