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急需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範本,誰能幫我謝謝!
總包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分包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信任委託、全面管理、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頒發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特此簽訂本合同。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外牆石材工程(除36#房外)
承包范圍:設計圖紙所表明的上述外牆石材工程的全部范圍,包括圖紙深化、成品製作及安裝、不銹鋼掛件安裝、石材防護處理、驗收、產品保護、編制竣工資料、 24 個月免費質量保證期服務。
承包方式:本工程採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和包驗收的方式進行承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本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工期:本工程施工總工期為 個日歷天,開工日期暫定為 年 月 日,具體開工日期以甲方發出的開工令為准。
質量等級:本工程質量達到一次合格。
合同價款:暫定人民幣 陸仟壹佰萬 元整(RMB6100000元),單價閉口,結算時工程量根據甲方確認的設計施工竣工圖按實調整。本合同單價內均已包含了實施和完成工程所需的勞務、材料、質檢(自檢)、安裝、缺陷修復、產品保護、垃圾清運、管理費、利潤、稅金等費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責任、義務和一切風險,工程造價明細表見附件。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補充協議條款。
本合同條款。
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備忘錄。
招標承包工程的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標准、規范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圖紙
確定的工程預結算書。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按第12條約的辦法解決。
合同文件使用的文字標准和適用法律
合同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
適用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均對本合同有約束力。
適用標准:按國家和上海市現行質量標准及施工技術驗 收規范執行。
四、 付款方式
4.1. 工程款
4.1.1. 預付款:無預付款。
4.1.2. 進度款: 占合同價款的 70 %,乙方按經甲方確認的合格的工程量計算進度款,送交甲方審核同意後支付。
4.1.3. 驗收款: 驗收結算款 25 %,提供完整的竣工備案驗收資料,整體工程通過政府部門竣工備案驗收,並辦理竣工結算審價完後支付。
4.1.4. 保修款: 保修款 5 %,期限為 二 年(保修期滿 二 年後即按各自責任予以結清,保修款不計利息)。
4.1.5總包配合費: 為合同總價的 2 %。配合費包括場地道路、垂直運輸機械、外腳手架、衛生設施、水電提供、倉儲場地提供。宿舍和垃圾清理和運輸按實結算。
五、 駐地代表
5.1.甲方代表:
5.1.1.甲方任命 婁偉軍 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5.1.2.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部分的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
5.1.3.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乙方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三天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二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二十四小時內提出書面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報告後二十四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無條件的予以執行。
5.2.乙方代表:
5.2.1.乙方任命 為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5.2.2.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六、 責任和權利
6.1.甲方責任和權利:
6.1.1.組織乙方和相關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及技術交底。
6.1.2.審查乙方提供的材料產品質量。
6.1.3.檢查、督促乙方建立和實施管理制度及質量保證體系,從而保證施工安全。
6.1.4.審查乙方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並督促其實施。
6.1.5.抽查施工質量,對隱蔽工程進行復驗。
6.1.6.檢查、督促工程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實施,按月對已完工的進度和施工質量簽字認可。
6.1.7.參與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監督事故技術處理方案的實施,並進行質量驗收。
6.1.8.組織工程驗收,對工程施工質量提出相關意見。
6.1.9.督促乙方整理合同文件和施工技術檔案資料。
6.1.10.免費提供施工現場現有的腳手架、水平及垂直運輸等設備,提供現場臨水、臨電的介面。
6.1.11.甲方應對乙方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6.2.乙方責任:
6.2.1.按國家規定的驗收標准、施工圖紙、技術要求進行施工。
6.2.2.在進場前七天將經確認的材料樣品送交甲方封樣。
6.2.3.乙方代表按時出席甲方或業主主持的每周工地例會及相關會議。
6.2.4.向甲方提供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並提供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名冊。
6.2.5.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施工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等。開工前對相關尺寸、垂直度進行驗收並記錄在案,為今後處理因施工造成質量問題所引起損失之糾紛的依據。否則,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6.2.6.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質量、安全防護、文明施工和施工場地交通等管理規定,並辦理有關手續,支付相關費用。
6.2.7.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負責已完工程的產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由於乙方原因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
6.2.8.維持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現場垃圾需每天清運完畢。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甲方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違約金。
6.2.9. 接受甲方對乙方組織施工的全面管理及監督,配合甲方做好審核工作,並及時准確地做好施工記錄。
6.2.10.乙方按照設計和規范的要求采購工程材料,並提供材料合格證明。在產品到貨2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及監理工程師驗收。對與設計和規范要求不符的產品不予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2.11.在工程竣工驗收14天前向甲方提供四套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工程竣工圖及電子版資料一套。
工程質量監理
7.1.乙方無條件地接受工程質量監理單位對進度、質量、安全、工程款項等查驗和監督。
7.2.乙方每月向甲方申報的工程進度款及工程設計變更必須經監理工程師確認。
八、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8.1.進度計劃:
8.1.1.乙方應定期在甲方所指定的日期提供相關的工程進度報表及說明。
8.2.延期開工:
8.2.1.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施工日期進行施工。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應在竣工日7天之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竣工的理由和要求,經甲方代表書面確認後方得順延工期。
8.3.暫停施工:
8.3.1.甲方在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四十八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產品,實施甲方處理意見後向甲方提出復工要求,甲方批准後始得繼續施工。
8.3.2.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並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8.4.工程延期:對以下各項經甲方代表確認後可相應順延工期。
8.4.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足以影響主進度計劃者。
8.4.2.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九、 質量與驗收
9.1.乙方應認真按照本合同所列標准、規范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的查驗,為查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要求返工、整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整改的費用。
9.2.以上查驗合格後,再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除應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外,更需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
9.3.以上查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若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 工程設計變更
乙方應無條件執行甲方以書面形式要求乙方進行的下列變更:
10.1.1.增減合同中相關的工程數量。
10.1.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10.1.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10.1.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10.1.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十一、 工程竣工
竣工驗收:
11.1.1.乙方在自檢合格後,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產品質量保證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甲方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組織有關部門驗收,並在驗收後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必須無條件的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11.1.2.本工程驗收還需通過建設單位、有關物業及小業主的驗收。
11.2.竣工結算:
11.2.1.乙方應按國家規定於竣工驗收備案通過當月向甲方代表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結算最終確認後,按合同約定付款。
11.2.2.發生變更工程量的造價調整,有合同單價的按合同單價,無合同單價的按最終工程結算審價為准。
11.3.工程保修:
11.3.1.本工程保修期為 二 年,保修起算日為取得有關政府部門的竣工備案證明並經建設單位及物業驗收通過移交物業之日。保修期內因乙方原因而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均由乙方承擔保修責任,乙方應保證收到甲方維修通知後48小時內立即組織修理,否則,甲方有權組織其他單位進行維修,其發生費用在工程保修款內扣除。乙方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十二、爭議、違約和索賠
12.1.爭議:
12.1.1.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應優先以相互友好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則可向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12.1.2.發生爭議後,除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持好已完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並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2.2.違約和索賠:
12.2.1.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材料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范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可通知乙方,按合同條款約定追索違約金或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違約金,乙方還應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因乙方原因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將追究由於乙方的原因給甲方造成損失。
12.2.2.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以上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12.2.3.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終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4天通知違約方後,方可終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12.2.4. 工程不能按合同約定或甲方指定的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每天處以工程結算款的0.6%的金額作為違約金支付給甲方,另造成甲方的其他經濟損失亦應負責賠償,並直接從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若不足以支付,乙方應另行償付。
12.2.5.如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則由乙方返修至合格並承擔相應費用外,另處以工程結算總價的5%作為違約金支付給甲方,若不足以支付,乙方應另行償付。
12.2.6.如乙方所提供的產品與封樣的產品指標不符時,將視乙方違約,乙方除退還已收取的所有款項外,另行支付合同總價的20%作為違約金支付給甲方。
12.2.7.如產品到達現場後,經檢驗發現不適用於本工程的產品,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對已到現場的產品作退貨處理,並按上述第12.2.6條作違約處理。
12.2.8 .分包人違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後果:如分包人有違反分包合同的行為,分包人應保障總包人免於承擔因此違約造成的工期延誤、經濟損失及根據總包合同總包人將負責的任何賠償費,在此情況下,總包人可以本應支付分包人的任何價款中扣除此筆經濟損失及賠償費,並且不排除採用法律手段的可能。
十三、其它
13.1. 安全防護:
13.1.1.乙方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13.1.2.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13.2. 不可抗力事件:
13.2.1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甲方通報受害情況,每三天內向甲方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及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拾天向甲方通報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13.2.2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如因乙方未及 時採取措施或採取措施不當而造成損失擴大,損失擴大部分由乙方承擔責任。
13.2.3 工程本身若非因乙方施工質量不良所引起之損害由甲方承擔,否則乙方應全責承擔損失。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13.3. 甲方終止合同權:
甲方得視乙方行為,在下列條件中,有先行終止合約之權力,乙方不得異議。
13.3.1 乙方產品質量達不到合約的要求。
13.3.2 因乙方原因使工期嚴重滯後,施工進度比計劃延誤七天以上。
乙方有偷工減料或使用次級品時。
13.4.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在工程保修期滿後且支付完保修款後終止。
13.5. 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六份,正副本各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分別保存,甲方執四份(其中二份報建設單位備案)、乙方執二份。
十四、其他:
14.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1.工程造價明細表及工程技術要求
2.履約保證書
3.補充協議書
4.安全生產協議書
5.稅務繳納承諾書
14.2.乙方必須服從甲方關於工地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條例,承擔由於違反各項規定造成的處罰。
甲 方:上海龍元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溫嶺市石料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聯 系 人: 聯 系 人:
電 話: 電 話: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Ⅱ 建築分包合同分哪幾類,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區別是什麼
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及違法分包
建築工程分包是承包人將建築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交於其他建築企業完成的活動。建設領域存在分包現象,首要原因是施工合同屬於承攬合同,是承包人運用專業技術將建築材料和勞務物化於建築工程的過程,客觀上需要將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交於具備專業施工能力的第三人完成;其次建築市場長期存在供大於求的狀況,加之實行競爭性招標投標制度,許多資質低、信譽差的施工企業難以承攬工程,只能以分包工程謀求生存。工程分包按照施工內容可以分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按照是否合法可分為合法分包和違法分包。
Ⅲ 建築分包合同分哪幾類 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區別又是啥呢急等……
工程施工專業分包與勞務分包的區別
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及違法分包
建築工程分包是承包人將建築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交於其他建築企業完成的活動。建設領域存在分包現象,首要原因是施工合同屬於承攬合同,是承包人運用專業技術將建築材料和勞務物化於建築工程的過程,客觀上需要將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交於具備專業施工能力的第三人完成;其次建築市場長期存在供大於求的狀況,加之實行競爭性招標投標制度,許多資質低、信譽差的施工企業難以承攬工程,只能以分包工程謀求生存。工程分包按照施工內容可以分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按照是否合法可分為合法分包和違法分包。
一、專業分包。
專業分包是總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徵得總發包人同意後,將專業工程交由具備法定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完成的活動。專業分包合同的有效條件有:1、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或徵得總發包人許可;2、分包工程屬於非主體結構工程;3、分承包企業具有相應資質條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
與轉包相比,二者的轉讓程度不同:轉包是承包人將工程全部轉讓於第三人的行為,屬於債的概括轉讓,為建築法規所禁止;分包是承包人將部分工程轉讓於第三人,屬於並存的債務轉讓,有合法與違法之分。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分包,則轉化為轉包。當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為轉包。
專業分包合同效力涉及總發包人、總承包人(分包發包人)、分包承包人三方當事人。處理三者關系時應當注意:首先總承包人按照總承包合同約定就全部建設工程對建設單位負責,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人自行完成;其次總承包人對專業分包工程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管理,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再次分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人負責,服從總承包人對質量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最後分承包人成為並存債務人,和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二、勞務分包。
勞務分包是指總承包人或專業工程承包人(勞務分包發包人)將其施工任務中的勞務作業交由法定資質的勞務企業(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根據《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准》的規定,勞務分包企業分為13個資質類別:1、木工作業分包企業;2、砌築作業分包企業;3、抹灰作業分包企業;4、石製作分包企業;5、油漆作業分包企業;6、鋼筋作業分包企業;7、混凝土作業分包企業;8、腳手架搭設作業分包企業;9、模板作業分包企業;10、焊接作業分包企業;11、水暖電安裝作業分包企業;12、鈑金工程作業分包企業;13、架線工程作業分包企業。每種勞務作業的分承包人均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及作業范圍。其中木工作業、砌築作業、鋼筋作業、腳手架搭設作業、模板作業和焊接作業六類企業分為兩個等級,其他七類企業因作業過於簡單不分等級。
與專業分包相同之處有:1、分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攬工程;2、分承包人必須親自完成分包工程;3、分承包人就其施工內容對分發包人負責;4、必須接受分發包人的質量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區別之處有:1、專業分包的內容是分步分項工程,計取的是工程款,表現為包工包料;勞務分包的內容是工程中的勞務,計取的是人工費,表現為包工不包料,俗稱「清包」。2、專業分包的分發包人只能是總承包人,涉及三方當事人;勞務分包的分發包人可以是總承包人,也可以是專業工程承包人,可能涉及四方當事人。3、分包專業工程,除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勞務作業無需總承包人同意。4、專業分承包人不能再次分包,但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勞務分承包人不能將勞務作業再次分包。5、專業分承包人和分發包人就專業工程對總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分承包人就勞務作業對分發包人負責,對總發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
三、違法分包。
違法分包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分包行為,包括1、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承包將其專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3、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4、分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違法分包使不具有資質的施工人能夠承攬工程,留下質量隱患,導致分包行為不規范,市場競爭無序,故為法律所禁止,屬於無效合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違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稱為實際施工人。違法分包合同涉及到總發包人與總承包人(分發包人)之間的工程承包關系、分發包人和實際施工人之間的工程分包關系、總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事實承包關系。處理三方當事人之間的三種法律關系時要注意:首先總承包人按照總承包合同約定就全部建設工程對建設單位負責,對分包工程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管理;其次實際施工人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對分發包人負責,服從質量管理、現場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再次實際施工人成為並存債務人,和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總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最後實際施工人可直接以總發包人為被告提起工程款訴訟。
與合法分包相比,二者共同適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確立的工程質量高於合同效力原則。建築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經驗收不合格,修復後仍然驗收不合格,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所不同的是,合法分包合同中的分發包人可以收取配合費,而違法分包合同中的分發包人取得的利益被《建築法》67條定性為非法所得,由建築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收繳。
(1)分包主體的資質不同。專業工程分包持有的是專業承包企業的資質,其不同資質條件共有地基與基礎等60種;勞務分包人持有的是勞務作業企業資質,其不同資質條件分為木工作業等13種;
(2)合同標的的指向不同。專業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標的是分部分項目的工程,計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現形式主要體現包工包料;勞務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勞務,計取的是人工費,其表現形式主要體現為包工不包料,俗稱「包清工」;
(3)承擔責任的范圍不同。專業工程分包條件下,總包要對分包工程實施管理,總分包雙方要對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質量缺陷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勞務分包條件下,分包人可自行進行管理,並且只對總包或分包人負責,總包和工程分包人對發包人負責,勞務分包人對發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
參考資料
新頒布的兩份施工分包合同示範文本以及律師與此有關的專業業務拓展
一、工程承包方式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1、關於建設工程的承包方式:
(1)工程總承包(又稱工程項目總承包):是指發包人按照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具備工程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承包,由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可將工程勘察、設計、采購、施工分別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其他人承包,並由工程總承包人負責組織完成全部工程建設的一種工程承包方式。
(2)施工總承包:是指發包人按照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將工程項目的施工發包給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承包,由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可將所承包工程的非主體部分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將勞務分包給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的一種工程承包方式。
(3)專業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人或施工總承包人依據專業分包合同的約定,將承包的工程中的專業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專業分包人完成,由工程總承包人支付工程分包價款,並由總包人與分包人對分包工程項目負連帶責任的工程承包方式。
(4)勞務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人、施工總承包人或工程專業分包人依據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將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勞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勞務分包人完成,並由發包人支付勞務報酬的承包方式。
2、國家法律關於工程分包的四條禁令
(1)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這規定在《建築法》第28條。
(2)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3)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4)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以上(2)、(3)、(4)為《建築法》第29條的規定。
3、轉包和違法分包的法律後果:《建築法》第67條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即將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轉包的相應規定。
第二條:「因本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原因合同無效,導致建設工程不符合質量標准造成損失的,由轉包方和具有法定資質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建設單位在簽訂合同時明知或應當知道單位或個人不具備法定資質的,由各方按過錯大小承擔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將具有法定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向轉包方收取的管理費予以收繳。」
第七條:「轉包合同無效。轉承包方向承包方追索工程款,請求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不予支持,發包方同意轉包的除外。
發包方同意轉包的,轉承包方有權提起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共同被告的追索工程款的訴訟。」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依合同法主張優先權的不予支持。」
5、上海軌道交通4號線工程事故與分包方式的缺陷的關系,以及應吸取的嚴重教訓。
二、最新頒布的兩份施工分包合同示範文本及其主要內容
1、勞務分包合同制訂依據:建設部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2、國家工商總局、建設部聯合下發(2003)168號文件明確:《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範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範文本)》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配套使用。
3、兩份施工分包合同示範文本(主要條款)簡介
(1)《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範文本)》,分為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三部分。通用條款部分共38個條款,分為詞語定義、合同文件,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工期,質量與安全,合同價款與支付,工期變更,竣工驗收及結算,違約、索賠及爭議,保障、保險及擔保,其他等十個部分。其中第5條「總包合同」、第10條「分包人的工作、第11條「總包合同解除」、第12條「轉包與再分包」、第29條「保障」、第35條「分包合同的解除」等條款,都是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不同的特有條款。
(2)《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範文本)》,單設一個共35個條款的合同示範文本。主要內容包括:勞務分包的工程對象及內容、完成勞務工作期限、質量標准以及合同雙方的義務等。示範文本第17條「勞務報酬」約定合同雙方可在「(1)固定勞務報酬(含管理費);(2)不同工種勞務的計時單價(含管理費),按確認的工時計算;(3)不同工作成果的計件單價(含管理費),按確認的工程量計算」三種方式任選一種。同時示範文本第18條約定了「工時及工程量的確認」,第19條約定了「勞務報酬的中間支付」,第24條約定了「勞務報酬的最終支付」,有利於從根本上遏止和解決工程承包人拖欠農民工工資這個影響社會穩定的復雜問題。
4、工程施工專業分包與勞務分包的區別:
(1)合同主體不同:前者由總承包人與專業分包人簽訂,後者由總承包人或專業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簽訂;
(2)合同標的不同:前者合同指向的分部分項的工程,計取分包工程款,後者合同指向的是施工勞務,計取的是勞務報酬;
(3)適用依據不同:前者適用的是法律的明確規定,後者適用的依據是雙方所簽的合同;
(4)法律責任不同:前者合同雙方對分包工程以及因此造成的質量損害賠償負連帶責任,後者對合同雙方不負連帶責任。
三、准確使用兩份施工分包合同示範文本與律師業務拓展的關系
1、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已成為一類日趨增長的復雜案件,也是律師面臨的或可以拓展的訴訟類新業務,值得關注;
2、將出台的最高院關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將決定實踐審判的新思路,律師應提前掌握、熟練運用;
3、兩類施工分包合同的區別和法律特徵,將成為處理此類案件是否有效的關鍵,也是律師開拓此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服務的突破口;
4、兩類分包合同的區別和適用技巧,是委託人迫切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是律師的非訴訟服務的重要內容和新業務;
5、熟悉兩類施工分包合同文本的製作,是律師為有需求的當事人提供有針對性非訴訟服務的重要手段和專業能力;
6、律師應從兩類施工分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不同法律地位,研究不同的應對措施,以提高拓展業務的實際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