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16年營改增後建築企業怎麼核算成本
建築業企業成本核算要點
一、有關科目設置
1.工程結算此科目可以掌握工程總體結算額,並將資金流和成本流分開,以業主簽字確認的月結算單作為應收賬款入賬依據,可以保證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同時也不會因應收賬款的變動,反復調整收入和成本。
2.工程施工下設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兩個二級科目,及時掌握工程的大致毛利情況。
3.管理費用、存貨跌價准備管理費用下設合同預計損失,存貨跌價准備下設合同預計損失准備等科目,用以核算合同預計損失。
二、收入與成本確認的賬務處理
1.實際發生合同成本時,借記「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貸記相關科目,不以此結轉主營業務成本。
2.業主批復價不能作為收入確認的依據,而是作為結算價款直接借記「應收賬款」、「預收賬款」,貸記「工程結算」。
3.工程收入和成本的確認採取完工百分比法,因為會計人員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每月按統計工作量確認收入和成本後,但業主在審定付款時一般會審減一部分,而且在資產負債表日,審減的結算額基本上無法知道的,因此會計會預留一定的工程成本以與當期收入配比,預留金額取決於會計人員的經驗,這就有了利潤操縱的空間。使用完工百分比法,這種利潤操縱就會大大減少,使會計人員能准確地計算出當期的收入和成本。收入及成本的確認分為兩種情形:
1)當合同成本能夠可靠估計時:借:主營業務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貸:主營業務收入
2)當合同成本不能夠可靠估計時,又細分為:
①合同成本如果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加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即確認的合同收入等於合同費用。借:主營業務成本貸:主營業務收入
②合同成本不能夠收回的,應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費用,不確認收入。借:主營業務成本貸: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三、合同預計損失的賬務處理當期應計提的合同預計損失准備=(預計合同總成本-預計合同總收入)×(1-完工進度百分比)-以前預計損失准備借:管理費用——合同預計損失貸:存貨跌價准備——合同預計損失准備合同預計損失減少時(為負數時),作相反分錄,在前期累計預計的合同損失范圍內沖回。
當全部合同完工確認合同總收入和費用時,應轉銷預計損失准備。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加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即確認的合同收入等於合同費用。「主營業務成本」為按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減去以前累計已確認的工程合同費用後的余額,「主營業務收入」為實際合同總收入減去以前累計已確認的工程合同收入後的余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差額如為負數計入貸方)
貸:主營業務收入
同時,將原計提的合同預計損失准備沖回。
借:存貨跌價准備——合同預計損失准備
貸:管理費用——合同預計損失
同時,工程竣工移交時:
借:工程結算
貸:工程施工
四、工程結算稅金及附加賬務處理 企業於每期工程價款結算時,根據工程計價結算金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繳納的各項稅費。
企業應納稅營業額是業主批復的驗工計價款,而不是企業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定的主營業務收入,由此必然造成企業的利潤及利潤分配表中的當期主營業務收入與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不配比,所得稅也存在相同的問題。它們均屬於時間性差異,在整個施工期間來講,繳納的總額是不變的。因此,筆者建議,稅金的計提可參照所得稅時間性差異,引入「遞延稅款」核算辦法。具體做法是:月末按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計提相應的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然後按照實際收到的工程款計算確認應上交的各種稅金,記入「應交稅金」科目貸方。工程結算稅金及附加與「應交稅金」科目之間的差額,記入「遞延稅款」科目。
B. 2016年建築業營改增之後稅率上升 營改增後勞務費稅率怎麼算
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徵收率為3%。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建築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及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按照3%徵收率征稅。由於增值稅屬於價外稅,在計稅時只按不含稅價計算增值稅,同等條件下,實際稅負僅有2.91%。同時,月銷售額在3萬元及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在規定時間里免徵增值稅。
而對於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一般納稅人,稅率雖然提升,但營改增後小到一包水泥、一根鋼筋、簡易工棚,大到施工機械產生的進項都能用來抵扣,實際稅負很有可能是降低的。
舉例來說,一家建築企業某月共取得施工價款600萬元,營改增前它應繳納營業稅600萬×3%=18萬元。營改增後,該企業購買的水泥等原材料不含稅價300萬元,按照17%的稅率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51萬元,因此他需要繳納的增值稅為600÷(1+11%)×11%-51萬=8.5萬元,其稅負是下降的。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C. 營改增後建築工程的稅金怎麼計算
營改增36號文件公布以來,各路大師專家各樣解讀在朋友圈、論壇等都是刷屏的狀態。很多人都提到了建築業雖然稅率增加了,但是可以抵扣17%進項,進項還是高出了6個點,因此整體稅負變化不大。
當建築材料的在整個建築定價中比例為多少時才與原來的稅負相等。
我的計算過程如下(只考慮增值稅和營業稅):
假設一個項目定價10000萬元(含稅價)
營業稅=10000*3%=300萬元
增值稅:
假設可以取得進項稅額為X,則:
增值稅=10000/1.11*11%-X=990.99-X
如果營改增前後稅負不變,則有:
990.99-X=300
得出:X=690.99萬元
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該臨界點稅負需要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占項目定價(含稅)的比例=690.99/10000=6.91%
因此,只有建築企業能夠取得的進項稅額占項目定價比例大於6.91%才會低於營改增前的稅負。
2、如果企業能取得17%的材料進項,材料佔比是多少呢?
假設建築企業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且都是17%的稅率(其他稅率暫不考慮):
材料(不含稅)=690.99/17%=4064.65萬元
材料(含稅)=4064.65*1.17=4755.64萬元
材料占項目定價的比例=4755.64/10000=47.55%
因此,只有當17%稅率的材料大於47.55%(含稅)時稅負才會低於營改增前。
建築行業的進項能否取得,將直接決定建築行業營改增後的稅負變化。因此,建築業對於項目採取簡易方式還是一般方式,需要結合項目情況及業主單位對增值稅專用的需要等進行綜合考慮。從上述計算看,鋼構企業的稅負將會明顯降低,因為鋼構企業的材料佔了很大比例且基本都能取得17%的進項發票。
D. 建築業營改增在5月1日實施後,簡易計稅方法是如何計算的
一、建築業營改增在5月1日實施後,簡易計稅方法的計算方法是: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1、建築業「營改增」後採用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計稅,稅率仍然是3%,與「營改增」前一致。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二)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E. 2016年建築業營改增范圍及稅率是多少
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專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屬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財稅2016第36號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F. 營改增後建築業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營改增後建築業增值稅稅率為11%。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 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徵收率為3%(小規模納稅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關於建築服務的稅率有以下五種情況: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這里的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這里的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6)2016建築業營改增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營業稅改增值稅,簡稱營改增,是指以前繳納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成繳納增值稅。營改增的最大特點是減少重復征稅,可以促使社會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環,有利於企業降低稅負。
增值稅只對產品或者服務的增值部分納稅,減少了重復納稅的環節,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從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出發做出的重要決策。目的是加快財稅體制改革、進一步減輕企業賦稅,調動各方積極性,促進服務業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務業的發展,促進產業和消費升級、培育新動能、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G. 營改增後建築工程的稅金怎麼計算
營改增以後建築工程營業稅改徵為增值稅,稅率為11%。建築業「營改增」,涉及建築業及其上下游產業鏈,施工企業的實際稅負很可能會增加。
建築業營改增後,建築安裝工程費用按「價稅分離」計價規則計算。水利水電工程建築及安裝工程單價的計算公式不變。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措施費、間接費、利潤、主材價差、主材費(或未計價裝置性材料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並以此為基礎計算計入建築安裝工程單價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建築安裝工程稅金是指國家依照法律條例規定,向從事建築安裝工程的生產經營者徵收的財政收入。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13]44號)中做出規定,「稅金:是指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H. 建築業營改增後稅率怎麼算
營改增後建築業老項目異地經營納稅,不僅存在計稅方式選擇簡易徵收,還是一般納稅人問題,還存在在繳納營業稅模式下,集團中標所屬企業施工不需要訂立分包合同的操作,但營改增後這種模式卻無法執行,必須簽訂獨立的分包合同,不然就會造成增值稅鏈條的斷裂。可訂立分包合同不僅有違建築法,還要看業主是否同意,這些都是不可迴避的難題。即使業主同意或默許分包,但具體如何差額納稅,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是全額開票,還是差額開票,無論財稅36號文,還是17號公告都沒用具體的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