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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建築業所得稅

發布時間:2020-11-25 22:22:38

A. 營改增後建築業交完增值稅後還用交企業所得稅嗎

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營改增只是營業稅改成增值稅了,與企業所得稅無關,企業所得稅照常繳納。

參考資料:

咨詢內容:
我是公司屬於建築公司,營改增後,我公司繳納增值稅,繳納增值稅的企業不是按季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嗎,有利潤就繳稅無利潤不繳
回復內容:
網友,您好!感謝您對地稅工作的關注。 您所提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規定,企業所得稅繳納採取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則,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確定預繳方法。預繳方法一經確定,在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部門:所得稅科 答復時間:2016-12-07

B. 搞建築勞務,營改增後,怎麼收企業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營改增變動的是增值稅,只是以前交的營業稅改成了繳納增值稅了,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沒有變動的,企業所得稅還是按照25%計算,但是針對於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減免後企業所得稅稅率可按照10%繳納

C. 建築業營改增後,老項目所得稅怎麼處理 ,要不要按利潤25%徵收所得稅 ,還是按收入的2.5%徵收

營改增只是對增值稅進行改革,對於所得稅沒有改革,外出施工的話,也基本上是按照之前外管證的那種施工地先預征一部分,後續回到企業所在地後和其他項目匯總計算利潤,按照適用的25或者20或者是10繳納所得稅,施工地預征的所得稅可以在企業季度或者年度納稅申報時候扣除。

D. 營改增後,建築勞務公司,如何合理降低企業所得稅

可以從幾個方面降低企業所得稅:

1、營改增後,清包工合同稅率降低。

稅法規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所以建築勞務公司,跟總包公司簽合同,基本上都是簽清包工合同。
這樣一來,建築勞務公司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實際上是按照3%/(1+3%)=2.91%來征稅的。即營改增以後,建築勞務公司的稅率比營改增之前下降了0.09%。

2、總包簽清包工合同更省稅。

(1)選擇與建築勞務公司簽訂清包工合同,人工費可抵扣3%

對於總包而言,選擇與建築勞務公司合作,並簽訂清包工合同,總承包公司的人工費可以抵扣3%。如果不跟建築勞務公司合作,那麼人工費必須要做成工資表的形式,這樣一來就無法抵扣,人工費純粹是按11%開給業主的。

(2)無需承擔工人社保費用

總包選擇與建築勞務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擔工人的社保費用。

依照勞動合同法來講,建築企業與工地民工構成僱用與被僱傭的關系。如果建築企業以工資表形式發放工人工資(不採用建築勞務),按照規定,還需要給所有的工人繳納社保。這樣一來,施工企業將不堪重負。

因此,營改增以後,民工工資不能再走工資表形式,必須要走「跟建築勞務公司簽清包工合同」。這樣是互惠互利,達到雙贏。故大型的建築企業集團,可以考慮成立一家建築勞務公司。

首先,跟建築勞務公司簽訂清包工合同,總包不需要買保險了,這叫勞務外包。直接建築勞務公司開發票,總包公司直接進入工程施工,二級科目人工費就ok了,發票可以抵扣3%。

對於建築勞務公司,按照2.91%計稅,同時還要為民工購買保險、繳社保,建築勞務公司是更加負擔不起的。

3、建築勞務公司與繳納社保問題

就實際情況而言,民工按工作天數來算工資,可以在與工人簽合同時註明:

(1)日工資裡麵包含「國家基本社會保險費」。

(2)工人自願放棄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繳納基本社會保險,回到戶口所在地社保署交社保,公司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民工的社會保險費。

(3)工人的工資與社會保險費,每月按時發放到工資卡中。

(4)營改增後建築業所得稅擴展閱讀:

建築業全面實施營改增以後,業務處理:

首先,一般納稅人應該進行完備而規范的會計核算,小規模納稅人就無所謂了,採用核定徵收。

其次,營改增後,工程款必須要價稅分流,這就涉及到雙方對掛靠費的約定,從工程造價到報價系統,都要進行調整。一旦價稅分離,相當於工程被降了價,建築公司和施工隊的利潤都有可能會下降。

其三,材料、運輸、租賃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開給建築公司。由於增值稅進項抵扣的苛刻規定,支付上述材料、運輸、租賃等款項必須由建築公司對公賬戶支付。不然,進項抵扣可能會有麻煩。這就要求掛靠經營雙方必須對成本構成達成一致,否則掛靠費無法准確確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企業所得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納稅籌劃

E. 建築業營改增後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在電子稅務局裡面申報納稅啊,有專門得頁面申報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F.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外出經營如何繳納所得稅

1、營改增屬於流轉稅范疇,此項改革與企業繳納所得稅無直接關系
2、營改增後內,建築容業企業與改革前相比主要區別在於收入需要進行價稅分離,可能所得稅確認的收入較改革前有所下降。
3、目前建築業外出經營可能會在施工地按照項目收入額預繳部分企業所得稅,但此部分稅款可以在企業匯算清繳時予以抵扣。
4、建築業企業應按照規定每季度按照會計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在第二年5月31日前進行上一年度的匯算清繳工作。計算稅款時,建築企業按照公司整體經營收入減去成本支出計算當年的企業所得稅,扣除季度預繳及在外地繳納的部分後,在當地稅務機關繳納剩餘的企業所得稅。

G. 營改增後建築業企業所得稅

營改增只是營業稅改成增值稅了,與企業所得稅無關,企業所得稅按照原規定照常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規定,企業所得稅繳納採取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則,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確定預繳方法。預繳方法一經確定,在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H.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所得稅有何變化

全面營改增後,建築業稅率由3%營業稅上升到11%增值稅。

I. 營改增後建築施工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籌劃

一定要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比如對外捐贈、業務招待費用、資產的折舊等,可以參照稅法的規定予以規避;其次,所得稅規定有優惠項目,可結合年度申報表中列示的項目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一定要把稅收的優惠項目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備案,否則主管稅務機關不認可;最後要降低企業的預征率,這樣可以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掌握主動,要不你的留抵稅款很難落實,而不能很好的降低企業稅收負擔。
一、納稅人身份的選擇
根據目前「營改增」的稅收政策,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500萬的計算標准為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限內提供服務累計取得的銷售額,包括減、免稅銷售額和提供境外服務的銷售額。一般納稅人則適用一般的稅率,實行抵扣納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簡易徵收辦法。適用何種納稅人身份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結合企業的資產、營收等財務狀況具體判定,如果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更有利,可以通過分立、分拆等方式降低年銷售額,適用3%的簡易徵收。
二、集團業務流程再造
增值稅較營業稅的一大優勢就是可以避免重復征稅,有利於行業的細分化和專業化發展,提高生產效率。在此背景下,企業集團可以通過將部分服務進行外包,做自己最為擅長的領域,舉個例子,「營改增」後,企業是選擇委託運輸還是使用自營車輛運輸,可以測算一下二者的稅負差異,非獨立核算的自營運輸隊車輛運輸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費用支出等項目,按照17%的增值稅稅率抵扣,而委託運輸企業發生的運費可以按照11%的稅率進行抵扣,企業集團可根據實際測算結果,進行調整優化。
三、供應商的調整
在增值稅抵扣制度下,供給方的納稅人身份直接影響購貨方的增值稅稅負。對於一般納稅人購貨方,選擇一般納稅人作為供給方,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實現稅額抵扣。如果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為供給方,取得的是小規模納稅人出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貨方不能進項抵扣。因此,「營改增」後,企業可以通過選擇恰當的供給方,實現稅負的降低。需要提醒的是,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供給方,如果能夠取得由稅務機關代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方可按照3%的稅率作進項稅額抵扣。
四、業務性質籌劃
「營改增」後,對於一些具有稅收優惠政策的業務領域,應積極通過籌劃向其「靠攏」,以爭取適用稅收減免政策。以「四技」(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為例,「營改增」前,國家對「四技服務」免徵營業稅,「營改增」後,國家對「四技服務」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因此,對於科技類公司而言,對外提供相關技術服務簽署合同時,應在合同條款中凸顯「四技」合同的特徵,履行相關備案義務。同時,需要提醒的是,「四技」業務享受增值稅免稅,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下游采購方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混業經營獨立核算
「營改增」以來,在增值稅原有17%、13%稅率及3%、4%、6%的徵收率的基礎之上又增加了6%、11%兩個低稅率,同時將納入增值稅試點的小規模企業統一徵收率為3%.這樣一來,我國目前增值稅稅率體系包括17%、13%、11%、6%以及3%、4%、6%的徵收率。根據相關稅法政策,混業經營中,不同稅率項目需要分開核算,否則會統一適用高稅率,因此,企業在「營改增」後,應對涉及的混業經營項目分開核算,以適用較低稅率,降低稅負成本。
六、延遲納稅技巧
通過稅務籌劃實現推遲繳納稅款,無異於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因此,企業可以通過籌劃服務合同等方式推遲納稅義務的產生,但是前提是要合法,符合以下稅收政策規定:
(1)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發生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4)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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