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您好,排煙系統在《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准》GB51251-2017之前執行的是哪個規范謝謝
以前沒有完整的執行規范,請看GB51251-2017編制說明
《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准》GB 51251—2017,經住房城鄉建設專部屬2017年11月20日以第1741號公告批准發布。
建築防煙、排煙設計是建築防火安全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內外的多次火災表明,火災中產生的煙氣,其遮光性、毒性和高溫的影響是造成火災人員傷亡的最主要因素。為確保人員的安全疏散、消防撲救的順利進行,組織合理的煙氣控制方式,建立有效的煙氣控制設施是十分必要的。此前,我國國家標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對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尚無建築防排煙系統的專項技術標准。
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2006年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制定、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6〕77號)要求,經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制定國家標准《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准》。
《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准》的制訂參考了國內外相關技術標准,採用了防煙排煙技術的實驗成果,並廣泛聽取了設計、生產、科研等單位及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本標准條文也與其他現行國家標准相協調。
『貳』 消防排煙管道安裝規范
消防防排煙系統的安裝規范及要求
一、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二、面積超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
三、建築物的中庭和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四、機械加壓送風和機械排煙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採用金屬風道時,不應大於20m/s ;
2、採用內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屬材料風道時,不應大於15m/s ;
3、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於7m/s;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於15m/s ,自然排煙是利用建築物的外窗、陽台、凹廊或專用排煙口、豎井等將煙氣排出或稀釋煙氣的濃度。在高層建築中除建築物高度超過50m的一類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居住建築外,靠外牆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採用自然排煙方式。
五、採用自然排煙的開窗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消防電梯間的前室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於2 m 合用前室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於3 m ;
2、 靠外牆的防煙樓梯間每5層內開啟外窗面積之和不應小於2 m ;
3、 長度不超過60m的內走道,可開啟的外窗面積不應小於走道面積的2% ;
4、 需要排煙的房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於該房間面積的2% ;
5、 凈空高度小於12m的中庭,可開啟的天窗或高側窗的面積不應小於該中庭地面積的5% ;
6、 不靠外牆的防煙樓梯間前室或消防電梯前室的進風口開口有效面積應1m 進風道斷;2m 排煙口開口有效面積應4m 排煙豎井斷面6m ;
7、 不靠外牆的合用前室的進風口開口有效面積應1.5m 進風道斷面3m,排煙口開口有效面積應6m ,排煙豎井斷面m,防煙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開的陽台、凹廊或前室內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自然排煙時,該樓梯間可不設排煙設施。 利用建築的陽台、凹廊或在外牆上設置便於開啟的外窗或排煙進行無組織的自然排煙方式 。自然排煙應設於房間的上方,宜設在距頂棚或頂板下800mm以內,其間距以排煙口的下邊緣計。自然進風應設於房間的下方,設於房間凈高的1/2以下。其間距以進風口的上邊緣計。內走道和房間的自然排煙口,至該防煙分區最遠點應在30m以內。自然排煙窗、排煙口中、送風口應設開啟方便、靈活的裝置。
『叄』 2014新消防規范防排煙工程用什麼規范
新的建築防排煙系統技術規范沒有正式施行,時間為未知。
現行的國家規范為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築防火規范,上海的項目的話,他們本地還有個防排煙技術規程。
『肆』 關於消防防排煙的設置的設計規范施工規范
詳細參閱建築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築防火規范。電梯前室是要求設置消火栓的。詳見建規8.4.3.2 消防電梯間前室內應設置消火栓
『伍』 求教消防排煙4.2.4的施工規范
4.2.4公共抄建築、工業建築防煙分區的襲最大允許面積及其長邊最大允許長度應符合表4.2.4的規定,當工業建築採用自然排煙系統時,其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尚不應大於建築內空間凈高的 8 倍。
這個說的是《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准》GB51251-2017的4.2.4條。
『陸』 防排煙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是釆用哪個國家標准
新消防施來工及驗收規范 有:消火栓源系統用《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2002);噴淋系統用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1-2005); 防排煙系統用《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3---2002);消防電氣相關的《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3—2002);還有:《泡沫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81-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