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仿古建築施工要點有哪些
從建築類型來區分:
1 廟宇
2 仿古建築(如上海豫園商場)
3 園林
4 仿古建築小品:內亭、游廊、容門樓牌樓
5 古建築修繕
從建築工藝來區分:
1 石作工程
2 混凝土工程
3 屋面工程
4 木作工程
5 油漆工程
更為詳細的是:
一、石作 二、磚作 三、地作 四、瓦作 五、灰作 六、大木作 七、鋪作 八、小木作 九、油彩作 十、搭材作
❷ 文物保護修繕工程施工,是不是需要特殊的資質
是的。需要古建築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古建築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資質對企業資產、企業主要人員、企業工程業績都有一定要求。其中企業主要人員包括建築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結構、風景園林等專業工程序列職稱人員,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等。
一級資質標准:
企業資產
凈資產2000萬元以上。
企業主要人員
(1)建築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於5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結構、風景園林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8人,且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2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資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砧細工、木雕工、石雕工、砧刻工、泥塑工、彩繪工、推光漆工、匾額工、砌花街工等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20人,且人員齊全。
企業工程業績
近5年承擔過下列2類或某1類的2項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單體建築面積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築工程;
(2)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主要古建築修繕工程。
(2)仿古建築修繕施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
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❸ 古建築維修工程包括什麼
魯班股份古建築的維修,根據其殘損程度和工程性質,一般分為5種類型。
經常性保養維護工程
古建築需進行經常性保養與維護,包括屋頂除草、勾抹;局部揭傡補漏;樑柱和牆壁等支頂加固;庭院清理整頓、室內外排水、疏導等小型工程。這類工程不改變文物現存結構、材料、外貌、裝飾和色彩,一般由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作為經常性的工作來完成。
搶險加固工程
古建築的某些部分在發生了危及文物安全險情時要進行搶救,如支頂、牽拉、堵擋、加固等應急工程。這類工程需要經過技術檢查,制定搶險加固方案,並經文物主管部門審批後,才能進行。如果由於特殊情況,不能事先申報時,須補報備案。
重點修繕工程
古建築進行較全面和較大規模的修繕,必須事先做好勘察測繪、調查研究,在充分掌握科學資料的基礎上進行設計。工程設計要經過認真的分析研究,廣泛徵求有關方面專家的意見,並提出「修繕工程申請書」,按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經文物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進行施工。
局部復原工程
是指對存有遺址而地面建築殘缺不全或已損毀部分的古建築進行局部復原。此種工程必須具備詳細的科學依據,根據研究確能復原局部結構或構件者,按重點修繕工程具體要求進行。
保護性建築與構築物工程
為了保護不可移動文物而附加的排水防洪堤壩、防雨房、亭或窟檐等安全設施,應與文物本身及環境風貌相協調。附加建築物、構築物的設計方案按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報經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後才能施工。
❹ 古建築修繕
魯班股份古建築的維修,根據其殘損程度和工程性質,一般分為5種類型。 經常性保養維護工程 古建築需進行經常性保養與維護,包括屋頂除草、勾抹;局部揭傡補漏;樑柱和牆壁等支頂加固;庭院清理整頓、室內外排水、疏導等小型工程。這類工程不改變文物現存結構、材料、外貌、裝飾和色彩,一般由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作為經常性的工作來完成。 搶險加固工程 古建築的某些部分在發生了危及文物安全險情時要進行搶救,如支頂、牽拉、堵擋、加固等應急工程。這類工程需要經過技術檢查,制定搶險加固方案,並經文物主管部門審批後,才能進行。如果由於特殊情況,不能事先申報時,須補報備案。 重點修繕工程 古建築進行較全面和較大規模的修繕,必須事先做好勘察測繪、調查研究,在充分掌握科學資料的基礎上進行設計。工程設計要經過認真的分析研究,廣泛徵求有關方面專家的意見,並提出「修繕工程申請書」,按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經文物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進行施工。 局部復原工程 是指對存有遺址而地面建築殘缺不全或已損毀部分的古建築進行局部復原。此種工程必須具備詳細的科學依據,根據研究確能復原局部結構或構件者,按重點修繕工程具體要求進行。 保護性建築與構築物工程 為了保護不可移動文物而附加的排水防洪堤壩、防雨房、亭或窟檐等安全設施,應與文物本身及環境風貌相協調。附加建築物、構築物的設計方案按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報經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後才能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