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施工現場施工區和生活區安全距離是多少
施工區與生活區要保持安全距離。但也未有安全距離的具體規定。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准。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㈡ 建築施工現場施工區和生活區安全距離是多少
15米,有民爆物品是50米
㈢ 施工現場辦公區和生活區應分隔開是強制性要求么
是的。
施工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應當與作業區分開設置;辦公生活區應當設置於在建建築物墜落半徑之外,否則,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功能區的規劃設置時還應考慮交通、水電、消防和衛生、環保等因素。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准。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3)建築施工區與辦公區的距離擴展閱讀: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雜訊、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㈣ 施工現場與生活區的安全距離是多少
規范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在100米以外。
㈤ 施工現場辦公區與作業區的安全距離應為多少
沒準的 一般工程大了的話 在辦公區都有一個現場辦公室的
應該在塔吊作業半徑之外 且遠離材料堆放場
㈥ 施工現場與周圍建築物之間的安全距離是多少
工現場與周圍建築物之間的安全距離包括以下2種:
第1種: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其規定數值如下:10kV及以下0.7m。
第2種:工作人員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內和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它考慮了工作人員在正常工作中可能活動的最大的空間位置,對帶電設備所必須保持的安全距離。其規定數值:10kV及以下0.4m。
(6)建築施工區與辦公區的距離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對電信線路的要求
第一條
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條
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
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三條
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後,方准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交通中的安全距離: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
第八十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於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於50米。
㈦ 建築物辦公室和食堂的安全間距是多少
根據《建復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制全技術規范》3.2條規定,辦公用房、宿舍與廚房操作間、鍋爐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m。
3.2 防火間距
3.2.1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5m,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其它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
3.2.2 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2.2 的規定,當辦公用房、宿舍成組布置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以下要求:1 每組臨時用房的棟數不應超過10 棟,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8m;2 組內臨時用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當建築構件燃燒性能等級為A 級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少到3m。
表3.2.2 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m)
㈧ 施工現場臨時辦公生活區與深基坑安全距離的規范要求
根據《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准》及JGJ146--2004中規定:「施工現場的施工區域應與辦公、生活區來劃分清晰,並應採取相應的隔離措施」。但未有安全距離的具...
㈨ 施工區與生活區的安全距離是多少
根據《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准》及JGJ146--2004中規定:「施工現場的施工區域應與辦公、生活區劃分版清晰,並應採取權相應的隔離措施」。但未有安全距離的具體規定。另外,《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9條中也規定,施工區與生活區要保持安全距離。但也未有安全距離的具體規定。
㈩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 ( ),並保持安全距離。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回場的辦公、生答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准。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