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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責任險

發布時間:2021-02-26 19:17:53

建築工程一切險與建築施工企業僱主責任險有什麼區別

你這問題問的不知道你到底要問啥...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是工程建築物,僱主責任險標的是雇員,人身傷害保險標的是人,必須自然人,不能是法人。僱主責任險和人身傷害保險是兩個險種,條款的約定不一樣,如果在考慮全面性的話可以考慮購買,因為可以加大額度,畢竟與人相關的保險是可以雙重收益的。另外,僱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是企業,是法人,人身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個人,自然人,索賠方不一樣。

㈡ 什麼是工程建設項目的第三方責任險

工程保險費
由 工程責任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兩部分組成。工程一切險是為永久工程、臨時工程和設備及已運至施工工地用於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設備所投的保險;第三方責任險是 對因實施本工程而造成的財產(本工程除外)的損失或損害,或人員(業主和承包人雇員除外)的死亡或傷殘所負責任進行的保險。工程保險費以建築安裝工程費和 設備、工具、器具購置費之和為基數,按0.5%計列,獨立的特大橋、特長隧道按0.8%計列。
一、國際工程承包中的銀行保函
銀行保函的主要內容一般都在招標文件中有具體規定,承包商可以請銀行按規定的格式出具保函。若沒有具體規定,承包商可通過銀行按照國際慣例或徵得業主的意見出具保函。銀行保函的種類包括: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工程維修保函、進口物資免稅保函。
二、國際工程承包中的保險
國際工程承包中常見的險別包括:工程一切險、第三方責任險、人身意外險、汽車險、機械設備損壞險、設備安裝保險、社會福利險、貨物運輸保險。

工程保險的責任范圍由二部分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針對工程項下的物質損失部分,包括工程標的有形財產的損失和相關費用的損失;第二部分主要是針對被保險人在施工過程中因可能產生的第三者責任而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導致的損失。

㈢ 什麼是建築工程保險

建築工程質量保險是一種新興的保險種類,是為建築開放商承擔風險的一種保險,建築工程的質量出現了問題,保險公司會為業主提供賠償。

㈣ 建築工程的險種一般上什麼保險

建築工程保險是在火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的基礎上逐步演變而成的一種綜合性保險。其主要特徵為:

(1) 承保風險的特殊性。建築工程保險承保的保險標的大部分都裸露於風險中,同時,在建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始終處於動態過程,各種風險因素錯綜復雜,風險程度增加。

(2)風險保障的綜合性。建築工程保險既承保被保險人財產損失的風險,又承保被保險人的責任風險,還可以針對工程項目風險的具體情況提供運輸過程中、工地外儲存過程中、保證期間等各類風險。

(3) 被保險人的廣泛性。包括業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術顧問、設備供應商等其他關系方。

(4) 費率的特殊性。建築工程保險採用的是工期費率,而不是年度費率。

(5)保險期限不等。傳統保險的保險期限通常為一年, 期滿可續保;而建築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按工期計算,即自工程開工至工程竣工為止。特別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項目是分期施工並交付使用,因而各個項目的期限有先有後,有長有短。

安裝工程保險的標的范圍很廣,但與建築工程險一樣,也可分為物質財產本身和第三者責任兩類。其中,物質財產本身包括安裝項目,土木建築工程項目,場地清理費,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第三者責任則是指在保險有效期內,因在工地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和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及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其他費用。


(4)建築工程施工責任險擴展閱讀

主要險種:

工程保險的主要險種包括:建築工程保險、安裝工程保險、科技工程保險。

建築:

建築工程保險承保的是各類建築工程,即適用於各種民用、工業用和公共事業用的建築工程,如房屋、道路、橋梁、港口、機場、水壩、道路、娛樂場所、管道以及各種市政工程項目等,均可以投保建築工程保險。

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工程所有人,即建築工程的最後所有者;

二是工程承包人,即負責建築工程項目施工的單位,它又可以分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

三是技術顧問,即由工程所有人聘請的建築師、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技術顧問等。

當存在多個被保險人時,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並負責支付保險費,申報保險期間的風險變化情況,提出原始索賠等。

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標的范圍廣泛,既有物質財產部分,也有第三者責任部分。

為方便確定保險金額,在建築工程保險單明細表中列出的保險項目通常包括如下幾個部分:

1.物質損失部分

2.第三者責任

3.特種風險賠償

建築工程保險的的保險責任可以分為物質部分的保險責任和第三者責任兩大部分。其中物質部分的保險責任主要有保險單上列明的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如洪水、風暴、水災、暴雨、地陷、冰雹、雷電、火災、爆炸等多項,同時還承保盜竊、工人或技術人員過失等人為風險,並可以在基本保險責任項下附加特別保險條款,以利被保險人全面轉嫁自己的風險。

不過,對於錯誤設計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換置、修理或矯正標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支付的費用,引起的機械或電器裝置的損壞或建築用機器、設備損壞,以及停工引起的損失等,保險人不負責任。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車輛、船舶、飛機、摩托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亦需要另行投保相關運輸工具保險。

與一般財產保險不同的是,建築工程保險採用的是工期保險單,即保險責任的起訖通常以建築工程的開工到竣工為期。

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則根據受損項目分項處理,並適用於各項目的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如保險損失為第三者引起,適用於權益轉讓原則,保險人可依法行使代位追償權。

㈤ 工程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包含哪些

1、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2、建築工程第三方責任險:是對因實施本工程而造成的財產(本工程除外)的損失或損害,或人員(業主和承包人雇員除外)的死亡或傷殘所負責任進行的保險。

3、在我國還沒有明確規定由誰購買保險的規定。可由發包方與施工方協商。一般情況下,「建築工程一切險」由發包方投保;「建築工程第三方責任險」由施工方投保。

(5)建築工程施工責任險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保險的特點:

1、保障的綜合性

建築工程的物質損失可以承保,施工過程中造成的第三者責任可以承保,建築材料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質損失可以擴展,保證期內的物質損失可以擴展,施工機具損失可以擴展,還有如交叉責任清除殘骸費用,錯誤和遺漏等責任都可以進行擴展承保。

2、被保險人具有廣泛性

一個建築工程造價越大涉及該項工程的有關各方越多,有關各方都可以作為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如總承包商,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和分包人,設計方和工程設備提供方等等。

3、保險期限的不確定性

不同種類的工程施工期限是不一樣的,比如小區樓房工期一般半年到三年,一條高速公路的工期一般兩年到五年,而完工時間無法保證也是工程保險的一個特點。上面所說的一年三年都是工程方的預計完工期限,但實際上一般工程都會延期完工,

延期的原因多種多樣,比如遭遇保險事故後需要重新建造,工程資金斷裂而無法繼續作業,行政處罰而暫停施工,進行整改等等,這種情況下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延期。

4、保險金額的變動性

工程保險的保險金額是隨著工程建設的進度以及建築材料的不斷投入而逐漸增加的,工程完工時達到保險金額的最高值,所以建築工程保險的風險是隨著工程進度增加而不斷增加的。

5、廣泛採用招投標方式

工程項目的保險可分為兩種方式進行保險投標,一是企業向保險公司采購,二是企業選定一家保險經紀或保險代理公司,然後由其負責全部保險采購及後續服務事宜,當然,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採用的是第二種方式。

㈥ 建築工程行業常用的保險有哪幾種

建築工程保險險種包括:建築工程保險、安裝工程保險、科技工程保險。

一、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是工程所有人,即建築工程的最後所有者。

2、是工程承包人,即負責建築工程項目施工的單位,它又可以分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

3、是技術顧問,即由工程所有人聘請的建築師、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技術顧問等。

二、安裝工程保險有如下特點:

1、以安裝項目為主要承保對象。其中亦可包括附屬建築 項目。

2、安裝工程的風險分布具有明顯的階段性。

3、承保風險主要是人為風險,並顯具技術色彩。

三、科技工程保險包括以下幾點:

1、海洋石油。

2、衛星保險 。

3、核電站保險。

(6)建築工程施工責任險擴展閱讀:

一、建築工程保險:在火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的基礎上逐步演變而成的一種綜合性保險。其主要特徵為:

(1) 承保風險的特殊性。建築工程保險承保的保險標的大部分都裸露於風險中,同時,在建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始終處於動態過程,各種風險因素錯綜復雜,風險程度增加。

(2)風險保障的綜合性。建築工程保險既承保被保險人財產損失的風險,又承保被保險人的責任風險,還可以針對工程項目風險的具體情況提供運輸過程中、工地外儲存過程中、保證期間等各類風險。

(3) 被保險人的廣泛性。包括業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術顧問、設備供應商等其他關系方。

(4) 費率的特殊性。建築工程保險採用的是工期費率,而不是年度費率。

(5)保險期限不等。傳統保險的保險期限通常為一年, 期滿可續保;而建築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按工期計算,即自工程開工至工程竣工為止。

特別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項目是分期施工並交付使用,因而各個項目的期限有先有後,有長有短。

二、安裝工程保險的標的范圍很廣,但與建築工程險一樣,也可分為物質財產本身和第三者責任兩類。其中,物質財產本身包括安裝項目,土木建築工程項目,場地清理費,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

第三者責任則是指在保險有效期內,因在工地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和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及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其他費用。

三、建築工程意外傷害險定義

1、建築工程意外傷害險指的是:凡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與工程管理、並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均需按照國家建築法要求,由所在施工企業對該類勞動團體購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3、建工險的保險金額一般是建築方根據自己的利益進行選擇。一般保險費是根據施工人數或建築面積或工程總造價三者選一來計算。

㈦ 建築工程第三者責任險

就像車險,你給別人撞了,用車上的第三者責任險賠償。
建築工程一切險及專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屬金額50萬。保險費650元。
一共保障的有兩部分:
1、工程保險物質損失部分:承保施工期內由於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所引起的工程本身的損失。
2、工程保險第三者責任部分:承保在施工期內,由於發生與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或臨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針對財產部分有免賠額,一般為500或者損失金額的5%
針對人身傷害沒有免賠額。
可以網路侯曉博保險工作室為你提供服務。

㈧ 建築工程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的計算方法

一、工程一切險的投保金額為工程量清單第100章(不含工程一漏沖切險及第三方責版任險的保權費)至第700章的合計金額信運,保險費率為2.5~3.0 ‰報價;
二、第三方責任險的最低投保金額為100萬元,保險費率為2.5~3.0 ‰報價。
工程量清單第100章內列有上述保險費的支付細目,投標人根據上述保險費率計滑搜梁算出保險費,填入工程量清單。
除上述工程一切險及第三方責任險以外,所投其他保險的保險費均由承包人承擔並支付,不在報價中單列。

㈨ 建築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關系

一切險是包括工程內所有保險,一切險主要針對工程實體,而第三責任險主要針對施工作業人身保險,第三責任險是指工程范圍以外,與工程相關或由於工程的影響造成的保險。

建築工程一切險是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梁、水壩、港口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的險種。因在建工程抗災能力差,危險程度高,一旦發生損失,不僅會對工程本身造成巨大的物質財富損失,甚至可能殃及鄰近人員與財物。

因此,隨著各種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日漸增多,許多保險公司已經開設這一險種。建築工程一切險往往還加保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是指在保險有效期內因在施工工地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9)建築工程施工責任險擴展閱讀:

許多車主為了給自己的愛車更多的保障,通常會購買一份保險商業險作為補充。車主在行駛過程中如果不幸發生意外,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之後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

車子保險一般情況下都是不保人的,所以車主要合理搭配交通人身意外險,做好保障才有備無患,當出現交通事故時處理方式應當妥當,至少也要做好交通保險索賠方面的知識,將精力與財力的損失都降低到最小程度。

㈩ 建築工程一切險及第三方責任險,必須買嗎,有強制規定必須買嗎

建築工程一切險及第三方責任險,有必要買,不是要必須買,沒有強制規定必須買。

建築工程一切險: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可以包括: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業主聘用的監理工程師;與工程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貸款銀行或投資人等。

范圍:

建築工程一切險適用於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住宅、商業用房、醫院、學校、劇院;

工業廠房、電站;

公路、鐵路、飛機場;

橋梁、船閘、大壩、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第三方責任險:

(一)責任范圍

(1)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方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2)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保險公司亦負責賠償。

(3)保險公司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准。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公司在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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