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好處有哪些
建築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也是解決就業的主戰場之一。我國建築業從業人員已高達5000多萬人,大多為外出務工的農民工。海量的從業者必然會帶來繁多的不確定因素,在用工秩序的規范性、勞務人員自身水平以及行業監管上,都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間。
實名制勞務管理系統能夠幫助企業實現勞務關系信息化,解決最基本的勞務人員管理問題。全容科技勞務實名制管理系統能夠滿足施工企業的勞務人員信息收集、共享和使用,監督過程
實名制管理有什麼用?
1、農民工實名制要求用工企業必須簽訂勞務合同,必須定期對農民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沒有實名制之前可以應付了事,沒做也說做了,有了實名制有了打卡記錄,比如計支寶的GIS定位掃臉考勤,作弊是不可能的了!
2、農民工實名制要求用工企業使用銀行代發工資,而且每月按月考核工作量發放,企業必須開通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
3、農民工實名制要求企業信息公開,承包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建築工人維權告示牌」等方式,公開相關信息,保護工人合法權益。鼓勵承包企業通過張貼二維碼等方式公開項目基本信息,供社會查詢。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
4、農民工實名制保障農民工施工安全,維護農民工相關權益,比如社會保險權益,工傷索賠權益等等。
5、農民工實名制方便多部門協同監管,建立健全企業失信聯合懲戒機制,要求將勞動用工、工資支付情況作為企業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
所以,別小看了實名制的作用,實名制是農民工維護自己權益的最基礎要求,隨著信息化的發展,雲平台系統的建立,實名制實施范圍擴大以後,政府部門對於農民工的流動情況將了如指掌,企業對用工工人的技術情況,工作經驗情況將會有第一手的資料,對整個社會而言,這是承認農民工地位的一種標志性里程碑!也是法治社會的必經過程!政策的實施需要社會的監督執行,而不是冷眼旁觀,任何參與進來的個人都應該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沒有實現實名制的企業說「不」,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說「不」對拖欠工資的企業行為說「不」,
管理,降低勞務糾紛的風險
該解決方案採用全容科技最新研發的《泥蜂裝勞務管理平台》軟硬體系統(黃工13798315543),操作簡單、方便快捷,APP自動獲取實名信息、工人刷臉進出場,雲平台智能統計考勤工資,協同管理分級管控,無縫對接住建局實名制系統,在國內給中鐵集團,中建集團,電建集團等做了很多項目,在業內有良好聲譽,推薦給大家來保護勞務工利益
『貳』 建築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會有什麼後果
不難發現,此次南京市建委出台《通知》,一方面是為了確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各項措施落實到位、監督到位,另一方面也是對於今年上線的「南京市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的推廣:通過將項目實名制登記和管理、項目農民工資專戶和工資代發管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項目人臉實時考勤管理全面匯集至南京市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通知》也有助於進一步發揮信息化手段在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中的作用,為農民工工資支付長效機制築牢技術防線。
此前,為保證「工資支付有《條例》,民工維權有保障」,南京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圍繞宣傳《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南京市舉辦了「送法進工地」活動,並製作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口袋書》等普法材料;圍繞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南京市向建設單位發放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告知書」,還常態化開展了排查、抽查和通報工作。此次南京加大農民工工資支付不良行為處理力度,更將有力推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落深落細落實。
『叄』 建築施工企業如何防範拖欠農民工工資
關於建設領域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工資管理工作,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2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加強勞動用工監管工作的意見》(豫政〔2012〕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源頭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13〕69號)、《安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陽市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政〔2013〕2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企業、監理企業,在林州市投資建設的建設單位,從事建築活動的管理人員及以上單位(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第三條堅持立足企業、落實責任、突出重點、分類治理、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建立健全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堅持屬地監管、分級負責、部門聯動、綜合施策的原則,建立健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對全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負總責,市直各相關單位、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紅旗渠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負直接監管責任。並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列入年度綜合考核范圍,確保預防和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市住建局負責牽頭處理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查處涉及資質掛靠、違法分包轉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或結算爭議等源頭性問題引起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督促落實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嚴格審驗項目資金到位情況,切實履行好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
市人社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檢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受理並依法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舉報投訴案件。
市公安局負責依法查處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處理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危害社會治安事件。在接到人社局移交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後要當日立案。
市工商局負責依法查處勞動用工方面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市信訪局負責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接待工作,及時將案件分流到責任單位,妥善解決。
市房產中心負責違法銷售及銷售資金監管。
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按年初預算及時撥付,並負責欠薪應急周轉金及其監管。
人民銀行負責協調金融機構做好農民工工資預儲賬戶、保障金賬戶監管工作,推進銀行卡支付農民工工資工作,完善企業誠信系統。
司法局負責為農民工提供免費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負責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農民工工資案件及時立案,要簡化審批程序,快審、快判、快執行,依法緩、減、免交訴訟費用。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紅旗渠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處理本轄區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起的信訪問題。
公建項目的建設單位負責解決本單位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交通運輸、公路、水利、教育、采礦、醫療、衛生、工信等部門負責處理本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監察部門負責對各職能部門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職責情況進行監察。
第五條加強房地產和建築企業准入管理。加強房地產和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審核和評估,杜絕信譽不良企業或「皮包公司」進入林州市場。
第六條嚴格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凡在林州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在辦理施工動工手續時,必須無條件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繳、緩繳或免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否則,批准單位或機構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由此引發的工資拖欠問題。
第七條實行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嚴格規范建設施工企業勞動用工管理,推廣簡易勞動合同範本,堅持先簽合同後進場,建立職工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等管理台賬,推行農民工實名制信息化管理。全面落實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的監管責任,各工程項目部設勞資專管員負責項目工程的勞動用工監管。各用工企業必須於每月底向住建局、人社局報送用工情況。
第八條建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預儲賬戶制度。實行建設資金分類管理,將工程款中的農民工工資或勞務費單獨列入專用存款賬戶,每個施工項目只許選擇一家銀行開設一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必須開設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按照分包合同約定的工資總額劃撥資金,並向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建設單位要根據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和農民工工資(勞務費、社會保險費等)所佔工程造價的合理比例,向工程總承包企業在銀行開設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劃撥資金。每月月底由項目建設單位向住建局、人社局書面報告進賬情況。
第九條規范工資支付行為。建設施工企業必須為農民工辦理具備工資支付功能的農民工實名制「一卡通」,並推行按月支付工資制度,避免年底一窩蜂討薪的困局。對臨時或短期用工約定工資以現金形式支付的,要書面約定工資支付辦法,確保將工資發至農民工本人。各施工企業必須於每月月底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報住建局和人社局備案,備案資料要附農民工領取人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等。
人社局、住建局要聯合加強對工資預儲賬戶和月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沒有按時撥付工資預儲金或未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要責令限期進行整改。
第十條建立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工程總承包企業要在所有項目段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設置工程信息和勞動者權益維護告示牌,明示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工程項目部、勞動用工相關法律和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工資支付情況及支付日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勞動保障維權電話等基本信息。
在《紅旗渠》《林州電視台》等主要媒體對已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項目進行公示,並向農民工發放明白卡,讓農民工明明白白打工。
第十一條加強售房款的監管,實行售房款與農民工工資捆綁制度。開發企業一旦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房產局要對監管資金予以凍結,不經清欠辦同意不得動用,促使售房款應優先用於支付民工工資,直至全部解決民工工資。
第十二條落實建設領域欠薪清償責任制。建設單位要落實農民工工資預儲賬戶制度,確保農民工工資資金劃撥到位,監控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資金流向。按照「誰承包、誰負責」的原則,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承擔清償責任,建設單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違法分包、轉包等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責任。
第十三條加強聯合執法機制。由市紀委牽頭,住建、國土、房產、城管等執法部門及各相關鄉鎮、街道辦事處共同參與,聯合執法,打擊違法用地違規建設,規范土地和建築市場秩序。
凡建設項目基本建設手續不齊全或未經城建指揮部審核批準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四條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確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有效銜接,依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建設及惡意欠薪等犯罪行為。
第十五條提高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調解仲裁效能。加強鄉(鎮、街道)、企業內部和行業性、區域性調解組織建設,最大限度地將拖欠工資爭議化解在基層。加大仲裁案件分類處理力度,採用集體勞動爭議和涉及農民工勞動爭議優先處理,小額、簡單案件快速處理等方式,高效解決勞動報酬爭議。推行流動仲裁庭制度,向爭議多發地方派駐仲裁庭,採取現場立案、上門取證、當庭裁決等方式,為農民工仲裁維權提供便捷服務,提高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調解仲裁效能。建立健全重大集體勞動爭議調解協調機制,加強勞動爭議裁審銜接工作,增強爭議處理權威性和公信力。
第十六條健全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起的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機制。從信訪、紀檢、監察、住建、人社、房產、公檢法等部門各抽調一名專業人員組成建設工程應急處置辦公室,把工作職能轉化為日常化、常態化工作,全年專門負責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清欠的協調工作。
第十七條加強拖欠農民工工資信息收集工作,建立突發事件逐級報告制度,實現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各鄉鎮、街道要規范應急管理和突發性事件處置工作,實行值班備勤和要情報告制度。健全應急工作機制,完善應急預案,堅持因情施策、分類處置,對重大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制度。加強輿情分析和輿論引導,建立相關信息公開發布制度,確保信息渠道暢通。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建築企業誠信平台。完善企業勞動保障誠信體系,對失信企業進行懲戒。將勞動用工管理、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納入建築企業信用評價范圍,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或惡意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以及引發集體上訪的,一律記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在全市進行通報,並給予兩年不得在林從事招投標活動的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建管局在對建築施工企業進行資質年檢時,各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出具由住建局、人社局分別出具無拖欠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證明。
第十九條暢通農民工投訴渠道。在主要媒體信息平台公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及農民工對不按規定用工、不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企業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納入重點監管對象,作為不良行為記入用人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信用檔案,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經人社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不按照人社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農民工工資預儲賬戶並撥付農民工工資且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四)施工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接受轉包、違法分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
(五)未取得相應資質承攬工程的;
(六)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違法銷售或引發集體上訪的。
第二十一條強化督查督導。市政府督查室、市監察局要加大督查力度,對工資拖欠問題高發頻發、舉報投訴量大的單位及重大違法案件進行重點督查。對工作不盡職、監管責任不落實、欠薪案件處置不力的部門進行重點掛牌督辦並通報批評,督促各有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實施。
『肆』 工地上未設立維權公告牌怎樣處理
工地上未設立維權公告牌,沒有關系的,如果單位侵犯你的合法權益可以申回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答。
農民工維權須知公告牌,即《建築領域農民工維權須知》公告牌,明示工程項目主管單位、建設單位、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以及工程項目部地址、負責人、聯系電話等信息,明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受理拖欠工程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拖欠工資舉報投訴以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電話等信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教育、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監管、工商、工會等部門和組織將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嚴肅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伍』 關於國務院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有什麼規定
嚴格執行《建設領來域農民工工資自支付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實施細則,本工程工資性
工程款合同價佔比為 20% % (不得低於 20% ),每月 5 25 日前足額支付 工資性工程進度款數額為
元(合同價* * 佔比÷工期月)。發包人連續兩次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性工程進度款的,總包單
位有權停工,直至工資性工程進度款撥付到位,停工期間所產生損失由發包人承擔。(該項
目農民工工資專用帳戶設立及管理詳見發承包雙方按規定簽訂的《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專用
帳戶資金託管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