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築取樣員是哪個部門發證書
建築取樣員是屬於勞動部門發證。
⑵ 建築取樣員是哪個部門發證的
建抄築取樣員率屬於勞動部門發證
見證人員必須具備資格:
1 見證人員應是本工程建設單位常駐工地代表或監理單位監理人員。
2必須具備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高中以上學歷具有建築施工專業基本知識。
3.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見證人員證書》。
取樣現場見證、監護
取樣時,見證人員必須在現場進行旁站見證,有權要求取樣按規范進行操作和要求施工企業取樣人員出示「上崗證」。 見證人員在現場見證取樣後必須對試樣進行監護(如砼、砂漿試塊製作後等須做標記)。
見證人員必須對試樣送檢
見證人員必須和施工企業取樣人員一起將試樣送至檢測單位,且必須在檢測委託單上簽字,並出示《見證人員證》。
見證人員對試樣負法定責任
見證人員應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規及行業技術規范、標准有關規定。在見證取樣工作中要堅持原則、堅持標准、堅持實事求是。對不良現象要敢於抵制。見證人員對經見證取樣試樣的代表性、真實性負有法定責任!
⑶ 什麼叫做建設工程中的見證取樣
施工單位在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代表見證下,按照有關規定從施工現場隨機抽取試樣,送至有見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活動。
見證取樣和送檢是保證檢驗工作科學、公正、准確的重要手段。然而,見證取樣工作還存在諸多問題,表現為:有的工作者取樣欠真實、不規范;有的現場試驗人員對施工試驗了解不深,沒有做深入細致的研究;
也有的見證者「證」而不「見」,弄虛作假,致使試樣失去代表性和真實性。所以,見證取樣工作開展好壞直接影響建築材料質量的優劣。
見證取樣報告領取:
第一種情況:檢驗結果合格,由施工單位領取報告,辦理簽收登記。
第二種情況:檢驗結果不合格,試驗單位通知見證人上報監督站。由見證人領取試驗報告。
在見證取樣和送檢試驗報告中,試驗室應在報告備注欄中註明見證人,加蓋有「有見證檢驗」專用章,不得再加蓋「僅對來樣負責」的印章;
一旦發生試驗不合格情況,應立即通知監督該工程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見證單位,有出現試驗不合格而需要按有關規定重新加倍取樣復試時,還需按見證取樣送檢程序來執行。
未註明見證人和無「有見證檢驗」章的試驗報告,不得作為質量保證資料和竣工驗收資料。
材料進場要登記台帳,見證取樣送檢試驗記錄要登記台帳。
⑷ 建築工程安裝材料檢測哪一方取樣
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是指在承包單位按規定自檢的基礎上,在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試驗檢測人員見證下,由施工人員在現場取樣,送至指定單位進行試驗。
⑸ 建築工程那些建築材料規定取樣送檢,依據的什麼規
建築材料(見6.附件)取樣送檢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行業相關規定、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和合同的約定。
1.按有關規定,建築材料進行質量檢驗時,既要對其出廠合格證等隨附資料和產品外觀進行檢查,也需要對產品(材料)抽樣送檢。抽樣檢驗分為自檢和見證取樣和送檢。屬於自檢性質的,施工單位可單獨取樣檢驗;見證取樣和送檢,則由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人員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的現場試驗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在現場取樣,並送至經過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資質認可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其計量認證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59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9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2條:申請從事對涉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測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⑹ 建築工程中送檢涉及的委託單位應該寫施工方還是業主
見證取抄樣的委託書中委託單位一般情襲況是填寫施工單位。委託單中,一般有業主的名稱,有項目名稱。業主與施工單位有正式的施工合同,具體的施工試驗委託由施工單位及承包單位具體實施,故委託單位一般填寫施工單位,對於業主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或業主單位需要特殊試驗成果的可由業主單位單獨委託。
施工單位施工進場前業主方應該辦理的所有手續:在項目施工過程中,與自來水公司、熱電公司、煤氣公司、市政養護部門等進行接洽,起草相關供水、供電、供熱。
土建項目開工前首先要具備三通一平,施工單位進場需報驗單位資質、人員、機具等,同時一系列的報當地質,施工單位進場需要向監理單位上報什麼資料:與建設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和補充協議(需要報備的,但根據各工地要求,有可能監理單位也要求報送施工單位。
⑺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取樣有沒有規范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取樣有相應的規范,但是這些都是分散在各個規范里的,沒有一個只講取樣的規范。
在原先的試驗員培訓機構,由學校整合出版了一本《試驗員取樣手冊》,可以參考執行,但也要結合本地的具體情況操作。
⑻ 建築工程材料送檢詳細流程,越詳細越好,謝謝
(1)取樣。材抄料取樣和試件製作由施工單位負責,對材料取樣和試件製作見證由見證人人員負責,填寫《見證記錄台帳》。
(2)送檢。取樣後將試件從現場移交給試驗單位的過程。
(3)收件。
(4)試驗報告。試驗報告應電腦列印,採用省統一用表,簽名一定要手簽,應有「有見證檢驗」專用章統一格式。
(5)報告領取。檢驗結果合格,由施工單位領取報告,辦理簽收登記;檢驗結果不合格,由見證人領取試驗報告。
(8)建築工程取樣單位擴展閱讀:
根據《〈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的通知》:
第六條下列試塊、試件和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
(一)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二)用於承重牆體的砌築砂漿試塊;
(三)用於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
(四)用於承重牆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五)用於拌制混凝土和砌築砂漿的水泥;
(六)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
(七)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國家規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它試塊、試件和材料。
⑼ 房建工程見證取樣,除了施工單位取樣,監理單位還要另外抽取30%的試件嗎
( 還有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中,第五條版 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權。試件和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於有關技術標准中規定應取樣數量的30%) 你說的這個問題 比如說送SBS防水卷材吧,規范要求是2米,就是說送試的時候不得低於2米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