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業發票備注欄是打工程名稱跟項目名稱都可以嗎具體施工地點是鎮可以只打省跟縣嗎
國稅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 第六條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因此,備注欄填寫項目名稱和發生地所在的縣(市、區)。
2. 施工企業購買的材料發票備注里要註明工程名稱,工程地址嗎
購入材料的發票不需要備注工程名稱、工程地址。工程完工開出的工程發票需要備注工程名稱、工程地址。
3. 我們給總包單位開工程發票需要開具名稱和工程地點嗎
請根據以下提示,對照所要開具的發票來分別確定:
第一,增值稅發票的內容應列明(填寫)的內容包括:
一、「購買方」欄填開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將購買方的4項信息(「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全部填寫完整。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如購買方為企業、非企業性單位(有納稅人識別號)和個體工商戶,購買方欄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為必填項(有的地區公司名稱是必填項,不需要稅號),其他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填寫;購買方為非企業性單位(無納稅人識別號)和消費者個人的,「名稱」為必填項,其他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填寫。
二、「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開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納入新系統推行范圍的試點納稅人及新辦增值稅納稅人,應使用新系統選擇相應的編碼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可預先在新系統內對編碼進行初始化設置,開具發票時,帶有稅收編碼的增值稅發票票面不作調整,票面中不列印稅收編碼,稅收編碼隨開票信息一並上傳稅務機關。三、「金額」和「價稅合計」欄填開要求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金額」欄應填寫不含稅金額。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如不能准確換算不含稅金額,可選擇「含稅金額」選項填入收取的含稅收入,開票系統自動換算為不含稅金額,「價稅合計」欄為系統自動算出,不能人工修改,應等於含稅收入。
四、其他欄次填開要求「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欄可按實際業務填寫,無此項目可不填。「收款人」、「復核」欄可按實際需要填寫,「開票人」欄為必填項,「銷售方(章)」欄應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二,增值稅發票備注欄應填寫的內容
1、貨物運輸
備注欄填寫: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運輸貨物信息,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2、建築服務
備注欄填寫: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項目名稱。
3、轉讓不動產
備注欄填寫: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4、出租不動產
備注欄填寫: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5、轉讓或出租土地使用權
參照不動產轉讓和出租填寫備注欄信息。
6、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單用途卡)
若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在備注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且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7、支付機構預付卡(多用途卡)
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注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8、已繳納營業稅補開發票
備注欄填寫:「根據11號公告補開」或「根據18號公告補開」字樣、原地稅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或繳款書字軌及編號),以及原營業稅收入確認憑證編號。
9、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
備注欄填寫: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4.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的發票還要到工程所在地開具嗎
需要的。來
建築安裝業發票必須為本源區的,即施工地稅務機關的發票,屬地原則。申請開這發票,需要提供付款單位的付款證明、建築合同、工程名稱、承建者的稅務登記證件、外出經營許可證明。
建築安裝發票由地稅機關集中管理,統一填開,按填開發票金額依率計征稅款。在城區范圍內(工業園區)縣以上各行政、企事業單位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在城區辦稅服務廳開具建築安裝發票,跨鄉鎮超范圍開具和使用的發票一律無效。
(4)建築施工發票項目地址擴展閱讀:
建安發票開具要求規定:
1、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並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2、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3、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發放《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5. 建築行業發票必須在施工所在地的稅務局開嗎
一、營改增後抄,建築行業襲發票不論在本地、異地施工,均可以自行開具發票。2016年5月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同時還規定,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二、為了簡化納稅申報流程,方便納稅人更快捷的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國家稅務總局現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出示以下資料:
(一)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6. 建築業開票,備注欄一定要寫,工程地點:,項目名稱:這幾個字嗎
你好!如果這個月發現還有補救的辦法就是作廢重新開。
建築業開票備注欄一定要寫工程地點(項目地點)和項目名稱,次月發現需要紅沖開銷項負數發票,那樣會麻煩點
7. 工程類增值稅發票必須在工程所在地開嗎
不是必須的復。如果你在工程完工制後六個月內還不開具建築安裝工程發票,施工承包單位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有權追繳你的建築營業稅,為你開具建築安裝工程發票。也就是說六個月後,你可以在工程施工單位的機構所在地申請開具建築安裝工程發票。
希望你還是在工程所在地開具建築安裝工程發票,否則會有不盡煩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