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施工一個月的工期是多少天
應該算好多個有效工作小時,一般一個月不會超過28天
2. 建設單位如何確定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確定合理工期有以下幾點:
1、單項(位)工程中層高在2.2m以內的技術層不計算建築面積,但計算層數。
2、出屋面的樓(電)梯間、水箱間不計算層數。
3、單項(位)工程層數超出本定額時,工期可按定額中最高相鄰層數的工期差值增加。
4、一個承包方同時承包2個以上(含2個)單項(位)工程時,工期的計算:以一個單項(位)工程的最大工期為基數,另加其他單項(位)工程工期總和乘相應系數計算:加一個乘0.35系數;加 2個乘 0.2系數;加 3個乘 015系數; 4個以上的單項(位)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5、坑底打基礎樁,另增加工期。
6、開挖一層立方後,再打護坡樁的工程,護坡樁施工的工期承發包雙方可按施工方案確定增加無數,但最多不超過50天。
7、基礎施工遇到障礙物或古墓、文物、流砂、溶洞、暗濱、淤泥、石方、地下水等需要進行基礎處理時,由承發包雙方確定增加工期。
8、單項工程的室外管線(不包括直埋管道)累計長度在 100 m以上,增加工期 10天;道路及停車場的面積在 500 m2以上,在1000 m2以下者增加工期 ID天;在5 000 m2以內者增加工期20天;圍牆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全國統一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以下簡稱「本定額」)是在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制定的《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基礎上。
依據國家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施工及 驗收規范等有關規定,按正常施工條件、合理的勞動組織,以施工企業技術裝備和管理的平均水平為基礎,結合各地區工期定額執行情況,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修編而成。
(2)建築工程施工工期標准擴展閱讀:
(1)應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工程檔案和資料的管理工作,並設專人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
(2)在工程招標及與參建各方簽訂協議或合同時,應對工程資料和工程檔案的編制責任、套數、費用、質量和移交時間等提出明確要求。
(3)必須向參與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准確、齊全。
(4)由建設單位采購的各類原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建設單位應保證其規格、性能、質量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並保證相關施工物資資料的完整、真實、有效。
(5)負責組織、監督和檢查參建單位工程資料的形成、積累和立卷歸檔工作;也可委託監理單位檢查工程資料的立卷歸檔工作;並對規程規定應簽認的工程資料簽署意見。
(6)收集和匯總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立卷歸檔的工程檔案。
(7)列入城建檔案館接收范圍的工程檔案,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
(8)列入城建檔案館接收范圍的工程檔案,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移交城建檔案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設單位
3. 施工工期如何計算
一、計算施工工期有兩種方法:
①從開工到竣工按全部日歷天數計算內,不扣除停工日容數,稱為「日歷工期」;
②從全部日歷天數中扣除節假日未施工的天數及因設計、材料、氣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數,稱為「實際工期」。
一般承包合同規定採用日歷工期,以便於檢查合同執行情況;實際工期由於排除了客觀因素的影響,便於分析工期定額執行的情況。
二、施工工期
1、建築施工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工期總日歷天[同時結合合同約定的工期變更(如有),進行相應調整的天數調整後的工期總日歷天數,即經工期變更調整後的工期總日歷天數。
2、建築施工中的「天」,除合同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歷天」。即包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合同中按「日歷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且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時,而不是通常的工作時間,這是結合工程建設的特點及根據《民法通則》第154條第4款的規定,「期間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24:00時.......。」
4. 建設單位如何確定合理工期
合理工期主要是根據《全國統一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進行計算,一般是以計算工期做為施工工期,如果將施工工期進行縮短,那麼就會增加趕工補償費用。
一、《全國統一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以下簡稱「本定額」)是在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制定的《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基礎上,依據國家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施工及
驗收規范等有關規定,按正常施工條件、合理的勞動組織,以施工企業技術裝備和管理的平均水平為基礎,結合各地區工期定額執行情況,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修編而成。
二、本定額是編制招標文件的依據,是簽定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確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賠的基礎,也是施工企業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確定投標工期、安排施工進度的參考。
三、由於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氣候條件差別較大,故將全國劃分為Ⅰ、Ⅱ、Ⅲ類地區,分別制定工期定額。
I類地區: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ill、貴州、
雲南、重慶、海南。
Ⅱ類地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河南、陝西、甘肅、寧夏。
Ⅲ類地區:內蒙、遼寧、吉林、黑龍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區內由於氣候條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額地區類別劃分原則,由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本區域內再劃分類區,報建設部批准後執行。
設備安裝和機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區類別,執行統一的工期定額。
四、本定額是按各類地區情況綜合考慮的,由於各地施工條件不同,允許各地有15%以內的定額水平調整幅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按上述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建設部備案。
五、單項工程工期是指單項工程從基礎破土開工(或原樁位打基礎樁)起至完成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全部內容,並達到國家驗收標准之日止的全過程所需的日歷天數。
六、本定額工期以日歷天數為單位。對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經承發包雙方確認,可順延工期。
七、因重大設計變更或發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經承發包雙方確認後,可順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術規范或設計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導工序連續停工,經承發包雙方確認後,可順延工期。
九、本定額項目包括民用建築和一般通用工業建築。凡定額中未包括的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制定補充工期定額,並報建設部備案。
十、有關規定:
1.單項(位)工程中層高在2.2m以內的技術層不計算建築面積,但計算層數。
2.出屋面的樓(電)梯間、水箱間不計算層數。
3.單項(位)工程層數超出本定額時,工期可按定額中最高相鄰層數的工期差值增加。
4.一個承包方同時承包2個以上(含2個)單項(位)工程時,工期的計算:以一個單項(位)工程的最大工期為基數,另加其他單項(位)工程工期總和乘相應系數計算:加一個乘0.35系數;加 2個乘 0.2系數;加 3個乘 015系數; 4個以上的單項(位)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5.坑底打基礎樁,另增加工期。
6.開挖一層立方後,再打護坡樁的工程,護坡樁施工的工期承發包雙方可按施工方案確定增加無數,但最多不超過50天。
7基礎施工遇到障礙物或古墓、文物、流砂、溶洞、暗濱、淤泥、石方、地下水等需要進行基礎處理時,由承發包雙方確定增加工期。
8.單項工程的室外管線(不包括直埋管道)累計長度在 100 m以上,增加工期 10天;道路及停車場的面積在 500 m2以上,在1000 m2以下者增加工期 ID天;在5 000 m2以內者增加工期20天;圍牆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十一、本定額凡註明「XXX以內(下)」者,均包括「XXX」本身,註明「XXX以外(上)」者,則不包括「XXX」本身。
5. 工期的工期定額
工期定額,指在一定的生產技術和自然條件下,完成某個單位(或群體)工程平均需用版的標准天數。包括建設權工期定額和施工工期定額兩個層次。是為各類工程規定的施工期限的定額天數。包括建設工期定額和施工工期定額兩個層次。
建設工期是指建設項目或獨立的單項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所耗用的時間總量。一般以月數或天數表示。它從開工建設時算起,到全部建成投產或交付使用時停止。但不包括由於決策失誤而停(緩)建所延誤的時間。施工工期一般是指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從開工到完工所經歷的時間。施工工期是建設工期中的一部分。如單位工程施工工期,是指從正式開工起至完成承包工程全部設計內容並達到國家驗收標準的全部有效天數。
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是依據國家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施工及驗收規范有關規定,結合各施工條件,本著平均、經濟合理的原則制定的,工期定額是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安排施工計劃和考核施工工期的依據,是編制招標標底,投標標書和簽訂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的重要依據。工期定額是評價工程建設速度、編制施工計劃、簽訂承包合同、評價全優工程的依據。施工工期有日歷工期與有效工期之分。二者的區別在於前者不扣除法定節假日、休息日而後者扣除。
6. 工期定額的建設工期與施工工期
建設工期是指建設項目或獨立的單項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所耗用的時間總量。一般以月數或天數表示。它從開工建設時算起,到全部建成投產或交付使用時停止。但不包括由於決策失誤而停(緩)建所延誤的時間。
施工工期一般是指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從開工到完工所經歷的時間。施工工期是建設工期中的一部分。如單位工程施工工期,是指從正式開工起至完成承包工程全部設計內容並達到國家驗收標準的全部有效天數。
7. 建築工程施工工期是如何確定的
工期一般是以定額來確定的,是經過科學測定的合理工期。
計算施工工專期有兩種方法
①從開工屬到竣工按全部日歷天數計算,不扣除停工日數,稱為「日歷工期」;例子:計劃工期300個日歷,意思是合同的起始日至結束日期,包括周末、大小月歷天數的和。
②從全部日歷天數中扣除節假日未施工的天數及因設計、材料、氣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數,稱為「實際工期」。一般承包合同規定採用日歷工期,以便於檢查合同執行情況;實際工期由於排除了客觀因素的影響,便於分析工期定額執行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