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工程一切險費率2000萬的工程要多少保險費
建築安裝工程抄一切險保險費的費率與項目的特點和環境有關,主要影響因素有:風險性質(氣候影響和地質構造數據,如地震、洪水或水災等);工程本身的危險程度,工程的性質及建築高度,工程的技術特徵及所用的材料,工程的建造方法等;工地及鄰近地區的自然地理條件,有無特別危險源存在;巨災的可能性,最大可能損失程度及工地現場管理和安全條件;工期(包括試車期)的長短及施工季節,保證期長短及其責任的大小;承包人及其他與工程有直接關系的各方的資信、技術水平及經驗;同類工程及以往的損失記錄;免賠額的高低及特種危險的賠償限額。
每個保險公司對所在地項目保險費費率有不同的計算方式,嚴格來說,應該還沒有一個通用的計算公式。我所在的一個變電站項目,合同額是3600萬,所在地廣州,工期9個月,保險採取招標方式,中標單位報的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費率(含第三者責任險費)為合同額的0.055%,不到2萬元。在項目概預算階段,建議一般按工程費用的0.2%考慮,當然同樣要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考慮。
㈡ 工程險怎麼算
隨著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已經逐步滲透到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今社會,各行各業基本上有保險提供全面保障,建築工程也不例外。建築工程業作為風險性較大的行業,保障尤為重要。目前建築工程險由國家強制建築施工購買。
建築工程保險是以承保土木建築為主體的工程,在整個建設期間,由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造成保險工程項目的物質損失和列明費用損失的保險。
建築工程險有哪些條款
1責任范圍
保險公司對承保的建築工程,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根據保單明細表規定,負責賠償。
1.洪水、潮水、水災、地震、海嘯、暴雨、風暴、雪崩、地崩、山崩、凍災、冰雹及其他自然災害;
2.雷電、火災、爆炸;
3.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4.盜竊;
5.工人、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條款第二條除外責任規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預料和突然事故。
發生上述損失事故後,現場的必要清除費用,保險公司也可賠償,但以不超過附表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2除外責任
保險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和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2.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沒收、徵用、罷工、暴動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3.核反應、輻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4.自然磨損、氧化、銹蝕;
5.錯誤設計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6.換置、修理或矯正標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支付的費用;
7.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器裝置的損壞或建築用機器、設備、裝置失靈;
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9.各種後果損失如罰金、耽誤損失、喪失合同;
10.文件、帳簿、票據、現金、有價證券、圖表資料的損失;
11.保單中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12.領有公共運輸用執照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13.盤點貨物當時發現的短缺;
14.保險公司建築工程第三者責任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3保險期限
建工險在保單列明的建築期限內自投保工程動工日或自被保險項目被卸至建築工地時起生效,直至建築工程完畢經驗收時終止。但建工險的最晚終止期應不超過保單中所列明的終止日期。保險期限的擴展,必須事先獲得保險公司的書面同意。
4保險金額
建築工程應為保險標的建築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運費、安裝費、關稅等。建築用機器、設備、裝置應按重置價值計算。其他承保項目應按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商定的金額。
5被保險人的義務
1.被保險人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發生意外事故,對保險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
2.發生建工險單承保的損失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並用書面提供詳細經過。
3.為便於調查,被保險人在檢驗損失前應保護事故現場。
4.為防止損失擴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將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對有益的合理措施費用,保險公司可予償付。但本項費用和賠款總額以不超過受損的被保險項目保額為限。
5.保險內容如有變化(如保險項目有增減、工程期限縮短或延長、保險金額應調整等),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辦理批改手續。
6.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對上述規定的義務,如故意不執行,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6索賠和賠款
1.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時,應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證明單據作為索賠依據。
2.保險公司的賠款以恢復投保項目受損前的狀態為限,受損項目的殘值應予扣除。
3.賠款可以現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損項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總賠款金額不得超過保單規定的保險金額。
4.保險金額如低於本條款第四條規定的數額,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本條款第四條規定數額的比例賠償。
5.保險公司賠付損失後,如需恢復原保險金額,該恢復部分應另交原保險費率按日計算的保費。
6.建工險單負責賠償的損失、費用或責任,如另有別家公司保險的存在,不論為被保險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保險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擔賠償的責任。
7爭議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建工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達不成協議,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
國家規定,建築工程必須有建工險提供保障,否則是無法通過建委驗收的。
建工險如何理賠
1建工險的理賠基本程序包括:出險通知、現場查勘、責任審核、核定損失、損余處理、計算賠款、賠付結案。即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後,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盡快趕到事故現場予以查勘定損,根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原因來審核是否屬於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如果屬於保險事故的損失,則應按保險單賠付。
2對各承保項目的損失,按發生損失的賬面金額或實際損失賠付;對於第三者責任事故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分別按保險單規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付;對於施救、保護、清理費用,應與保險項目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分別計算,且以保險項目發生損失當天的賬面金額為限,同時,保險人支付賠款時要扣除有關財產物質的殘值。
3物質損失免賠額。建築工程免賠額,一般為保險金額的0.5%~2%,對自然災害的免賠額大一些,對其他災害的免賠額則小一些;建築用機器裝置及設備,免賠額一般為保險金額的5%,或者剛十規定損失金額的15%~20%,以高者為准;其餘保險項目的免賠額一般為保險金額的2%,而對場地清理費一般不單獨規定免賠額。
4第三者責任免賠額。僅對財產損失部分有免賠額規定,可按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1‰~2‰計算,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除非另有規定,人身傷亡部分一般不規定免賠額。以上每項免賠額,均為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損失賠付後,保額應相應減少,要出立批單說明保險財產哪一項從何時起減少多少保額,要與明細表中的保險財產項目取得一致。對減少部分的保額不退回保費,若被保險人要求恢復保額,則應出具批單說明,並對恢復部分按日比例增收保費。
建工險費率如何計算
1費率(‰)
1)建築工程部分(工期費率)
住宅大樓 1.4-1.8
綜合性大樓 1.6-2.2
商場、辦公大樓 1.7-2.2
旅館、醫院、學校大樓 2.1-2.8
釐定上述費率范圍的基點是:(1) 無特種巨災風險區;(2) 保險金額為UD$1500以下的項目;(3) 施工期限為1-1年半(不含保證期);(4) 樓高在20層以下;(5) 免賠額UD$2500左右。
若超過以上范圍,承保公司需要在此費率基礎上加費30%-50%
倉庫及普通工廠廠房 2.4-2.8
道路 2.6-3
碼頭 3-3.5
水壩隧道、橋梁、管道的工建部分 3.2-4.5
2)建築用施工機器、設備部分(年度費率)
A. 各類起重機、升降機、傳送設備 9-14
B. 各類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鏟車、特種車輛 8-10
C. 其他各種施工機具 6-8
3)加保第三者責任(工期費率)
有累計賠償限額者為累計賠償限額的 2.8-3.2
無累計賠償限額者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 3.5-5
加保「交叉責任」,視危險大小加收第三者責任保險費的 10-25
4)加保保證期保險(保證期為12至24個月不等,屬一次性費率)有限的保證期責任按建築工程部分費率的10%-15%加收。擴大的保證期責任按建築工程部分費率的15%-25%加收。
5)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費率)
附加保障的費率應視具體危險程度來確定在一般情況下,如無特別風險,每增加一項附加保障,應加收0.2%。
2免賠額
1)物質損失部分的免賠額有兩類:各保險項目的免賠額和特種危險的免賠額。免賠額的高低,工地自然地理條件,工期長短因素等,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現將各項免賠額的掌握幅度規定如下:
(1)建築工程部分:一般為US$2000-US$50000。也可以分別規定自然災害的免賠額與其他損失的免賠額。自然災害免賠額一般比較大些(如US$50000),其他損失免賠額一般比較小些(如US$2000)。
(2)建築用機器,裝置及設備:一般為US$500-US$1000,或同時再規定損失金額的15%-20%,以高者為准。
(3)其他保險項目:一般為US$500-US$2000。場地清理費用一般不規定單獨的免賠額。
(4)特種危險:一般這和美元在US$10000-US$50000左右。特種危險指地震、海嘯、洪水、暴雨和暴風造成的危險。除免賠額外,為控制巨災損失,還有一個免賠額的規定,即特種危險造成的保險財產物質損失的賠償總額。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事故,賠款均不能超過限額。總的幅度,一般可按物質損失部分總保險金額的80%上下掌握。對於這類風險不大或基本上沒有的地區,也可不規定。
2)第三者責任部分只對財產損失固定每次事故的免賠額(具體可參照安裝工程險部分的有關規定),對人身傷亡無免賠額的規定。
3)上述規定的免賠額,均為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如一次事故同時涉及一項以上的的保險項目時,選其中最高的一個免賠額。
4)免賠額的規定與費率的增減有直接關系。如上述基礎上免賠額增加兩倍(即為原來的三倍),費率最多可在原有基礎上降低百分之五;(如原費率為3‰,可降低為2.85‰)如免賠額增加三倍,費率最多可降低百分之十。
㈢ 什麼是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金額,什麼是賠償限額
保險金額須為建築工程的總體造價。保額不足時,按投保比例賠付。
賠償限額是出現保險責任時,保險公司賠付的上限。
㈣ 建築工程一切險 保費
建築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有著重要的區別:(1)建築工程一切險的標的內從開工後逐步提高,容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一開始就存放於工地,保險公司一開始就承擔著全部貨價的風險,風險比較集中。在機器安裝好後,試車、考核報帶來的危險以及在試車過程中發生的機器損壞的危險是相當大的,這些危險在建築工程一切險中是沒有的。(2)在一般情況下,自然災害造成的建築工程一切的保險標的的損壞可能性比較大,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多數是建築物內的安裝和設備,受自然災害損壞的可能性較小,受人為事故損害的可能性較大。(3)安裝工程在交接前必須經過試車考核,而在試車期內,任何譴責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損失,損失率要佔安裝工期內的總損失的一半以上。由於風險集中,試車期的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率通常占整個工期保費的三分之一,而且以舊機器設備不承擔賠付責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㈤ 21下面關於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金額說法不正確的是()
保險金額可以超過保險標的保險價值不正確,所以選B
㈥ 建築工程一切險 是怎麼收費的
建築工程一切險通過工程費率來收取費用。
幾種常見的建築工程部分的工程費率。住宅大樓1.4-1.8;綜合性大樓1.6-2.2;商場、辦公大樓1.7-2.2;旅館、醫院、學校大樓2.1-2.8。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的危險與損害涉及面很廣,即保險單中列舉的除外情況之外的一切事故損失全在保險范圍內,尤其是下述原因造成的損失:火災、爆炸、雷擊、飛機或航空器墜毀及滅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損失。
(6)建築工程險保險金額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相關要求規定:
1、對保險標的遭受的損失,保險人可選擇以支付賠款或以修復、重置受損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對保險標的在修復或替換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2、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應保險金額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應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低於應保險金額時,按保險金額與應保險金額的比例乘以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3、每次事故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為根據第十三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後的金額,或者為根據第十三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該金額與免賠率乘積後的金額。
㈦ 工程保險費怎麼計算
一、工程保險保費的計算方式:
1)分別計算。
① 對建築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資、安裝及其他指定分包項目、場地清理費、專業費用、工地內現有財產及被保險人的其他財產測算一個總的費率,該費率為整個工期的一次性費率,其與總保險金額的乘積即為應收取的保險費。
② 施工用機器、設備的保險費率採用年費率
③ 第三者責任保險費率亦為工期費率,主要按每次事故賠償限額計算。
④ 保證期保險費率亦為工期費率,按總保險金額計算。
⑤ 因增加附加保障所加收的保險費,按附加保障所屬的范疇,即物質損失或第三者責任,及其所要求的賠償限額分別計算。
2)一攬子計算。
對以上①、③、④、⑤項分別測算保險費之後,再相對於物質損失的總保險金額倒算出一個總的工期一次性費率。目前在工程保險中,大多採用這種計算方法。
二、保險費簡稱保費,是投保人為轉移風險取得保險保障而應付出的代價,亦是保險人承擔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責任,為被保險人提供風險保障服務而取得的報酬。
純保費是保費的主要部分,用以建立保險賠償與給付基金,是保險費的最低界限,根據對保險標的未來保險損失的預測(期望值及一定的安全附加)而確定。
加保費用於保險人的經營管理開支和預期利潤,包括職工工資、業務費用、管理費用、中介費用、宣傳費用、稅金、利潤等。
(1)影響工程保險費的因素
1)保險金額、2)保險期限、3)保險費率。
(2)確定工程保險費率的風險因素
1)工程的性質和總造價;
2)工程施工的危險程度,包括施工方法和建築高度等;
3)施工期限,包括施工期的長短和季節、試車期的長短、保證期長短及責任范圍;
4)工地及鄰近地區的自然地理條件,有無特別危險及發生巨災的可能性;
5)承包商及其他工程關系方的資信、技術水平和經驗,是否從事過類似工程,對施工組織的水平和現場安全管理的能力,以及以往承包工程的損失記錄;
6)同類工程以往的損失記錄;
7)被保險人要求提供的保障范圍,包括特殊風險擴展及其危險性大小;
8)最大可能損失程度;
9)每次事故免賠額的設定;
10)特種危險賠償限額的設定;
11)如果工程的保險金額巨大,必須對外進行分保時,則還應考慮有關分保市場的行情。
㈧ 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怎麼算
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的概念
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建築安裝施工人員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
一、將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單列入規費。
二、社會保障及住房公積金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組成。
三、社會保障及住房公積金的計算方法仍執行《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規則》的規定。
四、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的計算基數和費率為:
(一)採用定額計價模式:
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直接工程費+措施費+其他項目費+管理費+利潤)×0.2%
(二)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
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費+其他項目費)×0.2%
(三)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的計算方法適用於建築工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和房屋修膳工程。
(四)未參加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的施工企業不得計取此項費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㈨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率是多少
建築工程一切險費率
1. 費率(‰)
1)建築工程部分(工期費率)
住宅大樓1.4-1.8
綜合性大樓1.6-2.2
商場、辦公大樓1.7-2.2
旅館、醫院、學校大樓2.1-2.8
釐定上述費率范圍的基點是:
(1)無特種巨災風險區
(2)保險金額為UD$1500以下的項目
(3)施工期限為1-1年半(不含保證期)
(4)樓高在20層以下
(5)免賠額UD$2500左右
若超過以上范圍,承保公司需要在此費率基礎上加費30%-50%
倉庫及普通工廠廠房2.4-2.8
道路2.6-3
碼頭3-3.5
水壩隧道、橋梁、管道的工建部分3.2-4.5
2)建築用施工機器、設備部分(年度費率)
A.各類起重機、升降機、傳送設備9-14
B.各類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鏟車、特種車輛8-10
C.其他各種施工機具6-8
3)加保第三者責任(工期費率)
有累計賠償限額者為累計賠償限額的2.8-3.2
無累計賠償限額者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3.5-5
加保「交叉責任」,視危險大小加收第三者責任保險費的10-25
4)加保保證期保險(保證期為12至24個月不等,屬一次性費率)有限的保證期責任按建築工程部分費率的10%-15%加收。擴大的保證期責任按建築工程部分費率的15%-25%加收。
5)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費率)
附加保障的費率應視具體危險程度來確定在一般情況下,如無特別風險,每增加一項附加保障,應加收0.2%。
2. 免賠額
1)物質損失部分的免賠額有兩類:各保險項目的免賠額和特種危險的免賠額。免賠額的高低,工地自然地理條件,工期長短因素等,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現將各項免賠額的掌握幅度規定如下:
(1)建築工程部分:一般為US$2000-US$50000。也可以分別規定自然災害的免賠額與其他損失的免賠額。自然災害免賠額一般比較大些(如US$50000),其他損失免賠額一般比較小些(如US$2000)。
(2)建築用機器,裝置及設備:一般為US$500-US$1000,或同時再規定損失金額的15%-20%,以高者為准。
(3)其他保險項目:一般為US$500-US$2000。場地清理費用一般不規定單獨的免賠額。
(4)特種危險:一般這和美元在US$10000-US$50000左右。特種危險指地震、海嘯、洪水、暴雨和暴風造成的危險。除免賠額外,為控制巨災損失,還有一個免賠額的規定,即特種危險造成的保險財產物質損失的賠償總額。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事故,賠款均不能超過限額。總的幅度,一般可按物質損失部分總保險金額的80%上下掌握。對於這類風險不大或基本上沒有的地區,也可不規定。
2)第三者責任部分只對財產損失固定每次事故的免賠額(具體可參照安裝工程險部分的有關規定),對人身傷亡無免賠額的規定。
3)上述規定的免賠額,均為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如一次事故同時涉及一項以上的的保險項目時,選其中最高的一個免賠額。
4)免賠額的規定與費率的增減有直接關系。如上述基礎上免賠額增加兩倍(即為原來的三倍),費率最多可在原有基礎上降低百分之五;(如原費率為3‰,可降低為2.85‰)如免賠額增加三倍,費率最多可降低百分之十。
賠償處理
(一)對保險財產遭受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以支付賠款或以修復、重置受損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但對保險財產在修復或重置過程中發生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二)在發生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的損失後,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確定賠償金額:
1. 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以將被保險財產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扣除殘值後的金額為准。但若修復費用等於或超過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價值時,則按下列第2項的規定處理;
2. 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以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實際價值扣除殘值後的金額為准,但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3. 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三)本公司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四)在發生本保險單第三者責任項下的索賠時:
1. 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 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3. 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五)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