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在外地從事建築工程,怎麼辦理外經證
因為經商者如果去外地從事經濟活動,需要辦理外經證。
納稅人需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可持以下資料、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
3.外出經營場所的相關證明或租賃合同及復印件(適用於納稅人到外埠銷售貨物的);
4.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及復印件(適用於納稅人到外埠從事建築安裝工程的)。
第二,稅務機關受理,審核並發證 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管理環節的部門受理納稅人填寫的申請,經審礎無誤後,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外出銷售貨物的,證明有效期一般為30日;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核銷 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後,納稅人應於10日內將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註明經營情況並加蓋印章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核銷手續。
B. 建築公司去外地經營需要辦什麼手續
需要辦理工程安全監督登記。准備資料:1、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登記表; 2、中標通知書;版 3、項目經理安全培訓證;權 4、項目專職安全員培訓證; 5、裝飾、裝修工程消防批件。
施工時間超過180天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應在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手續,購領發票或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C. 外來施工企業建築營業稅如何徵收
國稅函[2010]156號:建築企業異地施工如何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在綜合了《關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以及《關於建築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文件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地對建築行業的實際征管狀況,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對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問題進行了規范。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接受稅務管理。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第三條規定,對外來經營的納稅人(包括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據此對於未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施工企業採用由機構所在地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經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後,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時間確認收入,由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 代 開 工程款發 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
營業稅納稅地點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異地施工,無論總、分支機構還是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的規定是一致的,均應在應稅勞務發生地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防洪費等稅費。
D. 本地建築企業到外地承攬工程需要什麼手續
應向主管工程項目的建委申請注冊,領取《外來施工企業承包工程許可證》。
「跨地區施工」包括:省建築工程總公司直屬建築安裝企業、廣東工程承包公司和廣東建設承包公司出省承包建設工程;省廳(局)所屬的建築安裝企業和基地在本省的中央部屬建築安裝企業承包本系統以外的建設工程;市、縣屬建築安裝企業(包括鄉、鎮集體企業)承包本市以外的建設工程;外省和中央部屬二級以上(含二級,下同)的建築安裝企業進入本省承包建設工程。
屬(二)、(三)項的企業跨地區施工的,應向主管工程項目的建委申請注冊,領取《外來施工企業承包工程許可證》;屬(四)項的企業進入本省承包建設工程的,應向廣東省建委申領《廣東省外來施工企業承包工程許可證》,方可向主管工程項目的建委申請注冊。
(4)建築工程外來經營擴展閱讀:
跨地區施工要求規定:
1、辦理登記注冊,其中參加投標的,須領有投標許可證,中標後再辦理登記注冊。注冊期限按承建工程的合同工期確定。注冊期滿,工程未能按期完工的,須辦理延期注冊手續。
2、向施工所在區、縣建委辦理施工管理備案,並按規定向市和區、縣建委報送統計資料;按規定向公安機關辦理企業職工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簽訂治安責任書。
3、使用外地建築企業勞務的單位,須指定機構或專人負責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經批准在本市施工的外地建築企業, 與本市建築企業同等對待,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E. 建築工程公司的外出經營證明應如何開
原來在一家外交企業時,直接去當地稅務,人家說怎麼辦就怎麼辦!
F. 建築業一般納稅人外地經營怎麼開增值稅發票
營改增之前,建築企業異地提供建築施工業務,需要持有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項目所在地地方稅務局辦理報驗登記,在工程所在地自行開具或代開建築業發票。營改增之後,建築企業異地提供建築工程服務,改為持有機構所在地國家稅務局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項目所在地辦理報驗登記,但是建築企業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應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對於納稅人身份與不同的計稅方式如何開具發票可以歸納為:
1.一般納稅人採用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開具發票:
納稅人自行開具。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及項目名稱。申報時全額計稅,允許抵扣所取得的進項稅額。
2.一般納稅人採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符合規定的老項目、甲供材、清包工)開具發票:
納稅人自行開具。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及項目名稱。申報的稅款按差額計稅,不得抵扣所取得的進項稅額。
3.小規模納稅人的項目開具發票
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申請代開(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開具發票時,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申報的稅款按差額計稅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及項目名稱。
對異地施工增值稅發票如何開具,建議咨詢主管稅務機關後確定。
政策依據:1.財稅〔2016〕3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G. 建築安裝外地經營個人所得稅怎麼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505號)第內一條、容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規定:
建築安裝外地經營個人所得稅按照,工程所在地規定繳納。
到外地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企業,已在異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不管採取何種方法計算)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再對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人員實行查帳或其他方式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對不直接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企業管理、工程技術等人員,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據實徵收其個人所得稅。
據此,到外地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企業,已在異地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再對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人員實行查帳或其他方式徵收提交回答個人所得稅。
H. 建築工程外地經營,如何計算預交各項稅款
項目屬於簡易徵收項目的預交3%,其它預交2%增值稅
I. 建築業小規模納稅人外地經營可不可以不開外經證、不預交稅款,直接在機構所在地全額交稅
不可以的。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專規定的納稅義務屬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屬於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築工程老項目。
(9)建築工程外來經營擴展閱讀:
納稅人跨縣(市、區)納稅的相關要求規定:
1、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2、對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築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台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3、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