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營改增對建築業有哪些方面的影響
營改增對建築業的各方面的影響有:
1、對建築行業稅收管理的影響:
一是納稅地點發生變化:改革後,建築企業不再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是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是扣繳業務人發生變化:現行建築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分包方式的,以總承包為扣繳義務人,改革後,總承包和分包人都是增值納一般納稅人,不再執行總承包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三是征稅范圍的變化:建築行業是一個綜合性行業,上遊行業如工程勘察、工程設計、科研院所、監理咨詢、設備租賃、砂石料供貨商和工程勞務等方面是否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關繫到建築企業能否取得抵扣的增值稅稅票,對建築企業征稅范圍將帶來較大的影響。
四是稅率的變化:建築業不再以3%的營業稅稅率進行徵收,而是改為新的11%稅率徵收增值稅。另外,建築企業在納稅申報、增值稅稅票取得、已繳納增值稅稅款抵扣、納稅期限、優惠政策等方面也將發生較大的變化。
2、對建築行業財務狀況的影響
一是對資產總額帶來的變化:由於增值稅是價外稅,建築企業購置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存貨成本和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扣除進項稅額,企業中的資產總額將比改徵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資產負債率上升。
二是對企業收入、利潤帶來的變化: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由於受到一些流通環節部分購置貨物很難取得增值稅稅票和外協勞務成本及假發票等因素的影響,不能抵扣這部分增值稅進項稅額,出現企業多繳增值稅的現象,企業的實現利潤總額將有所下降。
三是對企業現金流的影響:由於我國建築行業不規范,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設單位在每期驗工計價時,往往扣除10-20%質量保證金、暫留金、墊資款等,有的項目更低,這些暫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決算後才能支付,但增值稅當期必須要繳,這樣必將導致企業經營性現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業資金緊張的局面。
3、對建築行業總體稅負的影響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對企業的影響主要取決於於適用稅率水平、毛利率及營業成本中可抵扣項佔比等因素,稅改後適用稅率低、毛利率較低、可抵扣項目佔比較高的建築企業受益較大。由於增值稅相對營業稅稅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建築行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首先面臨的就是期初稅款抵扣問題,主要涉及到建築企業期初庫存材料和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一方面有利於建築企業提高機械設備裝備水平,改善企業財務狀況,優化資產結構,增強企業競爭能力;
另一方面通過引進新的機械設備和流水線,減少作業人員,降低人工費支出,又反過來降低了企業的稅負。最後,約佔35%比例的人工成本中,不全是本企業自身發生的人工費,其中還包含至少20%勞務分包成本,由於國家對勞務公司是否也實行由營業稅改徵增值稅還沒有定論,如果不同步進行改革,這部分勞務分包成本對建築企業增值稅稅負影響最大。
4、對建築行業收入確認的影響
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一是以固定造價合同為基礎,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對建築業收入和毛利確認的影響。在沒有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前,由於營業稅屬於價內稅,合同收入中包含營業稅;
而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增值稅是價外稅,合同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稅。同時,合同預計總成本中由於與成本有關的原材料、燃料和租賃費等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不再是實際成本的組成部分,合同預計總成本將比改徵前要少。
此外,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只是剔除了增值稅進項稅額,而其他如人工成本等費用則不能剔除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中是按總價剔除了增值稅進項稅額,而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了增值稅進項稅額,所以,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和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比改徵前要少很多。
二是以成本加成合同為基礎,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對建築業收入確認的影響。成本加成合同是以合同約定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是以合同總價(營業總收入)為基數扣除實際成本費用中能夠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繳納營業稅,而實際成本費用中已不包含能夠按規定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成本費用比改徵前要少。所以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也將隨之發生變化,可能實際營業總收入比改徵前要多一些。
5、對建築行業稅收籌劃的影響
依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的規定,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徵增值稅後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稅款分別入庫。從長期來分析,依據目前營業稅一般在工程項目所在地繳納的慣例,改徵後,為了不影響當地的稅源,推測增值稅將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預征,在機構所在地允許抵扣的方法。這樣一來,企業將面臨更為復雜的稅收籌劃管理。
一是企業所有能夠按規定抵扣的增值稅發票原件全部要匯總到企業機構所在地,由機構所在地在繳納增值稅時,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對大型建築企業而言,由於工程項目眾多、分布也比較廣,增值稅稅票收集也不是容易事。
二是現在許多項目自行采購部分物資和小型設備並自行租賃機械等,基本上都是以企業設立的項目部或指揮部名義與供貨方或租賃方簽訂的合同,企業應當規范相關合同,所有對外交易合同要全部要以企業名稱對外進行簽訂,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名稱必須與企業全稱一致。同時,企業機構所在地要及時將所有在異地項目當期發生的增值稅稅票的原件收集齊全,在申報當期增值稅時一並提交稅務機關申請抵扣。
三是對建設單位確認的當期企業驗工計價收入憑據與所在地稅務機關可能預征的增值稅,要及時匯總到企業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和抵扣。四是由於增值稅納稅和管理較為復雜,營業額改徵增值稅後,企業機構所在地需要設置專門的稅務崗位,增設相關人員,統一管理企業稅務籌劃。
Ⅱ 實行「營改增」後建築業需避開哪些風險
改徵增值稅,絕大部分建築企業都可以實質降低稅負,提高利潤。營改增不是狼來了,而是遲來的愛;但是,建築企業也面臨諸多風險,需認真學習《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積極應對,釐清認識,做好風險管控與籌劃。現將主要風險點作如下列示,供諸君參考:
一、接受或善意接受虛開發票的風險
長期以來,建築企業存在較多的票據不規范和白條的問題,這是一項不容迴避的事實。營改增之後,因啟用增值稅升級版,建築企業接受專用發票並進行認證後,系統將完成自動比對,及時發現虛開。那種兜售的虛假發票將再無立足之地。
什麼是發票虛開,這個內涵超出一般人的認知,除了發票本身是假的,即便是真票,但如果是以下情形,也為虛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營改增之後,建築業采購需做到合同、發票、物流與現金流支付均一致。否則,將承擔嚴重的後果。建築企業過去很多是項目承包與掛靠方式,項目相關的產、供、銷與資金收付均自成一體、分開操作。傳統模式顯然與「四相符」的管理要求不符,需要做大的改變。
【相關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
即便如此,建築企業也不排除、仍有可能存在善意接受虛開發票情形。比如,上游供應商接受虛開,也可能讓下家受到牽連。盡管采購業務真實並支付了相關的貨款,但一旦被認定為善意接受虛開,雖不罰款,也要將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遭受損失。如筆者曾撰文《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三鋼閩光不應該吞咽4600萬元的苦果》。
【相關依據】
國稅發[2000]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7]12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33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二、增值稅進項稅額少轉、遲轉或多轉的風險
1、少轉、遲轉風險:當采購物品用於簡易征稅辦法、集體福利、個人消費、餐飲娛樂支出、居民日常服務時,相關采購發票的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於建築企業財務人員而言,增值稅是全新知識,且核算與管理難度均遠大於從前;特別是對於采購材料是否用於簡易征稅辦法的特定項目,如果未與項目管理部門有效溝通,容易出現少轉或未及時轉出的風險。
此外,對於建築企業而言,還需要轉出的主要有購進貨物、在產品、產成品、在建工程及不動產的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一旦發生,所有與之關相關的采購進項稅額均需轉出。這也存在較大的工作量。對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可以以當期凈值和適用稅率計算,分別在已抵扣和未抵扣(40%需在收到發票第2年抵扣)的進項稅額中轉出;對於建築企業的在產品而言,工期長、耗用材料等進項較多,同時因工地與財務管理部門相距甚遠,如果信息傳遞不及時,是否是因管理不善所致,也難以及時、准確轉出。
2、多轉風險:除上述因信息不對稱、核算或定性不準確(非正常損失)所致的多轉外,還有同時用於應稅和簡易征稅、集體福利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很多財務人員,錯誤地按比例,也一並轉出,造成誤轉、多轉。
Ⅲ 建築業營改增後,對企業造成了哪些方面的影響
建築業營改增後,對企業造成的影響如下:
增加企業稅負,在概預算按照營改增重新調整之後,建築業增值稅稅率的高低並不會影響企業的稅負,因為業主付款是按照裸價加上稅費支付給承建單位的,裸價是承建單位的收入,業主支付的稅費是承建單位的銷項稅並不進成本,不管銷項稅額按照多少收取,跟業主結算是不變的。
收入、利潤下降,對於企業的財務報表,營改增之前,主營業務收入中是含有營業稅的,屬於含稅收入額,營改增之後,由於增值稅屬於價外稅。
因此主營業務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稅,屬於不含稅收入額。如營業稅制下建築業確認收入111億元的工程項目,改增值稅後應確認的營業收入為100億元[111÷(1+11%)].相應地,與成本有關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不再計入營業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和租賃費產生的增值稅額等。
引起資產負債率上升。由於增值稅是價外稅,建築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原材料、輔助材料等資產入賬成本是扣除進項稅額的金額,資產總額將比營改增前有一定幅度降低,會引起資產負債率上升。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和產業結構的不斷升級,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所佔的比重也越來越大,尤其在經濟發達地區,2008-2011年增值稅的收入遠遠超過營業稅的收入。2016年3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全面營改增試點方案。明確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入試點范圍。
Ⅳ 營改增後建築行業增值稅稅負是多少
營改增後建築行業的增值稅稅負的稅率和徵收率:11%和3%。
1.營改增後稅收情況:
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施工服務,適用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徵收率為3%。
2.營改增後對建築施工企業的影響:
一方面,「營改增」政策能有效解決我國建築企業重復納稅問題,其在購進原材料、建築設備時所繳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能夠被抵扣。這在很大程度上有效解決了建築業重復征稅問題,降低企業納稅成本,實現公平稅負。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增值稅應納稅額。
3.另一方面,由於增值稅特殊的管理要求,會對以後供應商的選擇、經營模式的選擇、勞務分包模式的確定、物資采購與管理、集團內部的關聯交易、組織架構的設置、公司管理方式的改變等帶來一系列的影響,從而增加了公司的相關管理成本。
稅負變化:
原營業稅政策下,計稅基礎為承包建築、修繕、安裝、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取得的營業收入額,建築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造價及工程價款之外收取的各種費用。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Ⅳ 營改增後建築行業的增值稅的稅負是多少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營改增」後建築業適用11%稅率,與現行營業稅3%的稅率相比,提高了8個百分點。
理論上講可以通過進項抵扣降低稅負,而且建築業可以抵扣的項目很多,比如鋼材、混凝土等建築材料,以及運輸費用等。但由於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建築業進項抵扣不足的問題比較突出。
一是人工費無法抵扣,建築業是勞動密集型行業,人工費支出占總成本的20%左右;
二是部分建築材料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是作為主要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可按簡易辦法納稅且適用3%的徵收率,而建築業銷項適用11%的稅率,進銷稅率相差達8個百分點。
建議規模較小或具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建築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按簡易辦法納稅,適用3%徵收率。建築企業本身也需要加強財務核算和經營管理,盡量與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貨方合作,爭取抵扣更加充分。
(5)建築業營改增增值稅稅風險擴展閱讀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章 稅率和徵收率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Ⅵ 營改增對建築行業有什麼影響
營改增後最重要的是減少企業稅負,營改增後,收緊財務核算權,減少甚至取消掛靠施工隊,有利於規范整個建築市場環境。
營改增有利於建築業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並提升企業專業能力,極大地改善建築質量和提升建築企業的競爭能力。
營業稅是比較便於徵收的稅種,但存在重復征稅現象,而增值稅能消除這種弊端,減少企業稅負。促進建築行業以及相關產業發展。
(6)建築業營改增增值稅稅風險擴展閱讀:
營業稅和增值稅,是我國兩大主體稅種。營改增在全國的推開,大致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2011年,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國務院將擴大營改增試點至10省市;2013年8月1日,「營改增」范圍已推廣到全國試行,將廣播影視服務業納入試點范圍。2014年1月1日起,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至此交通運輸業已全部納入營改增范圍。
2016年3月1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國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全部納入營改增試點,至此,營業稅退出歷史舞台,增值稅制度將更加規范。
這是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財稅體制的又一次深刻變革。截至2015年底,營改增累計實現減稅6412億元。
Ⅶ 營改增後:增值稅的涉稅風險有哪些
關於增值稅的涉稅風險那些事.
自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在全國范圍全面實施以來,營改增成為大家茶餘飯後討論的熱門話題,各種媒體競相宣傳報道有關營改增的新聞和政策,大家的微信微博上也充斥著各種各樣的營改增信息,大家在津津樂道營改增帶來的好處或壞處的同時,卻忽略了增值稅的涉稅風險,特別是一些新納入營改增范圍的企業,對增值稅涉稅風險了解不多或不夠重視。與其它發票的違規不同,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旦處理不當,就是違法和犯罪,特別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犯罪已被明文載入《刑法》之中。
一、增值稅犯罪案例簡析
2014年5月,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破獲青島某葯業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摧毀了以鄭某為首的涉及7個省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團伙。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和資金往來情況下,鄭某以收取開票費的方式,向江蘇等8省市20餘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000餘份,價稅合計人民幣5.50億余元。該案例一方面暴露出部分犯罪人員藉助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牟取利益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個別企業通過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以抵扣稅款從而獲利的問題。
根據最新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的相關規定,對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雖然取消了死刑的處罰,但其它處罰力度依然不減,如,「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10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50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大鵬也曾親身經歷過一起因供應商所在地區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查,我司作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方配合進行協查的案例,雖然最後查實我司為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方,但依然要求我司將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不得抵扣,給我司造成了損失。
二、增值稅涉稅風險表現
涉稅風險是指因企業的涉稅行為未能正確有效地遵守稅法規定,而導致企業未來利益的可能損失。簡單地說,一是該繳的稅沒繳: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企業應納稅而未納稅、少納稅,導致的後果是面臨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刑罰處罰和納稅信用受損等風險;二是不該繳的稅卻繳了:企業不了解稅法相關規定,未能用足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多繳納了稅款,導致的後果是給企業增加了稅收負擔,使企業利益受損。不論哪種情況,涉稅風險的最終結果都是增加了企業稅收負擔,損害了企業利益。大鵬認為,增值稅(主要是一般納稅人或採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涉稅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納稅人身份界定
我們都知道,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通常情況下,一般納稅人採用一般計稅方法(特殊應稅事項也可採用簡易計稅方法),小規模納稅人只能採用簡易計稅方法,可別小看這個身份的界定,因為根據身份確定計稅方法,而計稅方法的選用將直接影響到企業稅負的高低。舉個例子,如果一個納稅人的業務涉及取得很多可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其卻選擇了小規模納人的身份,則其稅負很有可能比選擇成為一般納稅人更高,反之亦然。當然,身份的界定需要符合相關的規定,而且還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綜合考量。
2、進項稅額的抵扣
一般來說,准予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等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二是取得法定的扣稅憑證;三是進項稅額申報抵扣時間符合相關規定。企業需從這三個方面准確核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果多抵扣了,則少繳稅,會造成稅務機關對其進行補稅、追繳滯納金和罰款等風險,反之少抵扣了,則多繳稅,會增加企業稅負,無形中增加了企業成本。
3、銷項稅額的計算
銷項稅額的計算直接影響到增值稅的實際繳納情況,有三個風險點需要注意:一是不同銷售結算方式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二是對增值稅特殊行為征稅的規定,包括混合銷售、兼營和新老項目交替等;三是計稅核算依據,含稅價需轉化為不含稅價參與計算。企業如果少計銷項稅額則少繳稅,面臨被稅務機關處罰的風險,反之多計銷項稅額則多繳稅,人為增加企業稅收負擔。
4、取得虛開的專票
納稅人如果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國稅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雖然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票不會被判違法,但因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同樣會給企業造成損失。
三、防範涉稅風險的建議
1、合理確定納稅人的身份
納稅人身份的界定和計稅方法的選用,是防範涉稅風險的源頭,一般來說,這也是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環節,因為一旦確定納稅人身份和計稅方法,就很難再改變,規定明確指出「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所以,對於新納入營改增范圍的企業,或者原為小規模納稅人企業,是否要確定為一般納稅人需慎重考慮。大鵬建議企業可以把已經發生的業務按一般納稅人(或一般計稅方法)進行稅負模擬測試,將其稅負與按小規模納稅人(或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稅負進行對比,稅負低的作為優先選擇,當然,還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在此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即使是一般納稅人,其一些特殊應稅行為也可以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准確區分可抵扣進項稅
並不是取得的所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都可以抵扣,也不是所有業務涉及的進項稅額都可以抵扣,企業一定要結合業務實際情況和應稅項目進行分析和判斷,准確區分可抵扣進項稅。一是要分清哪些項目可抵扣哪些項目不可抵扣,如,同為住宿費,差旅發生的可以抵扣,用於招待或個人消費的則不可抵扣;二是要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這是可抵扣的基本要求,會計人員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查驗扣稅憑證的真偽;三是要注意可抵扣的期限,自開具之日起180天(注意不是6個月)內,大鵬就曾遇到過采購員將取得的采購發票滯留自己手裡,因疏忽過期而導致無法抵扣的案例,所以咱們會計人員要提醒業務員及時上交取得的發票,以免過期無法抵扣進項稅。
3、正確計算增值稅銷項稅
正確計算銷項稅是規避風險的又一個重要環節。一是要注意區分銷售額是含稅價還是不含稅價,如果是含稅價,需要將其折算為不含稅價參與計算,否則,稅上計稅,人為造成多計銷項稅額;二是要注意確認納稅義務的時間節點,一般來說,會計和稅法對收入的確認時間不完全一致,大部分情況下,稅法規定,開具發票或收到款項時就發生了納稅義務需要繳稅。三是要嚴格區分特殊應稅行為,特別是對於性質不同或稅率不同的應稅事項,需分開分別核算,否則,按照稅法規定從高適用稅率計稅,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4、合法合規取得專用發票
再次強調,倒買倒賣、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涉及犯罪,企業需要引起高度重視,在不參與非法購買或虛開專票的同時,還需要加強對取得專票環節的管理。一是對供貨單位進行必要的審查,主要從其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生產能力、企業資質和貨物的所有權等方面進行,一旦發現提供的貨物有異常,需進一步核實,如有必要可以中斷交易;二是對公付款盡可能通過銀行轉賬,這是規避虛開專票風險的有效途徑之一,如果發現付款的銀行賬戶與發票註明信息不符,則需審查是否有作弊的可能;三是對於取得的存在疑點的發票,應當暫緩抵扣進項稅額,通過自行審查或向主管稅務機關求助、查證等方式,核實發票的性質、來源和真實性後再進行處理。
Ⅷ 建築業營改增後,對企業造成了哪些方面的影響
1、倒逼企業索取進項稅額。
過去,一些建築企業只接項目不做項目,層層分包坐地分成。營改增會倒逼企業索取進項的專項增值稅發票,層層分包的模式將難以為繼。
2、對於企業控製成本提升難度。
全面營改增後,建築業稅率由3%營業稅上升到1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徵收3%增值稅),單看稅率在四大行業中漲幅最大,雖然稅基由營業額轉變為增值額(即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產生大量抵扣,但仍對於企業控制稅務成本提出了很大的挑戰。
3、使建築企業投標工作變得復雜化。
如投標書的編制中有關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施工中,編制標書中很難准確預測成本費用能夠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建設單位招標概預算編制將發生重大變化,相應的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編制也應按新標准執行,對外發布的公開招標書內容也要有相應的調整。
4、引起企業資產負債率上升。
由於建築施工企業購置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存貨成本和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扣除進項稅額,這樣,企業的資產總額將比沒有營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資產負債率上升。
5、稅制改革對聯營合作項目沖擊大。
在施工企業內部,聯營合作項目普遍存在,聯營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規企業,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虛設,采購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賃的機械設備和設施料基本沒有正式的稅務發票,也沒有索取發票的意識。
但在增值稅下,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如果聯營合作項目在采購、租賃、分包等環節不能取得足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增值稅進項稅額就很小,可抵扣的稅款較少,造成實際稅負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