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納稅人跨縣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什麼規定預繳如何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款:「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
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三、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
六、本通知除第五條外,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⑵ 一般納稅人的建築企業採取一般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異地預繳時能扣除分包款嗎
一般納稅人跨市(地級)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版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權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會計處理
根據財會2016年22號文的規定,應設置「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具體分錄如下:
異地繳納:
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申報時:
借:應交稅費—未繳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申報時,填寫附表(四)稅額抵減情況表抵減預繳的增值稅。
⑶ 建築業納稅按差額征稅應注意什麼
建築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同時存在分包情況的,按照《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對於一般納稅人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可以按照規定實行總包方扣除分包款的差額扣除稅收政策.但在執行這一政策中,一定要很明確地做好兩件事:
一、建築業納稅注意對至今還沒有取得分包方開具發票的清理,留意發票使用期限
按照現行過渡期間有關政策的規定,2016年4月30日之間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才可作為預繳扣除的合法憑證,過期無效.
因此,建築企業必須要對這類營業稅發票及時進行一次專門的逐項逐筆清理.
對於在5月1日之前已經發生的建築服務或者說已經支付款項的,特別是已經完工的,但至今還沒有拿到發票的,一定要明確搞清楚對方是否已經開具營業稅發票.如果已經開具,就馬上催收發票,及時入賬扣除.建議對於按照規定應該已經開具營業稅發票,還沒有收到分包方發票的,有必要與分包方明確約定發票送達時限,否則如果造成無法扣除的,則補償相應的損失.
二、建築業納稅注意發票票面的驗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規定,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一定要求開票方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否則就屬於沒有按規定開具的發票,存在稅務風險,建議拒收,並要求重開.
⑷ 建築業簡易徵收差額預繳問題
關於建築業簡易徵收差額計稅,指的是勞務派遣,扣除代用人單位支付被派遣版勞務人員工資、福利社會權保險後的差額部分為銷售額計稅的一種徵繳。跨省市的項目,在項目所在地的國稅機關預繳2%的增值稅和附加稅,剩餘部分在企業所在地繳納。
⑸ 建築業預繳稅款的金額如何填寫申報表
填到預繳稅額欄,抵減本月應納稅額,抵減後的稅額為本月應交稅額。
一般納稅人一般在稅務系統預警的時候需要預繳增值稅,一般按照行業稅負來預繳,即銷售收入*稅負-原來繳納的增值稅。
【表單說明】
一、本表適用於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按規定在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時填寫。
(一)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三)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
二、基礎信息填寫說明:
(一)「稅款所屬時間」:指納稅人申報的增值稅預繳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二)「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納稅人為未辦理過稅務登記證的非企業性單位的,填寫其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碼。
(三)「納稅人名稱」:填寫納稅人名稱全稱。
(四)「是否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該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在該項目後的「□」中打「√」,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在該項目後的「□」中打「×」。
(五)「項目編號」:由異地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填寫《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上的編號,根據相關規定不需要申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服務項目或不動產開發項目,不需要填寫。出租不動產業務無需填寫。
(六)「項目名稱」:填寫建築服務或者房地產項目的名稱。出租不動產業務不需要填寫。
(七)「項目地址」:填寫建築服務項目、房地產項目或出租不動產的具體地址。
三、具體欄次填表說明:
(一)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築服務
納稅人在「預征項目和欄次」部分的第1欄「建築服務」行次填寫相關信息:
1.第1列「銷售額」:填寫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稅)。
2.第2列「扣除金額」:填寫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項目按照規定準予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金額(含稅)。
3.第3列「預征率」:填寫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項目對應的預征率或者徵收率。
4.第4列「預征稅額」:填寫按照規定計算的應預繳稅額。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納稅人在「預征項目和欄次」部分的第2欄「銷售不動產」行次填寫相關信息:
1.第1列「銷售額」:填寫本期收取的預收款(含稅),包括在取得預收款當月或主管國稅機關確定的預繳期取得的全部預收價款和價外費用。
2.第2列「扣除金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需填寫。
3.第3列「預征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征率為3%。
4.第4列「預征稅額」:填寫按照規定計算的應預繳稅額。
(三)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納稅人在「預征項目和欄次」部分的第3欄「出租不動產」行次填寫相關信息:
1.第1列「銷售額」:填寫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稅);
2.第2列「扣除金額」無需填寫;
3.第3列「預征率」:填寫納稅人預繳增值稅適用的預征率或者徵收率;
4.第4列「預征稅額」:填寫按照規定計算的應預繳稅額。
(5)建築業差額納稅地稅怎麼預繳擴展閱讀
1.異地提供建築安裝、銷售不動產、出租異地不動產服務,都需要在項目(或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回到機構所在地申報,申報時可扣除已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的稅款,填寫申報表:
應該填寫《附列資料(四)》和主表。《附列資料(四)》應將異地提供建築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異地不動產已預繳的稅款分別填寫在第3欄「建築服務預征繳納稅款」、第4欄「銷售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第5欄「出租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中。其中,第4列「本期實際抵減稅額」填寫第3列「本期應抵減稅額」與主表中本期應納稅額相比較的較小者
如果主表中應納稅額較小則填寫應納稅額,並將差額填寫在第5列「期末余額」中。在主表中,上述已預繳稅款會體現在第28欄「分次預繳稅款」中,根據報表邏輯關系計算,不會形成重復交稅。
2.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月申報納稅的,若只有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的,無其他業務且無結算收入,在機構所在地該申報:在機構所在地需要按月申報,如果只有預繳稅款業務,無其他業務,填寫《附列資料(四)》「銷售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 」的第2、3、5列即可,其他必填表填零保存即可。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預收款時需要按3%的預征率預繳稅款需要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第2欄,不能網上申報的地區,需要攜帶加蓋公章的紙質報表到需要預繳稅款的國稅局辦稅服務廳申報。
⑹ 營改增之後利用建築工程假分包差額繳納營業稅的問題怎樣解決
1.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1)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①《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②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按照上述(1)、(2)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4.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上述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應簡易計稅方法,以全部收入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按照5%的徵收率在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6.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7.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8. 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⑺ 建築業納稅人如何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一項目所在地怎樣預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依據財稅【2016】74號文件,項目所在地預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計稅依據:預繳增值稅稅額;
2、稅率和徵收率:項目所在地的城建稅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
3、主管稅務機關: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
二機構所在地怎樣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第二條規定,「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依據財稅【2016】74號文件,項目所在地預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計稅依據: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2、稅率和徵收率:機構所在地的城建稅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
3、主管稅務機關: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
風險提示:
1、增值稅需要在項目所在地就地預繳,而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需要在項目所在地就地申報繳納。
2、增值稅需要在機構所在地匯總申報,而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需要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但不需要匯總申報。
3、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城建稅時,其機構所在地和項目所在地的稅率差,不需要補稅。
⑻ 建築服務差額計稅應注意哪些問題
依據《納稅抄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 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納稅人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 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 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 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 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 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 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 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⑼ 關於建築業預繳稅
這樣的事情沒有"如果"。《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稅總[2016]第17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交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並出示以下資料:
(一)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繳納的增值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款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有效合法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