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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配套建築設計規范

發布時間:2021-02-28 18:14:31

⑴ 公共建築消防設計規范有哪些

公共建築消防設計規范可參考:GB50016-2014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條文整理(公共建築項目)
公共建築消防設計規范應注意如下10點:
(1)在實際工程中、有時因功能需要,必須在頂棚和牆面上局部採用些多孔或泡沫塑料時,為了減少火災中煙霧和毒氣危害.其厚度不應大於15-,面積不得超過該房間頂棚或牆面積的10%。
(2)無窗房問發生火災時,火災初起階段不易被發覺,當發現起火時。火勢往往已經擴人;室內的煙霧和毒氣不能及時排除消防人員進行火情偵察和撲救比較困難。因此,除地下建築外,無窗房問的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除A級外,應在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提高一級。
(3)圖書室、資料室、檔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間,因其內部存放著大量易燃的珍貴圖書、資料和文物,故其頂棚、牆面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地面應採用不低於B,級的裝修材料。
(4)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中央控制室、電話總機房等放置特殊貴重設備的房間,其頂棚和牆面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裝修應使用不低於B級的裝修材料。
(5)消防水泵房、排煙機房、固定滅火系統鋼瓶間、配電室、變壓器室、通風和空調機房等。均系各類動力設備用房,為確保在發生火災時這此設備都能正常運轉。其內部所有裝修均應採用八級裝修材料。
(6)為確保建築物內的縱向疏散通道在火災中的安全.無自然採光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頂棚、牆面和地面均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
(7)建築物內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中庭、走馬廊、開敞樓梯、自動扶梯時,因這些部位空間高度很大,有的上下貫通幾層甚至十幾層,一旦發生火災時.能促使火勢迅速向上蔓延,給人員疏散和滅火工作造成很大困難,所以,其連通部位的頂棚、牆面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其他部位應採用不低廠B級的裝修材料。
(8)擋煙垂壁的作用是減慢煙氣擴散的速度。提高防煙分區排煙口的吸煙效果。發生火災時,煙氣的溫度可以高達200℃以上,如與可燃材料接觸會生成更多的煙氣甚至引起燃燒為保證擋煙垂壁在火災中起到應有的作用,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製作。
(9)變形縫(包括沉降縫、伸縮縫、防震縫等)上下貫通整個建築物嵌縫材料也具有一定的燃燒性,為防止火勢縱向蔓延.其兩側的基層應採用A級材料.表面裝修應採用不低於B級的裝修材料。
(10)為防止配電箱產生的火花或高溫熔珠引燎周圍的可燃物和避免箱體傳熱引燃牆面裝修材料,建築內部的配電箱不應直接安裝在低於B1級的裝修材料上。

⑵ 商業建築有哪些設計規范呢

江蘇省建設廳、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以蘇建科(2008)118號文聯合發布的江蘇省回工程建設強制標准《答商業建築設計防火規范》DGJ32/J 67—2008將於2008年11月15日公開發行。

《商業建築設計防火規范》DGJ32/J 67—2008由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防火部主編,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南京市民用建築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等9家單位參編。本規范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商店建築設計規范》JGJ48,參考了香港地區、上海市、重慶市的商業防火規范編制。主要內容有:總則,商業建築規模分類和耐火等級,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煙分區,安全疏散,建築構造,小型商業用房防火設計,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防煙、排煙與採暖通風空氣調節,電氣等十一章。這是國內迄今已發行商業建築防火規范方面的最新版本。
本規范32開本,定價50元,由江蘇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

公共建築節能要求, 建築通則 地方性的規范要求.

⑶ 全國裝配式建築規范有哪些

各省不同,如圖:

(3)公建配套建築設計規范擴展閱讀:

全國已有30多個省市出台了裝配式建築專門的指導意見和相關配套措施,不少地方更是對裝配式建築的發展提出了明確要求。越多越多的市場主體開始加入到裝配式建築的建設大軍中。在各方共同推動下,2015年全國新開工的裝配式建築面積達到3500萬平方米—4500萬平方米,近3年新建預制構件廠數量達到100個左右。

⑷ 求助:公用建築設計規范

公共建築--指供人們進行各種公共活動的建築,如體育館、會展中心、科技館、圖書專館、電影院、音樂廳、屬劇院、文化中心、博物館.....,但沒有《公用建築設計規范》。可能是《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准》GB50189--2015。

⑸ 公共建築設計規范有哪些

主要的建築設計規范有以下幾種:

建築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2008年版);

《房屋建築制圖統一標准》(GB/T 50001-2010);

《建築制圖標准》(GB/T 50104-2010);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

《總圖制圖標准》(GB/T 50103-2010);

《建築模數協調標准》(GB/T 50002-2013);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

《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1995)(2001年修訂版)。

(5)公建配套建築設計規范擴展閱讀

公共建築包含辦公建築(包括寫字樓、政府部門辦公室等),商業建築(如商場、金融建築等),旅遊建築(如酒店、娛樂場所等),科教文衛建築(包括文化、教育、科研、醫療、衛生、體育建築等),

通信建築(如郵電、通訊、廣播用房)、交通運輸類建築(如機場、高鐵站、火車站、汽車站、冷藏庫等)以及其他(派出所、倉庫、拘留所)等。

分類

公共建築和居住建築都屬民用建築。民用建築和工業建築合稱建築。現仍未明確定義商住樓歸屬公共建築還是居住建築。

商住樓有公共建築的特性,又有居住建築的功能,可理解為介於兩者之間,可定義為「間居」建築。「間」可表明時間上、空間上商業與居住功能不停的轉換,「居」無論商業、還是住宅,居為最基本的特性,也是建築最原始的功能。

⑹ 綜合樓建築設計規范主要包括哪些

建築規范(Building Codes):由政府授權機構所提出的建築物安全、質量、功能等方面的最低要求,這些要求以文件的方式存在就形成了建築規范,如防火規范、建築空間規范、建築模數標准等。
總則
1.0.1 為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推進可持續發展,規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於城鎮住宅的建設、使用和維護。
1.0.3 住宅建設應因地制宜、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做到適用、經濟、美觀,符合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的要求。
1.0.4 本規范的規定為對住宅的基本要求。當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抵觸時,應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1.0.5 住宅的建設、使用和維護,尚應符合經國家批准或備案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住宅建築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於同一建築中的住宅部分),簡稱住宅。
2.0.2老年人住宅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專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為單位,普通住宅樓棟中可設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單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組成的建築部分,該部分內的住戶可通過共用樓梯和安全出口進行疏散。
2.0.4 套 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積、居住空間組成的基本住宅單位。
2.0.5 無障礙通路 barrier-free passage
住宅外部的道路、綠地與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內的適合老年人、體弱者、殘疾人、輪椅及童車等通行的交通設施。
2.0.6 綠地 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內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等各種形式綠地的總稱,包括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築的屋頂綠地,不包括其他屋頂、曬台的綠地及垂直綠化。
2.0.7公共綠地publicgreenspace
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適合於安排遊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綠地。
2.0.8綠地率greeningrate
居住用地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與用地面積的比率(%)。
2.0.9入口平台entranceplatform
在台階或坡道與建築人口之間的水平地面。
2.0.10無障礙住房barrier-freeresidence
在住宅建築中,設有乘輪椅者可進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11輪椅坡道rampforwheelchair
坡度、寬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輪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2地下室basement
房間地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者。
2.0.13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間地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者。
2.0.14設計使用年限designworkinglife
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
2.0.15作用action
引起結構或結構構件產生內力和變形效應的原因。
2.0.16非結構構件non-structuralelement
連接於建築結構的建築構件、機電部件及其系統。
3基本規定
3.1住宅基本要求
3.1.1住宅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
3.1.2住宅選址時應考慮雜訊、有害物質、電磁輻射和工程地質災害、水文地質災害等的不利影響。
3.1.3住宅應具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
3.1.4住宅應按套型設計,套內空間和設施應能滿足安全、舒適、衛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住宅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足夠的可靠性。
3.1.6住宅應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住宅應具備在緊急事態時人員從建築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住宅應滿足人體健康所需的通風、日照、自然採光和隔聲要求。
3.1.9住宅建設的選材應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3.1.10住宅必須進行節能設計,且住宅及其室內設備應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資源。
3.1.11住宅建設應符合無障礙設計原則。
3.1.12住宅應採取防止外窗玻璃、外牆裝飾及其他附屬設施等墜落或墜落傷人的措施。
3.2許可原則
3.2.1住宅建設必須採用質量合格並符合要求的材料與設備。
3.2.2當住宅建設採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必須經相關程序核准。
3.2.3未經技術鑒定和設計認可,不得拆改結構構件和進行加層改造。
3.3既有住宅
3.3.1既有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災害後,需要繼續使用時,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鑒定,並根據鑒定結論進行處理。
3.3.2既有住宅進行改造、改建時,應綜合考慮節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4外部環境
4.1相鄰關系
4.1.1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住宅日照標准應符合表4.1.1的規定;對於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老年人住宅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h的標准;
2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h的標准。
表4.1.1住宅建築日照標准
建築氣候區劃Ⅰ、Ⅱ、Ⅲ、Ⅶ氣候區Ⅳ氣候區Ⅴ、Ⅵ
氣候區
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
日照標准日大寒日冬至日
日照時數(小時)≥2≥3≥1
有效日照時間帶
(當地真太陽時)8~169~15
計算起點底層窗檯面
註:1底層窗檯面是指距室內地坪0.9m高的外牆位置;
4.1.2住宅至道路邊緣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4.1.2的規定。
表4.1.2住宅至道路邊緣最小距離(m)
路面寬度
與住宅距離9m
住宅面向道路無出入口高層235
多層233
有出入口2.55-
住宅山牆面向道路高層1.524
多層1.522
註:1當道路設有人行便道時,其道路邊緣指便道邊線。
2其中「-」表示住宅不應向路面寬度大於9m的道路開設出入口。
4.1.3住宅周邊設置的各類管線不應影響住宅的安全,並應防止管線腐蝕、沉陷、振動及受重壓。
4.2公共服務設施
4.2.1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公建)應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類設施。
4.2.2配套公建的項目與規模,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並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期交付。
4.3道路交通
4.3.1每個住宅單元至少應有一個出入口可以通達機動車。
4.3.2道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雙車道道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於6m;宅前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於2.5m;
2當盡端式道路的長度大於120m時,應在盡端設置不小於12m×12m的回車場地;
3當主要道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相接;
4在抗震設防地區,道路交通應考慮減災、救災的要求。
4.3.3無障礙通路應貫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4.3.3的規定。
表4.1.3坡道的坡度
高度(m)1.501.000.75
坡度≤1:20≤1:16≤1:12
2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廣場入口處應設緣石坡道,其坡面應平整,且不應光滑。坡度應小於1:20,坡寬應大於1.2m。
3通行輪椅車的坡道寬度不應小於1.5m。
4.3.4居住用地內應配套設置居民自行車、汽車的停車場地或停車庫。
4.4室外環境
4.4.1新區的綠地率不應低於30%。
4.4.2公共綠地總指標不應少於1m2/人。
4.4.3人工景觀水體的補充水嚴禁使用自來水。無護欄水體的近岸2m范圍內及園橋、汀步附近2m范圍內,水深不應大於0.5m。
4.4.4受雜訊影響的住宅周邊應採取防噪措施。
4.5豎向
4.5.1地面水的排水系統,應根據地形特點設計,地面排水坡度不應小於0.2%。
4.5.2住宅用地的防護工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台階式用地的台階之間應用護坡或擋土牆連接,相鄰台地間高差大於1.5m時,應在擋土牆或坡比值大於0.5的護坡頂面加設安全防護設施;
2土質護坡的坡比值不應大於0.5;
3高度大於2m的擋土牆和護坡的上緣與住宅間水平距離不應小於3m,其下緣與住宅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m。
5建築
5.1套內空間
5.1.1每套住宅應設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空間。
5.1.2廚房應設置爐灶、洗滌池、案台、排油煙機等設施或預留位置。
5.1.3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卧室、起居室(廳)、廚房、餐廳的上層。衛生間地面和局部牆面應有防水構造。
5.1.4衛生間應設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設施或預留位置;布置便器的衛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在廚房內。
5.1.5外窗窗檯距樓面、地面的凈高低於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的陽台欄桿凈高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的陽台欄桿凈高不應低於1.10m。陽台欄桿應有防護措施。防護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於O.11m。
5.1.6卧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凈高不應低於2.40m,局部凈高不應低於2.10m,局部凈高的面積不應大於室內使用面積的1/3。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卧室、起居室(廳)時,其1/2使用面積的室內凈高不應低於2.10m。
5.1.7陽台地面構造應有排水措施。
5.2公共部分
5.2.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凈寬不應小於1.20m,局部凈高不應低於2.OOm。
5.2.2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m。欄桿應防止攀登,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於0.11m。
5.2.3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於1.10m。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一邊設有欄桿的梯段凈寬不應小於1.OOm。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75m。扶手高度不應小於0.90m。樓梯水平段欄桿長度大於0.50m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於1.05m。樓梯欄桿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於0.11m。樓梯井凈寬大於O.11m時,必須採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5.2.4住宅與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應分開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於陽台、外廊及開敞樓梯平台的下部時,應採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5.2.5七層以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以上的住宅必須設置電梯。
5.2.6住宅建築中設有管理人員室時,應設管理人員使用的衛生間。
5.3無障礙要求
5.3.1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應對下列部位進行無障礙設計:
1建築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廳;
4公共走道;
5無障礙住房。
5.3.2建築入口及入口平台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入口設台階時,應設輪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5.3.2的規定;
表5.3.2坡道的坡度
高度(m)1.501.000.750.600.35
坡度1:201:161:121:101:8
3供輪椅通行的門凈寬不應小於0.80m;
4供輪椅通行的推拉門和平開門,在門把手一側的牆面,應留有不小於0.50m的牆面寬度;
5供輪椅通行的門扇,應安裝視線觀察玻璃、橫執把手和關門拉手,在門扇的下方應安裝高O.35m的護門板;
6門檻高度及門內外地面高差不應大於15mm,並應以斜坡過渡。
5.3.3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建築入口平台寬度不應小於2.OOm。
5.3.4供輪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凈寬不應小於1.20m。
5.4地下室
5.4.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廳)、廚房不應布置在地下室。當布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採取採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措施。
5.4.2住宅地下機動車庫應符合下列規定:
1庫內坡道嚴禁將寬的單車道兼作雙車道。
2庫內不應設置修理車位,並不應設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
3庫內車道凈高不應低於2.20m。車位凈高不應低於2.OOm。
4庫內直通住宅單元的樓(電)梯間應設門,嚴禁利用樓(電)梯間進行自然通風。
5.4.3住宅地下自行車庫凈高不應低於2.OOm。
5.4.4住宅地下室應採取有效防水措施。
6結構
6.1一般規定
6.1.1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少於50年,其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6.1.2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住宅結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其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於丙類。
6.1.3住宅結構設計應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對不利地段,應提出避開要求或採取有效措施;嚴禁在抗震危險地段建造住宅建築。
6.1.4住宅結構應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作用和環境影響。在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內,住宅結構和結構構件必須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5住宅結構不應產生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
6.1.6鄰近住宅的永久性邊坡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於受其影響的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6.2材料
6.2.1住宅結構材料應具有規定的物理、力學性能和耐久性能,並應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6.2.2住宅結構材料的強度標准值應具有不低於95%的保證率;抗震設防地區的住宅,其結構用鋼材應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6.2.3住宅結構用混凝土的強度等級不應低於C20。
6.2.4住宅結構用鋼材應具有抗拉強度、屈服強度、伸長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證;對焊接鋼結構用鋼材,尚應具有碳含量、冷彎試驗的合格保證。
6.2.5住宅結構中承重砌體材料的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燒結普通磚、燒結多孔磚、蒸壓灰砂磚、蒸壓粉煤灰磚的強度等級不應低於MU10;
2混凝土砌塊的強度等級不應低於MU7.5;
3磚砌體的砂漿強度等級,抗震設計時不應低於M5;非抗震設計時,對低於五層的住宅不應低於M2.5,對不低於五層的住宅不應低於M5;
4砌塊砌體的砂漿強度等級,抗震設計時不應低於Mb7.5非抗震設計時不應低於Mb5。
6.2.6木結構住宅中,承重木材的強度等級不應低於TC11(針葉樹種)或TB11(闊葉樹種),其設計指標應考慮含水率的不利影響;承重結構用膠的膠合強度不應低於木材順紋抗剪強度和橫紋抗拉強度。
6.3地基基礎
6.3.1住宅應根據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綜合考慮主體結構類型、地域特點、抗震設防烈度和施工條件等因素,進行地基基礎設計。
6.3.2住宅的地基基礎應滿足承載力和穩定性要求,地基變形應保證住宅的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
6.3.3基坑開挖及其支護應保證其自身及其周邊環境的安全。
6.3.4樁基礎和經處理後的地基應進行承載力檢驗。
6.4上部結構
6.4.1住宅應避免因局部破壞而導致整個結構喪失承載能力和穩定性。抗震設防地區的住宅不應採用嚴重不規則的設計方案。
6.4.2抗震沒防地區的住宅,應進行結構、結構構件的抗震驗算,並應根據結構材料、結構體系、房屋高度、抗震設防烈度、場地類別等因素,採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6.4.3住宅結構中,剛度和承載力有突變的部位,應採取可靠的加強措施。9度抗震設防的住宅,不得採用錯層結構、連體結構和帶轉換層的結構。
6.4.4住宅的砌體結構,應採取有效的措施保證其整體性;在抗震設防地區尚應滿足抗震性能要求。
6.4.5底部框架、上部砌體結構住宅中,結構轉換層的托牆梁、樓板以及緊鄰轉換層的豎向結構構件應採取可靠的加強措施;在抗震設防地區,底部框架不應超過2層,並應設置剪力牆。
6.4.6住宅中的混凝土結構構件,其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和配筋構造應滿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6.4.7住宅的普通鋼結構、輕型鋼結構構件及其連接應採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6.4.8住宅木結構構件應採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防蟲措施。
6.4.9依附於住宅結構的圍護結構和非結構構件,應採取與主體結構可靠的連接或錨固措施,並應滿足安全性和適用性要求。
7室內環境
7.1雜訊和隔聲
7.1.1住宅應在平面布置和建築構造上採取防雜訊措施。卧室、起居室在關窗狀態下的白天允許雜訊級為50dB(A聲級),夜間允許雜訊級為40dB(A聲級)。
7.1.2樓板的計權標准化撞擊聲壓級不應大於75dB。
應採取構造措施提高樓板的撞擊聲隔聲性能。
7.1.3空氣聲計權隔聲量,樓板不應小於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間的樓板不應小於55dB),分戶牆不應小於40dB,外窗不應小於30dB,戶門不應小於25dB。
應採取構造措施提高樓板、分戶牆、外窗、戶門的空氣聲隔聲性能。
7.1.4水、暖、電、氣管線穿過樓板和牆體時,孔洞周邊應採取密封隔聲措施。
7.1.5電梯不應與卧室、起居室緊鄰布置。受條件限制需要緊鄰布置時,必須採取有效的隔聲和減振措施。
7.1.6管道井、水泵房、風機房應採取有效的隔聲措施,水泵、風機應採取減振措施。
7.2日照、採光、照明和自然通風
7.2.1住宅應充分利用外部環境提供的日照條件,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
7.2.2卧室、起居室(廳)、廚房應設置外窗,窗地面積比不應小於1/7。
7.2.3套內空間應能提供與其使用功能相適應的照度水平。套外的門廳、電梯前廳、走廊、樓梯的地面照度應能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7.2.4住宅應能自然通風,每套住宅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地面面積的5%。
7.3防潮
7.3.1住宅的屋面、外牆、外窗應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內。
7.3.2住宅屋面和外牆的內表面在室內溫、濕度設計條件下不應出現結露。
7.4空氣污染
7.4.1住宅室內空氣污染物的活度和濃度應符合表7.4.1的規定。
表7.4.1住宅室內空氣污染物限值
序號項目限值
1氡≤200Bq/m3
2游離甲醛≤0.08mg/m3
3苯≤0.09mg/m3
4氨≤0.2mg/m3
5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0.5mg/m3
8設備
8.1一般規定
8.1.1住宅應設室內給水排水系統。
8.1.2嚴寒地區和寒冷地區的住宅應設採暖設施。
8.1.3住宅應設照明供電系統。
8.1.4住宅的給水總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採暖供回水總立管和電氣、電信干線(管),不應布置在套內。公共功能的閥門、電氣設備和用於總體調節和檢修的部件,應設在共用部位。
8.1.5住宅的水表、電能表、熱量表和燃氣表的設置應便於管理。
8.2給水排水
8.2.1生活給水系統和生活熱水系統的水質、管道直飲水系統的水質和生活雜用水系統的水質均應符合使用要求。
8.2.2生活給水系統應充分利用城鎮給水管網的水壓直接供水。
8.2.3生活飲用水供水設施和管道的設置,應保證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閥門和配件應符合耐腐蝕和耐壓的要求。
8.2.4套內分戶用水點的給水壓力不應小於0.05MPa,入戶管的給水壓力不應大於0.35MPa。
8.2.5採用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住宅,配水點的水溫不應低於45℃。
8.2.6衛生器具和配件應採用節水型產品,不得使用一次沖水量大於6L的坐便器。
8.2.7住宅廚房和衛生間的排水立管應分別設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設有淋浴器和洗衣機的部位應設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於50mm。構造內無存水彎的衛生器具與生活排水管道連接時,在排水口以下應設存水彎,其水封深度不得小於50mm。
8.2.9地下室、半地下室中衛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應與上部排水管連接。
8.2.10適合建設中水設施和雨水利用設施的住宅,應按照當地的有關規定配套建設中水設施和雨水利用設施。
8.2.11設有中水系統的住宅,必須採取確保使用、維修和防止誤飲誤用的安全措施。
8.3採暖、通風與空調
8.3.1集中採暖系統應採取分室(戶)溫度調節措施,並應設置分戶(單元)計量裝置或預留安裝計量裝置的位置。
8.3.2設置集中採暖系統的住宅,室內採暖計算溫度不應低於表8.3.2的規定:
表8.3.2採暖計算溫度
空間類別採暖計算溫度
卧室、起居室(廳)和衛生間18℃
廚房15℃
設採暖的樓梯間和走廊14℃
8.3.3集中採暖系統應以熱水為熱媒,並應有可靠的水質保證措施。
8.3.4 採暖系統應沒有凍結危險,並應有熱膨脹補償措施。
8.3.5 除電力充足和供電政策支持外,嚴寒地區和寒冷地區的住宅內不應採用直接電熱採暖。
8.3.6 廚房和無外窗的衛生間應有通風措施,且應預留安裝排風機的位置和條件。
8.3.7 當採用豎向通風道時,應採取防止支管迴流和豎井泄漏的措施。
8.3.8 當選擇水源熱泵作為居住區或戶用空調(熱泵)機組的冷熱源時,必須確保水源熱泵系統的回灌水不破壞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資源。
8.4 燃 氣
8.4.1 住宅應使用符合城鎮燃氣質量標準的可燃氣體。
8.4.2 住宅內管道燃氣的供氣壓力不應高於0.2MPa。
8.4.3 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應使用低壓燃氣,其人口壓力必須控制在設備的允許壓力波動范圍內。
8.4.4 套內的燃氣設備應設置在廚房或與廚房相連的陽台內。
8.4.5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嚴禁設置液化石油氣用氣設備、管道和氣瓶。十層及十層以上住宅內不得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8.4.6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設置人工煤氣、天然氣用氣設備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
8.4.7 住宅內燃氣管道不得敷設在卧室、暖氣溝、排煙道、垃圾道和電梯井內。
8.4.8 住宅內設置的燃氣設備和管道,應滿足與電氣設備和相鄰管道的凈距要求。
8.4.9 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排出的煙氣必須排至室外。多台設備合用一個煙道時不得相互干擾。廚房燃具排氣罩排出的油煙不得與熱水器或採暖爐排煙合用一個煙道。
8.5 電 氣
8.5.1 電氣線路的選材、配線應與住宅的用電負荷相適應,並應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 住宅供配電應採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災。
8.5.3 當應急照明在採用節能自熄開關控制時,必須採取應急時自動點亮的措施。
8.5.4 每套住宅應設置電源總斷路器,總斷路器應採用可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的開關電器。
8.5.5 住宅套內的電源插座與照明,應分路配電。安裝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應採用安全型插座。
8.5.6 住宅應根據防雷分類採取相應的防雷措施。
8.5.7 住宅配電系統的接地方式應可靠,並應進行總等電位聯結。
8.5.8 防雷接地應與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護接地等共用一組接地裝置,接地裝置應優先利用住宅建築的自然接地體,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必須按接入設備中要求的最小值確定。
9 防火與疏散
9.1 一般規定
9.1.1 住宅建築的周圍環境應為滅火救援提供外部條件。
9.1.2 住宅建築中相鄰套房之間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
9.1.3 當住宅與其他功能空間處於同一建築內時,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
經營、存放和使用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住宅建築中。
9.1.4 住宅建築的耐火性能、疏散條件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滿足防火安全要求。
9.1.5 住宅建築設備的設置和管線敷設應滿足防火安全要求。
9.1.6 住宅建築的防火與疏散要求應根據建築層數、建築面積等因素確定。
註:1 當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間處於同一建築內時,應將住宅部分的層數與其他功能空間的層數疊加計算建築層數。
2 當建築中有一層或若干層的層高超過3m時,應對這些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m進行層數折算,余數不足1.5m時,多出部分不計入建築層數;余數大於或等於1.5m時,多出部分按1層計算。
9.2 耐火等級及其構件耐火極限
9.2.1 住宅建築的耐火等級應劃分為一、二、三、四級,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表9.2.1的規定。
表9.2.1 住宅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名 稱 耐火等級(h)
構 件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牆防火牆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外牆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難燃性
0.50
非承重外牆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難燃性
0.25
樓梯間的牆、電梯井的牆、住宅單元之間的牆、住宅分戶牆、住戶內承重牆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難燃性
0.50

⑺ 建築規范都有哪些一般辦公樓設計用到那些規范

1、辦公樓建築的重要性程度不同,在建築設計時會分為三類進行設計。不同重要程度的辦公樓在設計的使用年限和防火等級上要求是不同的。

(1)一類建築適合特別重要的辦公樓建築,一般設計的使用年限為50-100年,防火等級為一級。

(2)二類建築適合重要的辦公樓建築,設計的使用年限為50年,防火等級不低於二級。

(3)三類建築適合普通型的辦公樓建築,設計使用年限為25-50年,防火等級為不低於二級。

2、辦公樓建築根據不同的使用功能和建築規模來設計辦公樓內部的功能分區,通常情況下要分為三個大的功能分區。公共空間、辦公空間和服務空間是辦公樓必須具備的三個空間。

辦公樓建築設計規范中規定六層及六層以上的辦公樓建築要設計電梯,建築的總高度超過75米的辦公樓建築使用的電梯 要分區或分層來設置使用。辦公樓除了電梯以外還要有室內樓梯及室外防火通道等設施。

(7)公建配套建築設計規范擴展閱讀:

辦公樓建築的外窗設計要具備良好的密封性和隔熱性能,辦公樓的門要採用防盜門,室內最好設計防盜報警等裝置。辦公樓建築整體要具有消防設備,各層的消防栓、報警設備、消防設施要符合要求,各個空間要具有煙感和噴淋等消防設備,並經常檢查可以正常使用。

辦公樓的設計還要注意採光、防寒、隔音等方面要符合規范的要求。辦公樓建築設計規范對於辦公樓建築的整體及各空間都有詳細的要求,從高度、面積、設施、消防、監控等各方面都有規定,以保證辦公樓使用的功能齊全,通行的順暢,使用的安全等。

辦公樓在功能分類上一般分為行政型辦公樓、專業性辦公樓、出租類辦公樓、綜合性辦公樓幾種類型,不同的類型都具有各自的使用功能。在辦公樓建築設計時要根據功能來進行不同的外觀、風格、功能分區等進行全方位的考慮。辦公樓的建築結構根據不同的抗震要求來設計使用哪種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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