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原告申請法院委託雙方簽字進行了工程造價鑒定,被告申請補充鑒定,後被告申請重新鑒定法律規定允許嗎
1、法院說雙方都同意才能鑒定。這純粹胡扯!請你參考一下,最新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2、上述條款有什麼要被告同意的規定嗎?
3、在實踐中,如果法院通知對方選擇鑒定時,對方不願簽字,就表示是自願放棄。他是要承擔後果的。如果最終導致敗訴,那另一方為此而支付的鑒定費、訴訟費等屬於合理費用的,對方依法還應當承擔。
4、你不要急,你依法申請就可以了。法院自己會協調的,對方如不同意,那就是3的結果!
❷ 建築工程主體結構不合格,如何適用高院司法解釋
房屋主體結構質量涉及公共安全,是政府監管的重點。《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都規定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但實施起來相當困難。
我國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都下設有工程質量監督站,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施行以前,建設工程由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驗收。1998年7月20日施行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里所說的「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應當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各級工程質量監督站。
隨著2001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方式,發生了重大改變。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把以前由政府部門驗收發證,改為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並將結果報政府部門備案。2003年《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中,明確了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由驗收核准改為「告知性備案」。
實施「備案制」後,政府不再直接參加工程質量的竣工驗收,只要建設工程具備《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就予以備案。也就是說,工程質量監督站已不再是竣工驗收的主體,其對建設工程的監督以施工或驗收過程中的抽查為主,並不接受小業主委託的對工程質量重新核驗的申請。因此,《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在實際生活中其實是走不通的。
也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建設部2001年制定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請注意,這里將重新核驗的機構由「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改為「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後者不屬於官方的質監站,而是社會上具有檢測資質的專業機構,可操作性似乎有所提高。
【檢測房屋質量合格的標准】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明確了檢測主體,但問題並沒有完全解決:「工程質量檢測」通常用於危房鑒定,而「重新核驗」應當是對驗收結果的復核,二者的方法、標准都是不一樣的。系爭商品房作為整棟建築中的一部分,如何進行工程質量檢測,也是很大的問題。實務中,一方當事人提出檢測申請後,法院指定檢測機構來檢測、鑒定,鑒定結論只能是建築是否安全、能否正常使用,並不像工程驗收那樣,以是否滿足設計要求、符合建築規范作為判斷質量是否合格的依據。也就是說,即使存在嚴重違反規范、未按圖施工的情況,也可能得出建築工程是安全的,可以正常使用的結論。常識告訴我們,安全不等於合格,安全只能是合格的基本條件之一,但在目前的情況下,主體結構質量是否合格被降低到了結構是否安全的水平,這既違背法理,也不符合常識。如何改變這一現狀,真正落實關於建築主體結構質量重新核驗的法律規定,是一個尚沒有答案、值得深入探討的課題。
❸ 工程造價及質量問題鑒定申請書怎麼寫
鑒定申請書來
×××××源人民法院:
申請人與×××××公司建設工程糾紛一案,本著事實求實的原則,為了徹底搞清楚×××××質量問題產生的真實原因,以及×××××修復造價。做到客觀、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應對×××××及其產生的原因進行鑒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特申請貴院委託鑒定機構對×××××及其產生原因,以及×××××修復造價進行鑒定。
此致
申請人:
年 月 日
❹ 一審要求對我的工程進行評估,法院沒有評估只接裁決對不對
1、建設工程中對工程量或工程質量有爭議,可申請鑒定,是不是鑒定由法院根據現有證據進行決定,如有證據證明已經進行了驗收,並且無其他理由反駁相關證據的,可不鑒定。
2、如無證據證明工程量,或是相關證據確實爭議較大,可由法院決定進行鑒定,評估工程量。
3、如一審你提出的鑒定,並且有合理理由,法院未准許,則二審法院可能要發回重審。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❺ 建築工程質量鑒定機構,怎麼申請設立
去當地省司法廳網站下載司法鑒定機構申請書,填報後送省司法廳報批資質。報表和到建設主管部門的資質申請書差不多,也要提供檢測項目、人員檔案、儀器設備等資料。
❻ 申請工程質量鑒定應注意哪些問題
1.質量鑒定申請應由當事人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不主動委託鑒定;
2.訴訟案件應在舉證期限內屆滿前提出,仲裁容案件要求不嚴格。
3.申請質量鑒定應附初步證據,如照片、檢測報告、證明等。
4.申請質量鑒定應列明申請鑒定的具體范圍及項目,鑒定收費與此相關;
5.如存在質量問題,應考慮要求出具質量缺陷修復處理建議;
如存在質量問題,應考慮要求根據修復處理建議進行修復費用鑒定。
❼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進行鑒定,需要通知另一方到場嗎
工程鑒定是需要通知對方到場的,因為一些數據及現狀需要對方簽字確認,但是如果拒不到場的,按照缺席來承擔不利後果
❽ 有關建築工程的工程司法鑒定的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主要有三類,一類是工程款糾紛,一類是工期糾紛,還是一類是工程質量糾紛。此外,若工程建設造成周邊建築物的損害,還存在侵權糾紛。而要處理好這些糾紛,往往涉及到四類鑒定,分別是工程造價鑒定、工期鑒定、工程質量鑒定、安全事故鑒定。而工程質量鑒定,除了需要鑒定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還要鑒定修復方案,以及修復方案之工程造價。
是否需要鑒定,實施哪些鑒定,以及實施鑒定後的鑒定意見,往往決定著案件的最終裁判結果。筆者曾經中途代理一工程款案件,按照財務交接會議紀要,被告需要支付原告工程款500餘萬元,但是按照工程造價鑒定意見,原告需要返還被告800餘萬元工程款,正反相差1300餘萬元。法官審理案件、代理人代理案件主要工作就是圍繞司法鑒定展開。人們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而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言,打官司就是打「司法鑒定」。
但是,決定著建設工程糾紛案件裁判結果的司法鑒定卻存在眾多疑難問題,各地法院、仲裁委對這些疑難問題往往缺乏統一的認識,造成同案、類案不同鑒、不同判情況,進而,影響法院的司法權威。
筆者結合十多年來專門從事建設工程訴訟代理的經驗,總結了建設工程司法鑒定中存在的十多個疑難問題,並歸納了這些疑難問題的主要觀點,在此基礎上,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關於司法鑒定依當事人申請還是依職權啟動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該規定表明,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提出鑒定申請。司法鑒定依當事人申請啟動。若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申請,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然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規范全省房地產案件鑒定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依職權委託鑒定:(一)建築物質量存在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人身和財產安全危害,當事人對質量是否合格存在爭議的;(二)建築物未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三)當事人惡意串通,故意低價轉讓國有資產,損害國家或公眾利益的;(四)當事人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導致房地產合同無效的;(五)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委託鑒定的。」
該規定表明,在當事人不申請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就涉及到安全隱患、損害國家或者公眾利益等情形依職權進行鑒定。
顯然,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鑒定只能依當事人申請啟動,而根據安徽省高院的意見,則在當事人不申請啟動鑒定的情形下,對一些特殊的情形,法院可以依職權啟動司法鑒定。
不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因此,關於司法鑒定是依當事人申請啟動還是法院依職權啟動問題已經有了明確的結論,即依當事人申請啟動,當事人不申請,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依職權啟動。
但是,法院如果依職權啟動,鑒定費應由哪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呢?是否會出現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因不願或者沒有能力預先支付鑒定費而故意不申請,而留待法院依職權啟動的情況呢?這些問題均需要最高院通過新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筆者認為,如果解決了鑒定費由哪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的問題,則需要法院依職權啟動的情形會大大降低,即司法解釋中可以規定:涉及需要鑒定的,鑒定費用由案件當事人按同等比例預先支付,鑒定費用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二、關於司法鑒定是否准許的評判標准問題
當一方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法官通常會詢問另一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若同意,則不存在司法鑒定是否准許的評判標准問題。但是,另一方當事人往往會反對司法鑒定。此時,法官則需要做出是否准許的決定,這就涉及到准許鑒定或者不準許鑒定的標准問題。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規定:僅就有爭議的事實予以鑒定,但是,何為有爭議的事實?如何評判?實踐中存在爭議。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文中的「是否准許鑒定的評判標准」僅限於從定性角度,訴訟請求可以成立的情況下的評判標准,若訴訟請求從定性角度本身不能成立,則也談不上准許司法鑒定的評判標准問題。
(一)關於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評判標准
當事人訴訟請求中要求給付工程款對應的工程造價是否已經確定,確定了則無需鑒定,不確定則因存有爭議而需要鑒定。
而確定與否,關鍵看當事人是否提供了合法有效經過質證可以作為認定事實依據的證據。如:是否有已完工程造價或者結算造價的書面證據?若有,且有雙方有權代表的簽字確認,則工程造價已經確定,無需鑒定;如果通過社會審價,是否有審價報告之證據?如有,且雙方當事人以及造價咨詢單位已經在審價報告中的審定單上簽字蓋章,則工程造價也已確定,無需鑒定;遇到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逾期不結算視為認可結算的情形的,如發生了約定的情形,且有合法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則工程結算造價已經確定,無需鑒定。
此外,關於固定價合同,有些法官認為根據《司法解釋》,固定價合同不予鑒定。事實上,固定價合同分為固定單價合同與固定總價合同,而兩者最根本的區別就在於工程量是否可以調整、是否按實計算,前者可以調整,後者不可調整。顯然,固定總價合同,固定總價的部分不予鑒定,但是,固定單價合同,因為工程量可以調整或者說按實際發生的工程量計算,那麼如果雙方對工程量存有爭議,則需通過司法鑒定予以認定。此外,就是固定總價合同,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還會發生一些變更、簽證以及索賠,而就該部分而言,雙方當事人就其造價往往也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即存有爭議,故即使是固定總價合同,該部分也需要通過鑒定來認定。
(二)關於工程質量司法鑒定評判標准
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是否准許,雙方當事人往往爭議很大,事實上,鑒定與否,往往也直接決定了案件的審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