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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關於建築施工場所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1-02-24 19:02:23

⑴ 國家消防法對公共場所(演出場所)的消防安全有哪些規

樓主
根據家2005頒布《來高層民用建築設自計防火規范》4.1.5A條規定
4.1.5A 高層建築內歌舞廳、卡拉0K廳(含具卡拉0K功能餐廳)、夜總、錄像廳、放映廳、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外)、游藝廳(含電游藝廳)、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簡稱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應設首層或二、三層;宜靠外牆設置應布置袋形走道兩側盡端其容納數按錄像廳、放映廳1.0/m2其場所0.5/m2計算面積按廳室建築面積計算;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低於2.00h隔牆1.00h樓板與甚場所隔牆必須門應設置低於乙級防火門
必須設置其樓層尚應符合列規定:
4.1.5A.1 應設置二層及二層設置層層面與室外入口坪高差應於10m;
4.1.5A.2 廳、室建築面積應超200m2;
4.1.5A.3 廳、室口應少於兩廳、室建築面積於50m2設置口;
4.1.5A.4 應設置火災自報警系統自噴水滅火系統
4.1.5A.5 應設置防煙、排煙設施並應符合本規范關規定
4.1.5A.6 疏散走道其主要疏散路線面或靠近面牆應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
希望樓主所幫助謝謝

⑵ 消防法第十三條什麼工程必須驗收,什麼工程只需備案

第十三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後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建築總面積大於2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築總面積大於1.5萬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築總面積大於1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築總面積大於2500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築總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築總面積大於500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第十四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後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築面積大於4萬平方米或者建築高度超過50米的公共建築;
(四)國家標准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築;
(五)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六)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二十四條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7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或者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業務受理場所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或者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應當分別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備案申報表、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及施工許可文件復印件或者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合格文件復印件。

⑶ 新《消防法》對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有什麼新規定

第十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⑷ 施工現場防火有哪些規定

(1)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的主要職責。

(2)施工現場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項目、定人員、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並組織力量撲救。

(4)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相關人員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未採取防範措施不放過),在火災事故發生後,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並積極落實防範措施。

(5)施工單位在承建工程項目簽訂的「工程合同」或安全協議中,必須有防火安全的內容,會同建設單位搞好防火工作。

(6)各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都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7)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例如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8)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並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9)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確保完整好用。

(10)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鋪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11)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2005),加強用電管理,以防發生電氣火災。

(12)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依照不同等級動火作業執行審批制度。

(13)古建築和重要文物單位等場所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手續上報審批。

⑸ 新消防法規定的 人員密集場所有什麼具體范圍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50016--2006 5.3.15條文解釋,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主要指:設置有同一時間內聚集人數超過50人的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築。

如賓館、飯店,商場、市場,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的展覽廳,證券交易廳,公共娛樂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和集體宿舍,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的候車、候船、候機廳(樓)等

拓展資料:

「完善應急救援機制」 ,這是黨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考慮公安消防部隊在現役體制、器材裝備、訓練管理等方面的優勢,以及近年來公安消防部隊應急救援工作成效顯著,特別是在汶川特大地震災害救援中的突出作用,新《消防法》進一步加強了公安消防部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及必要的保障措施,與98年《消防法》相比,主要體現為:

  1.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技術人才培養,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2.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3. 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依照國家規定參加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或者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

  4. 趕赴應急救援現場的消防人員、調集的消防裝備和物資,需要鐵路、水路或者航空運輸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運輸。

  5. 《消防法》還規定,對因參加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給予相應的醫療、撫恤資金。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標准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標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規范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落實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增強員工消防安全素質,提高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災的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 本標准適用於本市境內所有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內裝修等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北京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是指檢查和整改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四條 依照本標准開展「四個能力」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第五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並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防火工作人員每日應對施工現場進行防火巡查。
第七條 施工單位及其內設部門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二)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臨時消防車道是否暢通;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是否完好有效;
(五)倉庫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規則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與演練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八)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八條 施工現場開展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二)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現場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時清理;
(四)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作業;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九條 因施工需要進行電、氣焊切割作業時,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到場監護,並進行下列內容的防火檢查:
(一)是否辦理動火許可證,並且在指定的地點、時間內進行動火作業;
(二)動火操作人員是否具備動火資格,動火監護人是否在位;
(三)是否已經對用火地點周圍的易燃、可燃物進行了清除,並配備了滅火器具;
(四)電、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氣、氧氣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點是否符合規定;
(五)動火期間的滅火應急措施是否落實。
第十條 施工人員宿捨不得設置在建設工程內,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設,宿舍區的消防安全要指定專人負責,並進行下列內容的防火檢查:
(一)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二)設置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是否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四)是否制定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章 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定期進行消防演練,建立由施工人員參加的義務消防隊。
第十二條 施工人員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呼救並撥打「119」電話報警,起火部位現場人員應當於1min內形成滅火第一戰鬥力量,在第一時間內採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施工人員利用現場消火栓、滅火器等器材滅火;
(二)施工現場看護人員應通過對講機等通訊設備通知施工單位值班人員後,參加滅火和疏散工作;
(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員負責引導疏散。
第十三條 火災確認後,施工單位應當於3min內形成滅火第二戰鬥力量,及時採取如下措施:
(一)通訊聯絡組按照滅火和應急預案要求通知預案涉及的人員趕赴火場,與公安消防隊保持聯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人員;
(二)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利用本單位的消防器材、設施撲救火災;
(三)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引導現場人員疏散;
(四)現場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持火場秩序。
第四章 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員應根據施工階段情況實時熟悉現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應急疏散預案要求,定期組織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現場實際,配備相應的火場疏散逃生裝備、器材。
第十七條 火災發生時,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
第十八條 火災無法控制時,施工單位火場總指揮應及時通知所有參加救援人員撤離。
第五章 自我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內容:
(一)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職責;
(二)施工現場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確定專兼職消防宣傳教育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具備宣傳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應在明顯部位懸掛或張貼消防宣傳標志。
第二十二條 施工人員上崗前,應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崗位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施工期間應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通過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員工應達到如下要求:
(一)掌握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二)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知道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自己的職責;
(四)掌握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自救逃生、會引導他人疏散。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自身特點設置以下消防安全標志或圖示:
(一)消防設施標志。如:在消防設施、器材附近適當位置,用文字或圖例標明名稱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標志。如:在顯著位置設置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三)警示性標志。如:在危險場所或重點部位設置禁止性標志。
第六章 達標驗收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驗收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組織驗收人員對施工單位進行檢查;
(二)查看防火檢查、防火巡查及火災隱患整改記錄;
(三)隨機設定起火點,檢查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及撲救初起火災的情況;
(四)隨機抽查單位員工消防安全知識掌握情況;
(五)檢查單位防火檔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記錄等檔案資料。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不達標: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許可或備案,擅自施工的;
(二)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三)沒有組織開展防火檢查、防火巡查或發現火災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
(四)沒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或沒有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的;
(五)沒有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或隨機抽查員工回答准確率低於80%的。

⑺ 消防法規定建設工程的消防應符合什麼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

《消防法》規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內術標准。建設容、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第九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2、第十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3、第十一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4、第十二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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