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保險和工傷保險的區別
建築工程保險來一切險的主要針源對人員是工程進行期間,對工程項目承擔風險的有關各方,包括業主、工程所有人、承包商、分包商、技術顧問人員;保險范圍主要是不可抗力的自然事件或自然現象、意外事故,比如台風、地震等因素造成損失和費用;像設計錯誤引起的、自然磨損、設備內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不早一切險范圍內。
建築工程保險包含建築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五險里的工傷保險、還有企業為危險崗位作業的職工辦理的意外傷害保險、機動車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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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按照工程量清單計價合同,建築工程一切險屬於規費中工傷保險費嗎
必須繳納的費用都為規費:工程排污,住房公積金,工人保險,還有社保,養老,醫療,失業
C. 建築工程一切險包含施工人員意外傷害險嗎
建築工程一切險不包含施工人員意外傷害險的。建築工程一切險賠償范圍包括物質損失和第三者責任險,施工人員的傷害需要單獨購買意外傷害險。
「建築工程一切險」面向工程項目的業主、投資者和承包商,採用除外列明方式,為建築工程項目物質損失部分提供一切險保障,包括但不限於:火災、爆炸 洪水、風暴、暴雨 雷擊、颶風、暴風、地震、海嘯。除此之外,還可承擔業主或承包商依法承擔的、由建築作業所造成的對第三者財產損壞或人員傷亡的賠償。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因除外責任以外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在建工程物質損失,以及與建築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工地內或鄰近地區內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建築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是以承保土木建築為主體的工程,在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並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發生風險導致工程施工人員身故、傷殘和醫療的保險事故。
建築工程一切險責任范圍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由於震動及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築物的損失以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
3)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4)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D. 施工單位管理費中的保險費包括工程一切險、工人的工傷保險 、工人及管理人員的社保、工人團體意外險嗎
施工單位管理費中的保險費只包括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不包含工人團體意外險和工程意外險的。
施工企業管理費是施工企業為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所發生的各項經營管理費用。包括工作人員工資、生產工人輔助工資、應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及工會經費、辦公費、差旅費、固定資產使用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勞動保護費、檢驗試驗費、職工教育經費、利息支出、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以及定額測定、預算編制、定位復測、工程點交、場地清理、現場照明等其他費用。
(4)建築工程一切險是否包含工傷保險擴展閱讀:
《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第一條 《費用組成》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按費用構成要素組成劃分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
(二)為指導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計算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將建築安裝工程費用按工程造價形成順序劃分為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
(三)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合理調整了人工費構成及內容。
(四)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9部委發布的《標准施工招標文件》的有關規定,將工程設備費列入材料費;原材料費中的檢驗試驗費列入企業管理費。
(五)將儀器儀表使用費列入施工機具使用費;大型機械進出場及安拆費列入措施項目費。
(六)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將原企業管理費中勞動保險費中的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列入規費中的養老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的財務費和其他中增加擔保費用、投標費、保險費。
(七)按照《社會保險法》、《建築法》的規定,取消原規費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增加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
(八)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在稅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E. 工程一切險包括什麼啊一切險不包括意外嗎
工程一切險是為了滿足各類工程的特殊風險要求而開發的險種,是包括工程所發生的意外的。建築工程一切險用於工程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保險人承擔的主要責任包括:
1、洪水、地震、暴風雨、山崩、凍災等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
2、爆炸、空中飛行物體的墜落、火災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
3、盜竊、工人或技術人員缺乏經驗、過失、惡意行為,原材料缺陷和工藝不善等人為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5)建築工程一切險是否包含工傷保險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一切險條款》第十六條保險人對由下列各項所直接或間接引起、引發或擴大的損失、損害及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
1、 戰爭、侵略、外敵入侵行為、敵對行動(無論宣戰與否)、內戰、暴亂、革命、兵變、叛亂、暴動、罷工、停工、民眾騷亂、軍事或篡權勢力、惡意的群體或代表任何政治組織或與其有關的群體的破壞行為、陰謀、沒收、徵用、在法律上或事實存在的政府或公共權力機關命令所為的徵用、破壞或毀滅;
2、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3、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和重大疏忽;
4、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
在任何訴訟或其它法律程序中,如保險人根據上述除外責任第一款規定,認為某一損失、損害或責任不屬於本保險合同賠償范圍,而被保險人認為屬於本保險合同的賠償范圍的,則被保險人應負舉證責任。
F. 建築工程一切險人員工傷事故的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第三者責任險,四者之間所包含的內容是不是有重復
我個人認為在建來工三者責源任險和意外傷害險在受傷人員有很大的區別,建工險的受傷人員不能是本建築工地的員工,而意外險可以,這個是最大區別,所以人身傷亡賠償時要分清楚死亡原因外還要弄清人員的來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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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工程一切險包含范圍
您好,「建築工程抄一切險」襲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引水供水工程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不賠償范圍有:
1、故意行為;2、戰爭、罷工;3、核污染;4、停工;5、設計錯誤;6、自然磨損;7、非外力引起的設備本身失靈;8、領公用牌照的運輸工具;9、文件、帳單、現金等。
H. 建築工程一切險包括哪些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版梁、港埠等,權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建工險是一種針對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標的物損失的綜合性財產保險。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可以包括: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業主聘用的監理工程師;與工程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貸款銀行或投資人等。建築工程一切險是指對各種建築工程項目提供全面的保障措施。與一般財產保險不同,一般財產只承保物質標的,而建工險不但承保物質標的,而且還承保責任標的,並對事故發生後的清理費用均予以承保。
I. 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和建築工程一切險有什麼區別與聯系
建工意抄外險和建工一切險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險種,有著很大的區別又有著一定的聯系。
建工意外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建築工人,保險責任是當建築工人在遭受意外傷害時,平安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賠償被保險人意外傷害的死亡補償或意外傷殘補償或醫葯費。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是工程本身,保險責任是當建築工程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發生的損失。
二者的區別是很明顯的,標的不同,被保險人不同,保費金額不同,保險責任不同,保險費的計算方式也不同,而且建築工人意外險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是強制保險;而建築工程一切險不是強制保險;也就是根本是兩回事。要說相同之處,恐怕主要就是都與工程有關,名稱中都有工程兩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