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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工傷保險參保率低

發布時間:2021-02-27 07:25:53

Ⅰ 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存在問題

目前,在國家不斷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架構與設計的背景下,農民工對工傷保險的認知、參保率和權益維護等方面得到一定發展。
(一)農民工是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病的高發群體,也是工傷保險漏保的主要群體
數據顯示,2002年中國採掘業、製造業、建築業工傷事故發生數,較2001年分別增長了23%、17%和16%,死亡人數分別增長了12%、15% 和24%,而進入城市工作的農民工大多在上述高風險行業工作,受到的職業危害風險大大高於其他行業的從業人員,而他們往往又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因此,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往往無法享受工傷賠償的權益,大部分治療康復費用由農民工自己承擔,造成一定的家庭貧困。在治理建築行業工傷事故方面,廣州市採取了項目參保、實名享受、待遇相同、轄內同保!的參保模式,使其更適合建築業工人流動性大、參保率低、事故頻發的特點,突破了建築農民工參保人數少的難點,至 2008年12月,建築等高風險行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數已達16.91萬,占這些行業參加工傷保險總人數的85.74%。
(二)工傷保險費費率分類較粗糙,不夠精細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確定不同的行業費率。但是,在制度實踐中,由於管理理念、管理成本、管理技能和制度執行成本等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省市只是簡單地對不同行業的工傷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進行劃分,導致工傷保險費率分類簡單粗糙,不夠精細,影響企業對費率的認同,不利於提升企業的參保積極性。按照廣州目前工傷保險費徵收比例,確定工傷保險費是根據一、二、三類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分別按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1.5%的比例予以徵集,將行業工傷風險由四類調整為三類,比國家規定繳費上限2.0%降低到1.5%。但是,不同的行業差別非常大,僅劃分為三類顯得粗糙,不能有效激勵參保主體企業進行工傷預防和勞動安全環境構建,需要借鑒世界其他國家的相關做法結合不同企業和行業特點進一步精細化。
(三)理賠程序繁瑣和人員設置不足影響程序公正性及索賠時間
研究表明,當人均GDP超過一千美元,社會發展將進入社會矛盾和公共服務需求的凸顯期。在這一時期,政府將朝服務型政府轉型或發展,政府內部提供公共服務的部門將處於應對公民公共服務需求的部門擴張狀態。在實踐中,由於勞動力價值或人的價值的相對提升,農民工對工傷保險服務的需求得到發展,政府應該對這種服務需求做出應有的回應。
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面臨參保率不高、保險費率分類粗糙、五險捆綁同征的政策規定與農民工先行參加工傷保險的政策沖突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反映了農民工基本勞動權益保障的缺損,不利於農民工有效融入城市,對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均等化和社會穩定目標的實現形成挑戰。

Ⅱ 建築業工傷保險如何繳納

各地區關於繳費比例復各制不相同,要到人社部門具體詢問政策。
二、完善工傷保險費計繳方式。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築施工企業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科學確定工傷保險費率。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參照本地區建築企業行業基準費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商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合理確定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繳費比例。要充分運用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機制,根據各建築企業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使用等情況適時適當調整費率,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

Ⅲ 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率低,到底是誰的原因

長期以來,建築業雖然是工傷事故的「多發區」,但卻是工傷保險等保版障制度的「權薄弱區」。不久前,全國政協就建築工人工傷維權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調研中了解到,由於建築業生產經營特點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建築工人的權益特別是工傷後的權益容易受到侵犯,工傷維權問題較為突出,其主要表現之一是工傷保險參保率低。據初步統計,全國4000多萬建築業從業人員參保比例不到1/4。
造成目前建築行業工傷保險直接參保率普遍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建築行業從業人員流動性大,分包制等勞動關系特點使得工人的各種保障制度欠缺;其次,建築工人普遍都是農民工,隨著農村保險覆蓋面的擴大,直接參加工傷保險存在重復參保,雖然法律並不禁止,但在此情況下工人可能選擇不參加,以免影響「拿到手的工資」;此外,建築勞務公司為節約成本而不願為工人直接購買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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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對企業工傷保險有什麼不足和改進建議

一、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強制措施力度不夠。
1、對用人單位不辦社會保險缺乏硬性制裁措施。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條例》都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對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缺乏硬性制裁措施。《勞動法》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在上述規定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制裁措施僅僅是「責令限期繳納、加收滯納金、罰款」,對於擁有強大經濟實力的用人單位而言,這些措施顯然缺乏力度,不能起到足夠的威懾作用,造成用人單位不能積極的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這種現象在非公有制企業尤為突出。
2、對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缺乏剛性的懲罰措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可見,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其法定義務。權利可以放棄,但義務必須履行,否則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此《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在現實中,不能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的往往是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工傷待遇本來就只能由該用人單位承擔。所以,《條例》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的懲罰措施對其毫無意義,不能有效的制裁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違法行為。

(二)缺乏配套規定,僱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形同虛設。《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個體工商戶也需要為其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僱工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但在實踐中,由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沒有制定相應的配套規定,僱工無法參加工傷保險,致使僱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成為虛空,無法實現。

(三)程序繁瑣,維權成本高。 按照《條例》的規定,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需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甚至到法院起訴。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還需要在工傷認定之前先確認勞動關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的期限各是2個月,勞動仲裁的期限是45天,一審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但要走完這些程序少則需要一年二個半月,多則要二年以上的時間。因為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的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由於程序煩瑣、時間過長,部分受傷害職工被拖得精疲力盡,甚至中途放棄。

(四)超期申請工傷認定,工傷待遇難以保障。 工傷認定是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先決條件,同時工傷認定也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職權。《條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用人單位是30日,勞動者是一年。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沒有在規定的期限申請工傷認定,那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會以超過受理時效為由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沒有工傷認定決定就無法進入勞動能力鑒定,即使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也會因證據不足而無法得到保障。在實踐中,對於沒有取得工傷認定決定的,一些人民法院也會適用司法不幹預行政的慣例,認為法院無權認定工傷,判決駁回工傷職工的訴訟請求。

(五)第三人侵權工傷事故,勞動者難以獲得雙重賠償。由於《條例》沒有對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事故怎樣獲得救濟進行明確規定。一些地方在制定《〈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時,曲解立法精神、設置障礙,限制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例如:湖南省《關於工傷保險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職工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以及職工工傷涉及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先取得人身損害賠償。獲得人身損害賠償總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根據所在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由工傷保險基金或所在單位核定補足差額部分」。可見,該《意見》突破了上位法的規定,限制了工傷職工獲得雙份賠償的權利。

二、原因分析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認識不到位。造成工傷保險參保率不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認識不到位是其重要原因。追求利潤是企業的目標。一些用人單位認為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增加了自己的用工成本,從而減少了企業的利潤。為了追求經濟效益、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重視職工的合法權益,不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其實,工傷保險制度創設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保障工傷職工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另一方面是為了分散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可見,國家要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對用人單位來說也是有積極意義的。但有些用人單位往往心懷僥幸,認為自己的企業發生工傷事故的可能性小,參加工傷保險不劃算。由於用人單位對工傷保險認識不足,造成用人單位參保積極性不高,即使勉強參保,中途退保現象也十分嚴重。此外,也有因為勞動者不配合而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的。鑒於農民工流動性強,工作不固定,認為只有把錢放進自己的口袋才放心,其自身缺乏對工傷保險的正確認識、維權意識差,給工傷保險擴面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二)守法成本高於違法成本。 成本比較是人們做出決策的重要依據。如果守法的成本比違法的成本還高,作為追求經濟效益的用人單位當然會選擇不去守法。由於我國法律對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按期申請工傷認定等違法行為缺乏硬性制裁措施,懲罰力度不夠,不能起到足夠的威懾作用,故一些用人單位寧願選擇不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不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等違法行為。

(三)地方政府弱化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由於工傷保險一般實行市級統籌,工傷保險是否啟動,覆蓋范圍多大,往往取決於地方政府的想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雖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但畢竟要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徵收工傷保險費。有些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外資、搞活地方經濟,往往對投資方給出一些承諾、提供某些保護。這就決定了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縱容」企業或僱主在社會保險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犧牲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很少去企業實地調查、檢查,根本不了解企業用工、工資等實際情況。導致一些用人單位不報、少報應保人數,降低繳費基數,不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地方政府及相關職能部分的消極態度助長了一些用人單位不守法行為的滋生。

(四)法制宣傳弱化、普法工作缺位。近年來,立法速度在加快,但法制宣傳、普法工作沒有很好的落實。特別是在一些落後地區,很多的勞動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該為自己辦理工傷保險;更不知道應該怎樣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法律的無知,造成對自己權益的漠視,權益被侵害不知道去舉報、投訴,發生事故或職業病不能在規定的期限申請工傷認定。

(五)缺乏上位法的明確規定,導致司法中的分歧。
1、因超過申請時效不能取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的職工是否喪失了救濟的途徑,能否在「先仲裁、後訴訟」後得到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工傷保險頗有爭議的焦點問題。但是,一直以來,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都沒有出台相應的規定對此進行明確,導致各個法院判決不一,有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也有判決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
2、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條例》沒有明確應該怎樣實現賠償。有人主張是可以獲得雙份賠償的;有人主張差額填補。在司法實踐中,也確實出現了這兩種意見分歧,造成司法混亂。一些地方制定《實施辦法》時就要求勞動者先行向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存在差額的情況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及配套規定。由於立法的局限性,任何法律的出台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因此,對實踐中存在的爭議需要通過立法、司法解釋或部門規章加以明確。 1、各省應盡快制訂相應的「關於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辦法」。 為有效貫徹執行《條例》的規定,切實保障僱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按照《條例》的授權,盡快制訂相應的「關於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辦法」。惟有這樣,地方工傷保險機構要求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辦理工傷保險才有法可依,僱工的權利才能得到切實的維護。
2、明確超期工傷認定的救濟途徑。《條例》規定工傷認定是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先決條件,且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權;同時又規定對於超過一年的工傷事故不能被認定為工傷。那麼,這是否意味著超過一年的工傷事故不能獲得工傷賠償呢?筆者認為,超期申請工傷認定的,只是喪失了通過行政途徑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工傷職工可直接以用人單位侵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理由如下: (1)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否則將承擔支付工傷待遇等費用的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如果未能履行此項義務,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對此,《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例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而對於勞動者來說,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是法律賦予其的一項權利,即使勞動者未能主張也不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2)勞動關系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理應受到民事法律的調整。工傷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因為用人單位沒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致使工傷職工喪失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造成職工遭受經濟損失。根據民法理論,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已然對職工構成侵權,用人單位應依法向工傷職工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3)「不屬於工傷」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承擔「不 屬於工傷」的舉證責任。如果因用人單位未按期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導致無法進行工傷認定的。按照舉證規則,就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工傷職工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證實用人單位存在沒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違法事實,且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職工遭受的事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工傷的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確認用人單位侵權違法行為成立,並參照工傷待遇標准確定工傷職工的經濟損失,判令用人單位予以賠償。

3、明確第三人侵權工傷事故的雙重賠償制度。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產生了三個主體:企業(工傷保險基金)、勞動者(受害者)、第三人(侵權人),兩個法律關系: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民事賠償。國家設置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工傷職工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工傷職工有權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享受工傷待遇。因此,只要客觀上存在工傷事故,就會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產生工傷保險賠償關系,而不論事故發生的原因是什麼。同時,基於第三人侵權事實的存在,受傷職工作為受害者,與侵權人之間形成了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作為受害者,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由於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即使勞動者已經獲得了工傷保險賠償,也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責任。可見,勞動者之所以能夠獲得雙份救濟是基於雙重主體身份,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金)和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因受傷職工(受害者)先行獲得了一方賠償、實際損失已得到全部補償而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

4、簡化程序。 鑒於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程序繁瑣,不利於有效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議相關部門對《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以簡化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程序,更好的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加大宣傳力度,增強用人單位自覺參保的意識。 為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識,勞動保障部門不僅要開展上街咨詢、散發宣傳單的活動,還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進行工傷保險政策的宣傳,營造參加工傷保險利國利民的濃厚氛圍,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對高危行業和事故多發用人單位進行重點關注,切實解決企業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認識上的不足和觀念上的誤區,增強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積極性。同時,發動群眾參與擴面,把發動群眾、提高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作為擴面的重要舉措。總之,通過政策宣傳,讓企業和勞動者從「要我參保」成為「我要參保」的自覺行動,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的條件、標准、程序、待遇以及各種時限有所了解,避免出現因不懂、不知而造成的認定難問題,進而維護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加大執法力度,嚴懲違法用人單位。隊伍建設是保障。通過加強勞動保障執法隊伍的建設工作,全面提高隊伍素質,提高服務水平。執法部門要不斷深入基層、深入企業耐心細致的開展工作,了解工傷保險實施的基本情況,有步驟、有針對性的幫助企業規范勞動用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幫助勞動者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嚴管重罰,增加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在執法的過程中要突出重點、抓住難點、以點帶面。對企業用工人數多、擴面難度大的企業要重點突破,強制參保,防止企業之間的觀望、攀比心理發生。只有這樣,方能營造良好的勞動保障執法環境。

(四)建立弱勢群體維權機構。鑒於民工整體素質不高、與用人單位相比處於弱勢地位及工傷保險索賠程序復雜,很多的農民工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組建弱勢群體維權機構,免費為農民工等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幫助他們獲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考慮到工傷保險涉及的面廣,建議弱勢群體維權機構由律師、工會成員、勞動保障執法人員共同組成,以利於工作的開展。工傷保險制度的設立對企業和勞動者都是有利的,對於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具有重大意義。盡管工傷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但終究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完善。

Ⅳ 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4〕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建築業蓬勃發展,建築業職工隊伍不斷發展壯大,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安居樂業做出了重大貢獻。建築業屬於工傷風險較高行業,又是農民工集中的行業。為維護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障權益,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積極採取措施,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和監督檢查,大力推進建築施工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使建築業職工工傷權益保障工作不斷得到加強。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工傷保險參保覆蓋率低、一線建築工人特別是農民工工傷維權能力弱、工傷待遇落實難等問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據社會保險法、建築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築業職工工傷保障權益提出以下意見:
一、完善符合建築業特點的工傷保險參保政策,大力擴展建築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覆蓋面。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針對建築行業的特點,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項目使用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二、完善工傷保險費計繳方式。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築施工企業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科學確定工傷保險費率。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參照本地區建築企業行業基準費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商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合理確定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繳費比例。要充分運用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機制,根據各建築企業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使用等情況適時適當調整費率,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
四、確保工傷保險費用來源。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五、健全工傷認定所涉及勞動關系確認機制。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法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加強施工現場勞務用工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台賬,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施工人員發生工傷後,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系。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相關方面應積極提供有關證據;按規定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而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六、規范和簡化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其所在用人單位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密切配合並提供參保證明等相關材料。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確認工傷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其所在用人單位負擔。各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要優化流程,簡化手續,縮短認定、鑒定時間。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探索建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材料網上申報、審核和送達辦法,提高工作效率。
七、完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政策。對認定為工傷的建築業職工,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建築業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後,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根據其意願一次性支付。針對建築業工資收入分配的特點,對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中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可以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八、落實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政策。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不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償還;不償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償。
九、建立健全工傷賠償連帶責任追究機制。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該組織或個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發包單位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十、加強工傷保險政策宣傳和培訓。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規定的式樣,製作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公示牌,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並安排有關工傷預防及工傷保險政策講解的培訓課程,保障廣大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知情權,增強其依法維權意識。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工傷保險政策宣傳力度,讓廣大職工知曉其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權益及相關辦事流程。開展工傷預防試點的地區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於工傷預防,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積極開展建築業工傷預防的宣傳和培訓工作,並將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作為宣傳和培訓的重點對象。建立健全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建築施工企業等多層次的培訓體系,不斷提升建築業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工傷維權意識和崗位技能水平,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安全事故。
十一、嚴肅查處謊報瞞報事故的行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現場有關人員和企業負責人要嚴格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並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要及時補報。對謊報、瞞報事故和遲報、漏報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嚴格依法查處。
十二、積極發揮工會組織在職工工傷維權工作中的作用。各級工會要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通過項目工會、託管工會、聯合工會等多種形式,努力將建築施工一線職工納入工會組織,為其提供維權依託。提升基層工會組織在職工工傷維權方面的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具備條件的企業工會要設立工傷保障專員,學習掌握工傷保險政策,介入工傷事故處理的全過程,了解工傷職工需求,跟蹤工傷待遇支付進程,監督工傷職工各項權益落實情況。
十三、齊抓共管合力維護建築工人工傷權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會同相關部門,把大力推進建築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作為當前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的重要任務和重點工作領域,對各類建築施工企業和建設項目進行摸底排查,力爭盡快實現全面覆蓋。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能,對違法施工、非法轉包、違法用工、不參加工傷保險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進一步規范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建築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和總工會要定期組織開展建築業職工工傷維權工作情況的聯合督查。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溝通項目開工、項目用工、參加工傷保險、安全生產監管等信息,實現建築業職工參保等信息互聯互通,為維護建築業職工工傷權益提供有效保障。
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職工工傷權益保障工作可參照本文件規定執行。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定期召開有關部門協調工作會議,共同研究解決有關難點重點問題,合力做好建築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保障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安全監管總局
全國總工會
2014年12月29日

Ⅵ 建築公司為工人買工傷保險最低標準是多少

一次性繳費的標準是:按稅前工程造價的0.06%計取。以工程項目一次性繳費回形式答參保的農民工,在工程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內發生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核發工傷保險待遇。建築施工企業未按規定繳交工傷保險費期間僱用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的,其工傷待遇及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本市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標准予以支付。對於未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的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進行查處

Ⅶ 哪些省市建築業工傷保險低於1‰

工傷保險參保來范圍:
凡在我源省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決定參加工傷保險;
繳費比例:工傷保險基金的徵集比例應根據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按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徵集,標准為工資總額的0.3%至2.5%。
工傷辦理程序:
職工傷殘鑒定結論或工亡批復下達後,用人單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位應及時指派專人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聯系辦理待遇申報撥付手續;
申報時,用人單位應填寫《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申報審批表》和《工傷醫療費核銷驗收單》連同醫療費原始發票、《工傷認可證》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因工殘廢證》、勞動行政部門對工傷職工因工死亡批復、工傷(亡)之前12個月的工資發放表、供養直系親屬證明、職工本人身份證和繳費證明等一並上報;
屬交通事故的,須上報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分析和處理意見;
屬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須上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失蹤證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書;
工傷(亡)兼有民事賠償的應積極尋求民事賠償,在民事賠償完後,填寫《職工工傷(亡)民事賠償情況表》連同民事賠償調解書等有關文書復。

Ⅷ 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的解讀

2014年12月29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住建部、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出台 《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對擴展建築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覆蓋面、簡化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落實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政策、建立健全工傷賠償連帶責任追究機制等備受關注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據了解,全國有4500萬建築從業人員,其中80%為農民工。同時,建築業也是工傷風險較高行業。據統計,建築施工事故的90%以上為職業傷害。而工傷保險參保率低、工傷認定調查取證難、工傷待遇落實難等問題則長期影響建築工人權益維護。
「依法推進建築施工企業等各類用人單位參保是人社部門的法定職責。」針對建築企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參保率低等問題,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要求各地人社部門,堅持底線思維和問題導向,大力推進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尤其要盡快摸清建築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底數,開展建築企業參保專項擴面行動,做好政策宣傳和培訓工作,並協調聯合住建、安監、工會等部門,共同做好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工傷權益保障工作。
住建部副部長王寧則要求各地住建部門,嚴格實施施工許可制度,對未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項目,視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各地一律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同時,嚴肅查處瞞報事故行為,並強化監管,有效遏制建築工人工傷事故。
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對切實維護建築業職工工傷保障權益提出13項要求。特別是針對當前建築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落實難的問題,強調各類建築企業應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對未簽訂勞動合同而發生工傷的,可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作為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
同時,意見進一步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流程,並強化了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政策的落實,要求如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向工傷職工支付並負責追償。
值得關注的是,建築業工傷維權將更注重發揮工會組織作用,通過建立項目工會、聯合工會等,努力將建築施工一線職工納入工會組織。同時,提升基層工會工傷維權能力,在具備條件的企業工會設立工傷保障專員,介入工傷事故處理的全過程,跟蹤工傷待遇支付進程,監督工傷職工各項權益落實。

Ⅸ 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率低,到底是誰的原因

關於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各地政策不統一,有的省市就沒有制定農民工的工傷保險,被拒之門外,不能認定工傷,想參加也不能,第二,很多單位對於農民工的工傷保險,不重視,不給予參保,參保率較低,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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