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最新版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最新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已把原來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版火規范》(權GB50045-95 2005年版)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合二為一,重新整合修訂。
新版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於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Ⅱ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第6.1.7怎麼解讀
規范第6.1. 7設在高層民用建築里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商場營業廳等,這類房間的面積比較大,人員集中,疏散距離必須有所限制。因此規定這類房間,由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安全出口或樓梯間的安全疏散距離不宜大於30m。
是指A-C的距離以及室內最遠點至樓梯或大門出口的距離不超過30m。
Ⅲ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住宅建設量大面廣,關繫到廣大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為進一步保證住宅設計質量,促進城鎮住宅建設健康發展,落實好國家建設節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貫徹高度重視民生與住房保障問題的精神,住建部組織了《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的修編工作,近日予以發布公告。編號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時廢止。現將強制性條文摘錄如下: 5.1.1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 5.3.3 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台、爐灶及排油煙機、熱水器等設施或為其預留位置。 5.4.4 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5.5.2 卧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凈高不應低於2.40 m,局部凈高不應低於2.10m,且其面積不應大於室內使用面積的1/3。 5.5.3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卧室、起居室(廳)時,其1/2面積的室內凈高不應低於2.10 m。 5.6.2 陽台欄桿設計應採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於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5.6.3 住宅的陽台欄板或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的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 以上的不應低於1.10m。
5.8.1 外窗窗檯距樓面、地面的凈高低於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 6.1.1 樓梯間、電梯廳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檯距樓面、地面的凈高小於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 註:窗外有陽台或平台時可不受此限制。窗檯的凈高或防護欄桿的高度均應從可踏面起算,保證凈高達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階高度超過0.70m並側面臨空時,應設防護設施,防護設施凈高不應低於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m。防護欄桿必須採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於0.11m。 6.2.1 十層以下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5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2 十層及十層以上但不超過十八層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0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3 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每層住宅單元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4 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 m。 6.2.5 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6.3.1 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於1.10m,不超過六層的住宅,一邊設有欄桿的梯段凈寬不應小於1.00m。 註:樓梯梯段凈寬系指牆面裝飾面至扶手中心之間的水平距離。 6.3.2 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 0.175m。扶手高度不應小於0.90m。樓梯水平段欄桿長度大於0.50m 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於1.05m。樓梯欄桿垂直桿件間凈空不應大於0.11m。 6.3.5 樓梯井凈寬大於0.11m 時,必須採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 的住宅必須設置電梯。 6.4.7 電梯不應緊鄰卧室布置。 6.5.1 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不應低於1.10m。欄桿設計應防止兒童攀登,垂直桿件間凈空不應大於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於陽台、外廊及開敞樓梯平台的下部時,應採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應對下列部位進行無障礙設計。 1. 建築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廳; 4. 公共走道 6.6.2 建築入口及入口平台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入口設台階時,應同時設有輪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6.6.2的規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 3. 供輪椅通行的門凈寬不應小於0.8m; 4. 供輪椅通行的推拉門和平開門,在
Ⅳ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耐火等級
3.0.1高層建築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進行分類。並應符合表3.0.1的規定。
3.0.2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二兩級,其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表3.0.2的規定。
各類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附錄A確定。
3.0.3 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節點的外露部位,必須加設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本規范表3.0.2相應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
3.0.4 一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二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高層建築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3.0.5 二級耐火等級的高層建築中,面積不超過100㎡的房間隔牆,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50h的難燃燒體或耐火極限不低於0.30h的不燃燒體。
3.0.6 二級耐火等級高層建築的裙房,當屋頂不上人時,屋頂的承重構件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50h的不燃燒體。
3.0.7 高層建築內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過200kg/㎡的房間,當不設自動滅火系統時,其柱、梁、樓板和牆的耐火極限應按本規范第3.0.2條的規定提高0.50h。
3.0.8建築幕牆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3.0.8.1窗檻牆、窗間牆的填充材料應採用不燃燒材料。當外牆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燒體時,其牆內填充材料可採用難燃燒材料。
3.0.8.2無窗檻牆或窗檻牆高度小於0.80m的建築幕牆,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高度不低於0.80m的不燃燒體裙牆或防火玻璃裙牆。
3.0.8.3建築幕牆與每層樓板、隔牆處的縫隙,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0.9 高層建築的室內裝修,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Ⅳ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圖示的目錄
編制說明
1 總則
2 術語
3 建築分類和耐火等級
4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規定
4.2 防火間距內
4.3 消防車道容
5 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築構造
5.1 防火和防煙分區
5.2 防火牆、隔牆和樓板
5.3 電梯井和管道井
5.4 防火門、防火窗和防火卷簾
5.5 金屬屋頂承重構件和變形縫
6 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6.1 一般規定
6.2 疏散樓梯間和樓梯
6.3 消防電梯
7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
7.3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室內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 滅火設備
8 防煙、排煙和通風、空氣調節
8.1 一般規定
8.2 自然排煙
8.3 機械防煙
9 電氣
9.2 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Ⅵ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圖示的介紹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圖示》由中國建築標准設計研究院組織編制,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