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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司與實際施工人協議

發布時間:2021-02-24 16:56:06

1. 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的「實際施工人」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該條款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賦予實際施工人以訴權,維護了實際施工人利益,體現了對農民工權益的特殊保護。

「實際施工人」的認定:

司法實踐中,實際施工人包括五類:

1、轉包的承包人

2、違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的承包人

4、超越資質等級及沒有資質而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2. 如何理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實際施工人」

《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專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屬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孩范粉既莠煥瘋唯弗瀝、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自然人不具備作為建設工程承包主體的資格,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無效的。

3. 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先簽訂《合作協議》,由實際施工人運作承包人(有資質)中標,但中標後

這句話涉及的主體有三方:發包人、承包人、實際施工人。他們之間的關系一般情況下是這樣版的:權發包人將一個工程交給承包人承包建設,承包人又將該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建設。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因合同產生的糾紛只能找該合同的相對方承擔責任,即實際施工的工程款只能向承包人要,不能向發包人要,因為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沒有合同,也就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但是,「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就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承包人欠付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實際施工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支付,但發包人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受到兩個方面限制:一是發包人必須欠承包人工程款,二是發包人向實際施工人支付的數額不超過發包人欠承包人工程款數額,實際施工人提出的超出的部分,發包人無須承擔責任。

4. 實際施工人與實際施工人能簽訂工程轉包協議嗎

個人是不能簽定施工總承包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對從業資格進行了嚴格專的規定屬
第十二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5.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實際施工人如何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的定義,實際施工人版是指無效合同的權承包人,如轉承包人、違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沒有資質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司法實踐中,應嚴格審查實際施工人是否與發包人全面實際的履行了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並形成了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此時轉承包人、違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已經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與發包人形成事實上的合同關系。在成立事實上合同關系的情況下,才能准許轉承包人、違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作為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訴訟。

6. 建築公司與我個人簽訂工程施工協議合法嗎

建築公司必須與施工隊簽訂工程施工協議,目的出現糾紛責任明確。完全符合合同法。

7. 關於建築公司和項目承包人簽訂的項目內部承包協議是否有效

你的情形屬於不具有從事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以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建設工程,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當參照合同約定確定工程價款。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可予支持。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范圍限於建設工程的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用於建設工程的墊資等實際支出的費用。建設工程已經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建設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經解除的,為解除之日起六個月。

8. 建築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有效嗎

建築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無效。

從事建築工程的承包人必須具備主要資質條件,即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和建築業從業資格,才能作為建築工程的承包人,顯然不允許個人成為承包商。

承包人未取得或者超過施工合同約定的資質等級的、企業法人、無資質的實際施工單位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名稱。施工項目必須無招標投標或中標無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損失。

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無效,但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如果承包商要求按照合同協議支付項目價格,應予以支持。合同無效後不能返還的,只能折價賠償。折價補償的標准和份額的核心是根據已經發生的實際成本計算。

(8)建築公司與實際施工人協議擴展閱讀:

建築資質標准:

1、取得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可承擔本類別各等級工程施工總承包、設計及開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

2、取得房屋建築、公路、鐵路、市政公用、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3、取得房屋建築、礦山、冶煉、石油化工、電力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4、特級資質的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9. 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專業施工協議有效嗎

抄公司與個人簽訂的襲專業施工協議,要具體分析,一般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十三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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