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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中對於著作權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1-03-01 10:24:38

Ⅰ 著作權法中關於建築作品著作權的保護對象問題

實用建築不屬於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就不能稱之為作品,如果法律沒有直接規定就不在保護的范圍內。
被保護的那些建築都是具有藝術性的,普通的實用建築基本都長得千篇一律,如果被保護了豈不大家都不能修成一樣的?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著作權有什麼規定嗎

不是你寫的每一個字,著作權法都保護

核心定理: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保護的是表達

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但並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

若被訴侵權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應當是表達構成實質性相似。

什麼是表達?

表達不僅指文字、色彩、線條等符號的最終形式,當作品的內容被用於體現作者的思想、情感時,內容也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但創意、素材或公有領域的信息、創作形式、必要場景和唯一或有限表達則被排除在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外。

劇本和小說均屬於文學作品,文學作品中思想與表達界限的劃分較為復雜。文學作品的表達既不能僅僅局限為對白台詞、修辭造句,也不能將文學作品中的主題、題材、普通人物關系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文學作品的表達,不僅表現為文字性的表達,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內容,但人物設置及其相互的關系,以及由具體事件的發生、發展和先後順序等構成的情節,只有具體到一定程度,即文學作品的情節選擇、結構安排、情節推進設計反映出作者獨特的選擇、判斷、取捨,才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案例-瓊瑤《梅花烙》與於正《宮鎖連城》的判決

瓊瑤方面,上訴時概括了於正抄襲的21個主要情節。最終法院判決確認了其中的9個主要情節,存在實質性相似,並認定劇本《宮鎖連城》作品涉案情節與原告作品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的整體情節具有創作來源關系,構成對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改編的事實。用通俗的話來說,抄襲情況屬實,於正方面需向瓊瑤方面賠償500萬並公開道歉。

情節1——偷龍轉鳳,是法院認定為抄襲的情節之一。讓我們以此為例,來探索著作權法中思想和表達的界限。

(1)偷龍轉鳳,如果該情節概括到了「偷龍轉鳳」這一標題時,屬於思想

(2)如果該情節概括到了「福晉無子,側房施壓,為保住地位偷龍轉鳳」,仍然屬於思想

★(3)但對於原審判決所認定的包含時間、地點、人物、事件起因、經過、結果等細節的情節,則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且不屬於唯一或有限表達以及公知領域的素材。

陳喆(瓊瑤本名)對於情節1中的設計足夠具體,可以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具體是福晉連生三女無子,王爺納側福晉地位受到威脅後,計劃偷龍轉鳳,生產當日又產一女,計劃實施,棄女肩頭帶有印記,成為日後相認的憑據,該情節設計實現了男女主人公身份的調換,為男女主人公長大後的相識進行了鋪墊,同時該情節也是整個故事情節發展脈絡的起因,上述細節的設計已經體現了獨創性的選擇、安排。

(4)雖然與余征抽象概括的第4、5層級相比,原審判決中對於情節的認定未概括某些細節,如如眉挑釁映月、將軍親臨佛堂施壓等,但並未影響該情節屬於表達的判斷。

什麼是公知素材?

在法院判決中,有3個情節被判為公知素材,相關情節安排不具有獨創性,不在著作權保護范圍內。分別為情節6「棄女失神,養親勸慰」、情節14「納妾」、情節17「福晉詢問棄女過往,誓要保護女兒」。

對於其他作者來說,也有啟發意義,值得探索一二。這些情節內容來看,基本基於社會現實、歷史風俗和人之常情。沒有獨創的表達,不在著作權保護范圍內。

上訴成功的重要關鍵

a.人物關系對比圖

b. 相似情節比對表

c.情節排布與推演過程(如果基本排布及推演過程一致,部分情節順序差異如果不引起作品涉案情節內在邏輯和情節推演的根本變化,則仍然是實質相似的)

d.不尋常的細節設計同一性 (原被告作品均提及福晉此前連生三女,但後續並未對該三女的命運做出後續安排和交代。)

e. 受眾對兩個作品相似性的感知 (在案件中,某網站的觀眾調查也被法院列作參考。有極高比例的觀眾認為宮鎖連城與梅花烙高度相似。)

這些都是在侵權認定中衡量的關鍵因素,作者們在維權時可以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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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關於著作權的問題 建築作品與建築工程設計圖

1、文字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於文字的各種符號(包括數字元號)來表達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用預先創作好的作品加以口頭表演,如詩歌的朗誦.則不屬於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一定是即興創作的。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新增的類型)←

(一)音樂作品

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需要注意:配詞的樂曲,如果詞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則詞包括在音樂作品之內,如果詞未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內。

(二)戲劇作品

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我國《著作權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三)曲藝作品

曲藝是我國獨有的藝術形式,目前曲藝曲種類約有400種,其中主要的是相聲,快板,數來寶評書,彈詞,大鼓墜子、琴書等。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所規定的曲藝作品,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可以文字形式出現,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現。

(四)舞蹈作品

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是人體動作的藝術。廣義上講,是憑借人體有組織、有規律,有組織的運動來表達感情的藝術形式。

(五)雜技藝術

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一種技藝表演,我國有豐富的雜技藝術作品資源,故在修改時,明確了雜技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法只保護雜技的藝術成分,雜技中表現的動作難度和技巧難度,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4、美術、建築作品,

(一)美術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一般分為純藝術品和實用藝術品。

實用藝術品是指具有實際使用價值的藝術作品,是造型藝術之一。實用藝術品既是物質產品,具有物質實用功能,又是具備審美功能的藝術品。我國以前不保護本國國民的實用藝術品 在美術界,對實用藝術是否屬於美術作品,認識不一。《伯爾尼公約》第2條規定,實用藝術品的法律保護,由各國自定,如果不給予工業產權的保護,則至少要給予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現在,實用藝術品在我國可以按美術作品保護。如果申請外觀專利的保護,可以以工業產權保護。

(二)建築作品 (廣義:包括建築物本身,還包括建築設計圖,模型)

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勢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中只包括建築物本身,設計圖和模型單列出來受保護。

《伯爾尼公約》現行文本規定,建築以及與建築有關的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建築作品包括兩項內容:一是建築物本身(僅指外觀裝飾或設計上含有獨創性成分的建築物); 二是建築設計圖與模型。一個建築施工圖屬於建築藝術作品的一部分,也理當受著作權保護。

建築物本身(僅指外觀,裝飾或設計上含有獨創性成分的建築物)。原著作權法未明確規定對建築作品的保護,現在同美術作品一起受到保護。

5、攝影作品

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紀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攝影本質上是一項技術,是記錄事物影像的一種手段。在攝影作品中,可以充分利用創作人對光線強弱,畫面中人與物或人與人的距離遠近與位置選擇,畫面構成事物的取捨,感光時間的長短及背景等一系列要素的理解運用,完成作品的設計創作。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新增的條款)

(以前叫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電影本質上是一項科學技術, 電影藝術的表現力是以往藝術形式所不能比擬的。電影作品不僅表現手段復雜,創作過程也十分繁瑣。著作權法所稱的電影作品,不是指其中的階段性成果,也不是指電影藝術中的構成要素。比如,電影文學劇本以文字表述為攝制電影提供設計藍圖,它既是電影作品的基礎,又是一部可供閱讀的文學作品;電影音樂也可作為獨立的音樂作品單獨加以利用;電影作品中攝制的每一張膠片,又是一件攝影作品。而是指影片這一綜合藝術。

7、圖形作品,和模型

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工程設計圖是指專門用於施工建設的設計圖。

產品設計是工業產品的設計,這里所說的產品既不同於手工業品,也不同於純藝術工業產品,而是指以現代工業為基礎所生產的工業產品。

地圖是一種以實用為主要目的的繪畫藝術作品。它運用符號和地圖制圖原則表示地面和社會的自然現象。是科學與藝術作品的結晶。經濟生產、物質生活、交通通訊等都要求地圖所提供的自然地理信息必須具備客觀性和精密性,這是地圖作為科學作品的表現。區別性、可讀性和使用方便的要求以及畫面和諧美觀的追求,又使地圖成為一種美術品。因為地圖創作的客觀性較強,在侵權認定時的原則是找相同的錯誤。(因為素材的客觀性太強)

示意圖是指簡單的點、線、幾何圖形和注記等符號來說明內容較為復雜的事物及科學原理,或為顯示事物的具體形狀或輪廓而繪制的略圖。

模型

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的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對於工業設計的立體表現形式的模型,以及按照工業設計進行施工而完成的工程建築實體和物質產品的實體,原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現在模型和建築物都納入了保護范圍。

8、計算機軟體
很高興為你解答,希望採納!

Ⅳ 建築工程中著作權怎麼理解

1.著作權的概念

著作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在我國,著作權等同於版權。

2.建設工程活動中常見的著作權作品

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是作品,在建設I程活動中,會產生許多具有著作權的作品。的(1)文字作品。對於施工單位而言,施工單位編制的投標文件等文字作品、項目經理完成的工作報告等,都會享有著作權。建設單位編制的招標文件等文字作品也享有著作權。

(2)建築作品。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3)圖形作品。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3.著作權主體

著作權的主體是指從事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創作出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特定情況下,國家也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在建設工程活動中,有許多作品屬於單位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往往就是單位作品。單位作品的著作權完全歸單位所有。

在建設工程活動中,有些作品屬於職務作品。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職務作品與單位作品在形式上的區別在於,單位作品的作者是單位,而職務作品的作者是公民個人。一般情況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2010年2月經修改後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的職務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2)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的他在建設工程活動中,有些作品屬於委託作品。一般情況下,勘察設計文件都是勘察設計單位接受建設單位委託創作的委託作品。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4.著作權的保護期

著作權的保護期由於權利內容以及主體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2)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後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

Ⅳ 著作權法中,建築物,建築設計圖和建築模型的關系是什麼

建築模型是建築設計圖的客體,建築設計圖是建築模型的載體。著作權是它們兩者的主體。也就是有「公民主權身份的當事人」,受物權保護的對象。

Ⅵ 建築作品的著作權所有人是什麼人

作者本身所有;
建築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一)關於建築作品的著作人身權
在建築領域,建築物的所有人與建築作品的著作權人通常情況下都是分離的(通常情況均是設計方為著作權人),如果建築作品的著作權人是設計方,當建築物所有人對其建築維修、改建、擴建時是否就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呢?從公平的原則來看,建築作品不同於文學、藝術作品,它的最重要的價值是實現它的實用價值,人們在對建築物的使用過程中對建築物進行維修、改建、擴建,是建築物所有人對其建築物所有權的合理行使,只要這種變動沒有對建築物構成根本性的設計改變,就不應認定為侵犯著作權人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二)關於建築設計作品的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又稱著作經濟權利,指作者及傳播者通過某種形式使用作品,從而依法獲得經濟報酬的權利。著作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十二項權利。
對於建築作品來說主要涉及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等。其中,復制是最能實現建築設計作品價值的使用方式。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這其中並沒有列明從平面到立體形式的復制。實際上復制可以是從平面到平面的復制,可以是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也可以是從立體到平面的復制,亦可以是從立體到立體的復制。而作為建築設計作品來講,它最主要的復制方式也是最能實現其價值的使用方式是從設計圖紙到立體建築物的實現過程,即一種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

Ⅶ 建築設計作品著作權如何維護

到版權保護中心進行作品登記!

Ⅷ 著作許可權制的幾種情況

想要知道著作許可權制的幾種情況,我們就要了解一下關於著作許可權制的有關知識點,下面來詳細介紹著作許可權制的幾種情況,具體有哪些條件,要注意哪些細節?帶著這些問題一起來看看關於著作權行使范圍的限制、著作權行使期限的限制、著作權進行限制的原因。著作許可權制的幾種情況一、關於著作權行使范圍的限制合理使用,是指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不必徵得著作權人同意而無償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二、關於著作權行使期限的限製法定許可使用法定許可使用,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規定,不經著作權人同意而有償使用他人已經發表作品的行為。法定許可使用包括五種情形。例如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根據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為:合理使用、強制許可和法定許可三種方式三、為什麼要對著作權進行限制著作權保護的目的不僅在於保護作者的正當權益,鼓勵他們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積極性,同時還在於促進作品的傳播與使用,從而豐富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的發展和人類社會的進步。如果片面地強調作者的權利,使權利絕對化,則會限制和妨礙作品的傳播與使用。因此,世界各國著作權法在規定作者權利的同時,還相應地規定了作者對社會所承擔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通過對著作權的限制來體現。著作權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而言的。各個國家由於各自的經濟發展水平、法律傳統和著作權保護歷史的差異,在著作權的限制規定方面並不一致。總的來說,著作權保護水平高的國家,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就少些著作權保護水平的國家,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就多一些。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在對作者的正當權益給予保護的同時,對作者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對著作權的限制通常分為哪些種類從廣義上講,對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限制也包括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但是人們常講的著作權的限制是指著作權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權法的某些規定。由此可見,對著作權的限制,實際上是一些例外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中的‘權利的限制’一節也是就此而規定的。根據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為:1、合理使用;2、強制許可;3、法定許可三種方式。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主要規定了有關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兩種限制條款。

Ⅸ 作品要能夠過的著作權的保護必須滿足下列哪些條件

1、文字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於文字的各種符號(包括數字元號)來表達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用預先創作好的作品加以口頭表演,如詩歌的朗誦.則不屬於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一定是即興創作的。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新增的類型)←

(一)音樂作品

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需要注意:配詞的樂曲,如果詞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則詞包括在音樂作品之內,如果詞未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內。

(二)戲劇作品

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我國《著作權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三)曲藝作品

曲藝是我國獨有的藝術形式,目前曲藝曲種類約有400種,其中主要的是相聲,快板,數來寶評書,彈詞,大鼓墜子、琴書等。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所規定的曲藝作品,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可以文字形式出現,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現。

(四)舞蹈作品

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是人體動作的藝術。廣義上講,是憑借人體有組織、有規律,有組織的運動來表達感情的藝術形式。

(五)雜技藝術

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一種技藝表演,我國有豐富的雜技藝術作品資源,故在修改時,明確了雜技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法只保護雜技的藝術成分,雜技中表現的動作難度和技巧難度,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4、美術、建築作品,

(一)美術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一般分為純藝術品和實用藝術品。

實用藝術品是指具有實際使用價值的藝術作品,是造型藝術之一。實用藝術品既是物質產品,具有物質實用功能,又是具備審美功能的藝術品。我國以前不保護本國國民的實用藝術品 在美術界,對實用藝術是否屬於美術作品,認識不一。《伯爾尼公約》第2條規定,實用藝術品的法律保護,由各國自定,如果不給予工業產權的保護,則至少要給予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現在,實用藝術品在我國可以按美術作品保護。如果申請外觀專利的保護,可以以工業產權保護。

(二)建築作品 (廣義:包括建築物本身,還包括建築設計圖,模型)

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勢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中只包括建築物本身,設計圖和模型單列出來受保護。

《伯爾尼公約》現行文本規定,建築以及與建築有關的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建築作品包括兩項內容:一是建築物本身(僅指外觀裝飾或設計上含有獨創性成分的建築物); 二是建築設計圖與模型。一個建築施工圖屬於建築藝術作品的一部分,也理當受著作權保護。

建築物本身(僅指外觀,裝飾或設計上含有獨創性成分的建築物)。原著作權法未明確規定對建築作品的保護,現在同美術作品一起受到保護。

5、攝影作品

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紀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攝影本質上是一項技術,是記錄事物影像的一種手段。在攝影作品中,可以充分利用創作人對光線強弱,畫面中人與物或人與人的距離遠近與位置選擇,畫面構成事物的取捨,感光時間的長短及背景等一系列要素的理解運用,完成作品的設計創作。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新增的條款)

(以前叫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電影本質上是一項科學技術, 電影藝術的表現力是以往藝術形式所不能比擬的。電影作品不僅表現手段復雜,創作過程也十分繁瑣。著作權法所稱的電影作品,不是指其中的階段性成果,也不是指電影藝術中的構成要素。比如,電影文學劇本以文字表述為攝制電影提供設計藍圖,它既是電影作品的基礎,又是一部可供閱讀的文學作品;電影音樂也可作為獨立的音樂作品單獨加以利用;電影作品中攝制的每一張膠片,又是一件攝影作品。而是指影片這一綜合藝術。

7、圖形作品,和模型

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工程設計圖是指專門用於施工建設的設計圖。

產品設計是工業產品的設計,這里所說的產品既不同於手工業品,也不同於純藝術工業產品,而是指以現代工業為基礎所生產的工業產品。

地圖是一種以實用為主要目的的繪畫藝術作品。它運用符號和地圖制圖原則表示地面和社會的自然現象。是科學與藝術作品的結晶。經濟生產、物質生活、交通通訊等都要求地圖所提供的自然地理信息必須具備客觀性和精密性,這是地圖作為科學作品的表現。區別性、可讀性和使用方便的要求以及畫面和諧美觀的追求,又使地圖成為一種美術品。因為地圖創作的客觀性較強,在侵權認定時的原則是找相同的錯誤。(因為素材的客觀性太強)

示意圖是指簡單的點、線、幾何圖形和注記等符號來說明內容較為復雜的事物及科學原理,或為顯示事物的具體形狀或輪廓而繪制的略圖。

模型

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的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對於工業設計的立體表現形式的模型,以及按照工業設計進行施工而完成的工程建築實體和物質產品的實體,原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現在模型和建築物都納入了保護范圍。

8、計算機軟體

Ⅹ 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著作權歸誰

著作權歸個人,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單位所有。

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10)建築設計中對於著作權的規定擴展閱讀:

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並不是通過保密的途徑來完成的,就是說作品完成之後,你可以看到它,但是不能抄襲,否則就構成侵權。

在過去我國著作權法修改之前,我們保護的是文學作品、繪畫作品這樣的平面作品,又稱二維作品,2001年10月,著作權法進行修改,它的第三款第四條增加了一個內容建築作品,

這里的建築作品就是建築物的外觀,從此,建築物的外觀就作為作品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外觀就是建築物的外部構造和色彩的組合。

需要指出的是,建築物的外觀跟外觀的設計圖紙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一個建築物的外形本身

它是一個三維結構,後者是指實現這個三維結構的圖紙,它是二維的,為什麼有必要對這兩者都施加保護呢?

那是因為建築物的外觀在沒有圖紙的情況下,由設計人員通過拍攝,然後再把它變成效果圖,最後變成施工圖,也可以建造出跟權利人的作品一模一樣的建築物外觀,因此鑒於這種考慮,就必須把建築物的外觀也作為作品來保護。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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