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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分包效力

發布時間:2021-02-23 00:44:02

『壹』 建設工程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一、審查發包方和承包方是否具備建設與承包施工資格
發包方的資格審查: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個人合夥、聯營體均可對外發包工程;主要審查以上主體是否具備發包條件:(1)發包人發包的工程是否立項;是否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一般民用建築除外);(2)發包人是否屬於招標人;(3)發包人是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幾種特殊主體對外發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1、建設單位的內部機構對外發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有兩種情況:(1)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法人明知而不反對的,若無其他違法情節,可認定合同有效;內部機構既無事先授權又無事後追認的,合同以主體不合格歸於無效。(2)以內部機構名義簽訂合同,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對並准備履行或已開始履行合同的,可認定合同有效;其他情況(法人不知道、反對、不準備履行)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對合同效力不提異議的,可按有效合同處理。
2、臨時機構對外發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審查臨時機構是否是行政機關正式行文成立,有一定的機構、辦公地點、職責的組織,並在授權的范圍內簽訂合同,具備以上條件並符合其他條件的,認定合同有效。
3、籌建單位對外發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審查籌建單位是否依法經過核准登記,依法登記的,認定其對外發包有效,未經依法登記或工商登記正在申請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認。
二、審查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以及是否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內容作為審查合同效力的一個方面,實踐中因合同內容導致合同無效的較少。
(1)審查合同規定的工程項目是否符合政府批文,不符合的無效;(2)審查合同規定的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符合的無效;(3)合同內容約定帶、墊資施工條款可導致合同的部分無效或無效(對帶、墊資施工的效力問題下文還要詳述);(4)合同主要條款不完善或欠缺,合同雙方又不能補正的,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的不涉及合同效力;(5)合同內容違反地方性、專門性規定的合同效力確認,應具體審查地方性、專門性規定的效力,主要看該地方性、專門性規定是否與法律法規的禁止性或義務性規定相一致,一致的合同無效,否則,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三、審查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是無效民事行為或是可變更可撤銷的效力待定行為。
四、審查合同是否經過了必要的程序
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①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③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五、審查總分包是否合法應對合法總分包、非法分包、倒賣合同、合同轉讓與轉包作出正確的界定。

『貳』 建築施工合同效力認定案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主要就是合同相對人、法律關系、合同效力、工程款確定、已付款認定、質保金數額、質保期是否屆滿、利息或利息損失如何起算、利息標准等。其中最關鍵的是合同相對人是那兩方;合同的性質是承包、轉包、違法分包、或借用有資質的人簽訂等。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主要的法律依據。當然合同法也是必要的依據。

『叄』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從兩方面入手。首先審查分包行為是否合回法、有效答。《建築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中規定,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二,審查分包合同的內容。根據《合同法》的原則,合同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不違反法律、法規,也不得損害國家及他人的利益。

『肆』 總包合同無效影響分包合同效力嗎

一、總包合同無效影響分包合同效力嗎
總包合同無效不會影響分包合同效力。因為主合同是指不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不受其制約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分包合同的標的雖是總承包合同的標的一部分,但分包合同並非依賴總承包合同,其具有獨立性,其效力的認定不依賴於總承包合同,故分包合同不是總承包合同的從合同。
二、一般情況下,存在哪些情形的時候,建築工程分包合同才會無效
存在以下情形的時候,建築工程分包合同才會無效:
1、沒有經過發包人同意,而簽訂的違法分包合同。
2、將建築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分包人,而簽訂的分包合同。
3、將工程肢解,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將工程違法分包給其他企業,而簽訂的合同。
4、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建築工程分包合同的其他無效情形還有:
(1)採取欺詐、脅迫手段所簽訂的建築工程分包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築工程分包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建築工程分包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建築工程分包合同;
(5)違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建築工程分包合同。
當建築工程分包合同無效時,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應該相互返還因此獲得的財產,無法返還的,要折價賠償。有過錯的一方賠償對方因此遭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總之,一句話協商不成的,就只能法院見了。
三、建設工程分包的種類
1、分別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獨立地與發包人建立合同關系,各承包人之間並不發生法律關系。
2、聯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聯合為一體,與發包人簽訂總包合同,然後各個承包人再簽定數個分包合同,將項目建設中的各個單項工作落實到每一個承包人。
在實踐中,這兩種分包合同被廣泛地使用,但它們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別承包中,各個承包人相互單獨地對籌建單位負責,相互之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系;在聯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對籌建單位負責,承包人之間發生連帶之債的法律關系。
總的來說,總包合同無效不會影響分包合同的效力,而分包合同的無效是會對總包合同的效力有影響的。所以當分包合同無效時,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要相互返還因此獲得的財產,沒有辦法返還的,要折價賠償。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無過錯方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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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工程合同效力問題

合法分包,施工單位抄的資質等襲級有的沒有地基基礎,所以可以將其分包。有效,法律只規定了施工單位的主體結構不能進行肢解發包,必須由本單位施工完成,所以基礎可以發包,如果不是地基基礎,是地下連續牆,則必須由總承包單位施工完成,因為地下連續牆是主體結構的一部分

『陸』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異同

壹、確定管轄

在尋求司法救濟時,起訴的一方當事人面臨的首要問題即是案件的管轄。本文僅就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管轄問題進行探討。

我們知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建設工程糾紛的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那麼建築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糾紛,是否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我們認為,可以分兩種情況:

第一,起訴時雙方早已簽訂了建設施工合同,而投標保證金糾紛是雙方就建設施工合同眾多爭議問題中的一個,此時不宜將投標保證金糾紛單獨列出要求當事人另案起訴,而應當作為整個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一個環節,在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中一並處理。在這種情況下,無可厚非應當適用建設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第二,起訴時雙方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此時糾紛出現在招投標階段,那麼應按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則進行處理,即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貳、確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涉及招投標相關的案由有: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屬於「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項下);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糾紛、(屬於「不正當競爭糾紛」項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標糾紛屬建設施工糾紛的其中一項訴請,還可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如既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也不屬於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因為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雖然並不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對於投標保證金等先合同義務的內容形成了一個合同;此外,還存在以不當得利作為案由的可能;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也可作為案由。

叄、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請求權基礎

1、退還投標保證金的依據

第一,招標人中止招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31條規定:「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標人在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即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的,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簽訂書面合同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7條規定:「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過投標有效期且未獲得中標通知書。雖然實施條例中沒有這一條規定,但是根據《標准施工招標文件》第3.3.2條:「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應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或撤銷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可見,投標有效期屆至,意味著投標作為一種要約,要約本身的特徵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內未獲得中標通知書,則要約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標人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招標文件中約定的超出上述三點的情形。我們認為雖然招標文件屬要約邀請,但是對於部分有關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屬於一個要約,故一般投標文件會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內容通盤接受,故一旦投標截止,則對於部分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雙方已經形成了合同關系,所以招標文件中的此部分內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們注意到,上述實施條例的三條規定(第31、35、57條)中,招標人撤回招標及合同簽訂兩種情況下,規定了返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標人撤回的情況下則沒有規定退還利息。所以,如果招標文件中對於是否一並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利息進行了約定,則該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參照實施條例中的規定來適用。

肆、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1、法定

對於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有五種法定情形。

第一,投標截止後撤銷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

第三,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四,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上述第二、三、四點的依據均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4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這一點的依據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1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看到,此處與實施條例第74條有一個細小的差別,即增加了第五種投標人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情況。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呢?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引發的爭議非常多,最為常見的就是主張「投標文件內容虛假」及「投標人存在串標、圍標、低價中標、行賄等違法違規行為」這兩種情況應當也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

根據我們的案例檢索以及對投標保證金的擔保內容的理解,我們認為這兩種情況只有在招標文件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標文件沒有進行約定,則不能主張,但是招標人可以通過主張締約過失責任等來要求投標人賠償損失。

『柒』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效力的確認(請說的詳細些) 謝謝!!!!!!

1. 一般規定
1.1 詞語定義
除非「合同條款專用部分」另有約定,本合同中下列措詞及用語應當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本項目
指發包人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簽發的相關批准文件而建設的工程項目。
1.1.2 本工程
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實施、竣工和修補質量缺陷的本項目內的有關工程,包括合同文件約定的所有暫估價的專業分包工程和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在內。
1.1.3 本合同
指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共同簽署的本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
1.1.4 合同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協議書中所約定的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1.5 合同協議書
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用於明確當事人合同關系的文件。
1.1.6 合同條款通用部分
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用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活動,明確合同當事人主要權利義務的文件。
1.1.7 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是合同當事人根據本工程實際需要對合同條款通用部分的具體約定、補充和修訂。
1.1.8 技術標准和要求
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行業規范的有關規定,用以明確現場條件、周圍環境、承包范圍、適用規范、技術等內容的文件。
1.1.9 合同圖紙
指由發包人提供的招標圖紙清單內所列出的圖紙、招標過程頒發的招標補遺或修改圖紙、圖紙質疑函回復文件和合同履行中發包人確認及補充修改的圖紙組成。
1.1.10 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指已由承包人填入價格並為發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單。
1.1.11 中標通知書
指招標人通知投標人為本工程中標人的函件。
1.1.12 發包人
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13 發包人代表
指由發包人任命的,在授權范圍內代表發包人行使本合同約定的權利並履行約定義務的委託代理人。
1.1.14 承包人
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相關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15 承包人代表
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權范圍內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約定的權利並履行約定義務的委託代理人。
1.1.16 設計人
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17 監理人
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18 監理人代表
指由監理人任命的,代表監理人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的委託代理人。
1.1.19 永久工程
根據相關合同文件約定所需建設完成並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相關的工程設備。
1.1.20 臨時工程
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和修補任何質量缺陷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工程設備。
1.1.21 區段
指根據本工程的設計施工管理需要而將本工程劃分的若干個施工段。本工程區段劃分說明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1.1.22 工程設備
指合同文件中約定的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設備。
1.1.23 材料
指合同文件約定的用於永久工程的各類物品和物資,但工程設備除外。
1.1.24 施工機械設備
指為完成合同文件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要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設備,但不包括工程設備。
1.1.25 現場
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實施本工程以及工程設備和材料運達的場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確指定作為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
現場的具體地理位置及要求見「技術標准和要求」。
1.1.26 合同工期
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期限。
1.1.27 開工日期
指發包人或發包人委託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所載明的開工日期。
1.1.28 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約定實施及完成本工程至合同條款約定的實際竣工標準的日期。
1.1.29 天(日)
指一個公歷日,每連續的24小時按照一天計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約定,合同文件內所說明的天數,均為日歷天數。
1.1.30 合同價款
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31 費用
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企業管理費和應當合理分攤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利潤。
1.1.32 缺陷責任期
指工程實際竣工後,發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約定完成本工程質量缺陷修補所需的時間。
1.1.33 保修期
指承包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責任的期限。
1.1.34 違約責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1.1.35 不可抗力
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 解釋
1.2.1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詞語,均指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2.2 本合同條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現的標題只起索引和內容提示作用,標題本身不構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對合同文件進行解釋時不應當考慮。
1.2.3 除非有特別指明是合同條款專用部分,凡合同文件中對合同條款編號的引用,無論是否已指明是合同條款通用部分,均是指合同條款通用部分,包括合同條款專用部分中對其的補充和修訂。

1.3 書面形式
1.3.1 書面形式,是指手寫、打字或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3.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約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條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發出或頒發的任何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當是書面形式。
1.3.3 任何書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證書及決定等,應當由人工送達並取得書面簽收,或通過郵寄並保存郵局的郵寄證明,並不應當被無故扣押或拖延。
1.3.4 此類書面表達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證書及決定等的送達地址等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2. 語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約定,本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訂、解釋和說明,均應當使用中文。如果合同文件中使用了非中文的文本,提供該合同文件的一方應當同時提供中文的翻譯文本,並應當按照翻譯文本對該合同文件進行理解、解釋和執行。

3. 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
構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間應當能相互說明和相互補充。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約定,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如下:
(1) 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函及其附錄;
(4) 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含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損耗率表);
(5) 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6) 合同條款通用部分;
(7) 技術標准和要求;
(8) 合同圖紙。
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簽署或認可的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實質性約定的指令、洽商、紀要或同類性質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補充。

4. 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適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北京市地方法規。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約定,國家及北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也適用於本合同。

5. 技術標准和要求
5.1 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約定的「技術標准和要求」執行。承包人如果更改施工「技術標准和要求」,應當事先獲得發包人書面形式認可。
5.2 如果「技術標准和要求」中出現國外規范或標准,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中文譯本,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約定,與此有關的購買和翻譯等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3 如果「技術標准和要求」各條款相互之間存在矛盾,承包人應當遵循較嚴格的規定,相關費用已包括在合同價款內。

6. 圖紙
6.1 圖紙
6.1.1 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提供圖紙的日期及圖紙套數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6.1.2 發包人所提供的圖紙套數無法滿足施工需要時,由承包人自費復制。
6.1.3 如果購買或復制標准圖紙,購買或復制標准圖紙的責任及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6.2 圖紙誤期和誤期的費用
由於發包人未能按時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已經或將要對工程進展造成影響,承包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及發包人,說明所缺圖紙的具體細節、對工程進展的影響以及提供圖紙的最晚時間。發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提供所需圖紙,應當依據實際延誤情況延長合同工期並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發生的額外費用。
6.3 由承包人設計的永久工程的圖紙
6.3.1 如果合同文件中約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負責設計,承包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設計資質或委託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並對工程設計的質量負責。承包人同時應當將相關圖紙、規范、計算書及其他資料報監理人,並經監理人報發包人、設計人或相關圖紙審批單位批准。
6.3.2 承包人還應當依據竣工資料的相關要求將詳細的使用維修手冊以及竣工圖紙等報監理人。
6.4 加工圖、大樣圖、安裝圖及協調配合圖
6.4.1 按照工程技術規范的相關要求需要製作加工圖、大樣圖、安裝圖、協調配合圖等圖紙的,承包人應當製作,並在開始施工前報監理人審批,在獲得監理人批准後按圖施工。此類批准並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6.4.2 監理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上述圖紙後7天內提出審核意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同意。
6.5 現場圖紙准備
承包人應當在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發包人、監理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7. 發包人
7.1 發包人義務
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文件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費用。其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7.1.1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遵守任何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7.1.2 委託設計人完成本工程的設計(按照第6.3款約定應當由承包人負責完成的設計除外),並負責對設計人的工作及其進度做出妥善的監督和協調。
7.1.3 委託監理人對工程進行監理,對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做詳細定義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或將委託監理合同的一份副本轉交承包人。
7.1.4 委派發包人代表,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關單位。
7.1.5 按照合同文件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7.1.6 發包人應當委託監理人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7.1.7 現場的准備和移交
發包人應當在合同簽訂後的7天內,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並在按照合同文件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移交現場前負責完成現場准備工作。向承包人移交現場的時間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發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現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完成現場內及其空中任何障礙物的清除。包括但不限於現有房屋的拆遷及拆遷渣土等的清除、青苗樹木的保護或遷移、現有管線的改位或遷移等,保障現場內場地平整;
(2) 提供水源及介面;
(3) 提供雨水和污水排放介面;
(4) 提供電源及介面;
(5) 提供電話和通訊線路及介面;
(6) 連接現場與市政公共道路的交通通道(但不包括現場內的臨時道路和設計圖紙上標明的所有永久市政道路);
(7) 提供水準點及坐標控制點;
(8) 提供的其他條件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對上述條件或工作的具體要求(如水源管徑、電源的額定功率、介面的位置等)見「技術標准和要求」。發包人應當承擔與現場准備有關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費用。
承包人應當在合同履行期間妥善保管上述所移交的設施,以保證該等設施始終處於可正常使用的狀態。
7.1.8 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綠色施工的要求,提供場地、環境、工期、資金等方面的保障。
7.1.9 在開工日期之前應當辦妥任何必要的批准、許可、核准、報備等手續,並及時辦理合同文件約定的其他應當由發包人辦理的本工程相關手續。
7.1.10 按照合同文件的約定親自或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下達指令,以保證本工程的順利進行。
7.1.11 按照合同文件的約定回復、審批或確認承包人提出的任何詢問或申請。未在合同文件約定的時間內回復、審批或確認的,應當視為已獲得發包人批准。
7.1.12 應當按照合同文件約定向承包人提供圖紙並在開工日期前組織承包人、監理人和設計人進行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
7.1.13 應當及時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並承擔有關費用。
7.1.14 為避免正常施工時產生的噪音、震動、光線等因素導致周圍的居民和公眾對工程進展造成影響,發包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對施工場地周圍的居民和公眾進行協調並在必要時支付補償金。
7.1.15 在承包人按照合同實施完成本工程達到實際竣工的標准,並辦理本工程相關竣工驗收手續後,發包人應當接收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及現場。
7.1.16 為了工程的順利實施,在承包人請求協助並承擔相應費用的前提下,發包人應當給承包人以協助,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責任。
7.1.17 為確保本工程的順利實施,應當保持發包人代表及相關管理人員、監理人的穩定性。
7.1.18 其他義務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7.2 發包人代表
7.2.1 發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應當任命一名代表常駐現場,以代表發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發包人的所有權利和義務。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承包人提交給發包人代表的任何請示、函件或報審資料等,均視為已有效的提交給了發包人。發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證書及決定等,均視為由發包人所做出。
承包人應當遵循發包人代表的指令。
發包人有權隨時變更或撤銷關於發包人代表的委派。任何此類的變更或撤銷均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關單位,並在到達承包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時生效。
7.2.2 發包人代表的權力委託
發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時,將許可權范圍內的權力和職責委託給他的助理執行,並可隨時撤銷任何此類委託。
發包人代表的權力委託或撤銷均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在到達承包人時生效。
發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託內容做出的任何決定、指令、檢查、審核、檢驗、同意、批准或類似行為,應當視同是發包人代表做出的。

8. 承包人
8.1 承包人義務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文件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費用。其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8.1.1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遵守任何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8.1.2 應當嚴格按照合同進行工程實施、竣工和修補質量缺陷。
8.1.3 應當對本工程的工程質量負全面責任,但屬於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本工程缺陷和質量事故的責任除外。
承包人按照設計文件進行施工時,如果依據自身專業知識和經驗而判斷將會產生質量缺陷,則有義務將情況及時向監理人報告。
8.1.4 應當為完成本工程而設置合理可行的現場組織機構,並委派具備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
除非與發包人書面協商一致,承包人不得更換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員。
8.1.5 依法確定和使用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及時足額支付勞務費用。
8.1.6 本合同下特殊工種的操作人員應當受過專門的培訓並已取得有關管理機構規定的崗位證書。
8.1.7 應當按照合同文件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並對整個現場的施工組織和施工方案的適用性、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負責。
8.1.8 應當根據發包人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紅線和基準標高對工程進行定位和放線,並承擔與此有關的費用。
定位和放線工作完成後,承包人應當通知監理人要求發包人及時組織相關部門或機構進行復驗並確認。如果復驗發現承包人的定位或放線有誤,承包人應當立即予以矯正並承擔矯正的費用。
一旦復驗確認,則視為解除了承包人在工程定位和放線方面的責任。復驗有關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應當向分包人提供實施分包工程的基準點、基準紅線和基準標高。
8.1.9 負責安全防護、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工作。
8.1.10 負責合同文件約定的現場內的管理、協調、配合、服務工作。相應工作內容及具體要求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8.1.11 發包人或監理人按照合同文件約定所發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應當予以執行。
發包人或監理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指令。發包人或監理人以口頭形式發出的指令,承包人有權拒絕執行,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承包人實施或完成的工程與合同文件的約定、發包人指令或監理人指令不符的,監理人有權停止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並立即通知發包人。
承包人應當遵循發包人或監理人的指令派代表出席由發包人或監理人主持的現場工程協調會或工作會議,並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以協助解決問題。
8.1.12 合同文件約定需發包人或監理人審批、認可的材料及工程設備、樣本、文件或工作,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文件約定提交監理人或發包人,合同文件未約定的,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或監理人應當及時向承包人出具相關審批意見。審批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未以書面形式發出審批意見或超過合同文件約定時間的,以承包人發出的文件為准。發包人或監理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議皆不會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而承擔的責任。
8.1.13 不得將本工程轉包。
8.1.14 分包
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約定或者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將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的工作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承包人應當與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分包的,發包人和監理人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發包人可解除合同,並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在發包人或監理人要求時,承包人應當把聘用或將要聘用的任何分包人的有關資料交發包人或監理人審查。
8.1.15 應當審閱所有合同文件。發現合同文件有歧義或需要補齊、補正有關內容的,應當及時告知發包人。
8.1.16 在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前,承包人應當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直至完工後移交給發包人為止。
8.1.17 如果合同文件中約定了保修外的維護保養,則承包人應當提交維護保養說明書及計劃書給發包人審批,並負責按照批準的文件執行維護保養,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1.18 其他義務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8.2 承包人代表
8.2.1 承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應當任命一名代表常駐現場,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所有權利和義務。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發包人或發包人通過監理人提交給承包人代表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證書及決定等,均視為已有效的提交給了承包人。承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請示、函件或報審資料等,均視為由承包人所做出。
承包人更換承包人代表的,應當經發包人同意,並簽訂書面變更協議。書面變更協議中應當明確新任承包人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詳細資料、新任代表的任職開始期和前任代表的任職截止期。
8.2.2 承包人代表的權力委託
承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時,將許可權范圍內的權力和職責委託給他的助理執行,並可隨時撤銷任何此類委託。
承包人代表的權力委託或撤銷均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在到達監理人時生效。
承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託內容做出的任何決定、指令、檢查、審核、檢驗、同意、批准或類似行為,應當視同是承包人代表做出的。

9. 設計人
設計人給予承包人或其承包人代表的任何指令或審批意見並無合同效力,除非發包人對該指令或審批意見予以書面形式確認,則該指令於確認之日起即視為發包人的指示。

10. 監理人
10.1 委託監理
10.1.1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工程需要實施監理的,發包人應當承擔報酬委託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監理人對工程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理。
10.1.2 監理人對本工程實施監理的范圍為按照國家、北京市規定的監理范圍以及發包人根據第7.1.3項通知承包人的監理人的職責。
10.1.3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約定,監理人無權對任何工程合同(包括本合同、供應合同及分包合同)做出任何性質或內容的修改、變更或解除。
10.2 監理人代表
10.2.1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應當要求監理人任命一名代表常駐現場,以代表監理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授予監理人的所有權力和責任。監理人代表的姓名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10.2.2 發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提交給監理人代表的資料,視為已有效的提交給了監理人。監理人代表向發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證書及決定等,均視為由監理人所做出。
10.2.3 如果監理人更換監理人代表時,發包人應當將新任監理人代表的姓名、新任代表的任職開始期和前任代表的任職截止期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並在送達承包人時生效。
10.3 監理人代表的權力委託
10.3.1 監理人代表可在需要時,將許可權范圍內的權力和職責委託給他的助理執行,並可隨時撤銷任何此類委託。
10.3.2 監理人代表的權力委託或撤銷均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在到達承包人時生效。
10.3.3 監理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託內容做出的任何決定、指令、檢查、審核、檢驗、同意、批准或類似行為,應當視為監理人代表做出的。
10.4 監理人的審批
10.4.1 監理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有關函件、文件、技術方案、措施、樣本、樣板等後,應當按照合同文件約定的審批要求及時間做出書面審批。
10.4.2 如果監理人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給予審批,則視為有關的函件、文件、技術方案、措施、樣本、樣板等已獲得監理人的批准。

11. 現場
11.1 現場踏勘
鑒於承包人在正式提交投標文件以前,已對現場及其周邊環境進行了全面踏勘,除非因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本工程的現場條件和周圍環境等情況的資料和信息數據存在偏差,承包人不得因忽視或誤解現場情況而要求賠償或延長合同工期。
11.2 接收現場
發包人應當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接收現場。承包人應當按時接收現場。
11.3 現場管理
11.3.1 整個現場由承包人實施全面統一管理。
11.3.2 承包人對現場出入口的大小及位置、現場平面布置及臨時設施安排等做出的所有改動均由承包人負責,並應當獲得監理人及發包人的書面形式認可。
11.3.3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循交通、市政設施管理部門關於道路使用、車輛停泊、使用時間等條件及限制,負責提交所需申請及承擔相關費用,並自行安排及協調有關交通、運輸及保護事宜。
11.3.4 承包人應當對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周邊現有道路、房屋、步道、天橋、通道、踏步和地下設施採取專項防護措施。如果造成損害的,應當負責修繕,並承擔相關費用和罰款。
11.3.5 發包人對承包人現場管理的其他要求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12. 施工組織設計
12.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約定,承包人應當在合同生效後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一份適合於整個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含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供監理人批准。所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不能低於承包人在投標施工組織設計內所說明的所有工程內容和承諾。
12.2 承包人應當編制相應的施工方案或措施,並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水及用電方案。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附有安全驗算結果,並在監理人批准後實施。
12.3 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當按照監理人的要求提交監理人認為必要的關於施工規劃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說明或文件。
12.4 承包人按照監理人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監理人的批准不會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

13. 進度計劃
13.1 進度計劃的提交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約定,承包人應當在合同生效後28天內,按照監理人同意的格式和詳細程度,提交工程進度計劃,並獲得監理人的批准。該進度計劃不得對隨投標文件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相應內容做出實質性變動。
13.2 進度計劃的修訂
當工程的實際進度與已批準的進度計劃存在偏差時,或當承包人發現其本身或其分包人的工程或材料與工程設備供應存在延誤可能時,承包人應當對進度計劃進行修訂,並將修訂後的進度計劃報監理人批准,監理人的批准不會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
13.3 進度計劃的保證
承包人應當按照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包括修訂)進行施工,並承擔實施所述施工組織設計及進度計劃所需的費用。
13.4 進度報告
13.4.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約定,承包人應當在合同履行期間,按照監理人要求的時間間隔和內容,及時提交工程的進度報告與進度圖片,記錄工程的每日進展或階段進展,其相應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13.4.2 進度報告的格式和內容應當獲得監理人的同意,內容可包括:
(1) 每一階段的工程進展情況的照片與詳細說明;
(2) 反映工程進展情況的任何必要的圖表;
(3) 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製造商名稱、製造地點、進度百分比、以及運達的實際日期或期望日期等;
(4) 承包人在現場的人員及施工機械的記錄;
(5) 必要的質量證明文件、材料的檢驗結果及證書;
(6) 安全統計,包括涉及環境和公共關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動的詳情;
(7) 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對比,包括可能影響工程按照進度計劃進行的任何因素的詳情,以及為消除這些因素正在採取(或准備採取)的措施;
(8) 其他要求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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