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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主體填充牆施工合同

發布時間:2021-02-27 19:53:39

① 「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是什麼意思

該句話的意思是發包人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之後,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己完成。

上述規定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如果承包單位將主體工程分包給勞務公司,簽訂了合同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建築工程主體填充牆施工合同擴展閱讀:

第二百七十二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條 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② 建築工程合同的主體是

前面回答的人都錯了,無論是建築工程合同還是其他類型合同,所謂的合同主體都是指的簽訂回合同的答雙方,比如說甲為發包方,乙為承包方,雙方簽訂工程承發包合同的時候,合同的主體分別為甲的名稱和乙的名稱。建築工程那是合同的對象,比如說甲乙雙方簽訂了一幢樓的施工承包合同,那麼這幢大樓從無到有的施工過程就是合同的對象,也稱為合同標的物。至於質量、安全、進度、造價等等這些只能算是對要實現合同標的物所附屬的合同目標。

③ 建築工程合同範本

建築施工合同指的是建設單位(也就是發包人)與施工隊(也就是承包人),就某項建築工程經過友好商定確立的條款條約,合同包括建築工程的費用、期限、質量等相關問題。合同本著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合同簽訂的目的是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及避免合作過程中一些不必要的爭議和麻煩。合同一經簽訂就產生了法律效應,任何人不得違反。下面,土巴兔小編將為大家提供一份建築施工合同範本供大家參考。



建設單位(甲方):簽名施工隊(乙方):簽名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XX處的某項建築工程的建設達成以下協議:

1、現就X市X地某項建築交由乙方完成,總工程建築面積為XXX平凡米。

2、所有工程從X年X月X日開始到X年X月X日結束,總期間為X年。若因特殊原因耽誤了可經雙方協定後延期並交由相關部門備案。



3、工程期間所需的材料及設備由乙方指定購買,所有費用由甲方承擔包括水電氣及其他相關費用。

4、在成套設備購進使用之前需要交給乙方檢驗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如果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5、對於甲方提供的工程圖紙,乙方需要嚴格按要求執行,不得隨意更改設計否則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6、施工期間甲方檢查到不合格的地方需要以書面的形式告訴乙方以便更改,經協商後進行更改。



7、乙方在竣工前5日通知甲方進行初步檢驗,完全竣工後經甲方驗收後3個月內無質量安全問題將一次性付清所有費用。

8、工程結束後,一年之內乙方要對工程實行非人為破壞保修且不收任何費用。

如還有其他條款經雙方商定後附加在合同後面,同樣有效。

甲方:(簽名)並蓋章乙方:(簽名)並蓋章

簽訂日期:X年X月X日



建築施工合同注意事項:

一、建設工程合同主體

1、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應切實注意承包人的資格。因為一項工程,事關重大,其不僅關涉到財產的損失,而且關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當事人的選擇在建設工程合同中至關重要,選擇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資質能力,是否具有從事建設工程的資格;

(2)施工能力;

(3)財務情況,承包人的資金狀況;

(4)承包人的人才技術狀;

(5)承包人的社會信譽;

注意: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

2、更應注意承包商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

3、合同簽字、蓋章的主體應與發包人、承包人主體相一致。


二、建設工程總包與分包

在合同的簽訂形式上、就存在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兩種具體形式。它分別由勘察、設計、施工三項工程組成。可以包給一個單位簽訂總包合同再由總包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各分包單位在勘察、設計、施工的進度、質量,以及工程造價等方面、對總包單位全面負責。根據《合同法》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三、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條款

其合同的主要條款,即合同的主要內容和核心,確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它既是順利履行合同的保障,也是合同爭議時解決糾紛的依據。對此必須詳細明確的加以規定。

1、關於監理

工程建設實行監理制度,對保證工程質量關系重大。《合同法》專門規定,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合同法》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如建築法)、行政法規的規定。

2、關於工期

(1)、開工日期前明確。

(2)、竣工日期需要明確。

3、合同價款應注意:

(1)、《協議書》第5條「合同價款」的填寫,應依據建設部第107號令第11條規定,非招標工程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在協議書內約定。」

(2)、合同價款是雙方共同約定的條款,要求第一要協議,第二要確定。

暫定價、暫估價、概算價、都不能作為合同價款,約而不定的造價不能作為合同價款。

4、發包人工作與承包人工作條款應注意:

(1)、雙方各自工作的具體時間要填寫准確。

(2)、雙方所做工作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應填寫詳細。

(3)、雙方不按約定完成有關工作應賠償對方損失的范圍、具體責任和計算方法要填寫清楚。

5、對工程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做出詳細規定。

一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但如何申請撥款,需報何種文件,如何審核確認撥款數額以及雙方對進度款額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定,引起爭議,影響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對竣工結算程序的規定也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應特別注重撥款和結算的程序約定。


6、合同價款及調整條款應注意:

填寫第23條款的合同價款及調整時應按《通用條款》所列的固定價格、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三種方式,約定一種寫入本款。

注意事項:

(1)、採用固定價格應注意明確包死價的種類。如:總價包死、單價包死,還是部分總價包死,以免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

(2)、採用固定價格必須把風險范圍約定清楚。

(3)、應當把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約定清楚。雙方應約定一個百分比系數,也可採用絕對值法。

(4)、對於風險范圍以外的風險費用,應約定調整方法。

7、工程預付款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24條款的依據是建設部第107號令。

(2)、填寫約定工程預付款的額度應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及包工包料情況來計算。

(3)、應准確填寫發包人向承包人撥付款項的具體時間或相對時間。

(4)、應填寫約定扣回工程款的時間和比例。

8、工程進度款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26條款的依據是《合同法》第286條、《建築法》第18條、建設部第107號15條

(2)、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應以發包方代表確認的已完工程量,相應的單價及有關計價依據計算。

(3)、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時間與支付方式以形象進度可選擇:按月結算、分段結算、竣工後一次結算(小工程)及其它結算方式。

9、材料設備供應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27、28條款時應詳細填寫材料設備供應的具體內容、品種、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的時間和地點。

(2)、應約定供應方承擔的具體責任。

(3)、雙方應約定供應材料和設備的結算方法(可以選擇預結法、現結法、後結法或其他方法)。

10、違約條款應注意:

(1)、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應約定發包人對《通用條款》第24條(預付款)、第26條(工程進度款)、第33條(竣工結算)的違約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

(2)、在合同第35.2款中應約定承包人對《通用條款》第14條第2款、第15條第1款的違約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

(3)、還應約定其它違約責任。

(4)、違約金與賠償金應約定具體數額和具體計算方法,要越具體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後產生爭議。

11、爭議與工程分包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37條款爭議的解決方式是選擇仲裁方式,還是選擇訴訟方式,雙方應達成一致意見。

(2)、如果選擇仲裁方式,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仲裁機構。仲裁不受級別地域管轄限制。

(3)、如果選擇訴訟方式,應當選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是地域管轄)。

(4)、合同第38條分包的工程項目須經發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2、關於合同生效

本合同雙方約定「合同雙方蓋章後生效」。

作用:不要寫「合同雙方簽章後生效」或「合同雙方簽字及蓋章後生效」,避免合同無效的可能性。

13、合同訂立地點填寫「本方」。

作用:日後一旦發生糾紛,公司所在地法院擁有訴訟管轄權。

14、關於補充條款:

(1)、需要補充新條款或哪條、哪款需要細化、補充或修改,可在《補充條款》內盡量補充,按順序排列如49、50……。

(2)、補充條款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另行簽訂的有關書面協議應與主體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絕「陰陽合同」。

編後:這就是一份簡約的建築施工合同範本了,不管是什麼形式的合作都需要簽訂合同來制約。所以會立合同也是非常重要的。希望以上這個合同範本能供大家參考。

④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施工主體包括哪些

合同主體資格要件有有別於其它合同的特殊規定,研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資格要件對於我們認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及處理合同糾紛有重要意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施工主體包括:

施工人主體資格,按照《招標投標法》第26條的規定,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建築法》在「從業資格」章節中對建築施工企業的資格進行了嚴格設定,該法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對不具備資質、超越資質、違法分包轉包的行為設置了強制性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第五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涉及兩方當事人:發包人和承包人。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區別於一般合同的在合同簽訂和履行方面的特殊性,我國的法律對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還有不同的特殊要求,這些特殊要求也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認定的重要依據。

⑤ 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可以勞務分包嗎

可以。

總承包人或專業承包人可以自主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進行勞務分包,並不需要發包人的同意。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因為勞務分包是在業主同意的基礎上,進行分包的,材料、設備都有業主或總承包人負責,勞務分包者只是掙人工費,因此沒有限制。

還因為一個工程的造價中,包含的人工、材料(設備)、機械的價格不是均衡的,有的高、有的底,例如電器安裝工程中,工程造價非常高,而人工價格很低因為材料價格中的變壓器價格高昂,還有的相反例如:土方工程幾乎都是人工費,所以不能強制限制。

注意事項:勞務分包公司可承擔的單項業務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的5倍。

(5)建築工程主體填充牆施工合同擴展閱讀

分包形式

1、自帶勞務

自帶勞務承包。指企業內部正式職工經過企業培訓考核合格成為工長,勞務人員原則上由工長招募,人員的住宿、飲食、交通等由企業統一管理,工資由企業監督工長發放或由工長編制工資發放表由企業直接發放。

2、零散勞務

零散的勞務承包。指企業臨時用工,往往是為了一個工程項目而臨時招用工人。

3、成建制勞務

成建制的勞務分包。指以企業的形態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處分項、分部或單位工程地承包勞務作業。

在自帶勞務承包中,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負責施工與管理,工人的報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這似乎在承包人與工人之間已形成了勞務關系。

但是,關鍵的問題是,該承包人系公司的職工,其是以公司的名義履行承包合同並與他人發生法律關系,故該承包合同屬於內部承包合同。

承包經營屬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方式的變化,不產生施工合同履行主體變更問題。該承包人招用工人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行為,被招用的工人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與承包人之間則不存在勞務關系。

在零散的勞務承包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應等同於分包人,而是根據受勞務作業方有無用工資格分別界定為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即勞動者或勞務地位。

理由為承包人僅僅是工費承包,並且一般從事的是工程中單一工種的作業,其個人收入與施工效益直接掛鉤,但對工程項目的承建不進行獨立管理,也不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僅對發包人承擔「合格」的質量責任。承包人在提供勞務期間屬臨時性質的勞務人員,對施工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質量安全問題均不能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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