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商獨資企業的注冊和備案需要經過那些部門
1.我們是一家在BVI設立的外國公司,現擬在上海建立一個租賃公司,請問,需要經過公證認證的以下文件是不是可以由投資方的董事去香港找一家律所進行公證認證? 1、設立證明 2、持續證明 3、股東名冊 此外,是否還需要我們的母公司的設立證明復印件? 謝謝
日盛答:需經英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英國領館認證。或者到與BVI和我國均有外交關系的國家公證認證。只需要BVI公司的開業證明等,不需母公司的。
2.外商獨資投資企業設立所需提交文件的一些疑惑之處?
想詢問一下外商獨資投資企業設立所要提交的文件中: 1、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需要公證和認證嗎?還是只需要公證? 2、關於需要遞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這一項,是否需要遞交總經理的相關文件?
身份證明復印件是否就是指護照身份證,同時由於該投資企業沒有建監事會,是否可以不遞交監事的相關證明? 3、關於需要遞交住所使用證明這一項,是否需要租賃合同的原件,還是僅僅需要租賃合同的復印件就可以?謝謝!
日盛答:1、需公證和認證。 2、身份證復印件和護照復印件都可,經理需備案,無監事可不備案。 3、需租賃合同原件。
3.外商獨資企業可否不設董事會?
擬設立一外商獨資企業,由單一母公司投資。現欲不設立董事會,直接聘任總經理,由總經理對母公司負責。在現行法律下是否可行?如是,公司設立程序及所需要提交的材料,與普通設立董事會的外商獨資企業分別有什麼不同?謝謝!
日盛答:不可行。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但必須設執行董事。
4.投資方文件的公證認證?
我們是一家在BVI設立的外國公司,現擬在上海建立一個租賃公司,請問,需要經過公證認證的以下文件是不是可以由投資方的董事去香港找一家律所進行公證認證? 1、設立證明 2、持續證明 3、股東名冊 此外,是否還需要我們的母公司的設立證明復印件? 謝謝
答:需經英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英國領館認證。或者到與BVI和我國均有外交關系的國家公證認證。只需要BVI公司的開業證明等,不需母公司的。
5.請問現在是否還接受外商在上海成立辦事處?
請問現在是否還接受外商在上海成立辦事處
答:外商投資企業辦事處不需工商登記。
6.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變更需要提交什麼資料?
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變更需要提交什麼資料?
公司名稱:輝煌(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天寧路88號! 我想咨詢一下,公司董事會成員變更的話都需要向工商局提交那些資料,希望早日得到您的回復.謝謝!
日盛答:董事備案 (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IC 卡(電子營業執照); ( 3 )董事任免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 4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7.外資企業在滬注冊登記所需材料?
希望提供外資企業在滬注冊登記所需准備的材料.
日盛答:( 1 ) 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 2 ) 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 3 ) 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復印件; ( 4 ) 批准證書副本(一); ( 5 )住所使用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和產權證復印件); ( 6 )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 7 )董事會名單以及董事會成員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職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 8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註:①相關文件如用外文書寫,須提交由翻譯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譯的中文翻譯件。 ②相關文件如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提交授權書。 ③上述文件如未註明為復印件的,均須提交原件;上述文件註明為復印件的,應加蓋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⑵ 收購外資企業需要經過哪些部門審批
你公司是上海的一家外資公司,被收購公司也是上海的一家外資公司。那麼被收專購公司被你公司收購後,就屬不算是一家外資公司了。需要經過1、商務委繳銷被收購公司的批准證書、2、工商局3、代碼中心4、稅務局、5統計局變更6、財政局繳銷財政證 被收購公司需要資產評估報告和審計報告的。其他的就是關於股權轉讓協議、債務債權說明、員工安置計劃、申請報告
⑶ 外資企業單位注冊登記是哪個部門
1、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向行業主管部門辦理
外商投資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行業的,應通版過行業主管部門的權前置審批,取得行業主管部門關於同意設立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如外商投資船舶運輸行業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外商投資電信領域需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批准
2、外經貿部門審批
向商務部或地方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
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3、工商登記
向主管工商局辦理
取得企業營業執照及電子營業執照。
⑷ 建設部關於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中有關資質管理的實施辦法的建設部關於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
(2003年4月8日建設部建市[2003]73號發布)
為貫徹實施《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部令第113號)(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依法頒發給下列取得中國企業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
1、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建築業企業。
2、外國投資者和中國投資者通過共同出資或合作方式設立的建築業企業。
3、已經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新設立建築業企業或購買其他建築業企業投資者股權後的企業。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不頒發給外國企業以及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依據:《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13號)、《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辦建[2001]24號)、《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建建[2001]82號)以及有關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
1、新設立的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並設一年的暫定期。
2、已經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新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除具備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規定條件外,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直接申請二級及二級以上建築業企業資質。
(1)根據《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32號),於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建設部、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國企業資質證書或承包工程批准證書。
(2)申請外資建築業企業資質,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工程承包業績滿足所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要求的工程承包業績標准;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建築業企業資質,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工程承包業績與中方合營者的工程承包業績總和應當滿足所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要求的工程承包業績標准。
3、外國企業投資入股內資建築業企業,企業性質變更為中外合資經營建築業企業或中外合作經營建築業企業,企業資質按照其實際達到的標准重新核定。
4、外國企業收購內資建築業企業,企業性質變更為外資建築業企業,企業資質按照其實際達到的標准重新核定。
5、規定實施前,已經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建築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築業企業由於注冊資本金達不到原建設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頒布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若干規定》(建建[1995]533號)要求的,規定實施後,可以申報相應級別的建築業企業資質。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聘用外國服務提供者為本企業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在申報企業資質時應當出示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
1、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聘用外國服務提供者為本企業的企業經理,外國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並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2、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聘用外國服務提供者為本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外國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相當於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規定的技術職稱要求條件。
3、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聘用外國服務提供者為本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具有大學本科或以上學歷,並具有10年以上從事本專業工作經驗的,在企業申報資質時,可以按照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申報;具有大學專科或以上學歷,並具有5年以上從事本專業工作經驗的,在企業申報資質時,可以按照具有中級職稱的人員申報。
4、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聘用外國服務提供者為本企業項目經理,符合以下條件,並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的,可以在企業申報資質時由資質管理部門認可其具有相應級別項目經理資格。
(1)外國服務提供者作為一級項目經理資格申報的,應當擔任過一個一級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工程項目,或兩個二級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2)外國服務提供者作為二級項目經理資格申報的,應當擔任過兩個工程項目,其中至少一個為二級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3)外國服務提供者作為三級項目經理資格申報的,應當擔任過兩個工程項目,其中至少一個為三級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根據本條規定認可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作為本公司項目經理的人數,不得超過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中規定的項目經理人數的三分之一。
5、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聘用外國服務提供者為本企業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每人每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3個月。 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10月1日,為同時實行建設部令第32號和《規定》的過渡期。在此過渡期內,資質管理部門隨時受理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資質申請。
2003年10月1日以後,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資質申請按照內資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受理時間安排統一進行。 根據《規定》第二十六條,在2003年10月1日之前,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仍然按照原建設部令第32號《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1、已經取得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書的外國企業,仍可以根據《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要求,繼續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包括繼續承包未完成的經批準的建設工程,繼續申請擴大工程承包地域,繼續申請資質證書延期。
2、沒有取得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書的外國企業,仍可以根據《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申請外國企業資質證書。
3、在2003年10月1日以後,資質管理部門不再受理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資質申請,不再辦理資質延期以及擴大工程承包地域的審批。在此日期之前簽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期或實際履行期延續到2003年10月1日以後的,外國企業仍可以繼續完成該工程。
⑸ 設立外資企業需軍事部門批准嗎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類型: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按照投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
3、外資企業。企業全部資本均為外商出資和擁有。包括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二、由於設立企業經營范圍的不同,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獲得批准證書或者營業執照時,可能會有不同的前置審批程序。
1、在向經發局申請辦理批准證書前,對於某些從事特殊行業的企業,需要獲得其他部門的前置審批,例如:經營圖書、期刊及音樂製品批發零售需要取得省級新聞出版部門的批准;從事演出場所經營,需要先獲得省文化廳、國家文化部頒發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生產型企業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獲得環保局的批復意見;
2、在向工商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前,根據從事業務性質的不同,會需要不同的材料,例如:餐飲服務許可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進出口商品目錄、商業企業信息備案表等。
三、凡手續完備、證件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准予設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國家工商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辦事)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凡手續完備、證件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內辦理完畢:
1、名稱預先登記,10個工作日;
2、開業、變更、延期、注銷登記,30個工作日。
⑹ 請問外資企業設立需要哪些程序
注冊外資獨資公司WOFE
一、外資注冊獨資公司WOFE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表
2、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外資企業僅需提供章程)
3、投資各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外方個人投資的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及資信證明復印件
4、中方投資者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提交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或備案材料
5、投資方董事人員委派書及董事成員身份證復印件
6、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7、生產經營場所購置證明或租賃合同(附產權證)
8、法定代表人委託授權簽署文件的委託授權書
二、外資注冊獨資公司WOFE流程
1.材料准備;
2.名稱核准;
3.商務部門審批;
4.工商局審批;
5.備案;
6.刻制公司印章;
7.質量技術監督局簽發《組織機構代碼證》;
8.國家稅務局及地方稅務局稅務登記;
9.外匯管理局審批;
10.客戶根據外匯管理局審批批準的銀行進行資本金賬戶開戶
11.根據章程規定打入注冊資金;
12.財政局備案;
13.統計局備案;
14.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15.北京市工商局換取正式營業執照;
三、
⑺ 外商在上海投資設立公司可能涉及哪些政府部門
在上海市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除國家規定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以外,均由市外資委及其授權的浦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外高橋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區、縣人民政府,市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構)審批。
1、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項目和需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的其他項目,由市外資委會同有關部門初審後,轉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
2、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位於浦東新區內的,由浦東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批,位於外高橋保稅區內的由外高橋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批;限制乙類項目,需經市外資委會同有關部門初審後轉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位於市級工業區內,屬於鼓勵類項目,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審批。
3、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允許類項目,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局負責審批。
4、除上述第1、2、3項外的其他項目,由市外資委負責審批。
(一)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程序
1、編報項目建議書
中方或外方投資者可以通過各種途徑選擇合資(合作)者,在了解合資(合作)者的業務范圍和資信狀況、確定合作意向後,由中方投資者編寫項目建議書,報審批機關審批。審批機關在收到項目建議書及其附件之日起的20日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項目建議書批准後,中、外投資者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名稱登記。
2、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
中外投資者應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就合資(合作)經營項目有關的市場、資金、技術、工藝、設備、原材料(零部件)、選址、環保、勞動保護、消防、基礎設施配套、銷售、經濟效益、外匯平衡等事項進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編制可行性報告。有困難的問題可提請審批機構協調解決。
3、報送合同、章程
中外投資者在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同時,可起草合同、章程。由中方投資者報送審批機關審批。審批機關在收到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合同、章程及其附件之日起的30日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4、辦理企業代碼
憑合同、章程批准文件,向市企事業社團統一代碼標識辦公室申領企業代碼。
5、申請頒發批准證書
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合同、章程批准後,由中方投資者向審批機構申領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審批機關在收到有關文件之日起在3日內,由市外資委及其授權的浦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外高橋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和區、縣人民政府頒發批准證書。
6、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中外投資者在領取被批准證書之日起在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凡市外資委負責審批的項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0日內簽發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資(合作)企業的成立日期。
(二)設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的程序
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應委託本市具有相應資格的咨詢代理機構辦理申請和報批等事項。
設立外資企業,參照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投資程序辦理。
⑻ 設立外資企業需審批哪些資料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抄申請應先到當襲地縣(區)外經貿部門初審後,報省商務廳審批。需提交材料包括: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表;
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投資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者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者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外方投資者授權代表的授權證明及投資各方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記及身份證明;
9、公司注冊地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
10、涉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須前置許可的,應提交文件前置許可材料。
(摘自商務廳網站)
⑼ 審批外商投資項目需要哪些程序
審批外商投資項目需要以下程序:
企業的立項與設立
(一) 合資、合作企業項目立項
項目建議書已不再是必須審批的內容,除報國務院有關部委審批項目、有基本建設內容項目或國家另有規定外,可不再單獨審批。如需審批項目建議書,則提供以下文件。
1. 中方投資者或有資格的代理機構報送的申請書(原件)。
2. 項目建議書(原件),主要內容:
(1) 中、外方投資者的基本情況;
(2) 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各方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3) 經營范圍、生產規模和國內外市場分析;
(4) 合資、合作年限;
(5) 擬引進技術的內容、條件;
(6) 主要原材料和配套件供應;
(7) 注冊地址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
(8) 職工人數和來源;
(9) 外匯收支預測;
(10) 經濟效益預測。
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以下附件:
① 合資、合作意向書(原件);
② 中方投資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及資信證明(原件);
③ 外方投資者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或者身份證件以及資信證明(原件);
④ 涉及配額、許可證項目的申請文件(原件);
⑤ 新建項目的用地規模、地形圖和用地落實情況。
3.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二) 合資、合作企業的設立
1. 中方投資者或有資格的代理機構報送的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 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3. 公司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原件)。
4.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三) 外資企業(通常稱外商獨資企業)項目立項和企業設立
1. 現階段需委託具有涉外咨詢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申請審批手續。
2. 申請立項和設立的程序,可比照合資、合作企業。
(四)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或改制
1. 股份公司的設立:
(1) 設立股份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 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3) 發起人協議(原件);
(4)招股說明書(限於募集方式)(原件);
(5)發起人近三年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限於募集方式);
(6)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7)發起人資產評估報告及其國資評估中心確認書;
(8)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及銀行資信證明;
(9)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0)股份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人員名單及其情況表;
(11)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2. 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股份公司:
(1)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股份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3)原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關於企業改制的決議(原件);
(4)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關於終止原合同、章程的決議(原件);
(5)原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評估報告和國資評估中心確認書;
(6)發起人(包括但不限於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協議(原件);
(7)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8) 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批准證書,最近連續三年的財務審計報告;
(9)發起人的工商營業執照及資信證明;
(10)股份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11)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2)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3. 股份公司(上市)的增資:
(1)股份公司增資和相應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請書(原件);
(2)董事會決議(原件)、股東大會決議(原件)及公證處有效證明(原件)、報紙公告;
(3)股份公司送、配股公告;
(4)章程修改書和修改後的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5)上年財務年報;
(6)原批准證書、工商營業執照;
(7)驗資報告;
(8)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五) 外商投資性公司的設立
1.
設立合資的投資性公司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設立獨資的投資性公司外國投資者簽署的外資企業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原件);
2. 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原件)、注冊登記證明和法人代表證明;
3. 外國投資者已在境內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和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4. 投資方近三年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5. 母公司擔保函(原件);
6. 房屋租賃協議或購房合同、房地產權證;
7.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8.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9.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託授權書(原件);
10. 委託依法設立的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申請手續的,應出具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託授權書(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