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現有的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內、《水利工程容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民航專業工程及貨物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
B. 2019最新招投標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四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路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准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八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於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九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條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認定。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託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於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與被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採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准文本。
第十六條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於5日。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於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於5日。
第十八條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准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十九條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招標人採用資格後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後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准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二條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後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託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託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第三十條對技術復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格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准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C. 現行的有關建築工程招投標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工程招標投標主要的法律、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專席令第2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2011)屬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節選)(主席令第91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選)(主席令第15號)
(5)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部門規章:
(1)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
(2)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計委令第4號)
(3)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國家計委令第5號)
(4)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國家計委令第18號)
(5)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令第11號)
(6)關於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號)
主要把握法律、法規的前幾個以及規章第一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
D. 建設工程招投標法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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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工程相關的招標投標法主要有哪些
最主要的:《招標投標法》
具體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其他:
《合同法》
《建築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F. 建築工程招投標法
標底是由業主組織專門人員為准備招標的那一部分工程或設備,或工程和設備都有回而計算出的一答個合理的基本價格。它不等於工程(或設備)的概(預)算,也不等於合同價格。標底是招標單位的絕密資料,不能向任何無關人員泄露。我國國內大部分工程在招標評標時,均以標底上下的一個幅度為判斷投標是否合格的條件。在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 標底的編制是工程招標中重要的環節之一, 是評標、定標的重要依據, 且工作時間緊、保密性強, 是一項比較繁重的工作。
首先標底是要保密的 標底決定哪家報價不滿足業主的要求,也就是投標人直接導致被廢標的原因之一. 在整個招標過程中的地位是至關重要的
G.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9年修訂版全文最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7)最新建築工程招投標法擴展閱讀:
流程:
1、招標人(即業主)辦理項目審批或備案手續(如需要)。項目審批或備案後,招標人開標項目實施。
2、招標工作啟動。招標人可以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也可以自行招標(但備案程序較為繁瑣),多數為招標代理機構(即招標公司)承擔招標工作。
3、招標公司協助招標人進行招標策劃。即確定:招標進度計劃,采購時間,采購技術要求,主要合同條款,投標人資格,采購質量要求等等。
H. 建築工程招標相關的法律法規
我國建築法律體系多級立法、條塊分割。法律:建築法、合同法、招投標法等。行政法規:建築工程質量/勘察設計/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部門規章: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還有各種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甚至行業範本、國家標准都有關系。很多很雜,慢慢准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