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標准有哪些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 JGJ59-2011 2
文明施工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 GB50720—2011 3
施工現場臨時建築物技術規范 JGJ/T188-2009 4
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准 JGJ146-2004 5
施工用電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JGJ46-2005 6
腳手架 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 JGJ130-2011 7
建築施工碗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 JGJ166-2008 8
施工機具 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檢查技術規程 JGJ160-2008 9
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JGJ33-2012 10
模板 建築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 JGJ162-2008 11
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 JGJ120-2009 12
建築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范 JGJ180-2009 13
高處作業 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 14
安全網 GB5725-2009 15
安全帶 GB6095-2009 16
安全帽 GB2811-2007 17
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 JGJ196-2010 18
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GB5144-2006 19
起重吊裝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6067-2010 20
塔式起重機混凝土基礎工程技術規程 JGJ/T187-2009 21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評估技術規程 JGJ/T189-2009 22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 GB50656—2011 23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准 JGJ/T77-2010 24
②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包括了哪些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建設工程施工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是指進行工業和民用項目的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活動,經批准佔用的施工場地。
第三條一切與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負責全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其直屬施工單位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
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計圖紙供應已落實;
(二)征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三)施工單位已確定;
(四)資金、物資和為施工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等
已落實;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組織開工。
第六條 建設單位經批准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兩個月內組織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部門說明理由,申請延期。不按期開工又不按期申請延期的,已批準的施工許可證失效。
第七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發包單位應當指定施工現場總代表人,施工單位應當指定項目經理,並分別將總代表人和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事項書面通知對方,同時報第五條規定的發證部門備案。在施工過程中,總代表人或者項目經理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通知對方和備案。
第八條 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現場管理,並根據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和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
場活動。分包單位應當在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總包單位可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負責協調該施工現場內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其他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
第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分階段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在總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按照施工單位隸屬關系及工程的性質、規模、技術繁簡程度實行分級審批。具體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施工組織設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工程任務情況;
(二)施工總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進度計劃、主要單位工程綜合進度計劃和施工力量、機具及部署;
(三)施工組織技術措施,包括工程質量、安全防
護以及環境污染防護等各種措施:
(四)施工總平面布置圖;
(五)總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圍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必須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在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必須報經原批准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在批準的施工場地內組織進行。需要臨時徵用施工場地或者臨時佔用道路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
第十四條 由於特殊原因,建設工程需要停止施工兩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將停工原因及停工時間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持說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點、品名、數量、用途、四鄰距離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規程,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方可使用。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設臨時電網、移動電纜等,施工單位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在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施工中需要停水、停電、封路而影響到施工現場周圍地區的單位和居民時,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事先通告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進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礎工程施工時,發現文物、古化石、爆炸物、電纜等應當暫停施工,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
計、施工單位共同編制工程竣工圖,進行工程質量評議,整理各種技術資料,及時完成工程初驗,並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施工單位可以將該單項工程移交建設單位管理。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方可解除施工現場的全部管理責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貫徹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現代管理方法,科學組織施工,做好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設置各項臨時設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具設備,不得侵佔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分包單位確需進行改
變施工總平面布置圖活動的,應當先向總包單位提出申
請,經總包單位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人的姓名,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准文號等。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標牌的保護工作。
施工現場的主要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應當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證卡。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採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
第二十三條 施工機械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規定的位置和線路設置,不得任意侵佔場內道路。施工機械進場必須經過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建立機組責任制,並依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該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隨時清理建築垃圾。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溝井坎穴履蓋物和施工標志。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規范化管理,進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方案。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器具,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各類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並符合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供應等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③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條例有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建設工程施工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是指進行工業和民用項目的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活動,經批准佔用的施工場地。
第三條一切與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負責全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其直屬施工單位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
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計圖紙供應已落實;
(二)征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三)施工單位已確定;
(四)資金、物資和為施工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等
已落實;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組織開工。
第六條 建設單位經批准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兩個月內組織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部門說明理由,申請延期。不按期開工又不按期申請延期的,已批準的施工許可證失效。
第七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發包單位應當指定施工現場總代表人,施工單位應當指定項目經理,並分別將總代表人和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事項書面通知對方,同時報第五條規定的發證部門備案。在施工過程中,總代表人或者項目經理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通知對方和備案。
第八條 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現場管理,並根據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和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
場活動。分包單位應當在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總包單位可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負責協調該施工現場內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其他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
第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分階段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在總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按照施工單位隸屬關系及工程的性質、規模、技術繁簡程度實行分級審批。具體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施工組織設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工程任務情況;
(二)施工總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進度計劃、主要單位工程綜合進度計劃和施工力量、機具及部署;
(三)施工組織技術措施,包括工程質量、安全防
護以及環境污染防護等各種措施:
(四)施工總平面布置圖;
(五)總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圍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必須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在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必須報經原批准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在批準的施工場地內組織進行。需要臨時徵用施工場地或者臨時佔用道路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
第十四條 由於特殊原因,建設工程需要停止施工兩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將停工原因及停工時間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持說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點、品名、數量、用途、四鄰距離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規程,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方可使用。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設臨時電網、移動電纜等,施工單位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在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施工中需要停水、停電、封路而影響到施工現場周圍地區的單位和居民時,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事先通告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進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礎工程施工時,發現文物、古化石、爆炸物、電纜等應當暫停施工,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
計、施工單位共同編制工程竣工圖,進行工程質量評議,整理各種技術資料,及時完成工程初驗,並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施工單位可以將該單項工程移交建設單位管理。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方可解除施工現場的全部管理責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貫徹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現代管理方法,科學組織施工,做好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設置各項臨時設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具設備,不得侵佔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分包單位確需進行改
變施工總平面布置圖活動的,應當先向總包單位提出申
請,經總包單位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人的姓名,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准文號等。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標牌的保護工作。
施工現場的主要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應當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證卡。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採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
第二十三條 施工機械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規定的位置和線路設置,不得任意侵佔場內道路。施工機械進場必須經過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建立機組責任制,並依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該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隨時清理建築垃圾。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溝井坎穴履蓋物和施工標志。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規范化管理,進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方案。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器具,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各類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並符合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供應等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④ 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條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是指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
第四條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商業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五條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為了保證住宅質量,對高層住宅及地基、結構復雜的多層住宅應當實行監理。
第六條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中國工程監理人才網job2299整理
⑤ 請問建築工程施工管理人員崗位職責,有沒有法律法規的規定請提一下,謝謝
建築施工員崗位職責
一、在項目經理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規定搞好安全 防範措施,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做到講效益必須講安全,抓生產首先必須抓安全。
二、認真熟悉施工圖紙、編制各項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施工安全、質量、技術方 案,編制各單項工程進度計劃及人力、物力計劃和機具、用具、設備計劃。
三、編制、組織職工按期開會學習,合理安排、科學引導、順利完成本工程的各項施工任務。 四、協同項目經理、認真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款,保證施工順利進行,維護企業的信譽和經濟利益。
五、編制文明工地實施方案,根據本工程施工現場合理規劃布局現場平面圖,安排、實施、 創建文明工地。
六、編制工程總進度計劃表和月進度計劃表及各施工班組的月進度計劃表。
七、搞好分項總承包的成本核算(按單項和分部分項)單獨及時核算,並將核算結果及時通 知承包部的管理人員,以便及時改進施工計劃及方案,爭創更高效益。
八、向各班組下達施工任務書及材料限額領料單。配合項目經理工作
九、督促施工材料、設備按時進場,並處於合格狀態,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十、參加工程竣工交驗,負責工程完好保護。
十一、合理調配生產要素,嚴密組織施工確保工程進度和質量。
十二、組織隱蔽工程驗收,參加分部分項工程的質量評定。
十三、參加圖紙會審和工程進度計劃的編制
⑥ 建築工地管理制度
工程項目現場管理規程一.總則工程項目現場管理是實現投資目標的重要環節,負有對工程投資、進度、質量、施工安全、環境影響等協調、控制、指揮的權利和責任,旨在工程前期准備至招投標和施工合同簽訂後開展工作。工程部是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唯一的組織協調機構。二.職責1.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投資、進度、質量、施工安全和環境影響負責。2.嚴格執行公司工程投資、進度和質量計劃,實施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日常工作的考核與管理。三.主要工作程序和內容1.工程開工前由工程部明確項目責任人。項目接任後,必須熟悉所接任項目的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工程現場情況,擬定施工隊伍進場計劃和現場准備措施。2.施工現場准備就緒後兩天內正式通知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工地會議的主要目標是:轉交業主對施工、監理管理的相關文件規定,察看施工現場,交代控制坐標點,確定工程技術交底日期和預定開工日期。3.工程放線定位後及時組織監理單位,業主成本管理部門測定建築物周邊線外3m以內的現場高程及所佔用施工場地的現場高程,三天內必須由施工單位在原始記錄的基礎上用簡圖形式整理一式四份,會同監理單位簽證後,分別上報業主成本部門和工程管理部門。4.工程動工後及時參加每周監理例會,傳達業主對工程管理的要求和相關技術標准,協調施工、監理、業主三方日常管理和技術管理中的各項事務。會同業主成本部核簽基礎施工中土方進出的實際數量和基礎開挖的實際深度。5.加強日常巡視巡檢,糾正施工監理工作的錯誤行為。協調配合施工單位做好主體施工。參加各分部分項工程的驗收,協調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質檢安檢活動,核簽各分部分項驗收工程的資料。6.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強化工程節點進度計劃考核和每月25日的監理工作日常考核。7.工程完工後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在預驗收合格的前提下,及時申請行政主要部門進行竣工驗收。8.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督促施工單位辦妥備案,觀察修復已交工房屋存在的缺陷,向業主售房部門移交前必須督促施工和監理單位逐戶做好下述工作:①室內清潔,玻璃干凈;②衛生試水不漏;③下水通球檢驗;④供電、電視、智能化等檢驗合格,箱蓋完好,設施完備;⑤門窗開啟自如,關閉嚴密。9.在按上述要求檢查合格後,組織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向業主指定的售房管理部門分戶復檢合格移交,並見證移交會簽。10.項目責任人必須嚴格要求自己、努力學習、積極工作、不斷提高自身項目管理素質,認真細致地分類收集下述備查報表:①監理工作規劃和監理月報;②監理例會紀要和工程缺陷統計報表;③原始地面實測記錄,開挖深度實測記錄;④工作聯系函及工程標外簽證單。11.項目責任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服從公司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