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工程設計 > 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管理辦法

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01 10:50:54

1. 我還知道:1.建築工程要執行抗震設防的管理規定…(再舉兩個防震的

1 用既結實又輕的材料。
2 用環保材料。

2. 國家規定,建築工程要執行抗震設防的管理規定

建築抗震設計規范
GB 50011

1 總則

1.0.1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並實行以預防為主的方針,使建築經抗震設防後,減輕建築的地震破壞,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制定本規范。

按本規范進行抗震設計的建築,其抗震設防目標是:當遭受低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一般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可繼續使用,當遭受相當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影響時,可能損壞,經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預估的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

1.0.2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築,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1.0.3 本規范適用於抗震設防烈度為6、7、8和9度地區建築工程的抗震設計及隔震、消能減震設計。抗震設防烈度大於9度地區的建築和行業有特殊要求的工業建築,其抗震設計應按有關專門規定執行。

註:本規范一般略去「抗震設防烈度」字樣,如「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7度、8度、9度」,簡稱為「6度、7度、8度、9度」。

1.0.4 抗震設防烈度必須按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頒發的文件(圖件)確定。

1.0.5 一般情況下,抗震設防烈度可採用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地震基本烈度(或與本規范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對應的烈度值)。對已編制抗震設防區劃的城市,可按批準的抗震設防烈度或設計地震動參數進行抗震設防。

1.0.6 建築的抗震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3. 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管理辦法的條例條款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提高建築結構抗震設計的可靠性,防禦和減輕地震對建築物的破壞,保障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以下新建、改建、擴建及加固工程:
1、超出國家現行抗震設計規范(標准)所規定的高度、層數、體型規則性和其它強制性條文規定的超限高層建築工程;
2、採用現行建築抗震設計規范規定以外的結構體系(結構型式)、採用隔震、減震等新技術或新材料的高層建築工程;
3、根據《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准》抗震設防類別劃分為甲、乙類的建築工程;
4、做過設計地震動參數復核的高層建築工程;
5、《雲南省地震災區恢復建設工程管理規定》(雲政辦發[2003]27號)規定需要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其它建築工程。
第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抗震管理機構具體做好組織實施工作,並委託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專家委員會進行技術審查。
第四條 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初步設計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作為有關部門審批初步設計的依據之一;施工圖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應作為施工、質監、監理及竣工驗收的依據之一。未取得項目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批准書(初審意見表)的建築工程,各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辦理招投標、監理等相關手續,更不得組織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五條 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主要內容:
1、抗震設防依據和抗震設防標准;
2、抗震概念設計和基本要求;
3、所用的計算軟體、力學模型是否符合結構實際受力情況,結構抗震設計計算的主要結果;
4、主要抗震構造措施;
5、地基基礎方案和處理措施。
第六條 抗震設防審查程序
建設單位在申報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時,應將有關資料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填寫《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初審表》。經抗震管理機構政策性審查後,凡不屬於本《辦法》適用范圍的建築工程,由抗震管理機構在《初審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初審專用章」。
凡屬於本《辦法》適用范圍的建築工程,由抗震管理機構委託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專家委員會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技術審查,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設計單位根據審查意見對設計文件進行修改,並提出回復意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委員會《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書》和設計單位回復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在1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頒發《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批准書》(經抗震設防專項審查且審查結論為合格的建築工程)
經抗震設防專項審查且審查結論為不合格的建築工程,由設計單位另行設計並負責重新報審。對審查結論有重大爭議的項目,可申請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復審。
第七條 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1、本辦法適用范圍內中央在滇項目及省屬項目,本辦法第二條第1、2、4款規定范圍內昆明市建築高度80米以上(含80米)、其它州市建築高度45米以上(含45米)的建築工程和本辦法第二條第3款規定范圍內的建築工程由雲南省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專家委員會負責進行審查;
2、本辦法第二條第1、2、4款規定范圍內昆明市建築高度80米以下、其它州市建築高度45米以下的建築工程,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州、市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專家委員會負責進行審查;
3、本辦法第二條第5款規定范圍內的建築工程,按《雲南省地震災區恢復建設工程管理規定》(雲政辦發[2003]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地審查范圍內審查難度較大或審查意見難以統一的建築工程,可由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雲南省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專家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八條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應首先由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機構對結構抗震構造和抗震能力進行綜合審查,其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需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批後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第九條 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政策性審查階段應報送以下文件資料:
1、《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初審表》(見附表一);
2、岩土工程勘察報告;
3、項目建築和結構專業設計圖紙;
第十條 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性審查階段應報送以下材料:
1、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報表(見附表二、三、四;
2、岩土工程勘察報告;
3、結構設計計算盤及其它計算資料;
4、建築和結構施工圖;
5、超限設計時所依據的技術法規、資料和所採取的特殊抗震措施說明;
6、其它相關試驗、檢測報告。
第十一條 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由長期從事工程抗震的勘察、設計、科研、教學和抗震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由省、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聘任,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抽查各地專家委員會的工作質量。
第十三條 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服務咨詢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專家委員會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時,應按照國家、省有關抗震設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強制性技術標准作為判定依據,對工程勘察、設計技術文件進行認真審查,並對技術審查意見負責。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對報審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勘察設計單位及其有關設計人員,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建築抗震設計規范》、《建築抗震設防分類標准》等進行勘察設計,並對抗震設計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並對抗震施工質量負責。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抗震設計的要求和施工規范進行監理,保證監理工程質量。建設工程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實施辦法(試行)》(雲建抗[2001]801號)同時廢止。
雲南省建設廳

4. 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1994年11月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16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設管理,促進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改善城市居民工作環境和生活條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設市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城市建設,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城市建設管理,包括城市建設規劃和勘測、建設用地和建築、房地產、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以及城建監察、城建專項資金管理等內容。
第四條城市建設執行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積極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城市建設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同步提高。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建設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建設投資應當在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中佔有一定比例。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州、市、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土地、工商、公安、交通、衛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城市規劃、市政工程、公用事業、風景名勝區、市容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的建設管理實施監察。
在城市設立的城建監察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行使行政執法職權。
第八條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建設及其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損害城市建設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九條對在城市建設和城市建設管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勘測管理
第十條城市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目標和原則,確定城市的布局、性質和規模,綜合部署城市經濟、文化、公共事業等各項建設,保證城市建設按規劃、有秩序、協調地發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規劃應當尊重並保持民族傳統和地方特色。
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應當保護、繼承和發揚優秀的歷史文化特點和傳統風貌。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協調城市與鄉村、生產與生活、局部與整體、近期與遠期、舊城改造與新區開發的關系,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第十一條在城市內進行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必須持有效的資質證書並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驗證合格後,方能在證書所核準的專業和業務范圍內作業。
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的工作內容和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界定。
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成果由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成果實行有償使用。
第十二條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標志應當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確需移動的,必須報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需要使用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標志的,應當持有關證件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三章 建設用地和建築管理
第十三條城市各項建設,應當堅持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並安排相應的市政公用、環境衛生設施和綠化用地。
第十四條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以及經濟適用住宅建設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第十五條城市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劃撥,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與建設項目相結合。
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共同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
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對劃撥地塊進行定點,提出出讓、劃撥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對出讓、劃撥地塊的開發利用實施規劃管理。
出讓、劃撥地塊規劃設計條件的內容及技術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出讓、劃撥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報經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並由城市規劃部門通報有關部門。
出讓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及建設要求應當在出讓合同中載明。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者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次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經城市規劃部門現場驗線合格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雲南省城市規劃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編審工程造價必須由持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按規定對其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文件進行審批。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的施工、建築裝飾、房屋拆除,必須由持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的企業承擔。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對項目的開工條件、招投標、工程質量、工程造價、安全生產、竣工驗收等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必須按規定進行抗震設防。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標准、工程建設場地抗震性能評價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四章 房地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城市房地產開發、交易及權屬登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及市場需求。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經濟政策和技術規范。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在證照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交易,必須先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
房地產評估價格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房屋重置價為基礎,綜合考慮區位、設施條件、經營收益及房地產市場供求狀況確定。
第二十五條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權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
房地產轉讓時,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及權屬變更手續,憑換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房地產抵押或者房屋租賃時,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預售商品房屋,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機構,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經房地產行業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的人員,必須持有房地產行業主管部門和人事部門核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證書。

第五章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二十八條城市各種地下管線應當與城市道路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同步施工,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實施。城市道路、橋涵、河道、給水、排水、堤壩、路燈、路標、煤氣、消防、公共交通、公用電話亭等設施以及城市水源地,都必須嚴加保護。
禁止擅自佔用、挖掘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及道路規劃用地),確需臨時佔用、挖掘的,必須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向公安機關辦理手續。作業完成後,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清理或者修復。
禁止在城市防洪堤壩、泄洪河道、水源地、供排水溝渠及其防護地段內採挖砂石、取土、占河設障、圍填水面、開荒、葬墳、傾倒垃圾。
禁止擅自拆除、改裝、接引供水、供氣、排水等公用管線。
禁止履帶車、鐵輪車以及超限載車輛在城市道路、橋涵上行駛。確因特殊需要行駛的,必須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超限載車輛,還需經公安機關同意,並採取防護措施,按指定的時間和線路行駛。
禁止機動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第二十九條城市實行計劃供水、節約用水,逐步實現統一供水。
城市規劃區內的地下水,必須嚴加保護,有計劃地開發利用。城市統一供水不能滿足需要,確需採用地下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門徵求同級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批准。
城市統一供水范圍內的單位需要增加用水量、新建企業事業單位要求供水的,應當繳納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增容費。
第三十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單位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其水質必須符合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標准,並按規定繳納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一條城市公共交通單位應當提高服務質量。定時、定線、定點運行的車輛,不得擅自改變規定的運行時間、線路和停車站點。計程營運車輛必須安裝、使用計價器,按規定收取費用。
第三十二條在城市經營供水、燃氣、公共客運交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章 城 市編輯
綠化和風景名勝區管理第三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單位和群眾植樹、栽花、種草,美化環境,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城市綠化覆蓋率標准。
第三十四條禁止任意侵佔城市公園、林地、水體、公共綠地、風景名勝區(點)及其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已經侵佔和改變的,必須限期退還和恢復。
禁止毀損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禁止任意砍伐城市中的林木。確需砍伐的,須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規定補植或者採取其他補償措施。
第三十五條風景名勝資源、風景名勝區(點)必須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佔或者任意改變其原有形態。
風景名勝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利用風景名勝資源、依託風景名勝區(點)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維修費。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的,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應當申請辦理《風景名勝區建設許可證》。

第七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六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城市道路兩側的單位和住戶,負責指定范圍內的環境衛生。
住宅小區的管理部門和各單位,負責並管理本小區和本單位范圍內的環境衛生。
第三十七條戶外廣告、畫廊、櫥窗、宣傳板、標示牌、霓虹燈等,必須內容健康、外形美觀,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位置設立。
禁止在建築物、電桿、樹木上亂釘、亂掛、亂貼、亂畫。
第三十八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城市各類集貿市場統一規劃、布局。
禁止亂擺攤設點。
第三十九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公共廁所、垃圾收集站(點)等環境衛生設施統一布點、建設和管理。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拆除、移動、封閉、挪用或者損壞環境衛生設施。
第四十條運載垃圾、糞便和粉塵物的車輛應當嚴密封閉,運載砂、土的車輛不得沿途拋撒,並按規定的時間和線路進出市區。城市主要街道、廣場、公共水域的垃圾和公共廁所糞便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收集、清運、處理;其他垃圾、糞便由負有清掃保潔義務的單位負責清運、處理。醫院等單位產生的有特殊危害的垃圾經處理後方可清運。負有清掃保潔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將其負責清掃的區域和負責清運、處理的垃圾、糞便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代為清掃、清運、處理,並按規定繳納服務費。

第八章 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
第四十一條城市建設專項資金採取國家投入、地方自籌、稅收、城市建設有關費用收入、國內外貸款、引進外來資金等多種渠道籌集。
第四十二條城市中的各類建設項目應當按規定交納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成建制遷入城市的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增容費。
第四十三條城市維護建設稅、公用事業附加、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用於城市建設的部分、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增容費、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以及各級政府用於城市建設的撥款,是城市維護建設專項資金,必須按規定用於城市市政設施和公用事業的維護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實行省、地、縣三級管理。資金由財政部門籌集並下達預算指標,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年度建設項目及資金分配方案,會同計劃、財政部門下達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財政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未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超出證書核定范圍進行建設的,按照《城市規劃法》和《雲南省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未取得《風景名勝區建設許可證》或者超出許可證核定范圍進行建設的,責令其停止建設,並處以建設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對其處以發生的非法經營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國家規定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出證書核定范圍,擅自從事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設計、編審工程造價、施工、建築裝飾、房屋拆除、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中介服務的;
(二)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三、四、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一、三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可以並處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六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或者恢復原狀,可以並處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對盜竊、破壞城市市政公用設施,拒絕和阻礙城市建設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 城市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設市城市規劃區以外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的居民點、城市規劃區以外國有土地上的建設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11月9日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的《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5. 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管理辦法的介紹

《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管理辦法》為地方性法規,是雲南省為加強全省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提高建築結構抗震設計的可靠性,防禦和減輕地震對建築物的破壞,保障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的辦法,共有18條,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6. 建設工程的抗震要求,應當什麼部門確定

建設工程的抗震要求由當地地震局確定。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其抗震設防要求必須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其他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復核、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

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並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送有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審定。

下列地區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

(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大中城市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城市;

(二)位於地震動參數0.15g以上(含0.15g)的大中城市;

(三)位於復雜工程地質條件區域內的大中城市、大型廠礦企業、長距離生命線工程和新建開發區;

(四)其他需要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地區。

(6)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其抗震設防要求必須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其他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復核、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的介紹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建設部令第148號頒布:2005年12月31日經建設部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8. 建設工程的抗震要求 應當什麼部門確定

一般分為兩個部分:

  1. 一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可以直接應用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根據抗震設防分類標准和抗震設防規范即可確定。

  2. 特殊類建設工程就要做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確定抗震設防參數。

9. 我還知道1.建築工程要執行抗震設防的管理規定

要根據中國地震局最新劃定的全國地震烈度圖和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參數圖,來確定你所在的區域為幾度區,動峰值加速度為多少,然後進行相應的抗震設防和地震安全性評價

10. 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管理辦法的基本信息

法規名稱: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管理辦法
執行日期:2005-5-1
各州專市建設局,省各屬委、辦、廳、局(總公司):
為加強我省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進一步提高建築結構抗震設計質量,確保各類房屋建築的抗震防災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地震災害頻發的實際情況,我廳制定了《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雲南省建設廳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閱讀全文

與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管理辦法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司社保賬戶變更說明 瀏覽:719
威遠縣嚴陵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瀏覽:797
鄂州住房公積金帳號 瀏覽:250
江都區建設局與引江棚戶區 瀏覽:717
揚州住房公積金比例 瀏覽:516
無業買社保還需要買公積金嗎 瀏覽:403
退伍軍人住房補貼新政策 瀏覽:385
工資5000深圳交社保後最後拿到多少 瀏覽:373
管城區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局招聘 瀏覽:777
杭州濱江住房公積金 瀏覽:856
社保繳費基數有試用期工資嗎 瀏覽:377
建築工程城市規劃專業 瀏覽:656
現代設計建築設計 瀏覽:9
2014年天津社保繳納基數是多少 瀏覽:758
社保交基數高 瀏覽: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還多少 瀏覽:732
北京社保卡辦理點 瀏覽:827
黃陂前川衛生院生化分析儀中標公告 瀏覽:677
安徽和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瀏覽:455
社保卡上沒有錄入繳費信息嗎 瀏覽: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