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建築工程中,甲方的變更命令是否必須執行,可否不予執行,依據是什麼
變更必須按變更程序 甲方提出後 由總監理工程師下發變更通知單 否則你可以不執行
② 工程變更管理制度
對於你提出的問題我也找了一會,基本上是收費的文件,以下給你找了廣東省交通廳關於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的實施細則,希望對你有參考價值! 廣東省交通廳關於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公路工程建設管理,規范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行為,根據《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交通部和省交通廳批准初步設計的新建、改(擴)建公路工程項目。其他新建、改(擴)建公路工程的設計變更可參照執行。本實施細則所稱設計變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動。第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在建項目造價監督檢查情況,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動態掌握設計變更,及時處理設計變更。第四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工程強制性標准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第五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規模變化的,屬於重大設計變更:(一)連續長度10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二)特大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三)特長隧道的數量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五)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六)超過初步設計批准概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規模變化的,屬於較大設計變更:(一)連續長度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二)連接線的標准和規模發生變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治方案發生變化的;(四)路面結構類型、寬度和厚度發生變化的;(五)大中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六)隧道的數量或方案發生變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發生變化的;(八)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九)監控、通訊系統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十)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的;(十一)其他單項工程費用變化超過500萬元的,具體規定如下:1.由於建設條件發生變化,路基、路面、橋涵、隧道、路線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單位工程費用變化500萬元或同一個項目中同類型多個單項工程費用變化累計超過500萬元的;2.不可預見的、突發性的地質災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區等,造成工程處理費用超過500萬元的;(十二)超過施工圖設計批准預算的。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它設計變更。第六條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屬於對設計文件內容作重大修改,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除緊急搶險工程或特殊規定外,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含設計變更申請)不得實施。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擅自變更已經審批的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經審批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第七條 交通部批准初步設計的公路工程項目的重大設計變更由省交通廳提出審查意見報交通部審批,較大設計變更由省交通廳審批,報交通部備案。省交通廳批准初步設計的公路工程項目的重大、較大設計變更由省交通廳審批。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負責對一般設計變更的審查,並執行省交通廳《廣東省公路工程造價文件編制辦法(試行)》(粵交基函〔2003〕212號)關於設計變更管理台賬制度的規定,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管理,及時處理設計變更工程費用。第九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可以向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處理的建議。設計變更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應當說明變更理由。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對設計變更的建議和理由應當進行審查核實。必要時,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可以組織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經濟、技術論證。第十一條 對一般設計變更建議,由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根據審查核實情況或者論證結果決定是否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設計變更增加費用超過200萬元的,應當將設計變更處理意見報省交通集團、省公路管理局或地級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對重大及較大設計變更建議,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經審查論證確認後,向省交通廳提出設計變更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一)設計變更申請書,包括擬設計變更的公路工程名稱、公路工程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類別、設計變更主要內容和設計變更主要原因等;(二)對設計變更申請的調查核實情況、合理性論證結果;(三)設計變更總體方案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制辦法》的規定,說明設計變更主要原因,明確設計變更建設規模、工程方案和設計變更費用變化情況;(四)對於設計變更費用增加超過500萬元(相對於原設計概預算)的,應當提供省交通集團或地級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會議紀要或專家咨詢意見等有效文件。省交通廳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二條 同意開展設計變更勘察設計的通知書發出後,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工作一般應當由公路工程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但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變更文件應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制辦法》的規定進行編制,內容主要包括:(一)概述:項目基本情況(建設規模、技術標准等)、設計變更理由、原設計方案及概預算(設計變更新增工程除外)、附件(原設計圖、主要數量及工程概預算文件);(二)設計變更文件:採用的技術標准、設計變更工程方案及工程數量、設計變更概預算,與原設計方案相對應的工程量和概預算對比分析情況等。為便於設計變更費用的對比分析,設計變更概預算採用的人工、材料、機械台班價格和費率等一般情況下應當與設計變更前審查審批的概預算保持一致。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文件完成後,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經濟、技術方面的專家對設計變更文件進行審查。一般設計變更文件由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後決定是否實施。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確認工作。重大、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經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後按審批許可權報相關部門審批。其中需交通部審批的設計變更文件,由省交通廳組織審查後報交通部批准;需省交通廳審批的設計變更文件,由省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站審查並提出設計變更造價審查意見後,報省交通廳批准。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在申報設計變更文件時,應當上報設計變更請示。上報設計變更文件,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五條 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批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無正當理由,超過審批時間未對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批予以答復的,視為同意。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審批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第十六條 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可先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並附相關的影像資料說明緊急搶險的情形。第十七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工程的施工原則上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承擔設計變更工程的資質條件時,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應當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應當建立設計變更台賬管理制度,省交通廳對管理台賬可隨時進行檢查。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應當按省交通廳《廣東省公路工程造價文件編制辦法(試行)》(粵交基函〔2003〕212號)的規定,建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含造價)管理台賬,對設計變更情況進行匯總。每年6月、12月份編寫在建項目設計變更(含造價)自檢報告,編制公路工程造價台賬表和設計變更情況統計表,並將匯總情況上報省交通廳備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站,配合造價管理機構做好設計變更(含造價)的監督檢查。第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時,設計變更工程概預算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進行核定。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根據核定的設計變更工程概預算,按合同約定進行設計變更工程費用的結算,一般不得超過核定的設計變更工程概預算。第二十條 由於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有關單位的過失引起公路工程設計變更並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和相關責任。由於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勘察設計費和監理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有關合同約定執行。由於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建設單位管理費、征地拆遷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 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經過審查批準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工程竣工決算。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進入工程竣工決算。第二十二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審查批准部門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不按照規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審查批准部門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第二十三條 交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審查批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規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二)將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整體肢解、化整為零並規避審批的;(三)未經審查批准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不按批準的設計變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質量標准規定的,應當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視情況責令其停業整頓,報有關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吊銷其資質證書。第二十六條 一般設計變更由地級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團或其他相關企業單位依據本實施細則制定相應的設計變更管理制度並報省交通廳備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站。
③ 工程設計變更的流程
工程變更的流程如下:提出工程變更申請報告。填報變更原因、相關圖紙和變版更工程量和造權價等。監理公司審核工程變更必要性和可行性,審核工程變更造價合理性,審核工程變更對工期的影響,並簽署審核意見;設計單位審核工程變更圖紙審核相關圖紙是否滿足設計規范,是否符合原設計要求,並簽署審核意見。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的審批許可權進行申報或批復。建設單位項目主管按上級領導批復意見向監理公司出具工程變更審批意見,明確變更是否執行。監理公司下發工程變更通知令,在變更通知中明確變更工程項目的詳細內容、變更工程量、變更項目的施工技術要求、質量標准、相關圖紙,明確變更工程的預算造價和工期影響。承包商按工程變更通知令執行工程變更,如承包商對工程變更持有異義,承包商也應遵照執行,並在7天內向監理公司提交爭議,協商解決。
④ 建築工程證件變更
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建標〔〕187號)的有關規定,為做好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的管理工作,現將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申報程序
1.屬原省級或部門注冊機構內變更的
(1)申請人在變更工作單位後兩個月內,持本人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原工作單位解聘證明或到期合同、現聘用單位聘任合同、變更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及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單位)等資料到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申請;
(2)省級或部門注冊機構對申請人的全部資料審核無誤後,對予以變更注冊的,在其變更注冊申請表中現注冊機構意見欄內及注冊證書變更注冊欄內填寫「准予變更注冊」,並註明變更後的注冊單位名稱;
(3)各注冊機構將變更注冊人員資料匯總、備案,並將變更內容在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軟體中注冊管理庫內進行修改。
2.跨省級或部門注冊機構變更的
(1)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及執業專用章編號需重新更換,並向新注冊機構重新填寫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2)申請人在變更工作單位後兩個月內,持本人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執業專用章、原工作單位解聘證明或到期合同、現聘用單位聘任合同、變更注冊申請表(一式三份)及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單位)等資料到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申請;
(3)注冊機構對其變更注冊資料審核無誤後,將其執業專用章收回,並在其注冊證書變更注冊欄內及變更注冊申請表原注冊機構意見欄內填寫「准予變更注冊,執業專用章已收回」等內容後加蓋公章,並將注冊證書及申請表(兩份)退還本人;
(4)申請人持本人注冊證書及變更注冊申請表等有關資料到新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新注冊機構對其變更注冊資料審核無誤後,在其變更注冊證書變更注冊欄內及變更注冊申請表現注冊機構意見欄內填寫「准予變更注冊」,同時註明現注冊單位名稱後加蓋公章,並將其原注冊證書收回,統一報送「中價協」重新更換。
二、注冊單位變更為中介機構的,申請人還應提交以下資料:
1.原工作單位解聘證明或到期合同、現注冊單位的聘任合同;
2.現注冊單位的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復印件;
3.當地人才(縣級以上)服務中心提供的人事檔案存檔及兩金證明。
三、報送變更注冊資料的要求
1.報送時間:各注冊機構在每個季度的第一周將本省級或部門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情況統一報送「中價協」;
2.報送變更注冊資料
(1)本省級或部門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情況報告;
(2)變更注冊申請表、匯總表及匯總軟盤;
(3)需要更換的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
(4)申請人變更為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單位的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變更注冊審批
1.「中價協」將根據各注冊機構報送的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資料進行復審;
2.復審合格後重新為其編號、換發注冊證書;
3.會同各有關部門在相關網站上發布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情況。
注冊監理工程師變更注冊程序
一、申請變更注冊的范圍
根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47號令)的有關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發生下列情況時,應及時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1、變更執業單位;
2、變更注冊專業;
3、所在聘用企業變更企業名稱;
4、所在聘用企業變更注冊管理部門。
二、申請變更注冊所需提交的相關資料
1、申請人如實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表》一份;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後基建營房部辦理變更注冊手續的,需提交一式三份。
2、申請人的身份證件(身份證、軍官退休證、警官退休證)復印件(需加蓋現聘用企業公章)。
3、申請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現聘用企業公章)。
4、申請人申請注冊專業相關的證明材料(學歷證書、學位證書、職稱證書、滿足相應專業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復印件(需加蓋現聘用企業公章)。
5、申請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原件及執業印章。
6、申請人的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證明文件原件,或由勞動仲裁機構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仲裁文件復印件)。
7、申請人與新聘用企業簽訂的有效勞動聘用合同復印件及近期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參加社會保險清單原件及復印件(離、退休返聘人員需提供離、退休證明復印件)。
8、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單位的,還須提供滿足新聘用企業所在地相應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9、申請人所在聘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提供工商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函復印件。
10、申請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三、申請變更注冊的流程
1、申請人進入中國工程建設信息網(http://www.cein.gov.cn),
通過監理企業、建築業企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身份加密鎖登錄《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填寫、列印《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表》,並上傳生成數據電子文檔;
2、申請人向現聘用企業提交變更注冊申請資料,經審核同意後,到北京市建築業執業資格注冊大廳辦理相關申報手續。
3、北京市建委注冊管理部門對所有申請變更注冊的材料進行初審,形成初審意見後連同相關資料一並上報建設部。
4、建設部對所有申請變更注冊的材料進行審查,形成審查意見。對准予變更注冊的人員,由建設部統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及執業印章。
四、申請變更注冊的收費標准
根據《國家計委辦公廳關於注冊城市規劃師等考試注冊收費標準的通知》、建設部《關於收取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費和執業印章費的通知》、北京市發改 委《關於造價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注冊費變更收費單位的函》的有關規定執行,注冊費50元/人,執業印章費65元/人,由**市建設工程監理協會代收後統一 上繳建設部。
⑤ 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圖在已經審圖通過的的情況下發生設計變更,應該怎麼報批
建築外立面形狀、外立面裝飾或色彩變更以及建築面積增加,應報規劃部門審批;涉及建築結構變動應報審圖機構重新審查;結構變更中,因內部功能改變而作的變更,對主體結構沒有大的影響的,屬於一般變更,只要建設方、設計方同意變更,可直接變更。
設計變更無論由哪方提出,均應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協商,經確認後由設計部門發出相應圖紙或說明,並辦理簽發手續,下發到有關部門付諸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
確需修改的,凡涉及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後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審查。
(5)建築工程變更令擴展閱讀:
設計變更實施後,應注意以下幾點
1、本變更是否已全部實施,若在設計圖已實施後,才發生變更,則應注意因牽扯到按原圖施工的人工、材料費及拆除費。若原設計圖沒有實施,則要扣除變更前部分內容的費用。
2、若發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設備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裝的成品、半成品均由監理人員負責組織建設單位回收。
3、調減或取消項目也要簽署設計變更,以便在結算時扣除。
⑥ 工程變更簽證單怎麼做
工程變更的流程如下:提出工程變更申請報告。填報變更原因、相專關圖紙和變更工程量和造價等。監理屬公司審核工程變更必要性和可行性,審核工程變更造價合理性,審核工程變更對工期的影響,並簽署審核意見;設計單位審核工程變更圖紙審核相關圖紙是否滿足設計規范,是否符合原設計要求,並簽署審核意見。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的審批許可權進行申報或批復。建設單位項目主管按上級領導批復意見向監理公司出具工程變更審批意見,明確變更是否執行。監理公司下發工程變更通知令,在變更通知中明確變更工程項目的詳細內容、變更工程量、變更項目的施工技術要求、質量標准、相關圖紙,明確變更工程的預算造價和工期影響。承包商按工程變更通知令執行工程變更,如承包商對工程變更持有異義,承包商也應遵照執行,並在7天內向監理公司提交爭議,協商解決。
⑦ 工程變更包括什麼內容
工程變更是監理工程師對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數量或質量做出的變更。工回程變更一般伴有費用變化答,變更的范圍也是非常廣泛。工程變更的定義包括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工程變更包含合同變更的全部內容,如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的變更,工程量清單數量的增減,工程質量和工期要求的變動,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的調整,政府行政法規的調整,合同條款的修改以及合同主體的變更等等;而狹義的工程變更只包括以工程變更令形式變更的內容,如建築物尺寸的變動,橋梁基礎型式的調整,施工條件的變化等等.……
⑧ 工程變更的內容範圍有哪些
工程變更是監理工程師對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數量或質量做出的變版更。工程變更一般伴有費用權變化,變更的范圍也是非常廣泛。工程變更的定義包括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工程變更包含合同變更的全部內容,如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的變更,工程量清單數量的增減,工程質量和工期要求的變動,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的調整,政府行政法規的調整,合同條款的修改以及合同主體的變更等等;而狹義的工程變更只包括以工程變更令形式變更的內容,如建築物尺寸的變動,橋梁基礎型式的調整,施工條件的變化等等.……
⑨ 工程設計變更
設計變更指項目自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優化等活動。設計變更應以圖紙或設計變更通知單的形式發出。
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屬於設計變更。變更有關工程價款的報告應由承包人提出。
工程設計變更的流程如下:
1、提出工程變更申請報告。填報變更原因、相關圖紙和變更工程量和造價等。
2、監理公司審核工程變更必要性和可行性,審核工程變更造價合理性,審核工程變更對工期的影響,並簽署審核意見。
3、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的審批許可權進行申報或批復。
4、監理公司下發工程變更通知令,在變更通知中明確變更工程項目的詳細內容、變更工程量、變更項目的施工技術要求、質量標准、相關圖紙,明確變更工程的預算造價和工期影響。
5、承包商按工程變更通知令執行工程變更,如承包商對工程變更持有異義,承包商也應遵照執行,並在7天內向監理公司提交爭議,協商解決。
(9)建築工程變更令擴展閱讀:
工程設計變更的類型:
1、在建設單位組織的有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參加的設計交底會上,經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變施工圖的做法,都屬於設計變更,為此而增加新的圖紙或設計變更說明都由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負責。
2、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遇到一些原設計未預料到的具體情況,需要進行處理;因而發生的設計變更。
3、工程開工後,由於某些方面的需要,建設單位提出要求改變某些施工方法,或增減某些具體工程項目等,如在一些工程中由於建設單位要求增加的管線,再徵得設計單位的同意後出設計變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設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