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業外出經營證明去經營地預繳需帶哪些資料
最好最直接就是打電話到當地國稅咨詢,大體上每個地方都遵循國家規定外,可能會有一些地方性規定,按他們要求備好相關資料就行了。
2. 建築企業跨區沒開外經證怎麼開發票
《郵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號)、《鐵路運輸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號)等規定,跨地區經營勞務發生地就地預繳增值稅,機構所在地統一結算補繳。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
1、深圳市外一般納稅人來深提供建築服務的、本市一般納稅人跨行政區提供建築服務的,需在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本市一般納稅人在機構所在地行政區內提供建築服務的無需預繳稅款。一般納稅人無論是否預繳稅款均應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不得申請。
2、深圳市外一般納稅人能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按照本指引類型五步驟一的流程辦理報驗登記。
3、深圳市外一般納稅人無法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按照本指引類型六步驟一的流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2)深圳市建築業外出經營證明擴展閱讀:
郵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郵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稱增值稅條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郵政企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所屬提供郵政服務的企業。
第二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批准,可以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的郵政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郵政企業(以下稱總機構)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所屬郵政企業(以下稱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已繳納(包括預繳和查補,下同)的增值稅額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總機構發生除郵政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納稅。
第四條總機構匯總的銷售額,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的銷售額。
第五條總機構匯總的銷項稅額,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而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3. 建築企業開外出經營證明時的稅收怎麼申報
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一般在總機構繳納。但是由於跨地區財力分配等原回因,即使有答了外出施工經營證明,外出經營施工也要在施工地點繳納部分企業所得稅,根據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的規定,總機構下設的項目部在項目所在地按照營業收入的0.2%預分企業所得稅。
4. 建築業開具外出管理證明時要求預交企業所得稅嗎
這個是可以的。
這個主要就是各地的稅務機關對於稅款的規定。
比如,我們遼寧這一塊(鞍山),預繳所得稅的金額為開具發票金額*3%
5. 建築行業,公司在深圳,工程在北京,沒有外出經營許可證,請問在哪裡交稅,
沒有外出經營許可證肯定要在異地繳稅。拿著完稅證明到深圳稅務局備案。版
另:辦權個外出經營許可證很簡單,為什麼不辦理?不辦理的話工程款撥付的時候會很麻煩,在沒有書面證明你已經完全把相關費用(例如民工結算等)結清的時候,銀行也會凍結你的財產。
工程項目只要不在公司所在地區縣以上級別區域內的,一般都是要在工程項目(包括勞務)所在地繳納稅款,並取得完稅證明,之後到公司所在地報知當地稅務部門。
6. 建築業在當地開具了外出經營證到了項目的外地開具發票並在外地繳納營業稅完稅後,到了月底網上申請的問題
外出經營證要回當地進行繳銷,申報時應申報全額,在已繳稅款欄目填寫已繳稅款數,有差額的話,就是本月應繳納數,沒有差額,就是零申報了
7. 地級市內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需要開具外經證嗎
勞務分包復是可以跨地區進行的制,當地的要求進行施工。指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1、符合繳銷條件的,稅務機關在「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上簽署意見並辦理繳銷手續,收回「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證明聯。
2、對逾期(超過半年)未繳銷的,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辦理繳銷手續。
3、對未在經營地足額完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及時辦理稅款結算手續。
8. 建築企業跨區施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開具外出經營管理證明
這個看甲方了,有的不需要!沒開據的在施工地點繳納稅包括所得稅和營、城、教,開據的在施工地交營城教,所得稅在公司注冊地繳納!
9. 施工企業外出經營許可證明的作用
1.不在注冊地施工的,都要開外出經營證明,有了這個證明,就可以說明這個工專程是在監管范圍內,不開屬不行;
2.營業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都在經營地交納;企業所得稅在注冊地交納。
3.如果要購買發票,必須在經營地購買。
10. 關於外管證(外出經營管理證明)企業所得稅的問題,請看下面。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明確: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主管稅務機關一般是指辦理具體涉稅事項的稅務機關,依照設置許可權的規定,具體涉稅事項應由哪級辦理的,哪級稅務機關就是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規定,對總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市(區、縣)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場所的,應當根據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聯合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從上述規定可知,《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及《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對企業外出經營活動作出相關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將企業所有應稅所得納入監控范圍,企業申請開具《外管證》後,企業所得稅可以回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核算並申報繳納。因此,國稅部門負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外出臨時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納稅人應向其機構所在地國稅部門申請開具,地稅部門負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外出臨時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納稅人應向其機構所在地地稅部門申請開具,即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分行業或項目),應按《稅收征管法》和《實施細則》及其《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並在《外管證》註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如果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徵收則分別向經營地國稅、地稅辦理報驗登記登記)。
同時納稅人還需注意的事項是: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