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超限建築
所謂超限高層建築(簡稱:超限建築),我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的定義是:「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是指超出國家現行規范、規程所規定的適用高度和適用結構類型的建築工程,體型特別不規則的建築工程,以及有關規范規程規定應進行抗震專項審查的高層建築。」
對超高層建築的定義,目前國際公認:層數30層或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層建築為「超高層建築」。
從建築結構的合理性分析,任何一項「超限建築」都不可能列入優秀工程的范圍。其弊端很明顯:一是不安全,特別對抗震而言,由於超過了規范的限度,不管是平面或空間,其整體穩定性和抗顛覆能力必然低於不超限的建築物;二是不經濟,因為超限,必然要付出比正常情況更高的經濟代價——材料截面加大、節點強度加固、附加桿件增多等等不一而足。
但事物的發生總有其兩面性。從科技進步的角度看,「超限建築」也有其「功不可沒」的一面。無可否認,有些「超限建築」具有建築功能好、外觀效果佳等優點和特色。實際上「超限」即創新。譬如,澳大利亞的悉尼歌劇院,當時是一項特殊的「超限建築」,因為二十世紀五十年代薄殼理論尚未成熟。如此巨大的殼體建築,曾難倒了大批結構工程師。據聞,在施工過程中,接連換了九個結構工程師,才終於建成。悉尼歌劇院以其獨特建築造型和最佳聲樂效果名揚四海、流芳百世。
由此可見,從某種意義上說,「超限建築」的出現是社會發展的必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前不久成立了「全國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辦公室」,專門立項審查「超限建築」。
參考鏈接:城市的「超限建築」_網路文庫
http://wenku..com/link?url=gbXvKgEYxJQK_6JvC4Pz9Dxo0zojorX_UkXqnBt9jWVsWGxZJ2yy-T7eA2W-W896Hx0QyVtL929Y-VdDKa89m4S6Fs8rXCV29qO_BnJkqq7
❷ 超限高層建築包括哪些
下列高層建築復工程屬於超限高制層建築工程:
(一)房屋高度超過規定,包括超過《建築抗震設計規范》(以下簡稱《抗震規范》)第6章現澆鋼筋混凝土結構和第8章鋼結構適用的最大高度、超過《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工程技術規程》(以下簡稱《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第7章中有較多短肢牆的剪力牆結構、第10章錯層結構和第11章混合結構最大適用高度的高層建築工程。
(二)房屋高度不超過規定,但建築結構布置屬於《抗震規范》、《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規定的特別不規則的高層建築工程。
(三)高度大於28m且屋蓋結構超出《網架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和《網殼結構技術規程》規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築工程(暫不含膜結構)。
❸ 超限高層的建築紀要
全國超限高層建築紀要
2006年7月11日,全國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第三屆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在北京召開。建設部副部長黃衛同志向全體委員頒發了聘書並作重要講話,充分肯定了全國超限高層抗震設防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績,對新一屆專家委員會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司長徐波、副司長曾少華和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黨委書記、副院長袁振隆等同志出席了會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徐培福研究員代表全體委員做了發言,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王亞勇研究員匯報了第二屆委員會的工作情況,會議討論了超限高層審查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主要任務以及《超限大跨空間結構抗震專項審查要點》。現將會議主要內容紀要如下:
會議認為,自第一屆全國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成立以來,各位委員以科學求實的態度做了大量工作,全國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將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批列入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予以保留並設定行政許可。建設部先後發布了《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令第59號)、《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1號),出台了相關的委員會章程、審查細則、審查辦法和審查技術要點等文件,明確了兩級委員會的工作職責、行為規范、審查程序等,超限審查的法規和技術體系逐步完善,對規范各地的超限審查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到目前為止,全國和省級專家委員會已審查了近千棟的超限高層建築工程。通過審查工作,提高了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計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促進了抗震設計水平的提高。但也應看到,目前的審查工作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如:超限高層建築審查工作是在初步設計階段進行,但有些建築中標方案由於過分追求藝術表現力而忽視結構的抗震安全,從而導致結構體系不經濟合理,造成很大浪費;各地的審查工作開展不平衡,有些地區和單位對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貫徹不力,導致有些超限高層項目未經審查或在施工圖審查時才發現問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等。
會議強調,隨著建築高度越來越高、建築體形、平立面布置日趨復雜,特別是來自非地震區、缺乏抗震設計經驗的境外設計師所作的體型特別不規則的設計方案,對結構抗震不利,這些因素使我們的超限審查工作面臨新的挑戰,同時也更加突顯了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專家委員會要適應形勢的發展,充分認識到我國的地震形勢仍然十分嚴峻,做到未雨綢繆,警鍾長鳴;要以國家利益為重,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己任,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抓好超限審查工作;要把握我國高層建築的發展趨勢,加強科學研究,在實戰中歸納總結,積累經驗,並及時將最新成果納入標准規范;各位委員要及時把地方的審查工作情況和發現的問題反映上來,把全國各地好的經驗做法帶回到地方,加強交流、溝通信息,帶動地方審查工作。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黃衛副部長的講話指出了本屆專家委員會的工作方向,要在今後的審查工作中認真貫徹落實。經過討論,與會委員對本屆委員會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1、要進一步加強全國專家委員會和省市級專家委員會的工作情況通報和技術交流,提高抗震專項審查的技術水平。辦公室要定期印發工作簡報,每年組織一次全國專家委員會的技術研討會,專家要每年提交一份工作匯報。注重選擇典型的超限高層建築工程進行資料匯總,指導全國的超限抗震審查工作。
2、要認真貫徹落實第111號部長令和相關技術法規,加強宣傳,使設計單位都了解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定義、界限和超限高層抗震設防審查的要求,提高抗震設計水平。
3、認真總結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的經驗,加大相關技術儲備。對工作中遇到的技術難點、重點,如側向剛度比的計算、扭轉不規則、性能化設計的相關指標、結構消能減振技術等,要立項進行專題研究,研究成果應在標准規范的修訂中體現出來。
4、加強超限高層大跨度空間結構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工作,並將相關要求和內容納入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辦法和技術要點中。
5、對於政府投資的重大工程項目,建議在工程方案招投標中包含超限抗震設計的可行性論證內容。
❹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計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證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抗震設防區內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
本規定所稱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是指超出國家現行規范、規程所規定的適用高度和適用結構類型的高層建築工程,體型特別不規則的高層建築工程,以及有關規范、規程規定應當進行抗震專項審查的高層建築工程。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應當採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確保超限高層建築工程達到規范規定的抗震設防目標。
第五條在抗震設防區內進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專項報告。
第六條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對超限高層建築工程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審查難度大或者審查意見難以統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請全國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提出專項審查意見,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委員分別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聘任。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應當由長期從事並精通高層建築工程抗震的勘察、設計、科研、教學和管理專家組成,並對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承擔相應的審查責任。
第八條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內容包括:建築的抗震設防分類、抗震設防烈度(或者設計地震動參數)、場地抗震性能評價、抗震概念設計、主要結構布置、建築與結構的協調、使用的計算程序、結構計算結果、地基基礎和上部結構抗震性能評估等。
第九條建設單位申報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表;
(二)設計的主要內容、技術依據、可行性論證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報告;
(四)結構設計計算的主要結果;
(五)結構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應措施;
(六)初步設計文件;
(七)設計時參照使用的國外有關抗震設計標准、工程和震害資料及計算機程序;
(八)對要求進行模型抗震性能試驗研究的,應當提供抗震試驗研究報告。
第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全部申報材料之日起25日內,組織專家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甲級(一級及以上)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承擔,其中建築設計和結構設計應當分別由具有高層建築設計經驗的一級注冊建築師和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承擔。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
第十四條未經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對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應當由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超限高層建築工程審查資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承擔。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檢查設計圖紙是否執行了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未執行專項審查意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能通過。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和採取抗震措施。
第十六條對國家現行規范要求設置建築結構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的超限高層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范要求設置地震反應觀測系統。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未按照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3日建設部頒布的《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令第59號)同時廢止。
❺ 什麼是超限高層建築
超限高層是指超過規范要求限制的高層建築。10層以上的建築被稱專為高層建築。其中包括超屬限高層建築。而超限高層的高度和層數並沒有統一的「定數」。
建築層數劃分:
根據《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1999》 第1.0.3條 住宅按層數劃分如下:
一、低層住宅為一層至三層;
二、多層住宅為四層至六層;
三、中高層住宅為七層至九層;
四、高層住宅為十層及以上。
❻ 超限高層的建設條件
超限高層條件
在《建築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1]和《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程》(JGJ3-2002,J186-2002)[2]中對鋼筋混凝土高層建築的結構類型所適用的最大高度,高寬比和體型規則性都作了詳細的定量規定。具體可有文[1]的第6.1.1條,文[2]的第4.2.2條,文[2]的第4.2.3條,文[1]的第3.4.2條及文[2]的4.3節、4.4節規定中查得。一般以上三個方面至少應有一方面滿足規范要求。而體型規則性規定,在文[1]的第3.4.2條中將其具體化為六個方面,即平面不規則的三種類型:①扭轉不規則;②凹凸不規則;③樓板局部不連續。和豎向不規則的三種類型:①側向剛度不規則;②豎向抗側力構件不連續;③樓層受剪承載力突變。這六個方面一般都可直接從建築設計平剖面圖和電算輸出結果中查得,而對照規范相應限值進行核查。
另外《高規》[2]還規定了五種結構為復雜高層建築結構,包括:①帶轉換層的,②帶加強層的,③錯層結構,④連體結構,⑤多塔樓結構。以上與超限高層的有關規定有的直接相關,有的並不直接相關,如帶轉換層的必然是豎向抗側力構件不連續的豎向不規則結構,錯層結構也可能是樓板局部不連續,帶加強層的可能會造成側向剛度或抗剪承載力突變,連體、多塔結構易產生多向耦聯振動,對高振型與扭轉更敏感。但最後要根據實際電算結果來判斷到底屬哪一類超限高層。
《抗規》[1]與《高規》[2]的說明中還將不規則程度分為三類:一為一項及以上超過第3.4.2條限值指標的為不規則高層建築;二為多項超過以上限值或某一項超過較多,具有明顯抗震薄弱部位的,稱為特別不規則高層建築;三為復雜高層又多項超限值,某一項大大超限值,具有嚴重的抗震薄弱環節的,稱為嚴重不規則高層建築,此類高層不容許建造。以上規定基本上參考了美國規范(1997)與歐洲規范8。
❼ 超限高層的抗震規定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11號
《超限高層建>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已經2002年7月11日建設部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汪光燾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超限高層建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超限高層建>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層建>工程抗震設計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證超限高層建>工程抗震設防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抗震設防區內超限高層建>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
本規定所稱超限高層建>工程,是指超出國家現行規范、規程所規定的適用高度和適用結構類型的高層建>工程,體型特別不規則的高層建>工程,以及有關規范、規程規定應進行抗震專項審查的高層建>工程。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超限高層建>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超限高層建>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超限高層建>工程的抗震設防應當採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確保超限高層建>工程達到規范規定的抗震設防目標。
第五條在抗震設防區內進行超限高層建>工程的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專項報告。
第六條超限高層建>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超限高層建>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對超限高層建>工程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審查難度大或審查意見難以統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請全國超限高層建>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提出專項審查意見,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超限高層建>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委員分別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聘任。
超限高層建>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應當由長期從事並精通高層建>工程抗震的勘察、設計、科研、教學和管理專家組成,並對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承擔相應的審查責任。
第八條超限高層建>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內容包括:建>的抗震設防分類、抗震設防烈度(或者設計地震動參數)、場地抗震性能評價、抗震概念設計、主要結構布置、建>與結構的協調、使用的計算程序、結構計算結果、地基基礎和上部結構抗震性能評估等。
第九條建設單位申報超限高層建>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層建>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表;
(二)設計的主要內容、技術依據、可行性論證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報告;
(四)結構設計計算的主要結果;
(五)結構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應措施;
(六)初步設計文件;
(七)設計時參照使用的國外有關抗震設計標准、工程和震害資料及計算機程序;
(八)對要求進行模型抗震性能試驗研究的,應當提供抗震試驗研究報告。
第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全部申報材料之日起25日內,組織專家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超限高層建>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超限高層建>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甲級(一級及以上)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承擔,其中建>設計和結構設計應當分別由具有高層建>設計經驗的一級注冊建>師和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承擔。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工程的勘察、設計。
第十四條未經超限高層建>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對超限高層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超限高層建>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應當由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超限高層建>工程審查資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承擔。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檢查設計圖紙是否執行了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未執行專項審查意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能通過。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超限高層建>工程的抗震設防和採取抗震措施。
第十六條對國家現行規范要求設置建>結構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的超限高層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范要求設置地震反應觀測系統。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未按照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工程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超限高層建>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3日建設部頒布的《超限高層建>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令第59號)同時廢止。
❽ 什麼是超限高層建築工程
超限高層是指超過規范要求限制的高層建築。
10層以上的建築被稱為高層建築。其中包括超限高層建築。而「小高層」和「超高層建築」都是「民間說法」,不規范。超限高層的高度和層數並沒有統一的「定數」。
對混凝土框架剪力牆結構的高層建築,超過120米為超限高層;混合剪力牆結構為100米以上;有錯層的為80米以上;網架結構的為55米以上;而網架無蓋結構為28米以上。建築無論多高,超限高層都是對工程技術質量提出了更高的挑戰。
(8)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界定規定擴展閱讀:
一、高層建築分類
中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將住宅建築依層數劃分為:一層至三層為低層住宅,四層至六層為多層住宅,七層至九層為中高層住宅,十層及十層以上為高層住宅。
除住宅建築之外的民用建築高度不大於24m者為單層和多層建築,大於24m者為高層建築(不包括建築高度大於24m的單層公共建築);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為超高層建築。
建築高度的計算:當為坡屋面時,應為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當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牆的平屋面)時,應為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屋面面層的高度;當同一座建築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築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後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可不計入建築高度內。
二、建築特點
世界各城市的生產和消費的發展達到一定程度後,莫不積極致力於提高城市建築的層數。實踐證明,高層建築可以帶來明顯的社會經濟效益:首先,使人口集中,可利用建築內部的豎向和橫向交通縮短部門之間的聯系距離,從而提高效率。
其次能使大面積建築的用地大幅度縮小,有可能在城市中心地段選址;再是,可以減少市政建設投資和縮短建築工期。
❾ 結構設計的超限范疇指哪些
結構設計的超限結構指的是《高層 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規定的特別不規則的高層建回築。
二〇一答〇年七月十六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了《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要點》,《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要點》第二條規定:
下列工程屬於超限高層建築工程:
(一) 房屋高度超過規定,包括超過《建築抗震設計規范》(以下簡稱《抗震規范》)第6章鋼筋混凝土結構和第8章鋼結構最大適用高度、超過《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以下簡稱《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第7章中有較多短肢牆的剪力牆結構、第10章中錯層結構和第11章混合結構最大適用高度的高層建築工程。
(二) 房屋高度不超過規定,但建築結構布置屬於《抗震規范》、《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規定的特別不規則的高層建築工程。
(三) 房屋高度大於24米且屋蓋結構超出《網架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和《網殼結構技術規程》規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築工程(暫不含輕型的膜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