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網上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怎麼填
《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填表說明 1.本表適用於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了「異地」建築業勞務的營業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實行簡易申報方式的納稅人,不填報此表。 這里的「異地」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許可權范圍以外的所有行政區域(下同)。 適用本表的納稅人應自發生「異地」建築業納稅義務的次月10日內以及在收到該項稅款異地完稅憑證的次月進行納稅申報時,隨同納稅申報資料一同報送本表。納稅人應自申報之月(含當月)起6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異地建築業應稅勞務收入的完稅憑證。 例如:甲公司為重慶A區建築業企業,2005年3 月在本轄區內提供建築業勞務取得收入產生應繳納營業稅10萬元,在大連市提供應稅勞務取得收入產生應繳納營業稅10萬元,4月在天津市提供應稅勞務取得收入產生應繳納營業稅5萬元。該公司4月10日前在大連市繳納營業稅6萬元,4月20日在重慶收到大連的完稅憑證;5月10日前在天津市繳納營業稅5萬元,在大連市繳納營業稅4萬元,7月10日在重慶收到兩市的完稅憑證。則其申報營業稅應為:在本轄區內的10萬元及在大連市的10萬元應在4月10日前分本、異地在《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填報,同時,將在大連申報的10萬元填入《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的「應繳納稅款金額」欄一同申報;在5月份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將在大連市已繳納的建築營業稅6萬元和天津市申報的應繳營業稅5萬元填入《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隨同相關申報資料一同向重慶市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而在5月份在天津已繳納的5萬元及大連已繳納的4萬元,則應在8月份進行納稅申報時,將其填入《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中,隨同相關申報資料一同向重慶市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因為該單位是在7月份才收到「兩地」的完稅憑證的。這時,如果這兩筆稅款在同一張憑證上,「稅款所屬時間」則應填寫為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如分別在各自的完稅憑證上,則分別按各自的稅款所屬時間填報。 該表中的「本期」皆指收到完稅憑證的當月,如上例的「本期」應分別為4月和7月。 本表以每張完稅憑證為單位,分行填報。 2.本表「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確定的識別號,即:稅務登記證號碼。 3.本表「納稅人名稱」欄,填寫納稅人單位名稱全稱,並加蓋公章,不得填寫簡稱。 4.本表「稅款所屬時間」是指納稅人申報的營業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如上例) 5.本表「填表日期」指納稅人填寫本表的具體日期。 6.本表第1欄「應稅項目」應以納稅人在「異地」提供的具體建築業勞務項目填報,具體項目應按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和自建行為進行分類,其中的「自建行為」是指在納稅人在「異地」自建建築物後銷售或對外贈與時應就自建建築物提供建築業勞務進行納稅申報的相應事項。 7.本表第1欄中「代扣代繳項目」行應填報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按照現行規定在「異地」發生代扣代繳行為所應申報的事項。其中的「第4至8欄」應填寫納稅人作為扣繳義務人因代扣代繳稅款而開具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所列的稅額、憑證號、稅款所屬期及被扣繳單位稅務代碼;「第9至12欄」應填寫納稅人已繳納代扣稅款的稅收繳款書上所列的稅額、憑證號、稅款所屬期;「第13至16欄」應填寫因被扣繳單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享受減免稅政策所取得的減免稅審批文書的批准文書號碼、有效日期以及當月的減免稅額。 8.本表第2欄「應繳納稅款金額」欄應填寫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取得應稅營業額在本期內所產生的全部應繳納稅款金額,其數據應與《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第12欄「本期應納稅額」「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申報事項」行中相對「應稅項目」行的數據相關(每個應稅項目只有一張稅收繳款書或完稅憑證時,應該「相等」;有多張時,應該是其合計金額)。 9.本表第3欄「稅收繳款憑證號」是指納稅人在「異地」進行本期納稅申報時所取得的稅收繳款書號碼。 10.本表第4欄「本期已被代扣代繳稅額」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 分(承)包工程在本期內收到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被總承包人或建設單位所扣繳的建築業營業稅稅額。 11.本表第5欄「稅收繳款憑證號」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 分(承)包工程而被總承包人或建設單位扣繳建築業營業稅時取得的完稅憑證號碼。 12.本表第6欄「起始月份」和第7欄「終止月份」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分(承)包工程而被總承包人或建設單位扣繳建築業營業稅時,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所記載的稅款所屬期起止月份。 13.本表第8欄「扣繳單位納稅人識別號」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 分(承)包工程而被總承包人或建設單位扣繳稅款時,其扣繳義務人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14.本表第9欄「已入庫稅收繳款書所列營業稅稅額」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本期收到的在「異地」申報繳納建築業營業稅而取得完稅憑證所記載的營業稅稅額。 15.本表第10欄「已入庫稅收繳款憑證號」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申報繳納建築業營業稅而取得的完稅憑證號碼。 16.本表第11欄「起始月份」和第12欄「終止月份」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申報繳納建築業營業稅而取得完稅憑證所記載的稅款所屬期起止月份。 17.本表第13欄「核准減免稅稅額」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在「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獲得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減免營業稅稅額。 18.本表第14欄「稅務減免批准文書號」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在「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取得的減免稅批准文書的文件號。 19.本表第15欄「起始月份」和第16欄「終止月份」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在「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取得的減免稅批准文件所記載的享受減免稅期限的起止月份。
② 建築業新辦企業,稅務核定營業稅按差額徵收,差額徵收是什麼意思營業稅差額徵收申報明細表怎麼填
只有總分包才適用差額徵收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回)項規定:納稅答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對總包方採取差額征稅可以避免重復征稅。
③ 營業稅的納稅申報表怎麼填列
填表說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表。
2. 本表適用於除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實行簡易申報方式以外的所有營業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3. 本表「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確定的識別號,即:稅務登記證號碼。
4. 本表「納稅人名稱」欄,填寫納稅人單位名稱全稱,並加蓋公章,不得填寫簡稱。
5. 本表「稅款所屬期」填寫納稅人申報的營業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6. 本表「填表日期」填寫納稅人填寫本表的具體日期。
7. 本表「娛樂業」行應區分不同的娛樂業稅率填報申報事項。
8. 本表「代扣代繳項目」行應填報納稅人本期按照現行規定發生代扣代繳行為所應申報的事項,分不同稅率填報。
9. 本表所有欄次數據均不包括本期納稅人經稅務機關、財政、審計部門檢查以及納稅人自查發生的相關數據。
10. 本表第2欄「應稅收入」填寫納稅人本期因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 外費用(包括免稅收入),分營業稅稅目填報,該欄數據為各相應稅目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應稅收入」欄的「合 計」數。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發生退款或因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改變沖減營業額 時,不在本欄次調減,在第11欄「前期多繳稅額」欄次內直接調減稅額。
11.本表第3欄「應稅減除項目金額」 應填寫納稅人本期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應稅 收入中按規定可扣除的項目金額,分營業稅稅目填報,該欄數據為相應稅目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應稅減除項目金 額」欄(或「應稅減除項目金額」欄中「小計」項)的「合計」數。
12.本表第5欄「免稅收入」 應填寫納稅人本期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應稅收入中不 需稅務機關審批可直接免繳稅款的應稅收入或已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免稅項目應稅收入,分營業稅稅目填報,該欄數據為 相應稅目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免稅收入」欄的「合計」數。
13.本表第10欄「期初欠繳稅額」填寫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納稅人經過納稅申報或報告、批准延期繳納、稅務機關核定 等確定應納稅額後,超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未繳納的稅 款,分營業稅稅目填報,該欄數據為相應稅目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期初欠繳稅額」欄的「合計」數。
14.本表第11欄「前期多繳稅額」填寫納稅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分營業稅稅目填報,該欄數據為相 應稅目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前期多繳稅額」欄的「合計」數。
15.本表第13欄「已繳本期應納稅額」 填寫納稅人已繳的本期應納營業稅稅額。該欄數據為相應稅目營業稅納稅申報表 中「已繳本期應納稅額」欄的「合計」數。
16.本表第14欄「本期已被扣繳稅額」填寫納稅人本期發生納稅義務,按現行稅法規定被扣繳義務人扣繳的營業稅稅額。該 欄數據為相應稅目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本期已被扣繳稅額」欄的「合計」數。
17.本表第15欄「本期已繳欠繳稅額」 填寫納稅人本期繳納的前期欠稅,包括本期繳納的前期經過納稅申報或報告、批准 延期繳納、稅務機關核定等確定應納稅額後,超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稅 款繳納期限未繳納的稅款。該欄數據為相應稅目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本期已繳欠繳稅額」欄的「合計」數。
④ 建築業營業稅及附迦納稅申報表如何填
按你的營業收入申報,乘以稅率就是
應交稅金
了
附加有
城建稅
和
教育費附加
,按營業稅的稅金為基礎乘以相應稅率
⑤ 建築業營業稅及附迦納稅申報表報零,工程項目編號怎麼填,沒有業務 ,急
報給誰的
⑥ 工程施工建築業如何報稅
1、建築業稅目的征稅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建築、修繕、安裝、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的勞務。
2、計稅依據:建築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承包建築工程,安裝工程,修繕工程,裝飾工程和其他工程作業所取得的營業收入額,即建築安裝企業向建築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及價外費用。
3、建築業營業稅的稅率為3%,教育費附加費率為3%,地方教育附加費率為2%,城建稅的稅率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4、如果企業自開發票的按月申報納稅,每月15日之前申報繳納上月稅收。如果每次去稅局開票結算工程款的,在開票時就要根據開票金額繳納稅收。
⑦ 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怎麼填
《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填表說明
1.本表適用於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了「異地」建築業勞務的營業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實行簡易申報方式的納稅人,不填報此表。
這里的「異地」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許可權范圍以外的所有行政區域(下同)。
適用本表的納稅人應自發生「異地」建築業納稅義務的次月10日內以及在收到該項稅款異地完稅憑證的次月進行納稅申報時,隨同納稅申報資料一同報送本表。納稅人應自申報之月(含當月)起6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異地建築業應稅勞務收入的完稅憑證。
例如:甲公司為重慶A區建築業企業,2005年3 月在本轄區內提供建築業勞務取得收入產生應繳納營業稅10萬元,在大連市提供應稅勞務取得收入產生應繳納營業稅10萬元,4月在天津市提供應稅勞務取得收入產生應繳納營業稅5萬元。該公司4月10日前在大連市繳納營業稅6萬元,4月20日在重慶收到大連的完稅憑證;5月10日前在天津市繳納營業稅5萬元,在大連市繳納營業稅4萬元,7月10日在重慶收到兩市的完稅憑證。則其申報營業稅應為:在本轄區內的10萬元及在大連市的10萬元應在4月10日前分本、異地在《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填報,同時,將在大連申報的10萬元填入《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的「應繳納稅款金額」欄一同申報;在5月份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將在大連市已繳納的建築營業稅6萬元和天津市申報的應繳營業稅5萬元填入《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隨同相關申報資料一同向重慶市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而在5月份在天津已繳納的5萬元及大連已繳納的4萬元,則應在8月份進行納稅申報時,將其填入《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中,隨同相關申報資料一同向重慶市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因為該單位是在7月份才收到「兩地」的完稅憑證的。這時,如果這兩筆稅款在同一張憑證上,「稅款所屬時間」則應填寫為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如分別在各自的完稅憑證上,則分別按各自的稅款所屬時間填報。
該表中的「本期」皆指收到完稅憑證的當月,如上例的「本期」應分別為4月和7月。
本表以每張完稅憑證為單位,分行填報。
2.本表「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確定的識別號,即:稅務登記證號碼。
3.本表「納稅人名稱」欄,填寫納稅人單位名稱全稱,並加蓋公章,不得填寫簡稱。
4.本表「稅款所屬時間」是指納稅人申報的營業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如上例)
5.本表「填表日期」指納稅人填寫本表的具體日期。
6.本表第1欄「應稅項目」應以納稅人在「異地」提供的具體建築業勞務項目填報,具體項目應按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和自建行為進行分類,其中的「自建行為」是指在納稅人在「異地」自建建築物後銷售或對外贈與時應就自建建築物提供建築業勞務進行納稅申報的相應事項。
7.本表第1欄中「代扣代繳項目」行應填報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按照現行規定在「異地」發生代扣代繳行為所應申報的事項。其中的「第4至8欄」應填寫納稅人作為扣繳義務人因代扣代繳稅款而開具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所列的稅額、憑證號、稅款所屬期及被扣繳單位稅務代碼;「第9至12欄」應填寫納稅人已繳納代扣稅款的稅收繳款書上所列的稅額、憑證號、稅款所屬期;「第13至16欄」應填寫因被扣繳單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享受減免稅政策所取得的減免稅審批文書的批准文書號碼、有效日期以及當月的減免稅額。
8.本表第2欄「應繳納稅款金額」欄應填寫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取得應稅營業額在本期內所產生的全部應繳納稅款金額,其數據應與《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第12欄「本期應納稅額」「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申報事項」行中相對「應稅項目」行的數據相關(每個應稅項目只有一張稅收繳款書或完稅憑證時,應該「相等」;有多張時,應該是其合計金額)。
9.本表第3欄「稅收繳款憑證號」是指納稅人在「異地」進行本期納稅申報時所取得的稅收繳款書號碼。
10.本表第4欄「本期已被代扣代繳稅額」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 分(承)包工程在本期內收到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被總承包人或建設單位所扣繳的建築業營業稅稅額。
11.本表第5欄「稅收繳款憑證號」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 分(承)包工程而被總承包人或建設單位扣繳建築業營業稅時取得的完稅憑證號碼。
12.本表第6欄「起始月份」和第7欄「終止月份」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分(承)包工程而被總承包人或建設單位扣繳建築業營業稅時,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所記載的稅款所屬期起止月份。
13.本表第8欄「扣繳單位納稅人識別號」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 分(承)包工程而被總承包人或建設單位扣繳稅款時,其扣繳義務人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14.本表第9欄「已入庫稅收繳款書所列營業稅稅額」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本期收到的在「異地」申報繳納建築業營業稅而取得完稅憑證所記載的營業稅稅額。
15.本表第10欄「已入庫稅收繳款憑證號」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申報繳納建築業營業稅而取得的完稅憑證號碼。
16.本表第11欄「起始月份」和第12欄「終止月份」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申報繳納建築業營業稅而取得完稅憑證所記載的稅款所屬期起止月份。
17.本表第13欄「核准減免稅稅額」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在「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獲得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減免營業稅稅額。
18.本表第14欄「稅務減免批准文書號」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在「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取得的減免稅批准文書的文件號。
19.本表第15欄「起始月份」和第16欄「終止月份」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在「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取得的減免稅批准文件所記載的享受減免稅期限的起止月份。
⑧ 建築業營業稅的內容
一·建築業概述
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等,包括建築工程,安裝工程,修繕工程,裝飾工程和其他工程作業等內容。它具有流動性大,建築產品多樣、施工條件多變,施工周期較長等特點。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企業)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分包是指建築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築業企業完成的活動。轉包是指將工程總承包單位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行為。
二·建築業的征稅范圍
一、建築業征稅范圍的基本規定
(一)建築業稅目規定的征稅范圍
建築業稅目的征稅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建築、修繕、安裝、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的勞務。
建築: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台、窯爐及金屬結構工程作業在內。修繕: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施工作業。
安裝: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設備相連的工作台、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在內。
裝飾: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使之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其他工程作業:是指建築、修繕、安裝、裝飾以外的各種工程作業,如代辦電信工程、疏浚、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二)建築業征稅范圍的幾項具體規定
根據建築業征稅范圍的基本規定,現行稅法中對下列具體項目作了一些具體規定。應當指出,這里所說的具體規定,是指根據基本規定,對一些認識上容易產生分歧的事物進行的具體認定。
1、代辦電訊工程
2、打井工程
3、以工代賑問題
4、內部工程問題(依法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二、建築業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一)關於自建行為的征稅問題
所謂自建行為,是指擁有施工能力的單位自行建造建築物後使用或銷售的行為。按照營業稅的基本原理來看,自建行為因其未對外提供應稅勞務,因而對其中間的建築行為是不應征稅的。
(二)關於疏浚工程
疏浚是以人工或機械的方法清除航道、港口、碼頭、水庫等淤塞、挖深河槽,以通暢水流或改善通航條件等業務。
(三)關於安裝有線電視
有線電視安裝費,是指有線電視台為用戶安裝有線電視接收裝置,一次性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也稱之為初裝費。根據現行營業稅稅目注釋的規定,這項初裝費屬於建築業的征稅范圍。
(四)關於燃氣初裝費
財稅[2003]16號,「燃氣公司和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時,代有關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集資費(包括管道煤氣集資款〈初裝費〉)、手續費、代收款等,屬於增值稅價外收費,應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國稅函〔2002〕105號批復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是用於管道煤氣工程建設和技術改造,在報裝環節一次性向用戶收取的費用。根據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對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應按建築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五)關於綠化工程
綠化工程往往與建築工程相連,或者本身就是某個建築工程的的一個組成部分。例如,綠化與平整土地就是緊密相連的,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屬於建築業稅目中的「其他工程作業」,因此綠化工程屬於建築業的征稅范圍。注意問題:承包整個綠化工程,按收取的全部價款徵收建築業營業稅。不得扣除購買的綠化樹苗、花等原材料。
(六)對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築安裝工程按何稅目征稅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築安裝工程業務,即工程承包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的建築安裝工程業務,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築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築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則按「服務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國稅函發[1995]156號)
(七)關於國防工程和軍隊系統的建築工程
根據財稅[2001]187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承包國防工程和軍隊系統的建築安裝工程取得的收入,從2001年1月1日起,恢復徵收營業稅。
(八)關於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的征稅問題
根據國稅函〔2009〕520號的規定,納稅人受託進行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並代委託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其提供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築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三、建築業營業稅與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劃分問題
建築業務征稅問題: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近設置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築材料,用於本單位和本企業的建築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徵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築現場製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於本單位和本企業建築工程的,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一)對不動產的修繕與對有形動產的修理的劃分問題
按現行流轉稅制的規定,對不動產的維修屬於營業稅建築業稅目中的修繕業務,對有形動產的維修則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中的修理修配業務。
(二)工業企業為用戶安裝自產產品的征稅問題
按照細則第七條「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規定來處理,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三)建築業與營業稅其他稅目劃分問題
納稅人對建築、設計等業務實行總承包的,應分別按建築業與服務業稅目征稅,(如將設計勞務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其分包費支出可以從其總承包額中減除。)分包設計勞務的納稅人,其從事設計勞務而向對方收取的價款,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設計」項目徵收營業稅,並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繳納。
三·建築業的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
1、建築業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築業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
特殊規定: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轉包的,分包或轉包者為納稅人。
2、建築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分包方式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無論工程是否實行分包,稅務機關可以建設單位和個人作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1) 納稅人從事跨地區工程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
(2)納稅人在勞務發生地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
四·建築業的計稅依據
建築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承包建築工程,安裝工程,修繕工程,裝飾工程和其他工程作業所取得的營業收入額,即建築安裝企業向建築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及價外費用。
(1)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築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3)納稅人將自建的房屋對外銷售,其自建行為首先應按建築業繳納營業稅,再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4)納稅人提供裝飾勞務的,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認營業額。
(5)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道,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於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營業額中。
其他建築安裝工程的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稅務情況列舉。
五·稅率
1、營業稅
按照工程收入的3%的計算繳納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
按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計算繳納。稅率分別為7%(城區)、5%(郊區)、1%(農村)。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稅稅額×稅率。
3、教育費附加
按實際繳納營業稅的稅額計算繳納,附加稅率為3%。
計算公式:應交教育費附加額=營業稅稅額×費率。
4、印花稅:
(1)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適用稅率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運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 稅率為萬分之五;
(3)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稅率為萬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
(5)對記錄資金的帳薄,按「實收資本」和「資金公積」總額的萬分之五貼
花;
(6)營業帳薄、權利、許可證照,按件定額貼花五元。
5、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不含稅收入適用稅率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1,500元 不超過1455元的 3 0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過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過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超過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6、企業所得稅:2008年1月1日開始執行新所得稅法,所得稅稅率為25%。
7、房產稅
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8、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六·建築業應納稅額計算
應納營業稅額=建築業計稅營業額×3%
例1 某建築隊承包工程一項,共使用原材料60萬元,其他物資和動力20萬元,並於2001年12月完工,驗收合格,取得建築工程收入280萬元,適用稅率為3%。
其應納營業稅稅額=[(60+20)+280]×3%=10.8萬元
例2 建築公司承包一項工程,工程總造價為5 500萬元,其中將2 000萬元土建工程分包給B施工企業。由於市場原材料價格上漲以及該工程提前竣工,建設單位付給A建築公司材料差價款500萬元,提前竣工獎200萬元。A建築公司又將其中的材料差價款應納稅100萬元和提前竣工獎100萬元付給B企業。計算A建築公司應繳的營業稅額和代扣代繳B企業營業稅額。
(1) A建築公司應納營業稅=[(5 500-2000)+(500-100)+(200一100)]×3%=120(萬元)。
(2) A建築公司應代扣代繳B企業營業稅=(2000+100+100)×3%=66(萬元)。
七·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如合同明確規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動力及其他物資,不含預收工程價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合同未明確規定付款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或者 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3、納稅人自薦建築物,其建築業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銷售自建建建築物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納稅人將自建建築物對外贈與,其建築業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該建築物產權轉移的當天
二、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建設方為扣繳義務人的,其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支付工程款的當天;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其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帶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八·建築業納稅義務發生地點
建築業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建築業營業稅的納稅地點:
1、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建築業應稅勞務的發生。
2、納稅人從事跨省工程的 ,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范圍為內提供建築也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確定。
4、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建築業營業稅稅款的解繳地點為該工程建築業應稅勞務發生地。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跨省工程的,其建築業營業稅的解繳地點為該工程建築業應稅勞務發生地。
6、納稅提供建築業勞務,應按月就其本地和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就其本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所得收入繳納營業稅:同時自應申報之月(含當月)起六個月內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異地建築業應稅勞務收入的完稅憑證。否則,應就其一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7、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築業應稅勞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范圍內提供的建築業應收勞務;上述異地提供的建築業應稅勞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范圍以外提供的建築業應稅勞務。
⑨ 如何填寫《營業稅稅收申報表》
《營業稅稅收申報表》中各項目填寫說明如下:
1)稅款限繳日期:按照營業稅納稅期限的政專策規定屬,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
2)品目名稱:按照營業稅所分細目的名稱正確填寫。
3)課稅數量:此欄營業稅納稅人不填。
4)計稅金額或銷售收入: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營業額。
5)稅率或單位稅額:按照營業稅稅目稅率表中的規定填寫。即交通運輸業3%、建築業3%、金融保險業8%、郵電通訊業3%、文化體育業3%、娛樂業5%?20%、服務業5%、轉讓無形資產5%、銷售不動產5%。
6)已繳或扣除額:此欄納稅人不填。
7)實納稅額: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款。
⑩ 求最新建築施工企業納稅申報模版以及需要繳交的稅項
工程施工會計科目及處理。
建築施工企業有一定的特殊性,與廣大生產型企業有很大的區別。特別是在成本核算和收入的確認上,和產品銷售企業有很大的不同。本帖只在此探討建造合同法准則中規定建築施工企業的會計業務處理,與生產性企業相同的核算不在此做探討。
(一)工程施工 相當於生產企業的「生產成本」科目。主要核算各項目成本及毛利。下面設置「合同成本」和「毛利」兩個二級明細科目。
1、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核算工程合同成本
在合同成本下,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1)人工費(項目/部門核算)
(2)材料費(項目/部門核算)
(3)機械使用費(項目/部門核算)
(4)其他直接費(項目/部門核算)
(5)分包成本(項目/部門核算)
(6)間接費用
間接費用下設下列明細科目
管理人員工資(項目/部門核算)
職工福利費(項目/部門核算)
固定資產使用費(項目/部門核算)
低值易耗品攤銷(項目/部門核算)
辦公費(項目/部門核算)
差旅費(項目/部門核算)
財產保險費(項目/部門核算)
工程保修費(項目/部門核算)
排污費(項目/部門核算)
勞動保護費(項目/部門核算)
檢驗試驗費(項目/部門核算)
外單位管理費(項目/部門核算)
材料整理及零星運費(項目/部門核算)
材料物資盤虧及毀損(項目/部門核算)
取暖費(項目/部門核算)
其他費用(項目/部門核算)
2、工程施工-毛利,核算工程毛利
具體的設置根據企業需要選擇,不一定非要設置這些會計科目。特別是間接費用,有些不需要的可以不予以設置。
(二)機械作業
該科目主要是針對建築企業有單獨的設備管理部門為各項目提供設備發生的費用及內部結算的台班的核算。相當於製造待業的「輔助生產成本」科目。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針對本公司的設備設置單機核算,准確核算每台大型或者主要設備每個台班的耗用成本。
通常情況下,應當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工資及附加(部門/設備核算)
燃料及動力(部門/設備核算)
折舊費(部門/設備核算)
配件及修理費(部門/設備核算)
間接費用(部門/設備核算)
(三)應收賬款
1、應收工程款(往來單位核算) 核算根據工程進度報表或者結算的應收賬款
2、應收銷貨款(往來單位核算) 核算施工企業應收產品銷售貨款
3、應收質保金(往來單位核算) 根據合同及結算業主暫扣的工程質保金,最好設置有到期日。
(四)應付賬款
1、應付購貨款(往來單位核算)核算應付購貨款、設備款等。
2、應付分包款(往來單位核算)核算應付分包工程款
3、暫估應付款(往來單位核算)核算暫估入賬的款項(包括材料暫估入賬及分包工程款的暫估入賬)。
4、應付質保金(往來單位核算)核算應付分包單位的質保金,最好設置有到期日。
(五)工程結算 (往來單位/項目核算)核算根據業主進度報表簽證資料或者工程結算的款項。
(六)主營業務收入(手工賬可不用以下明細科目,只需按項目設置明細科目即可)
1、 目標成本
目標成本下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1)人工費(項目/部門核算)
(2)材料費(項目/部門核算)
(3)機械使用費(項目/部門核算)
(4)其他直接費(項目/部門核算)
(5)間接費用(項目/部門核算)
2、稅金(項目/部門核算)
3、勞動保護費(項目/部門核算)
4、公司管理費(項目/部門核算)
5、公司利潤(項目/部門核算)
其他會計科目的設置基本與其他行業的科目設置相差不大,不在此做專門的討論。
施工企業會計科目設置及使用說明
第501號科目 工程結算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承包工程實現的工程價款結算收入。企業向發包
單位收取的各種索賠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業按規定向發包單位收取的除工程價款以外的按規定列作營業收入的各種款項,如臨時設施費、勞動保險費、施工機構調遷費等也在
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的工程價款收入應於其實現時及時入帳:
1.實行合同完成後一次結算工程價款辦法的工程合同,應於合同完成,施工企業與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合同價款結算時,確認為收入實現,實現的收入額為承發包雙方結算的合同價款總額。
2.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後清算辦法的工程合同,應分期確認合同價款收入的實現,即:各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時,確認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實現,本期收入額為月終結算的已完工程價款金額。
3.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分段結算工程價款辦法的工程合同,應按合同規定的形象進度分次確認已完階段工程收益的實現。即:應於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形象進度或工程階段,與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時,確認為工程收入的實現。本期實現的收入額,為本期已結算的分段工程價款金額。
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應按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和結算時間,與發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時確認為收入一次或分次實現。本期實現的收入額,為本期結算的已完工程價款或竣工一次結算的全部合同價款。
三、企業實現的工程價款收入和應向發包單位收取的列作營業收入的款項,借記「應收帳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企業按合同有關違約責任條款規定向發包單位收取的索賠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月份終了,本科目余額應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02號科目 工程結算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已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已完工程實際成本。
實行合同完成後一次結算辦法的合同工程,其本期已結算工程的工程成本,是指合同執行期間發生的累計合同工程成本。實行按月或分段結算辦法的合同工程,其本期已結算工程的工程成本,應根據期末未結算工程成本累計,減期末未完工程成本進行計算。未完工程成本是指期末尚未辦理價款結算的工程成本,可採用「估量法」或「估價法」計算確定。
二、月份終了,企業應根據本月已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已完工程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工程施工」科目。
三、月份終了,應將本科目的余額全部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即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04號科目 工程結算稅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因從事建築安裝生產活動取得工程價款結算收入而按規定應交納的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隨同營業稅一並計算交納的教育費附加等。
企業開展其他經營業務按規定應交納的營業稅、產品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隨同營業稅一並計算交納的教育費附加等,在「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月份終了,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由建築安裝工程價款結算收入負擔的營業稅金以及隨同營業稅金一並交納的教育費附加等,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科目。
三、月份終了,應將本科目的余額,全部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11號科目 其他業務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除工程價款結算收入以外的其他業務收入,如產品銷售收入、機械作業收入、材料銷售收入、無形資產轉讓收入、固定資產出租收入等。
二、企業取得的各項其他業務收入,借記「銀行存款」、「應收帳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月份終了,本科目余額應全部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本年利潤」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其他業務的種類設置明細帳。
第512號科目 其他業務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與其他業務收入相關聯的各種支出。如產品銷售成本、已結算的機械作業支出、材料銷售成本、無形資產轉讓成本以及有關的稅金及附加支出等。
二、企業將本月銷售實現的產品銷售成本、機械作業支出、材料銷售成本、無形資產轉讓成本及其他業務支出等,結轉記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工業生產」、「機械作業」、「庫存材料」、「無形資產」、「累計折舊」等有關科目。應交納的稅金及附加,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等科目。
三、月份終了,企業應將本科目余額全部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四、本科目應按其他業務類別設置明細帳,並按支出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521號科目 管理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職工工資、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差旅費、工會經費、待業保險費、咨詢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遞延資產攤銷、職工教育經費、技術開發費、勞動保險費、壞帳損失等。
二、企業發生的各項管理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待攤費用」、「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累計折舊」、「應交稅金」、「應付工資」、「壞帳准備」等科目。
三、企業發生的管理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即於月份終了,將本科目的余額,全部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四、本科目應按管理費用項目設置明細帳。
第522號科目 財務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以及金融機構手續費等。
二、企業發生的財務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預提費用」、「銀行存款」等科目;發生的應作沖減財務費用處理的利息收入、匯兌收益,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因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長期借款利息支出,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應計入有關資產的購建成本,借記「固定資產」、「專項工程支出」等科目,貸記「長期借款」或「銀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資產購建工程完成並已辦理竣工決算後,於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長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應計入財務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長期借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與購建固定資產直接有關的借款,因使用前暫存銀行而產生的利息收入,在固定資產購建工程竣工決算前發生的,應與相應計入資產成本的利息支出沖抵,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固定資產」、「專項工程支出」等科目。在固定資產購建工程竣工決算後發生的,應沖減財務費用,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企業由於匯率變動,外匯調劑以及不同貨幣兌換等原因而發生的匯兌損益,應分別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1.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應計入本科目。如為匯兌損失,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如為匯兌收益,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2.與購建固定資產直接有關的匯兌損益,在竣工決算之前發生的,計入有關資產的購建成本,借記「固定資產」、「專項工程支出」等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或借記有關科目,貸記「固定資產」、「專項工程支出」科目。竣工決算後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或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企業發生的金融機構手續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月份終了,本科目的月末余額,應全部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算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六、本科目應按財務費用項目設置明細帳。
第531號科目 投資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1.股票投資收益;2.債券投資收益;3.其他投資收益。
三、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股利以及債券利息,借記「銀行存款」、「長期投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企業認購已列作長期投資的債券,應於每期結帳時,按應計的利息,借記「長期投資——應計利息」科目,溢價購入債券的,按當期應分攤的實際支付價款與票面金額的差額,貸記「長期投資——債券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企業購入折價發行的債券,應於每期結帳時,按應計利息,借記「長期投資——應計利息」科目,按應分攤的實際支付價款與票面金額的差額,借記「長期投資——債券投資」科目,按應計利息與分攤數的合計數,貸記本科目。
債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長期投資」、「短期投資」和本科目。
企業出售、轉讓股票、債券,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帳面實際成本,貸記「短期投資」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
企業從其他單位分得的投資利潤,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回投資時,收回的投資與投出資金數額如有差額,作增減投資收益處理,借記或貸記本科目。
四、月份終了,應將本科目余額全部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41號科目 營業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取得的與企業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如固定資產盤盈、處理固定資產凈收益、因債權人原因無法支付而應轉作營業外收入的應付款項等。
二、企業取得營業外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固定資產清理」、「應付帳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月份終了,本科目的余額應全部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四、本科目應按營業外收入的種類設置明細帳。
第542號科目 營業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與企業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如固定資產盤虧、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非常損失、非正常停工損失等。
二、發生的營業外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固定資產清理」、「現金」、「銀行存款」等。
三、月份終了,本科目的余額,應全部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四、本科目應按營業外支出的種類設置明細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