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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治安消防

發布時間:2021-02-24 15:30:44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什麼單位負責

施工現場消防安來全由施工總承包單源位負責。

建築施工企業應建立健全哪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全集

第一章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企業法人代表的安全生產職責
二,企業技術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現
三.企業主管生產負責伯安全生產職現
四.總工程師的安全生產職責
五、總會計師的安全生產職責
六、工會主席的安全生產職責
七、項目經理的安全生產職責
八、項目工程技術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九,工長、施工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一、外包隊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二、木工班長的安全生產職現
十三.泥工班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四,電焊班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五、電工班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六、鋼筋工斑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七、架子工班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八,安裝班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十九.機械作業班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二十、倉庫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章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生產計劃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二、技術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三、機械動力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四、勞動、勞務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五、材料采購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章崗位安全生產制度
一、預算員安全生產制度
二、質量員安全生產制度
三、機管員安全生產制度
四、材料員安全生產制度
五、勞資員安全生產制度
六、會計員安全生產制度
七、合同管理員安全生產制度
八、安全員安全生產制度
九、計劃員安全生產制度
十、財會員安全生產制度
十一、統計員安全生產制度
十二、施工員安全生產制度
十三、定額員安全生產制度
十四、資料員安全生產制度
十五,試驗員安全生產制度
十六、測量員安全生產制度
十七、機械員安全生產制度

第四章一般工種崗位安全生產制度
一,泥工安全生產制度
二、混凝土工安全生產制度
三,鋼筋工安全生產制度
四、瓦工安全生產制度
五、防水工安全生產制度
六、普通工安全生產制度
七、油漆工安全生產制度
八、管道工安全生產制度
十、水暖工安全生產制度

第五章特種作業工種安全生產制度
一.爆破工安全生產制度
二、電焊工安全生產制度
三,塔式起重機駕駛工安全生產制度
四、橋墩式起重機駕駛工安全生產制度
五、卷揚機駕駛工安全生產制度
六、信號指揮工安全生產制度
七、電氣安裝工安全生產制度
八、電工安全生產制度
九、氣焊工,氣割工安全生產制度
十、汽車式起重機駕駛工安全生產制度
十一,施工外用電梯駕駛工安全生產制度
十二,架子工安全生產制度
十三,壓力容氣管理工安全生產制度
十四、通風與空調安裝工安全生產制度

第六章施工機構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制度
一、攪攔機工安全生產制度
二、鋼筋機械化工安全生產制度
三、翻斗車工安全生產制度
四、挖掘機工安全生產制度
五、蛙式打夯機工安全生產制度
六、木工機械工安全生產制度
七、推地機工安全生產制度
八、現場內機車駕駛工安全生產制度

第七章建築現場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
二.建築安裝工人安裝技術操作規程
三、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四、液壓滑動模板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五、建築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六、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七、插口架子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八、吊籃架子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九、橋式架子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十、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十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
十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十三、龍門架及進架物料提升安全技術規范
十四、建築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
十五、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
第八章安全生產教育管理制度
第九章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第十章有害作業勞動保護制度
第十一章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制度
第十二章工程隱患監控與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四章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制度
第十五章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防疫管理制度

⑶ 根據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⑷ 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開展哪些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築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為培訓的重點,對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培訓證書

⑸ 建築工地消防安全責任制

消防安全責任制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施工工地火災事故的發生,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7號)、《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8號)、《吉林省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標准。
本標准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針對施工進程的特點、採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合理。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除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和本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建設工程
依據消防法條文釋義修改,指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施工工地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堆放各種建築材料、設備的倉庫或堆場;施工工地現場工作人員辦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臨時性生活用建築物;施工作業區以及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的臨時變電所(配電箱)、乙炔發生器間、油漆間、木工間、電工間、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等。
辦公生活區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內,為施工工地現場工作人員提供辦公、生活、住宿等臨時性活動的區域。
施工作業區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內具體施工作業的活動區域
倉庫區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用於集中儲存物料、施工工具、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區域。

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一般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應與施工單位在訂立合同時明確雙方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責任。
對建築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責任應由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總承包單位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與分包單位逐一訂立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施工工地各責任單位應在編制生產計劃時,落實防火措施,並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預算。
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分包單位應當在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實施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宜參保火災公共責任險。
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將下列資料存檔備查:
1)施工現場平面圖,並標明各臨時建築物的使用性質;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地點及品種、數量清單;
3) 施工人員數量和住宿情況清單;
4)施工進度計劃;
5)防火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和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6)消防器材和滅火設備布置平面圖;
7)消防器材和其它滅火設施的配置清單;
8)其它需要存檔的資料。
4.2 建設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對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協調。
明確一名行政領導負責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施工單位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工地存在的火災隱患進行整改。
施工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施工工地實行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
對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應明確一名行政領導為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並明確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全面負責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分包單位應設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和火災危險性,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負責日常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協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組織制訂施工工地消防安全保衛方案及處置措施,研究和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檢查,將檢查情況匯總並逐級上報。
根據建設工程規模和火災危險性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動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電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項制度。
施工現場必須按照動用明火的范圍、時間和危險程度,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並嚴格履行動用明火的審批手續。
人員消防安全職責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按照消防責任人應對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施工工地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的崗位職責,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並在工地入口處設置消防組織架構圖,明確人員及聯系方式。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工程實施總承包的,應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申報:
1)高度超過50 m的建築工程;
2)單幢建築面積大於20000㎡的公共建築工程或商場部分面積大於10000㎡的商住樓建築工程;
3)總投資超過5000萬元的甲乙類廠房、裝置、儲罐和總投資超過1億元的其他工業廠房(不含土地費用,下同);
4)佔地面積大於1500㎡甲乙類倉庫和佔地面積大於12000㎡的丙類倉庫、物流中心;
5)軌道交通、隧道、大橋、碼頭等重大市政工程;
6)加油站、加氣站及加油加氣合建站;
7)佔地面積大於10公頃的總體工程;
8)經消防性能化設計或評估的特殊工程;
9)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建設工程消防審核意見書》的其他工程。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掌握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情況,保障建築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符合規定;
2)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制定符合本工程實際的滅火預案;
3)在編制施工生產計劃的同時,落實防火措施,並為工程項目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
4)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組織制定符合工程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4.4.5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針對工程特點,擬定施工工程消防計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確定防火重點部位,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審查分包單位的消防資格,確定分包單位的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組建分包單位義務消防隊;
3)組織施工工地人員和分包隊伍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有計劃地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滅火演練;
4)按照有關規定配置好施工工地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負責維修保養工作;
5)開展日常的消防安全檢查;負責對火災事故隱患的整改;
6)負責對明火作業的管理,嚴格落實三級動火制度,檢查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7)負責對分包隊伍的防火管理;
8)負責做好防火基礎資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文檔;
9)工程項目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6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負責對分包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管理,自覺遵守施工工地的各項消防安全規定;
2)服從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各項消防安全要求,並協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分包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3)對防火重點部位進行每日巡查;
4)對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效、無遮擋,特殊工種人員以及其他人員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等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防火檢查。
工程監理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在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能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5 施工工地的防火安全
一般規定
施工工地的平面布局應當以在建工程為中心,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材料堆放區、倉庫區及臨時生活辦公區、廢品集中站等區域。
施工現場各區域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l)鍋爐房、廚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業區應設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場或倉庫25米之外。
2氧氣、乙炔氣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應分別存放,做到一物一庫,且設置在施工作業區、生活辦公區25m之外。
3 施工工地宜設有消防車通道,寬度不得小於4米,保證臨警時消防車能停靠施救。
4 建築物高度超過24米時,施工單位應當落實臨時水源,設置高層臨時供水管網和具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當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滅火需要時,應增設臨時消防水箱。供消防用水的水泵的電源應單獨設置。
5 在建工程禁止作為施工和其他人員的住宿場所使用。
6 施工現場動力線與照明電源線必須分開設置,並配備相應功率的保險裝置,嚴禁亂接亂拉電氣線路。
7 施工工地應當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
8 施工工地應當配備必要的滅火器具,8kg滅火器每組不少於兩具,並應設置在醒目和便於取用的地方。
9 在施工工地建築內及建築物屋頂上製作防水層時,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並有專人看護。
10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產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氈、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應當天清理,禁止在施工工地焚燒。施工剩餘的油漆、稀料應集中存放在安全地點。
11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內禁止隨處吸煙。除倉庫區外,每區可以設置一個吸煙區,煙蒂應當丟入有水的煙缸內。
12 在施工工地的辦公生活區、施工作業區、倉庫區等具有火災危險的部位,應設置明顯的消防安全標識。
辦公生活區防火安全
1 施工工地生活區內搭建廚房等使用明火的房間不得與辦公、住宿混合,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h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選擇安全地點獨立搭建,層數不得超過2層,並落實專人負責用火、用電、用氣。
2 搭建的臨時辦公場所和宿舍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三級,且不宜超過2層,禁止搭建木板房。
3 不得在在建工程內搭建辦公場所和臨時住宿點。如果確有困難時,在建工程內設置的辦公場所和臨時住宿,應與施工作業區之間採取有效的防火分隔,並設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備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
4 高壓動力架空線下,禁止搭建臨時建築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5.2.5 搭建的臨時建築與現有建築的防火安全距離,應滿足現行防火規范的要求。成組布置的臨時建築物,每組不應超過10幢,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米。
5.2.6 臨時建築物內宿舍房間建築面積大於50平方米超過20人的,應當設置兩個安全出人口;臨時宿舍的窗不得用硬質材料封堵。
5.2.7 臨時宿舍位於兩個樓梯之間的房間,房門至疏散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25m;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房門至最近的疏散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12m。
5.2.8 臨時宿舍內應確保規范用電,不得使用大功率電器和亂拉亂接電線,應在每間宿舍採取一定的限流安全措施。
5.2.9 臨時生活區內的辦公、宿舍用房每100平方米配備兩具滅火級別不小於3A的滅火器。
5.3 施工作業區防火安全
5.3.1 施工工地動少作業區應執行「三級」動火審批制度和嚴格落實「一點一證一監護」的動火措施。
5.3.2 作業人員動用明火前,應當消除明火點周圍的可燃物,落實監護人員和監護措施,並配置必要的滅火器具。
5.3.3 高層建築的主體結構內動用明火進行焊割作業前,應當將供水系統安裝至明火作業層,並確保正常取水。
5.3.4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動用明火作業:
1)現場操作工沒有操作證;
2)在動用明火審批的范圍內未履行審批手續;
3)操作工不了解動用明火作業現場周圍情況的;
4)用可燃材料做保溫、冷卻、隔音、隔熱的部位,在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未採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5)作業現場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未做徹底清理或者未採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6)作業現場有可燃氣體、易燃液體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
7)交叉施工作業中,動用明火對其他施工設備和人員安全構成威脅;
8)散落的火星危及毗連或鄰近建(構)築物安全的;
9)有壓力或密閉的的管道、容器,現場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的;
10) 按有關規定禁止動用明火的。
5.3.5 電(氣)焊、切割的作業點應當遠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點周圍和下方應當落實防火措施,並指定專人現場監護。
5.3.6 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在儲存和使用中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同置一車或同存一庫,氣瓶應有防震圈、防護帽,使用時配備完好的表具和氣管,存放或使用時不準卧放。
2)兩者的存放距離不得小於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小於5m,距明火處不應小於10m。
5.3.7 使用有機溶劑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氣體產生的施工工地,應當通風良好。自然通風條件不好的施工工地,應當安裝機械通風設備後方能施工。
5.3.8 施工工地木操作間必須按照規定設置,禁止將切割機等存放在木工間內。
5.3.9 施工工地架設臨時線路和電器設備的安裝、維修等作業必須由電工進行,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
5.3.10 施工工地不準私接亂拉臨時線,不準架設裸導線,不準直接用導電材料綁扎在金屬支架上,不準用銅絲或其他金屬材料替代保險絲。
5.3.11 施工工地使用的大功率鎬燈(太陽燈),整流器必須加裝防護罩,安放部位安全牢靠,避免與易燃物直接接觸。禁止使用燈具烘烤衣物和取暖。
5.3.12 施工工地禁止使用電爐、煤油爐和熱得快等。嚴格控制非生產使用電加熱器。
5.3.13 施工工地應確保消防車通道的暢通,對防火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5.3.14 大型公用建築商業內裝修時,應設專業安全員管理巡視,封閉管理,與裝修層連同部分管道井用不燃材料封閉,並設有專用安全疏散通道。
5.3.15 施工工地必須使用阻燃安全網。
5.3.16 對於建築外保溫系統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保溫材料進場後,應遠離火源。露天存放時,應採用不燃材料完全覆蓋。
2)需要採取防火構造措施的外保溫材料,其防火隔離帶的施工應與保溫材料的施工同步進行。
3)可燃、難燃保溫材料的施工應分區段進行,各區段應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並宜做到邊固定保溫材料邊塗抹防護層。未塗抹防護層的外保溫材料高度不應超過3層。
4)幕牆的支撐構件和空調機等設施的支撐構件,其電焊等工序應在保溫材料鋪設前進行。確需在保溫材料鋪設後進行的,應在電焊部位的周圍及底部鋪設防火毯等防火保護措施。
5)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溫材料上進行防水材料的熱熔、熱粘結法施工。
6)施工用照明等高溫設備靠近可燃保溫材料時,應採取可靠的防火保護措施。
7)聚氨酯等保溫材料進行現場發泡作業時,應避開高溫環境。施工工藝、工具及服裝等應採取防靜電措施。
8)施工現場應設置室內外臨時消火栓系統,並滿足施工現場火災撲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9)外保溫工程施工作業工位應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
5.3.17 對於建築外保溫系統的日常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與外牆和屋頂相貼鄰的豎井、凹槽、平台等,不應堆放可燃物。
2)火源、熱源等火災危險源與外牆、屋頂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並應加強對火源、熱源的管理。
3)不宜在採用外保溫材料的牆面和屋頂上進行焊接、鑽孔等施工作業。確需施工作業的,應採取可靠的防火保護措施,並應在施工完成後,及時將裸露的外保溫材料進行防護處理。
4)電氣線路不應穿過可燃外保溫材料。確需穿過時,應採取穿管等防火保護措施。
5.4 倉庫區防火安全
5.4.1 在建工程內禁止設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
5.4.2 使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數量較多的施工工地,應當選擇安全合適的地點設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
5.4.3 施工所需存放量不超過100公斤的少量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可以設置在在建工程地面以上的部位,但應當採取分隔措施,與其它部位進行防火分隔並設置明顯的標記和禁止明火標志。
5.4.4 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可燃材料堆場、廢品集中站及施工作業區等處應設置明顯的禁煙標志。
5.4.5 臨時油漆間、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等每30平方米應配置兩具滅火級別不小於4B的滅火器。

6火災隱患整改
6.1 一般規定
6.1.1 施工工地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消防安全責任人為火災隱患整改第一責任人,提供人員、場地、資金等資源,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人員、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逐級上報至消防安全責任人。未能及時整改火災隱患的個人或部門,施工單位應根據相關獎懲措施對責任人進行懲罰。
6.1.2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應當在整改後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
6.1.3 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當採取確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災發生的措施。
6.2 整改措施
6.2.1 發現下列火災隱患,消防責任人應責成有關人員立即改正,並做好記錄:
1)違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違章使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大功率電熱器具的;
3)違反規定在施工工地吸煙、亂扔煙頭、火源的;
4)違章動用明火、進行電(氣)焊的;
5)不按照施工工藝流程安全操作規程操作的;
6)佔用消防安全通道的。
6.2.2 對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員,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立即進行整改,並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範措施。
6.3 火災隱患預防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根據火災隱患原因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提交消防安全管理人,防止同類隱患的再發生。

7 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7.1 一般規定
7.1.1 施工工地消防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等必須持證上崗。
7.1.2 施工現場可以通過張貼圖畫、消防宣傳板報、設置消防角、消防專欄等多種形式因地制宜地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做好記錄。
7.1.3 施工工地應當對防火重點崗位的工人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7.1.4 消防培訓程序、培訓內容應考慮不同層次、不同崗位的需求。
7.2 培訓內容
7.2.1 施工工地進行的消防安全培訓時應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工地的火災危險性和重點防火部位及保護措施;
3)基本消防設施(供消防用水的水泵)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熟悉本工地的滅火預案。
7.2.2 施工工地的培訓人員范圍:
1)消防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
2)工地防火重點崗位人員;
3)消防設施的工程維修人員;
4)特殊工種崗位人員。
8 滅火和應急預案
8.1 一般規定
8.1.1 施工工地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演練,以減少火災危害。
8.1.2 滅火和疏散預案應包括組織機構、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8.1.3 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8.1.4 演練前應通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防止發生意外混亂;演練結束,應總結問題,做好記錄,針對存在的問題,修訂預案內容。
8.2 具體內容
8.2.1 滅火和應急疏散組織機構應包括下列組織:
1)指揮員:公安消防隊到達之前指揮滅火和應急疏散工作;
2)滅火行動組: 按照預案要求,及時到達現場撲救火災;
3)通信聯絡組:報告火警,迎接消防車輛,與相關部門聯絡,傳達指揮員命令;
4)疏散引導組:維護火場秩序,引導工人疏散;
5)安全防護救護組:救護受傷人員,准備必要的醫葯用品;
6)其它必要的組織。
8.2.2 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要點:發現火警,通知附近工人撤離,立即向「119」報火警;同時,向工地各級消防安全主管報告。
8.2.3 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要點:迅速從疏散樓梯有序疏散:盡量不要利用電梯疏散。
8.2.4 撲救初期火災的程序和措施要點:火場指揮員組織人員,利用滅火器材迅速撲救,視火勢蔓延的范圍,就近利用水源,協助消防人員做好撲救火災工作。
8.2.5 通訊聯絡、安全防護的程序措施要點:按預定通信聯絡方式,保證通信聯絡暢通。准備必要的醫葯用品,進行必要的救護,並及時通知醫護人員救護傷員。
8.2.6 善後處置程序要點:火災撲滅後,尋找可能被困人員,保護火災現場,配合公安消防機構開展調查。

9 火災事故處理
9.0.1 施工工地發生火災時,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警,並按照滅火和疏散預案,迅速組織疏散人員搶救物資,撲救火災。
9.0.2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為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條件。
9.0.3 火災撲滅後,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的有關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原因。
9.0.4 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9.0.5 火災發生後,應當對事故發生因素進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整改對策,對有關責任者應當進行追查處理,教育全體工人。

10 法律責任
10.0.1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的行為,有關單位應當立即改正。
10.0.2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應當在整改後,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整改情況應當加蓋單位公章並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簽名。
10.0.3 違反本標準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⑹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標准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標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規范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落實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增強員工消防安全素質,提高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災的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 本標准適用於本市境內所有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內裝修等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北京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是指檢查和整改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四條 依照本標准開展「四個能力」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第五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並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防火工作人員每日應對施工現場進行防火巡查。
第七條 施工單位及其內設部門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二)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臨時消防車道是否暢通;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是否完好有效;
(五)倉庫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規則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與演練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八)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八條 施工現場開展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二)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現場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時清理;
(四)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作業;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九條 因施工需要進行電、氣焊切割作業時,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到場監護,並進行下列內容的防火檢查:
(一)是否辦理動火許可證,並且在指定的地點、時間內進行動火作業;
(二)動火操作人員是否具備動火資格,動火監護人是否在位;
(三)是否已經對用火地點周圍的易燃、可燃物進行了清除,並配備了滅火器具;
(四)電、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氣、氧氣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點是否符合規定;
(五)動火期間的滅火應急措施是否落實。
第十條 施工人員宿捨不得設置在建設工程內,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設,宿舍區的消防安全要指定專人負責,並進行下列內容的防火檢查:
(一)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二)設置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是否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四)是否制定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章 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定期進行消防演練,建立由施工人員參加的義務消防隊。
第十二條 施工人員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呼救並撥打「119」電話報警,起火部位現場人員應當於1min內形成滅火第一戰鬥力量,在第一時間內採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施工人員利用現場消火栓、滅火器等器材滅火;
(二)施工現場看護人員應通過對講機等通訊設備通知施工單位值班人員後,參加滅火和疏散工作;
(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員負責引導疏散。
第十三條 火災確認後,施工單位應當於3min內形成滅火第二戰鬥力量,及時採取如下措施:
(一)通訊聯絡組按照滅火和應急預案要求通知預案涉及的人員趕赴火場,與公安消防隊保持聯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人員;
(二)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利用本單位的消防器材、設施撲救火災;
(三)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引導現場人員疏散;
(四)現場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持火場秩序。
第四章 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員應根據施工階段情況實時熟悉現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應急疏散預案要求,定期組織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現場實際,配備相應的火場疏散逃生裝備、器材。
第十七條 火災發生時,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
第十八條 火災無法控制時,施工單位火場總指揮應及時通知所有參加救援人員撤離。
第五章 自我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內容:
(一)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職責;
(二)施工現場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確定專兼職消防宣傳教育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具備宣傳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應在明顯部位懸掛或張貼消防宣傳標志。
第二十二條 施工人員上崗前,應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崗位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施工期間應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通過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員工應達到如下要求:
(一)掌握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二)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知道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自己的職責;
(四)掌握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自救逃生、會引導他人疏散。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自身特點設置以下消防安全標志或圖示:
(一)消防設施標志。如:在消防設施、器材附近適當位置,用文字或圖例標明名稱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標志。如:在顯著位置設置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三)警示性標志。如:在危險場所或重點部位設置禁止性標志。
第六章 達標驗收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驗收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組織驗收人員對施工單位進行檢查;
(二)查看防火檢查、防火巡查及火災隱患整改記錄;
(三)隨機設定起火點,檢查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及撲救初起火災的情況;
(四)隨機抽查單位員工消防安全知識掌握情況;
(五)檢查單位防火檔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記錄等檔案資料。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不達標: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許可或備案,擅自施工的;
(二)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三)沒有組織開展防火檢查、防火巡查或發現火災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
(四)沒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或沒有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的;
(五)沒有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或隨機抽查員工回答准確率低於80%的。

⑺ 最新消防法 關於建築方面的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第十八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第二十六條
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准。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九條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後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准設計、施工的; (二)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准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建築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六十一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於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依法對使用者予以處罰外,應當將發現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情況通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及時查處。
第六十六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第六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前款規定的機構出具失實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第七十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其中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需要傳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在整改後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強制執行。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並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機關等部門實施。

第七十三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二)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於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三)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第七十四條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另外還有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以及本省或者直轄市《XXX消防條例》

⑻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誰負責

是由建築施工安全員負責的。

建築施工安全員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有關法規、標准、和規定,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等。

2、努力學習並且掌握各種安全生產業務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3、要經常深入基層,了解各單位施工和生產情況,指導協調基層專業人員的工作方法。深入現場檢查,監督工作人員,嚴格執行安全規程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如果遇到有嚴重險情,有權暫停生產,報告領導處理。

4、參與對項目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核,並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服務。

5、參加安全檢查,負責記錄,總結和簽發事故隱患通知書等工作。

6、認真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並協助領導貫徹落實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安全措施,改進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

7、 協助並配合部門技術負責人,一起做好對新工人教育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8、當發現有違反安全施工行為或者安全隱患時可立即勒令停止作業並報告上級領導或部門。

(8)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治安消防擴展閱讀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⑼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的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有( )。

正確答案為:B,D,E選項
答案解析: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內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容質量和安全責任:(1)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2)查驗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及裝修材料的質量,……(3)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故選項B,D,E正確。參見考試用書2Z20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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