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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停工索賠失敗案例

發布時間:2021-02-26 13:29:30

① 因建設方原因工程停工,造成的損失如何索賠

人力費用,施工單位的內部人員工資,屬於人力成本。按照人力費用索賠

建築工程停工索賠

1、可以按約定言明的「按每天3萬元賠償施工方損失」主張賠償;
2、實務中可能會參照乙方的實際損失及利息進行裁判。

③ 建築工程,由於業主方原因導致停工。承包方要求索賠中,以下事項是否可以索賠

由於業主方原因導致停工。承包方要求索賠管理人員每月工資和開工前准備資金的利息是合理的,承包方的合理計劃利潤及相應稅金不能索賠,因為是間接損失,而且合同法也沒有規定需要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3)建築工程停工索賠失敗案例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要求停工、窩工損失賠償。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設備,因提供的材料質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設備不符合要求而延誤工期,造成質量責任的,應承擔責任。

(3)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合同法》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行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4)組織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及時組織驗收。《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進行驗收。

(5)支付價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發包方對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支付價款後應及時交付使用,發揮建設工程效益。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④ 建築工程甲方原因導致退場索賠項目有哪些

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索賠內容首先要基於雙方簽訂的協議約定來進行,不同的工程,使用的設備不同、參與的人員不同,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會不同,大致內容如下:

一般可以包括人工費;設備費;材料費;保函手續費;貸款利息;保險費;利潤;管理費。

1、幾個方面人工費:包括增加工作內容的人工費、停工損失費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損失費等累計。

2、設備費:可採用機械台班費、機械折舊費、設備租賃費等幾種形式。

3、保函手續費:工程延期時,保函手續費相應增加。

4、主要是人員、設備、場地租用等成本費本,但不能包含利潤。

以上人員、設備及實際停工的起訖時間必須要有監理工程師確認,要保留好相關的資料和圖片供相關部門調查,停工索賠必須在規范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一般不得超過28天,否則無效。

(4)建築工程停工索賠失敗案例擴展閱讀:

提出索賠的依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招標文件、 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 、補充協議、施工現場的各類簽認記錄,經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書,工程圖紙及技術規范等。

2、雙方往來的信件及各種會議,會談紀要。

3、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施工現場的有關文件(施工記錄 備忘錄 施工月報 施工日誌等)及工程照片。

4、氣象資料 、工程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鑒定報告、工程中送停電、送停水、道路開通和封閉的記錄和證明。

5、國家有關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⑤ 建築工程由於甲方原因導致停工的賠償問題

1、停工索賠,應該參照你們那裡的建設工程造價依據進行賠償,但必須有監理簽過的停工。

2、 因發包人或工程師的行為或失誤造成停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即費用索賠),順延延誤的工期(即工期索賠)。

費用索賠內容視不同的停工情況而定,一般可以包括期 人工費;設備費;材料費;保函手續費;貸款利息;保險費;利潤;

管理費幾個方面人工費:包括增加工作內容的人工費、停工損失費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損失費等累計。

設備費:可採用機械台班費、機械折舊費、設備租賃費等幾種形式。保函手續費:工程延期時,保函手續費相應增加。


3、停工索賠要看是誰的原因造成的,是承包人自己造成的是不能索賠的,是業主原因造成的可以索賠,主要是人員、設備、場地租用等成本費本,但不能包含利潤。

以上人員、設備及實際停工的起訖時間必須要有監理工程師確認,要保留好相關的資料和圖片供相關部門調查,停工索賠必須在規范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一般不得超過28天,否則無效。

(5)建築工程停工索賠失敗案例擴展閱讀:

索賠知識:

1、首先,甲方是否有明確的文件,是否寫明從什麼時候起停工。

2、如果停工時間較長的話,你的施工技術人員是得不到工資賠償的,他們應該退場。

3、應建設單位要求留守的保安、管理人員可以計工資。

4、可以自行的設備如汽車等,得不到停滯補償,因為你可以移到別的工地。

5、塔吊、腳手架可按租賃費用計補償。

⑥ 工程停工索賠

非承包商造成的停工,你可以對停工期間的人員、設備窩工費用進行索賠,同時要求工期順延內;在容此期間的人員和材料價格上漲,也屬於停工造成的損失,你可以到物價部門獲取市場價格信息、物價指數,相應提出價格上漲導致的費用補償。

⑦ 甲方耽誤工期施工方如何要求索賠案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案例如下:
原告趙某某,男。
被告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天津金河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許某某,經理。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原告訴稱,2004年12月20日,被告承包了金河公司發包的「天津市鑫馬工業園標准廠房」工程。後被告與原告聯系,將此工程的A座、D2座交給原告施工,被告將該工程施工的全部技術資料交與原告,原告按照技術要求及時組織人員、安排設備進行施工,並且作為施工方直接接收了監理人員的監督檢查。2005年5月27日,原告將被告交給的A座、D2座正負零以下基礎工程施工完畢,並且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訂立合同和支付工程款,但是被告以未招投標、未簽備案合同為由始終未予辦理。2007年2月2日,經該工程所在地大港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協調,被告同意發包方金河公司將部分工人工資直接支付給原告。
在施工過程中,該項工程因非原告的原因經常等待開工,因此,原告按照被告「等待開工」的指令,施工人員及設備均在場地待命未動。特別是2005年11月15日,發包方同意了被告關於鑫馬工業園A座、D2座於本年度進行首層主體工程施工的請求。原告接到被告這一指令後,立即積極組織施工,並按照冬季施工要求比正常施工所需材料的三倍備足了所需建材及施工設施。但原告建完首層後,卻一直等待開工,工程停工至今,原告經濟損失巨大。可是,被告對其拖欠原告工程款、施工人員工資及停工損失卻不予考慮。原告為避免更大損失,多次找到被告,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現在原告處境困難,工人索要工資,情緒激動。故訴請判令被告給付所欠原告工程款2418651元、被拖欠的誤工工人工資491440元,賠償原告設備閑置損失費2687800元、鋼材損失費233987.60元、模板、木方、臨時設施損失費570245元,共計6402123.6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告起訴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1、原告所稱本案涉訴工程是第三人與被告簽訂的與事實不符,蓋章的是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公司,不是被告。本案被告不是合同的主體與義務人,與涉訴工程沒有關系。2、合同是第三人與沛縣二建簽訂並實際履行的,金河公司所有工程款的支付對象是沛縣二建,本案原告再從沛縣二建那裡支取。原告與沛縣二建是勞務關系,金河公司與沛縣二建才與本案有關,有付款義務,而被告與此無關。另外,原告主張其損失的證據不足,損失是其故意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原告在明知停工,開工日期無法確定、另行通知的情況下,仍故意繼續租賃、擴大損失,對其損失不應支持。
第三人述稱,本案應是原、被告之間解決其內部施工問題的案件,與本案第三人無關,並且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原告也只能對其合同相對方即本案的被告主張權利,而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其合同相對方應當是本案的被告,至於第三人與被告之間是否有糾紛或怎樣解決糾紛,應當另案解決,與本案的審理及結果無任何關系。
經審理查明,2004年12月20日,被告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天津辦事處主任王某某作為被告委託代理人代表被告加蓋「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公司」印章(該印章及「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公司第一項目部」印章系王某某持被告介紹信刻制)與第三人天津金河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被告承包第三人發包的「天津市鑫馬工業園標准廠房」工程,工程地點在天津市大港區經濟開發區,開工日期2004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2005年7月30日,合同工期210天。被告在該工程施工工地設立項目部,項目經理是被告天津辦事處工作人員江某某、工地負責人是崔某某、朱某某,並使用「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公司第一項目部」印章。後被告將此工程的鑫馬工業園一區廠房A座、D2座工程轉包給原告施工,被告負責工程鋼筋、混凝土等主材的供應,折抵工程款撥付原告。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及時組織人員、設備進行施工,至2005年5月27日,原告將承包的A座、D2座正負零以下基礎工程施工完畢,並且經被告及有關單位驗收合格。2005年11月15日,第三人同意了被告關於鑫馬工業園A座、D2座於本年度進行首層主體工程施工的請求。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組織施工,並按照冬季施工的要求備足了工程所需建材及施工設施。至2006年1月13日,原告將該工程的首層施工完畢,並經被告及有關單位驗收合格。
在本案工程施工過程中,由於第三人工程款撥付不到位,經常停工、等待開工,因此,原告按照第三人及被告「等待開工」的指令,數次進場施工、窩工或者停工、復工,原告正常實際施工158天,造成原告施工人員窩工、誤工及材料和設備積壓、閑置。至2006年6月27日,第三人發給被告及施工單位(原告)「通知」一份,其主要內容為:鑒於本工程處於停工,開工日期無法確定,要求被告安排留守人員輪流值班,保證現場的安全,不得容留無關人員逗留,開工時間另行通知。2007年2月2日,經該工程所在地天津市大港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協調,原告等六個施工隊隊長與被告及第三人達成《會議紀要》一份,即第三人於2007年2月10日前支付農民工工資459000元,剩餘拖欠工資於開工後10日內付清,最遲於2007年5月底付清。至2007年7月第三人將上述工人工資支付給原告等六個施工隊。2007年11月7日,朱某某以大港工地施工負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大港工程初議條款》,約定:開工日期:施工方要求在07年12月5日前,每平米造價1000元(含停工損失),……不願乾的立即結算,……。原告因催款未果,成訟。你好嗎,n
又查,被告在天津市施工隊伍管理站登記備案的「外地建築業企業進津備案登記表」記載: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承諾:「我公司委託王某某為我公司進津企業負責人,全權代表我公司在津期間一切相關事項。受託人所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均予以承認。」
另查,為本案工程施工,原告與天津市津南區祥宏建築設備租賃站簽訂《建築物資租賃合同》、租賃結算單,自2005年11月17日至2007年3月底(計499天),原告共欠祥宏租賃站建築鋼管、扣件、頂絲租金632500元。自2006年1月13日停工至2006年9月27日,原告租賃以上建築機械閑置257天,租金損失為325757元(632500元÷499天×257天)。原告與天津市塘沽區安竹建築周轉材料租賃站簽訂《租賃合同》、租賃結算單,自2005年1月3日至2007年3月底(計817天),原告共欠安竹租賃站鋼管、扣件、山行件租金230800元,扣除實際施工158天,自2005年1月3日至2006年9月27日原告租賃以上建築機械閑置474天,租金損失為133904元(230800元÷817天×474天)。原告與天津市塘沽區天龍鋼模租賃站簽訂《鋼模板租賃合同》、租賃結算單,自2004年12月25日至2006年5月底(計522天),原告共欠天龍租賃站鋼模板、鋼管、U型卡、木架板租金245500元,扣除實際施工158天,原告租賃以上建築機械閑置364天,租金損失為171192元(245500元÷522天×364天)。原告與天津市塘沽區宏勝模板租賃站簽訂租賃合同、租賃結算單,自2004年12月5日至2007年10月10日(計1040天),原告共欠宏勝租賃站扣件、鋼模條條、竹架板租金182110元,扣除實際施工158天,自2004年12月5日至2006年9月27日原告租賃以上建築機械閑置503天,租金損失為88078元(182110元÷1040天×503天)。至2006年9月27日,原告租賃以上鋼模板、鋼管、U型卡、扣件、頂絲、木架板、竹架板等建築機械的閑置租金損失共計為718931元(325757元+133904元+171192元+88078元)。
2008年1月16日,根據原告申請,本院組織原、被告及第三人到本案工程施工現場核對原告閑置、積壓建築設備及材料的情況,被告及第三人確認原告在施工現場仍存有安裝的塔吊兩台、鋼模板、鋼管、扣件、鋼模角條、木架板、木方、鋼筋、線管等建築設備及材料,但對具體數量被告及第三人未清點。
本案經原告申請,被告及第三人同意,本院依法委託天津市北方首創建築工程鑒定咨詢有限公司對雙方訟爭工程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鑒定部門已出具了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原告施工的鑫馬工業園A座工程造價為3611626元,另外爭議項目造價為33938元;原告施工的鑫馬工業園D2座工程造價為1502651元,另外爭議項目造價為16963元;A座、D2座(木)模板、鋼筋、PVC管、埋件和塔吊設施損失費為A座907303元+D2座591785元=1499088元。即原告無爭議項目的工程造價合計為:A座3611626元+D2座1502651元=5114277元,爭議項目造價為33938元+16963元=50901元。
在本案法庭調查終結前,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所欠工程款1465178元、誤工、窩工工人工資491440元、賠償原告模板、鋼筋、PVC管、埋件和塔吊設施損失費1499088元、其它機械設備閑置損失費1876710元,共計5332416元。
【裁判要旨】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
1、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王某某作為被告天津辦事處主任、進津企業負責人代表被告加蓋持被告介紹信刻制的「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公司」印章與第三人簽訂、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系為被告進行經營活動的職務行為。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總包第三人發包的本案所涉工程,原告作為實際施工方與被告已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至於被告主張原告與沛縣二建系勞務分包關系,因被告提供的有關證據中所蓋「沛縣第二建築公司合同專用章」及「沛縣第二建築公司財務專用章」兩枚印章,與沛縣第二建築公司工商登記資料中備案的印鑒不一致;被告未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其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未要求第三人在本案中承擔付款責任,第三人與原告也無直接合同關系,第三人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責任。被告應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2、被告是否應該給付原告工程款及誤工、窩工工人工資、材料和設備積壓、閑置等損失共計5332416元。
原告已完成的工程已經驗收合格。被告、第三人對本院委託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雖有部分異議,但經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被告、第三人異議無正當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對於鑒定結論中原告單方主張,被告不予認可的有爭議項目的工程造價,因原告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不予認定。本院認定原告已完工工程的工程造價為5114277元,原告承認已收到轉賬材料款及工程款共計3700000元,被告還應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1414277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施工中窩工、誤工工人工資損失491440元,被告委託的施工負責人朱某某當庭作證,朱某某對原告主張的窩工、誤工的人數、時間有部分異議,對因工程停建、緩建造成原告停工、窩工、材料和設備積壓、閑置等損失的事實予以認可。原告當庭出示了《人工工資發放表》,證明原告發放勞務工誤工工資508670元;原告此項主張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應予支持。
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木)模板、鋼筋、PVC管、埋件和塔吊設施損失費1499088元,該訴請有原告所提供的相應證據及鑒定部門所作的鑒定結論予以證實,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支持。
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它機械設備閑置損失費1876710元,其中原告為工程施工租賃鋼模板、鋼管、U型卡、扣件、頂絲、木架板、竹架板等建築機械的閑置租金損失,因至2006年6月27日,第三人已通知原、被告本工程處於停工,開工日期無法確定,開工時間另行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通知後三個月內未接到開工通知,應立即歸還租賃的以上建築機械,以防止損失的擴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原告主張2006年9月27日後的租金損失屬於擴大的損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2006年9月27日,原告租賃以上鋼模板、鋼管、U型卡、扣件、頂絲、木架板、竹架板等建築機械的閑置租金損失共計為718931元,該損失的賠償有原告當庭出示的租賃合同、租賃結算單、出租方營業執照、支付部分租金憑證等證據予以證實,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應予支持。至於原告主張賠償其租賃龍門架、攪拌機、鋼筋彎曲機、切斷機、電焊機、閃光對焊機、電鋸、電刨、打夯機等建築設備的租金損失,因施工單位長期租賃以上建築機械用於工地施工不符合建築行業的常規,原告此項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賠償其在施工現場的井架、攪拌機、鋼筋彎曲機、切斷機、電焊機、電鋸、電刨、翻斗車等機械設備的閑置損失費334500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即被告應賠償原告因工程停建、緩建造成的材料和設備積壓、閑置等損失共計1499088元+718931元=2218019元。
3.判決主文
被告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原告趙某某工程款1414277元、賠償原告停工、窩工的工人工資損失491440元、材料和設備積壓、閑置損失2218019元,共計人民幣4123736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宣判後,被告上訴到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⑧ 建設工程施工停工期間索賠分析

業主單位原因導致的承建單位損失都是可以索賠的
但是裡面的1、2、3需要專索賠的證據,例如施工日誌,監屬理日誌,人員工資單等等證據支持。
4是不能索賠的,降水是不能索賠的
5、需要相應的簽證和業主單位的發文
6、項目管理費不能索賠
7、注意排水費的用途和證據

以上注意證據,而且還有索賠期限,超期28天不索賠就視為承建單位放棄索賠權利。

⑨ 建築工程索賠成功案例

看看復下面制這個網址的案例吧。
http://www.66law.cn/channel/goodcase/2007-07-12/290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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