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責任劃分問題
施工方總是弱者,而且,並不是監理簽字驗收就算完事了,竣工報告也須設計方簽字,也就是說,設計也有權否定施工單位的違反設計要求的行為。但是設計沒有對施工單位的直接管理權,應通過監理進行復核。施工方此時應向監理匯報情況,如果監理堅持同意施工,那麼責任應由監理方承擔。像此文中的情況,應由施工方承擔本次施工造成的後果。
2. 建築工程事故責任問題
首先,如果出了問復題,真制的出現這份所謂的「責任書」,那就是被掛靠公司弄虛作假、違法違規、擾亂市場的直接證據,公司法人代表難辭其咎,你們老闆也逃不掉。合同是以公司名義簽的,公司是主要責任方。
其次,項目經理看與甲方合同約定究竟是哪一個,若項目經理明知是掛名,還認可,那麼項目經理就要承擔雙重責任。
至於做資料的,則完全是弄虛作假。資料是對工程質量情況的記錄,竟然有「做資料」的所謂「資料員」編寫,不是有質量員、施工員、項目經理記錄和簽字,那完全是無效的!——只不過現在國內沒有人查,國內質保體系非常混亂。資料員的工作,其實只是負責資料的整理歸檔、文件的傳送收發等等,絕對不是主要責任者!
公司讓你們簽的責任書,屬於非法約定,自始無效。
3. 建築工程出質量事故誰負責
建設工程的責任主體是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一旦出現質量事故應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主體,一般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都有相應責任的。
4. 建築工程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業主承擔什麼責任
以下情況由業主承擔主要責任 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活肢解發包 擅自修改重要構件設計 由業主提供建材不符合標准 由於提供給承建單位的原始資料錯誤或偏差 其中祥細內容以合同為准 並承擔連帶責任
5.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誰負責
我是技術負責人,但沒有項目經理、沒有質檢員,只有我一個人,假設出了質量問題誰負責
6. 工程質量出現事故項目經理承擔什麼責任
工程質量出現事故,項目經理承擔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等責內任。
根據《建築工程容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發生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按以下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一)項目經理為相關注冊執業人員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四)向社會公布曝光。
(6)建築工程質量事故責任擴展閱讀:
項目經理不僅是一段時間的負責人,而是需要負質量終身責任。
根據《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質量終身責任:
(一)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二)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
(三)由於勘察、設計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建築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
7. 工程質量事故監理責任處罰要求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監理責任的處罰要求: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8. 建築工程質量問題與質量事故的界定
建築工程質量問題與質量事故的界定:
1、質量不合格
根據我國GB/T19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規定,凡工程產品沒有滿足某個規定的要求,就稱之為質量不合格;而沒有滿足某個預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稱為質量缺陷。
2、質量問題
所有的不符合質量要求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於5000元的稱為質量問題。
3、質量事故
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以上的成為質量事故。
質量事故處理依據為:
1.質量事故的實況資料
2.有關合同及合同文件
3.有關技術文件和檔案
4.相關的法規
工程質量事故類別:
一、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1、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按事故責任分類
1、指導責任事故
指由於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2、操作責任事故
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准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3、自然災害事故
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三、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1、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項目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3、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9. 建築工程出現重大質量事故項目經理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項目經理、總工都屬於直接責任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