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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

發布時間:2021-02-23 08:01:02

A.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


總結以下幾點:

1.以人為本,關愛生命

讓工作人員樹立「安全就是效益」的安全經濟觀,就是讓企業充分認識到安全能為企業帶來效益。從而改變企業被動安全管理的局面,變企業為主動安全管理。但因為建築施工安全帶來的效益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企業往往覺察不到。隱含的包括人的健康、生命在內的間接效益更是不可估量。

2.預防為主的科學觀

要進行安全預防培訓等,使工人和管理層充分認識到施工安全工作任重道遠,不是一時一刻,是一項長期的職責和使命,故應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要有計劃、有重點、有檢查、有布置、有措施、有落實,順序漸進,切不可急功近利,應求實效,持之以恆。

3.制度手段

建築企業必須結合自己的實際,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出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建築施工企業用制度來約束企業內各方主體的行為,誰違反都將受到嚴懲,從而起到規范安全管理 、降低或預防生產事故發生的作用。

4.重點治理

抓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應抓重點,抓高危險部位抓事故多發點,做到標本根治,故應從以下各部進行重點的治理、監管和專注。

1)規范腳手架搭設的問題。規范立桿基礎的設置;禁止違規劣質管材和劣質腳手板的使用;糾正架體與建築結構固定的作法,設置首步固定;糾正和補全橫向掃地桿;對架體進行內封閉和立面全封閉。

2)規范模板支撐系統的搭設和拆除的問題。高度重視支撐系統搭設的穩定性,嚴控支撐選材和立柱垂直度、嚴控主柱違規墊磚、嚴控縱橫向水平支撐的規范設置和材質,嚴控立柱對接、嚴懲鋼木混支,嚴懲違規拆除模板支撐系統,高度重視和嚴管高支模的規范搭設和拆除。

3)規范臨邊洞口及出入口的防護問題。重視戴安全帽和高處作業系安全帶;督促按規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密目立網、水平網、安全帽和安全帶;落實使用工具化、定型化防護產品,重點抓電梯井口按規定使用工具化、定型化防護門。

4)規范現場施工用電的問題。正確出入配線;抓現場配電線路的規范布設;重視採用TN—S系統,確保專用保護零線被用電設備使用;高度重視外電防護和懂行持證電工的配備。

5)規范現場施工機具的防護問題。特別是圓盤鋸、電焊機、攪拌機、水磨機、潛水泵的安全防護。

6)規范井字架的搭設問題。規范架體與建築結構的剛性連結;重視限位保險裝置的設置;重視吊籃的防護;重視架體的穩定;抓卸料平台的獨立搭設和穩固嚴密;抓首層落實設一單向門,避免兼作通道;嚴管架體違規一次到位超高搭設。

7)規范塔吊和外用電梯的搭、拆和使用的問題。確保塔吊和外用電梯由具備搭拆資格證的專業隊伍進行搭拆;嚴管司機、指揮和司索的按規配備和持證上崗的落實,嚴防違規搭拆和操作,重視設備的防護,重視保險裝置的有效動作,重視按規定要求資料建檔。

5.用科技手段抓安全

如果要實現安全生產形勢的根本好轉,必須依靠科技進步,大力發展安全科學技術,從而使建築安全生產轉移到依靠科技進步的軌道上來。一是積極推廣建築安全生產新技術,提高建築安全生產的技術含量;二是積極把信息技術應用於安全管理,使之對增加企業事前預防控制,增強企業安全管理的系統性等方面起到積極作用;三是要對事故進行統計分析,掌握事故發生的規律。由於這幾類事故占建築生產事故總數的90%以上,控制住了大類事故,將會使事故明顯下降,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擴展閱讀: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適用於我國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是建築施工從業人員的行為規范,是施工過程建築職工安全和健康的保障。因此,必須使全體從業人員都了解《標准》、熟悉《標准》、應用《標准》,使認真貫徹實施《標准》成為建築職工自覺的行動。

《標准》中的22項條文、18張檢查表中的169項安全檢查內容的「保證項目」和「一般項目」逐條逐項地進行圖解,使《標准》中的每一項內容既有形象化的圖解,又有相關的技術規范;既有生動活潑的畫面,又有操作性很強的參數,以增強對標准條文的理解和記憶,從而使《標准》更具有適用性和操作性。

安全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B. 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標准有哪些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 JGJ59-2011 2
文明施工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 GB50720—2011 3
施工現場臨時建築物技術規范 JGJ/T188-2009 4
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准 JGJ146-2004 5
施工用電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JGJ46-2005 6
腳手架 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 JGJ130-2011 7
建築施工碗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 JGJ166-2008 8
施工機具 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檢查技術規程 JGJ160-2008 9
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JGJ33-2012 10
模板 建築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 JGJ162-2008 11
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 JGJ120-2009 12
建築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范 JGJ180-2009 13
高處作業 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 14
安全網 GB5725-2009 15
安全帶 GB6095-2009 16
安全帽 GB2811-2007 17
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 JGJ196-2010 18
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GB5144-2006 19
起重吊裝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6067-2010 20
塔式起重機混凝土基礎工程技術規程 JGJ/T187-2009 21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評估技術規程 JGJ/T189-2009 22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 GB50656—2011 23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准 JGJ/T77-2010 24

C. 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標準是什麼

第一部分 總則
安全生產是關繫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關繫到廣大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不受損失的大事。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和規范安全管理,實現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職業安全健康,確保員工在生產建設中的安全與健康,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損失,以利於改革開放和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公司根據國家和行業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精神和要求,結合本公司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特製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及其他各項工作管理的有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自覺遵守,嚴格貫徹執行。
本制度作為2008年6月11日開始實施的《管理制度匯編》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補充和完善。本制度如與國家、地方和行業法律法規有出入和相抵觸,則按國家、地方和行業法律法規執行。
本制度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制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解釋權由公司工程項目管理部負責。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總 則
第一條 安全生產是生產企業的頭等大事。堅持安全第一,搞好安全生產是建築企業必須遵守的原則。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切實加強安全管理,保證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生產的發展,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各單位和部門要加強對安全生產的領導,尊重科學,嚴格管理。在管理生產的同時管理安全工作。要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承包,作為考核的主要指標之一。
第三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目標、(指標);安全合格率為100%,優良率為90%以上,杜絕死亡事故和重傷事故,一般工傷事故頻率控制在0.2%以內。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努力改善施工環境和勞動條件,搞好安全防護設施,以防職業病和工傷事故的發生。
第五條 搞好「三級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種培訓,不斷提高員工安全技術素質、操作技能和自我防護能力。
第六條 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狠抓責任制的落實。對那些玩忽職守,不履行自己安全職責、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對挪用或削減必備的安全生產經費投入者,必須採取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不得姑息遷就。
第七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各工程項目應組建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下列要求:
1、一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於1人;
2、一萬—五萬平方米的工程不少於2人;
3、五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於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組成安全小組。
第八條 對外來配合施工隊伍的安全資質,必須嚴格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專業技術人員及設備的外來配合施工隊伍,不得發包。
第九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部門和在公司配合施工的外來隊伍。
第二部分 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把安全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主持重要的安全生產會議,簽發有關安全工作的重大決定,審定安全方面的重要獎懲。
2、組織編制和實施公司中、長期整體規劃及年度、特殊時期安全工作實施計劃,負責審定和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公司副職和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3、健全公司安全管理機構,定期聽取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4、組織審定並批准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按規定審批公司年度安全措施費用,並對其投入的有效實施進行監督。
5、組織制定並實施本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對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公司總經理安全生產職責
公司總經理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政策、法令和規章制度;
2、定期向企業職工代表會議報告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和措施;
3、制定企業各級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保證體系;
4、定期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的問題;
5、組織審批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貫徹實施;
6、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開展安全競賽等活動;
7、對職工進行安全和遵章守紀教育;
8、督促各級領導幹部和各職能單位部門的職工做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9、總結與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10、主持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並督促實施。

三、生產副總經理安全生產職責
公司安全生產分管領導對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和本企業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2、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組織實施。
3、組織實施公司中長期、年度、特殊時期安全工作規劃、目標及實施計劃,監督檢查各職能部門、各單位安全職責履行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失職和違章行為。
4、組織領導公司級安全生產大檢查,落實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6、領導組織公司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審定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考核指標。
7、負責組織對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四、分管駐外工程副總經理安全生產職責
公司分管駐外領導對公司的駐外分公司、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和本企業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2、組織制定公司駐外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規定,並組織實施。
3、組織公司中長期、年度、特殊時期安全工作規劃、目標及實施計劃在駐外項目有效落實,監督檢查各職能部門、各單位安全職責履行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失職和違章行為。
4、組織領導公司級對駐外工程安全生產大檢查,落實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
5、貫徹執行公司對駐外分公司、項目部各項管理制度。
6、協助組織公司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審定駐外分公司、項目部安全生產考核指標。
7、負責組織對駐外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五、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職責
公司總工程師對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技術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推廣先進安全技術和安全防護裝備,組織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方案。
2、審核、批准公司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審批重大或特殊工程安全技術方案,審定季節性安全技術措施。
3、負責組織制定生產崗位塵毒、雜訊等有害物質的治理方案或規劃,使之達到國家標准。
4、指導並參與對管理人員及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
5、參加重大事故的調查,組織技術力量對事故進行技術原因分析、鑒定,提出技術上的改進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六、總會計師安全生產職責
1、執行國家關於企業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提取使用的有關規定,做到專款專用,並監督執行。
2、組織編制並審批公司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使用計劃,對各單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情況實施監督,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整改項目費用到位。
3、對安全生產保證基金的繳納和返回基金的使用情況實施管理,並適時組織做好公司安全生產效益分析工作。
4、支持各項目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審核各類事故費用支出。

七、主管勞動人事教育黨委副書記安全生產職責
1、對勞動人事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負領導責任。
2、組織制定、修訂勞動人事教育部門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並組織實施。
3、負責組織審核公司所需各專業人材的招聘和人才儲備計劃。
4、負責組織對遵章守紀和新入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 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工作,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5、負責審批員工安全、衛生教育培訓和職業安全健康體檢工作計劃。
6、負責把安全工作作為考核幹部政績的重要依據,對重大責任事故的有關領導分清責任,嚴肅處理。

八、公司科技質量部的安全生產職責
1、組織編制技術操作規程,制定安全技措施,督促落實並檢查其執行情況。
2、對各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工藝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施工中涉及安全方面的技術性問題提出解決方法,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3、組織並督促各專業公司做好對操作人員的施工工藝培訓和安全操作技術培訓。
4、參與各項目對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使用過程中相應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與編制工作,並監督其執行。
5、負責組織對改善勞動條件、減輕笨重體力勞動、消除雜訊等方面的綜合治理工作進行研究。
6、負責並參與重大安全設備、設施的技術鑒定,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積極採用先進技術和安全裝備。
7、按規定參加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從技術上提出防範措施,並監督落實。

九、公司勞動人事部的安全生產職責
1、組織監督各項目認真做好對新進場工人(包括實習生、代培生、農民工等)的各類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
2、把安全工作業績納入到對幹部晉升、職工晉級和獎勵的考核內容中去。
3、按規定,從質量和數量上保證各單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
4、嚴格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有關規定,適時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5、認真落實國家、地方政府有關勞動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及規定,嚴格執行有關人員的勞動保護待遇,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有關制度落實對責任人員的追究處理。

十、公司財務部的安全生產職責
1、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及公司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需要,按計劃及時提取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勞動保護經費,保證專款專用。
2、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及公司對勞動保護用品的有關標准和規定,負責審查購置勞動防護用品的合法性,保證其滿足標准要求。
3、對各項目承包責任制和項目經理責任制中有關安全生產內容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協助安全管理部門建立安全生產基金,辦理安全獎、罰款手續。

十一、公司工會的安全職責
1、監督和保證公司各項安全措施及安全生產體制的健全,以及政府、企業關於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令、法規的貫徹實施。
2、配合公司有關部門組織做好職工安全教育工作,監督檢查後勤部門生活及衛生狀況,切實搞好勞動保護。
3、對職工進行遵章守紀和勞動保護、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協助公司做好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宣傳工作。
4、經常檢查勞動保護設施狀況,發現問題立即提出整改,並督促有關人員及時解決,使其保持完好狀態。
5、組織公司有關人員經常深入現場開展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以及文明施工檢查,並提出建議。
6、參加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調查處理,總結經驗,協助制定防範措施。
7、支持公司嚴格行使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獎罰制度,及時表揚好的項目、班組和個人,對違紀違章行為責令整改,並及時上報。

十二、公司經營部的安全生產職責
1、負責公司經營工作,對承攬工程施工任務,對外洽談合同的相關方提出環保、安全方面的要求。
2、負責投標前及合同簽訂前,對標書、合同或訂單組織進行評審。
3、負責對工程投(議)標標函的編制;對編制標函中的安全措施費用不可降低,必須嚴格控制。
4、負責公司對外工程合同的審查和簽訂,協助項目部合同中有關安全生產的爭議和糾紛。
5、建立工程合同管理台帳。收集整理工程投(議)標過程中競標單位各項經濟技術,安全措施費用指標的比較表,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6、負責辦理施工許可證。
7、及時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公司經理辦公室的安全生產職責
1、認真傳達上報和公司黨政有關企業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重要文件決議;及時收集工作信息,反映貫徹執行情況,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2、負責籌辦以公司名義召開的大型安全會議;制定黨政綜合性文件、工作總結、領導講話、經驗材料以及辦理審核以公司黨政名義上報、下發的文件。
3、負責外來和公司文件與資料控製程序的實施與管理,管理公司黨政印簽及往來信函;負責企業安全、文書檔案的全過程管理。
4、協調公共關系,圍繞公司安全生產活動做好宣傳工作及對外接待工作。
5、負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標準的制定、修訂,檢查監督其實施;管理資質、執照申報審驗等相關事宜。
6、及時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四、公司工程項目管理部的安全職責(含設備、材料部)
1、負責審批項目的施工用電方案、大型機械的安裝和拆除方案,參與對項目安全保證計劃的審批。
2、在編制年、季、月度生產計劃時,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認真貫徹安全規章制度和施工組織設計,合理而均衡的組織生產,加強現場平面管理,創造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秩序。
3、在檢查生產計劃實施情況的同時,要檢查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對施工中重要安全防護設施的實施工作(如搭拆腳手架、安全網掛設等)要納入計劃,列為正式工序,給予工期保證。
4、教育施工生產管理人員,必須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把安全管理納入施工全過程中,在生產任務與安全保障發生矛盾時,必須優先解決安全問題。
5、組織對各項目的臨時用電、大型機械投入使用前的驗收。
6、對機、電、起重設備、鍋爐、受壓容器及自製機械設備的安全運行負責,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經常進行檢查,並監督各種設備的維修、保養。
7、對設備的租賃,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確保租賃設備完好、安全可靠,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設備不得租賃,使用中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嚴禁帶病作業。
8、對新購進的機械、鍋爐、受壓容器及大修、維修、外租回廠後的設備、各種直接用於安全防護的料具及設備必須嚴格檢查和把關,必須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必須有產品介紹或說明書,嚴格審查其產品合格證明材料,必要時做抽樣試驗。
9、新購進的設備要有出廠合格證及完整的技術資料,使用前制定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專業技術培訓,向有關人員交底,並進行鑒定驗收。
10、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機、電、架等特種作業人員定期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做到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11、采購的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及地方政府有關規定,並向主管部門提供情況,接受對勞動保護用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特種防護用品如安全網、安全帶、安全帽及漏電保護器的采購要經過安全部門審定後方可購買。
12、參加因工傷亡事故及未遂事故的調查,從設備方面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制定防範措施。

十五、 公司安全科的安全生產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在公司經理和分管領導的領導下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督促並支持公司積極開展各種安全活動,做好對職工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工作的落實。
3、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其他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規定,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並對其執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參與重大、重要及特殊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專項方案的審核,對各單位大型機械設備的安全運行實施監督管理。
5、組織參與安全生產檢查,協助和監督有關部門、單位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制定防範措施,並監督整改。
6、深入現場檢查,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行為,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處理。
7、負責做好公司管理范圍內重大危險源和重要環境因素的登記建檔工作,定期對公司級重大危險源和重要環境因素進行檢測、評估、監控,制定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8、負責各類事故的匯總、統計上報工作,建立健全事故檔案,按規定參加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9、監督公司做好安全考核、評比工作,會同工會組織,認真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先進經驗,積極推廣安全生產科研成果、先進技術及現代安全管理方法。
10、檢查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搞好安全裝備的維護保養和管理工作,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供應和產品質量、防護性能檢查,督促有毒有害場所作業人員及時得到勞動防護。
11、指導基層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定期召開安全專業人員會議,不斷提高基層安全專職管理人員的技術素質。
12、監督檢查各項目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監督檢查各單位對重大危險源、重要環境因素的監控和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
13、掌握主要施工過程的火災特點,深入基層監督檢查火源、火險及滅火設施的管理,督促落實對火險隱患的整改,確保消防設施完備和消防道路暢通。
14、做好各項目對易燃、易爆及劇毒物品采購、管理工作的監督。
15、做好工傷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督促落實事故單位復工前的現場整改,並組織驗收。
16、做好有關安全生產舉報的受理工作,並做好對舉報事項的調查核實,落實整改措施。

十六、安全科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1、 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管理,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2、 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
3、 組織安全活動和定期不定期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問題嚴格按照公司(29)號文件精神檢查,整改,停工、處罰,四個步驟進行,並將處理情況予以通報。
4、 參加審查施工組設計(施工方案)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整改計劃,並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5、組織和協助制定,修訂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6、 配合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新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種人員的培訓,考核復審和發證工作。
7、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預防措施。
8、進行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參加工傷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十七、各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職責
各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任務是:監督本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協調相關事故的處理,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准,依據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管理制度,結合本項目實際及社會要求,組織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各項管理規定並監督實施。
2、綜合管理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本項目安全生產形勢,組織編制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實施領導。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協調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3、組織制定本項目安全管理目標計劃,制定措施,編制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演練,並監督實施。
4、建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組織制定本項目各職能部門、各管理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並定期組織對其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5、組織本項目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做好對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
6、定期不定期地組織安全生產檢查。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落實對隱患的整改。
7、做好對本項目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監督,落實對重大危險源、重要環境因素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工作。
8、做好本項目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及對相關設備、材料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保證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9、協調各方關系,做好對本項目安全、文明達標創建工作組織和領導。

十八、項目經理的安全生產職責
分公司經理(項目經理)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其負責的項目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1、保證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及時把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實施納入施工計劃。
2、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和責任體系,並領導其有效運行。貫徹執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確保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達標。
3、組織做好本項目各類人員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特別要針對從業人員的三級安全教育和班組崗前安全教育。
4、領導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定期(不超過一個月)召開安全專題會議,研究分析承包項目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並加以解決。落實隱患整改,保證生產設備、安全裝置、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等處於完好狀態,並教育員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
5、確保本項目安全生產所必需資金的足額投入,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6、負責組織制定並實施本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認真履行承、發包合同,及時做好對分包單位的協調管理工作。
8、及時報告本項目所發生的安全事故,認真做好對事故現場的保護,配合做好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並吸取教訓。

十九、項目主管安全生產副經理的安全職責
1、協助項目經理做好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及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及時糾正安全生產中的違章行為。
3、組織實施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檢查指導安全技術交底與安全設施驗收工作。
4、組織參與每天的現場安全巡視,組織有關人員定期進行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檢查,督促消除事故隱患整改計劃、措施;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之間的關系,做到生產服從安全;不違章指揮,並教育員工不違章作業。
5、認真做好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督促有關人員做好對本項目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
6、發生工傷事故應及時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逐級如實上報,並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實現改進措施。

D.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督工作規定的第三章

第十四條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監督的工程項目建立施工安全監督檔案。
第十五條施工安全監督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登記表》(表JD-1)及相關資料;
2、《施工安全監督通知書》(表JD-2);
3、《項目安全管理人員一覽表》(表JD-3);
4、《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表JD-4)及責任單位提交的整改報告;
5、《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表JD-5)、《責令停工整改通知書》(JD-6);
6、事故報告、鑒定與檢測報告等;
7、《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匯總表》(表JD-7)、《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表》(表JD-8)和《施工現場起重機械驗收核查表》(表JD-9);
8、安全監督活動過程中形成的照片、音像及其它資料。
第十六條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收集由建設單位填寫並加蓋單位公章的《項目安全管理人員一覽表》(表JD-3)。人員變更時,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安全監督機構提交變更後的《項目安全管理人員一覽表》。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抽查時,應填寫《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表JD-4),對發現的安全隱患,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表JD-5),要求責任單位進行整改。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下達《責令停工整改通知書》(表JD-6),責令立即停工,督促責任單位進行整改。
責任單位根據要求整改後,應向安全監督機構上報責任單位和監理單位簽字、蓋章的整改報告。
第十八條總承包單位向安全監督機構報送由總承包單位填寫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匯總表》(JD-7)、《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審查表》(表JD-8)。
第十九條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安裝驗收工作的監督,收集由施工單位填寫並經監理單位核查簽字的、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的《施工現場起重機械驗收核查表》(表JD-9)。
第二十條監督檔案應裝訂整齊,監督檔案的紙張規格應統一採用A4幅(297mm*210mm)尺寸,大於A4幅尺寸的文件,應按圖紙折疊方法折疊成A4幅尺寸。
第二十一條監督檔案應由安全監督機構統一保管,一般工程竣工後保存1年。需要借出時,應辦理相應手續。到期需要銷毀的,應經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二條用復印件作為存檔資料時,均應加蓋責任單位公章。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監督計算機信息輸入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管理審批程序,確保數據輸入的及時、准確。

E. 建築工程安全施工條例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
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准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築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並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並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並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准,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准。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准。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雜訊、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託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
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後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條軍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F. (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內容

成府法規審[2007]75號 《成都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已登記備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及《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交通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交通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交通建設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橋梁、隧道及沿線設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水運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標、通航建築物及上述工程的輔助和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發生施工安全事故,堅持「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從業人員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責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過),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三同時」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查手續。 第六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交通建設活動的參建單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供應商等與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 對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隱患、安全生產事故,任何單位 和個人都有權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檢舉。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成都市交通委員會交通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質監站)負責全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准,並結合本市交通建設工程的實際,制定有關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市級交通建設工程以及對直接監督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有關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監督、指導區(市)縣交通局、交通建設從業單位貫徹、落實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項規定;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九條 各區(市)縣交通局要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准,負責對所轄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農村公路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由各區(市)縣交通局確定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協助調查所轄區域內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條 質監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之有關規定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辦公場所、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拍照、錄像;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責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前或者整改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十一條 質監站和各區(市)縣交通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和投訴。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程序和監督檢查內容. 第十二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期自接受施工安全監督申請起至竣工驗收完畢止。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向質監站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同時一並辦理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手續。 (一)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向質監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資料: (1)有關管理部門批復該工程項目的證明文件; (2)工程概況; (3)安全文明生產合同; (4)參建單位組織機構,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質情況,安全生產組織計劃; 第十四條 質監站對建設單位施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從業單位施工安全保證體系、施工安全管理責任制的建立健全及其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項目開展實際情況,組織對受監工程進行現場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布檢查通報和工程施工安全動態。 (一) 對建設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項目施工安全責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是否落實;是否設立了安全生產專項經費,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於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2.汛期施工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否切合實際; 3.是否編制了項目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否定期組織演練。 (二) 對勘察(測)、設計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強制性標准; 2.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設計文件中是否予以註明並提出防範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 (三) 對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生產監理程序,並配備了安全監理工程師;有無安全生產台帳; 2.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監理工程師是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 規定,是否按照程序開展安全監理工作。 (四) 對施工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具備《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 「三類人員」(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持證情況,特種作業上崗人員的持證情況,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應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是否 落實,是否按有關規定設立了安全專項經費; 3.是否編制了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物資、人員和設 備到位情況; 4.汛期施工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否切合實際; 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情況; 6.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否編制了專項施工方案,並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簽字: 7.現場使用的特種設備(如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是否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8.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防護設施的設置情況及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用具使用情況; 9.施工用電、易燃易爆(爆破器材)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消防安全設施、器材的配備情況; 10.安全生產技術資料編制、歸檔情況; 11.其他有關施工安全的事項。 第十五條 質監站在監督檢查後,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從業單位提出監督檢查意見,對發現的問題責令相關單位予以整改;建設單位應將整改結果及今後的防範措施及時反饋給質監站。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准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交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十九條 發生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後,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二十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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