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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審批

發布時間:2021-02-27 02:14:16

㈠ 哪些建築工程需辦施工許可證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程序如何

一、需辦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要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主要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同時還要符合施工許可證的辦理條件有:

1、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2、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3、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4、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5、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6、已經辦理了該建築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續

7、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了規劃許可證

8、法律法規或行政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流程如下:

1、填寫《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提交相關報建資料;

3、計收應繳費用,財務開出繳款書及到銀行繳款;

4、到質監站、安監站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5、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審批擴展閱讀:

領取施工許可證應准備的材料:

1、有拆遷的,提供拆遷許可證復印件;

2、施工組織設計

3、工程質量建築申請表,安全報建表

4、已備案的施工合同

5、建設單位開戶銀行依法出具的資金證明(工期一年以內的投資額為50%,工期一年以上的投資額為30%)

6、招標備案書

7、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書,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8、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項目經理證書復印件

9、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10、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網路——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㈡ 建築工程施工允許施工許可的條件有哪些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確定,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徵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築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並落實到人。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七)按照規定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本單位截至申請之日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者能夠表明其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增設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並附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三)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後,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於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後作相應順延;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建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名稱、地點、規模,應當符合依法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許可證應當放置在施工現場備查,並按規定在施工現場公開。

第七條
施工許可證不得偽造和塗改。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並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九條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維修管理措施等,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
發證機關應當將辦理施工許可證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請表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和有關網站予以公示。
發證機關作出的施工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應當建立頒發施工許可證後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條件發生變化、延期開工、中止施工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偽造或者塗改施工許可證的,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罰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予以通報。

第十六條
發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施工許可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施工許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七條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施工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復印的施工許可證無效。

第十八條
本辦法關於施工許可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築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軍事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的管理,按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的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㈢ 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准條件

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准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己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己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按照規定應該委託監理的工程己委託監理)。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審批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

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

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

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

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㈣ 辦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單位)審批的詳細流程是什麼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局規劃辦辦理)

2、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資格證書(監理合同)及工程管理人員名單(已備案的監理合同、工程現場監理人員名單及證書復印件);

3、施工現場已具備施工條件證明(由施工單位出具的建設單位已提供施工現場「三通一平」的證明);

4、中標通知書及工程承包合同(地區招標辦辦理設計、監理、施工中標通知書、已備案的工程承包合同);

5、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已確定的施工企業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外地企業到地區建設局辦理建設工程承包許可證、該項目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名單及證書復印件);

6、施工圖紙、技術資料及施工組織設計(地區審圖中心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已經監理審批);

7、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及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分別到計委和質量安全監督站辦理)

8、建設資金保函或審核證明(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7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擔保);

9、其它資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㈤ 建築施工許可證需要哪些手續

申請施工抄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5)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審批擴展閱讀

合同開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6、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的,建設單位申請補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提交以下材料:

(1)補發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建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3)刊登在市級以上報紙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聲明。

㈥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的步驟是什麼

申請前的准備工作及辦理條件

(1)施工場地已基本具備施工條件;

(2)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3)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4)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該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單位。

(6)有滿足相關設計規范要求的施工圖紙;

(7)已在質量監督主管部門及安全監督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質量、安全監督注冊手續;

(8)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款的50%;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款的30%。

申請

(一)提交材料:

1、房屋建築工程,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按規定填寫、蓋章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一式三份;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件的復印件;

(3)用地批准手續(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有關批准文件)復印件;

(4)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原件;

(5)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合同備案表;

(6)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理合同備案表(依法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提交);

(7)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

(8)項目建設資金落實證明原件;

(9)人防部門出具的人防施工圖備案回執;

(10)法人委託書;

(11)分類填報的《北京市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一式三份,建築節能設計審查用)。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按規定填寫、蓋章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一式三份;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件的復印件;

(3)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原件;

(4)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合同備案表;

(5)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理合同備案表(依法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提交);

(6)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

(7)項目建設資金落實證明原件;

(8)掘路、佔道許可手續(涉及掘路、佔道的需提供);

(9)法人委託書。

3、裝飾裝修工程,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按規定填寫、蓋章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一式三份;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件的復印件(僅外立面裝修時提交);

(3)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的還需出具租賃協議復印件、產權人出具的同意裝修證明);

(4)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合同備案表;

(5)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理合同備案表(依法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提交);

(6)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核驗後退回申請人);

(7)項目建設資金落實證明原件;

(8)法人委託書。

(二)注意事項: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印章並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後退回申請人。

申請人需要參與的工作

現場踏勘

標准:

(1)工程用地位置、范圍應當與規劃許可一致;

(2)規劃許可確定的用地紅線范圍內和代征地范圍內施工現場拆遷進度應當符合施工要求;

(3)施工現場應當具備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圍檔的設置、地下管線的防護或者改移措施、毗鄰建築物的安全防護措施以及空中架設障礙物的排除情況等應當符合規定;

(4)施工現場供水和排水、供電以及施工道路應當滿足施工要求,施工場地應當平整;

(5)無違法開工行為。

辦理結果

(一)結果形式:

1、對准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並在10日內將許可證書送達申請人。

2、對不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二)注意事項:

1、完成時限:8個工作日

2、收費標准:本項目不收費

重新申領許可證、變更許可證和遺失補證

申請前的准備工作及辦理條件

符合《北京市建築工程重新申領、變更及補發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京建工[2006]435號)的規定

申請

(一)提交材料:

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提交:

1、建設單位變更的,建設單位重新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情況說明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寫、蓋章的施工許可申請表;

(4)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

(5)已變更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證明;

(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監理合同變更備案表;

(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合同終止備案登記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佔道證明;

(9)需要提交資金證明的,續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續建工程合同價款的50%;續建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續建工程合同價款的30%;

2、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情況說明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原件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

(4)重新填寫、蓋章的施工許可申請表;

(5)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備案表;

(6)建設單位與原施工單位共同確認的原施工單位已退出施工現場的聲明;

(7)變更後的施工合同備案表。

變更施工許可證的提交:

1、監理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與原監理單位合同解除協議;

(5)變更後的監理合同備案表。

2、設計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建設單位與設計合同解除協議;

(5)已變更設計單位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

(6)變更為新設計單位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3、工程名稱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已變更的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

(5)在建工程,還應提交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監理合同備案表。

4、建築規模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

(4)變更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件的復印件;

(5)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增加裝修規模的證明;

(6)需要進行施工圖審查的,應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交施工圖備案通知單; (7)變更後的施工、監理合同備案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佔道證明;

(9)資金證明,增加建築規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新簽訂工程合同價款的50%;增加建築規模部分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新簽訂工程合同價款的30%。

5、合同開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6、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的,建設單位申請補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提交以下材料:

(1)補發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建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3)刊登在市級以上報紙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聲明。

(二)注意事項: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請人需要參與的工作

現場踏勘

現場踏勘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對工程現場進行踏勘。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的,檢查標准、崗位職責及許可權同新發施工許可證現場踏勘標准。不需進行現場踏勘的,書面寫明意見及理由後將申請材料和踏勘記錄表轉初審人員。

辦理結果

(一)結果形式:

1、對准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並在10日內將許可證書送達申請人。

2、對不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連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二)注意事項:

1、完成時限:8個工作日

2、收費標准:本項目不收費

來源於網路

㈦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如何辦理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需提交各種申報材料。

具體材料:

  1. 申請報告1份;

  2. 建設版計劃及發權改委立項批復1份;

  3.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附圖(復印件)1份(招拍掛項目除外);

  4.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復印件)1份;

  5. 土地使用權證或建設用地批准書(提供復印件並核對原件)1份;

  6. 經審定的規劃設計方案、單體設計方案(含審定立面效果圖)1份;

  7. 建築設計施工圖2套;

  8. 按批準的規劃方案標注的數字化地形圖(光碟)1份;

  9. 建築設計施工圖光碟1份;

  10. 概算或預算1份;

  11. 基建收費發票單據(復印件)1份;

  12. 涉及環境保護、道路交通、衛生、消防、國防、人防、地震、電力電訊、鐵路、水系江堤、園林、綠化等公共設施,建設單位應事先徵求有關主管單位書面意見。

㈧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由哪個部門辦理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建設工程開工證: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開工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

(8)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審批擴展閱讀

施工許可證條件規定

施工許可證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准予建築工程開工的文件,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凡是依照本法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沒有施工許可證就不能開工。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辦理用地批准手續是建築工程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必經程序,只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建築工程才能開工。按照中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建築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續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有關文件,向被徵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劃定用地范圍,並組織建設單位與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建設用地的申請,依照法定批准許可權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劃撥建設用地;

(4)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竣工後,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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