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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營改增過渡

發布時間:2021-02-23 10:39:09

㈠ 增值稅稅率擬為11%,建築企業怎樣才能笑傲"營改增"過渡期

總理在座談會上明確指出,全面推進營改增,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的「重頭戲」。

於是各個行業強打精神,期待這後續,畢竟,產業轉型和「營改增」掛鉤,各行各業大佬們相比為爭上游,甘心流汗流血吧。

在今天之前,建築行業的各大佬們也翹首以盼了好久,行業協會也在年初引發了《關於做好建築業企業內部營改增准備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為建築企業梳理了營改增准備工作的重點。

將一切工作準備在前,以全力迎接建築行業「營改增」。

不負眾望,2月22日,我們終於看到了期盼已久的關於「營改增」的正式文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關於做好建築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准備工作的通知》,明確建築業的增值稅稅率擬為11%。

粘貼全文是必須的,下面各位就大大方方地、最好一字不漏地看完全文。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建築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准備工作的通知

建辦標[2016]4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適應建築業營改增的需要,我部組織開展了建築業營改增對工程造價及計價依據影響的專題研究,並請部分省市進行了測試,形成了工程造價構成各項費用調整和稅金計算方法,現就工程計價依據調整准備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為保證營改增後工程計價依據的順利調整,各地區、各部門應重新確定稅金的計算方法,做好工程計價定額、價格信息等計價依據調整的准備工作。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測試的成果,工程造價可按以下公式計算: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1%)。其中,11%為建築業擬征增值稅稅率,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相應計價依據按上述方法調整。

三、有關地區和部門可根據計價依據管理的實際情況,採取滿足增值稅下工程計價要求的其他調整方法。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加強領導,採取措施,於2016年4月底前完成計價依據的調整准備,在調整准備工作中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部標準定額司。

聯系人:程文錦010-58933231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6年2月19日

㈡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有什麼過度政策

建築業營改增過渡期政策一覽表

㈢ 建築業營改增老項目怎麼抵扣

一、如何定義,因為「營改增」而產生的一些新、老項目?
因為建築行業的特性,「營改增」作為一種改革新產生的稅率,必然會牽涉到「營改增」正式公布之前簽訂的合同,以及公布之後簽訂的合同,也就是小標題所謂的新、老項目。
根據業內專家研究和現有的各類信息,新、老項目劃分為四種情況:
營改增之前,簽訂的建築施工合同,但是,沒有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導致了工程未動工,營改增之後,才辦理了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正式動工的項目,叫做新項目。第一個標準是以工程施工許可證為標準的。
營改增之後才簽訂的建築施工合同的項目叫做新項目,所以第二個標準是以合同為主。
營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項目,營改增之後繼續施工的項目,叫做老項目。
先上車後買票的行為,營改增之前沒有辦理任何的合同,包括工程施工等法律手續,但是工程已經正式動工了,營改增後再補辦有關的合同、工程施工規劃等一些手續的工程,這還是叫做老項目。
二、新、老項目歸類完畢之後,必然會涉及到「營改增」過渡期,建築企業新老項目如何銜接?
營改增之前采購的建築施工材料已經用於工程施工項目,但是,拖欠材料款,營改增後,才支付供應商的材料款,而獲得了供應商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
營改增之前,施工企業購買的辦公用品,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其他存量資產,但是一次未獲得對方開據的發票,等到營改增以後,才獲得以上資產供應商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樣不可以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
營改增之前已經完工的施工項目,但是未進行工程結算,營改增後才進行了工程結算,收到了業主支付的工程款,建築企業繼續按3%交營業稅,繼續開建安營業稅發票。
營改增前,已經完工的施工項目,而且,進行了工程結算,但是業主一直拖欠工程款,營改增後業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業繼續按3%交建安稅,開建安發票。
營改增之前已經完工以及營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項目,營改增之後繼續施工的項目,可能有兩種方法處理,第一,繼續按照老政策執行,就是按3%上建安稅,第二,執行3%的稅率簡易增值稅。這兩種到底是哪一種?以相關文件出來為准。
營改增之後,新老項目交替出現,共同經營,共同生產的情況下,必須要分開采購,分開核算,分開決算,也就是說,營改增後老項目產生的增值稅的進項稅,不可以在新項目進行抵扣。

㈣ 營改增建築業,有多久的過渡期

建築業,應該是今年五月一日就全面執行了

㈤ 建築業營改增實施後具體怎麼做

營改增試點前後,納稅人發生以下應稅行為,可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版開營業稅改徵增值權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處理:
1. 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2. 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後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3. 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㈥ 營改增後建築工程老項目有沒有過渡措施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 1.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稅。

㈦ 建築業「營改增」新舊稅制發生哪些變化

根據財政部 國家復稅務制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因此,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此項政策中的貨物既包括納稅人自產的貨物,也包括納稅人外購的貨物。兼營是分別提供銷售貨物和服務兩項行為,兩項行為可以分拆,不存在密不可分關系。所以,銷售自產貨物並提供建築業勞務一並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不能按兼營分別適用稅率處理。

㈧ 建築營改增過渡性綜合系數為多少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七)建築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㈨ 建築業營改增前取得的進項稅抵扣嗎

營改增後,建築行業抄實行11%的稅率,購買材料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而有些材料供應商抵扣稅率為3%,我認為不管抵扣稅率多少,如果銷項稅額大於進項稅額,企業最後繳納的增值稅都是一樣的。
房地產、建築企業營改增過渡期間的三種不能抵扣進項稅金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營改增前簽訂的材料采購合同,已經履行合同,但建築材料在營改增後才收到並用於營改增前未完工的項目,而且營改增後才付款給供應商而收到材料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營改增前采購的材料已經用於營改增前已經完工的工程建設項目,營改增後才支付采購款,而收到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營改增之前采購的設備、勞保用品、辦公用品並支付款項,但營改增後收到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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