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超市建築設計規范嗎
只有商店的建築設計規范吧
B. 誰有商場設計規范
購物中心、商場、商城、商店建築設計規范購物中心、商場、商城、商店建築設計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保證商店建築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特製定本規范。
第1.0.2條本規范適用於全國城鎮及工礦區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築(含綜合性建築的商店部分)。
第1.0.3條商店建築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並應合理地組織交通路線,方便群眾和體現對殘疾人員的關懷。
第1.0.4條商店建築的規模,根據其使用類別、建築面積分為大、中、小型,應符合表1.0.4的規定。
第1.0.5條商店建築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發的有關設計標准、規范和規定。
第二章 基地和總平面
第一節 選址和布置
第2.1.1條大中型商店建築基地宜選擇在城市商業地區或主要道路的適宜位置。大中型菜市場類建築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幹道交叉路口紅線轉彎起點處不應小於70m。小區內的商店建築服務半徑不宜超過300m。
第2.1.2條商店建築不宜設在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廠房、倉庫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附近;如因用地條件所限,其安全距離應符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2.1.3條大中型商店建築應有不少於兩個面的出入口與城市道路相鄰接;或基地應有不小於1/4的周邊總長度和建築物不少於兩個出入口與一邊城市道路相鄰接。
第2.1.4條大中型商店基地內,在建築物背面或側面,應設置凈寬度不小於4m的運輸道路。基地內消防車道也可與運輸道路結合設置。
第2.1.5條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築的主要出入口前,按當地規劃部門要求,應留有適當集散場地。
第2.1.6條大中型商店建築,如附近無公共停車場地時,按當地規劃部門要求,應在基地內設停車場地或在建築物內設停車庫。
第二節步行商業街
第2.2.1條步行商業街內應禁止車輛通行,並應符合城市規劃和消防、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2.2.2條原有城市道路改為步行商業街時,必須具備鄰近道路能負擔該區段車流量的條件。
第2.2.3條步行商業街的寬度,根據不同情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改、擴建兩邊建築與道路成為步行商業街的紅線寬度不宜小於10m;
二、新建步行商業街可按街內有無設施和人行流量確定其寬度,並應留出不小於5m的寬度供消防車通行。
第2.2.4條步行商業街長度不宜大於500m並在每間距不大於160m處,宜設橫穿該街區的消防車道。
第2.2.5條步行商業街上空如設有頂蓋時,凈高不宜小於5.50m,其構造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並採用安全的採光材料。
第2.2.6條步行商業街兩側如為多層建築,因交通功能而設置外廊、天橋和梯道時,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2.2.7條步行商業街的各個出入口附近應設置停車場地。
第三章建築設計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3.1.1條商店建築按使用功能分為營業、倉儲和輔助三部分。建築內外應組織好交通,人流、貨流應避免交叉,並應有防火、安全分區。
第3.1.2條商店建築的營業、倉儲和輔助三部分建築面積分配比例可參照表3.1.2的規定。
註:①商店建築,如營業部分混有大量倉儲面積時,可僅採用其輔助部分配比。
②倉儲及輔助部分建築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內。
③如城市設置集中商品儲配庫和社會服務設施等較完善時,可適當調減倉儲、輔助部分配比。
第3.1.3條商店建築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廣告均應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5m。
第3.1.4條商店建築,如設置外向櫥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櫥窗平台高於室內地面不應小於0.20m,高於室外地面不應小於0.50m;
二、櫥窗應符合防曬、防眩光、防盜等要求;
三、採暖地區的封閉櫥窗一般不採暖,其里壁應為絕熱構造,外表應為防霧構造。
第3.1.5條營業和倉儲用房的外門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通外界的底(樓)層門窗應採取防盜設施;
二、根據具體要求,外門窗應採取通風、防雨、防曬、保溫等措施。
第3.1.6條營業部分的公用樓梯,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室內樓梯的每梯段凈寬不應小於1.40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6m,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8m;
二、室外台階的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5m,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30m;
三、供輪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應大於1∶12,兩側應設高度為0.65m的扶手,當其水平投影長度超過15m時,宜設休息平台。
第3.1.7條大型商店營業部分層數為四層及四層以上時,宜設乘客電梯或自動扶梯;商店的多層倉庫可按規模設置載貨電梯或電動提升機、輸送機。
第3.1.8條營業部分設置的自動扶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動扶梯傾斜部分的水平夾角應等於或小於30°;
二、自動扶梯上下兩端水平部分3m范圍內不得兼作它用;
三、當只設單向自動扶梯時,附近應設置相配伍的樓梯。
第3.1.9條商店營業廳應盡可能利用天然採光。
第3.1.10條營業廳內採用自然通風時,其窗戶等開口的有效通風面積,不應小於樓地面面積的1/20,並宜根據具體要求採取有組織通風措施,如不夠時應採用機械通風補償。
第3.1.11條設系統空調或採暖的商店營業廳的建築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圍護結構應符合建築熱工要求;
二、營業廳內應無明顯的冷(熱)橋構造缺陷和滲透的變形縫;
三、通風道、口應設消音、防火裝置;
四、營業廳與空氣處理室之間的隔牆應為防火兼隔音構造,並不得直接開門相通。
第二節營業部分
第3.2.1條普通營業廳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按商品的種類、選擇性和銷售量進行適當的分櫃、分區或分層,顧客較密集的售區應位於出入方便地段;
二、廳內柱網尺寸,根據商店規模大小、經營方式和結構選型而定,應便於櫃台、貨架布置並有一定靈活性。通道應便於顧客流動並有均勻的出入口。
第3.2.2條普通營業廳內各售區面積可按不同商品種類和銷售繁忙程度而定。營業廳面積指標可按平均每個售貨崗位15m2計(含顧客佔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顧客1.35m2計。
註:營業廳內,如堆置大量商品時,應將指標計算以外的面積計入倉儲部分。
第3.2.3條普通營業廳內通道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表3.2.3的規定。
第3.2.4條營業廳的凈高應按其平面形狀和通風方式確定,並應符合表3.2.4的規定。
第3.2.5條營業廳內或近旁,為售貨需要年所加的小間或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出售服裝的櫃台較多時應設試衣室;
二、檢修鍾表、電器、電子產品等的用地面積可按每一工作人員6m2計;
三、出售樂器和音響器材等宜設試音室,其面積不應小於2m2。
第3.2.6條自選營業廳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綜合性營業廳內宜分開設置工業製品類及食品類商品的自選場地;
二、廳前應設置顧客衣物寄存處、進廳閘位、供選購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廳收款包裝位等,其面積總數不宜小於營業廳面積的8%;
三、應根據廳內可容納顧客人數,在出廳位按每100人設收款包裝台1個(含0.60m寬顧客通過口);
四、每個面積超過1000m2的營業廳宜設閉路電視監控裝置。
第3.2.7條自選營業廳的面積指標可按每位顧客1.35m2計(如用小車選購按1.70m2計)。
第3.2.8條自選營業廳內通道最小凈寬度應按該廳設計容納人數復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寬度。
第3.2.9條聯營商場、商業中心類建築設計,除商店建築部分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飲食業、文娛建築部分等還應符合各有關專項建築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3.2.10條聯營商場內連續排列店鋪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店鋪的內業運輸於營業時間內不應佔用公共通道(內街),必要時可另設作業通道;
二、飲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並應有良好排煙通風設施;
三、店鋪內,如有面向公共通道營業的櫃台,其前沿應後退道邊線不小於0.50m;
四、各店鋪的隔牆、吊頂等的飾面材料和構造不得降低商場建築物的耐火等級規定,並不得任意添加設計規定以外的超載物;
五、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間距等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3.2.11條聯營商場內連續排列店鋪間的公共通道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表3.2.11的規定。
第3.2.12條大中型商店為顧客服務的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不包括在營業廳面積指標內):
一、顧客休息面積應按營業廳面積的1~1.40%計,如附設小賣櫃台(含儲藏)可增加不大於15m2的面積;
二、營業廳每1500m2,宜設一處市內電話位置(應有隔聲屏障),每處為1m2;
三、應設顧客衛生間;宜設服務問訊台。
第3.2.13條大中型商店顧客衛生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男廁所應按每100人設大便位1個、小便斗2個或小便槽1.20m長;
二、女廁所應按每50人設大便位1個,總數內至少有坐便位1~2個;
三、男女廁所應設前室,內設污水池和洗臉盆,洗臉盆按每6個大便位設1個,但至少設1個;
如合用前室則各廁所間入口應加遮擋屏;
四、衛生間應有良好通風排氣;
五、商店宜單獨設置污洗、清潔工具間。
第三節倉儲部分
第3.3.1條倉儲部分應根據商店規模大小、經營需要而設置供商品短期周轉的儲存庫房(總庫房、分部庫房、散倉)和與商品出入庫、銷售有關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該部分佔商店總建築面積的比例數可按第3.1.2條的規定。
第3.3.2條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並應符合防盜、通風、防潮、和防鼠等要求;
二、分部庫房、散倉應靠近營業廳內有關售區,便於商品的搬運,少干擾顧客。
第3.3.3條食品類商店倉儲部分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商品不同保存條件和商品之間存在串味、污染的影響,應分設庫房或在庫內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二、各種用房地面、牆裙等均應為可沖洗的面層,並嚴禁採用有毒和起化學反應的塗料。
三、如附設加工場,其設施應符合食品衛生法的規定。
第3.3.4條庫內存放商品應緊湊、有規律,貨架或堆垛間通道凈寬度應符合表3.3.4的規定。
第3.3.5條庫房的凈高應由有效儲存空間及減少至營業廳垂直運距等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貨架的庫房凈高不應小於2.10m;
二、設有夾層的庫房凈高不應小於4.60m;
三、無固定堆放形式的庫房凈高不應小於3m。
註:庫房凈高應按樓地面至上部結構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間的垂直高度計算。
第3.3.6條商店建築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作商品臨時儲存、驗收、整理和加工場地時,應有良好防潮、通風措施。
第四節 輔助部分
第3.4.1條輔助部分應根據商店規模大小、經營需要而設置。包括外向櫥窗、辦公業務和職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種建築設備用房和車庫等;該部分所佔商店總建築面積的比例數可按第3.1.2條的規定。
第3.4.2條商店的辦公業務和職工福利用房面積可按每個售貨崗位配備3~3.50m2計。
第3.4.3條商店內部用衛生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男廁所應按每50人設大便位1個、小便斗1個或小便槽0.60m長;
二、女廁所應按每30人設大便位1個,總數內至少有坐便位1~2個;
二、盥洗室應設污水池1個,並按每35人設洗臉盆1個;
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實際需要設置集中浴室,其面積指標按每一定員0.10m2計。
第五節專業商店
第3.5.1條菜市場類建築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場內設商品運輸通道時,其寬度應包括顧客避止范圍;
二、商品裝卸和堆放場地應與垃圾廢棄物場地相隔離;
三、場內凈高應滿足良好通風、排除異味的要求,其地面、貨台和牆裙應採用易於沖洗的面層。
第3.5.2條大中型書店建築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廳宜按書籍的文種、科目等適當劃分范圍或層次,顧客較密集的售區應位於出入方便地段;
二、營業部分宜單獨設置機關供應部和郵購業務部,並可按經營需要設置書展場地(可不佔營業廳面積指標);
三、設有較大的語音、聲象售區時,宜設試聽小室或利用書展室兼作試看室;
四、如採用開架書廊營業方式時,可充分利用空間設置夾層,其凈高不應小於2.10m;
五、開架書廊和書庫儲存面積指標,可按400~500冊/m2計;書庫底層入口宜設汽車卸貨平台。
第3.5.3條糧油店建築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營業廳內,應分設糧、油售區,收款***台位面積可按15~20m2計(含顧客等候面積);
二、糧油庫房宜與營業廳隔開,並應採取防火、防潮、防鼠雀等措施,同時具有良好通風和易於清掃的地面;
三、一般糧油店庫房面積可按不大於營業廳面積的200%計;如按規定存放量來確定面積時,則庫房總面積可按糧油堆垛總面積的170%計(含通道和空位)。
第3.5.4條中葯店建築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廳內,配售飲片的每個售貨崗位面積指標可按20m2計(含顧客佔用部分);
二、營業部分如附設門診時,面積指標可按每一醫師10m2計但單獨診室面積不宜小於12m2;
三、倉儲部分建築宜按各類葯材、飲片及成葯不同保存溫濕度和防止霉變的要求而分設庫房;
四、飲片、膏、劑加工場和煎葯間均應符合衛生標准和消防規定。
第3.5.5條西醫葯商店建築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廳內,應按葯品性質與醫療器材種類進行適當的分區、分櫃;
二、營業部分如附設配方部時,應設專用調劑室,其面積為25~40m2(含儲葯小間,其設施可參照中小門診部調劑室)。收方發葯櫃位面積宜為20m2(含顧客等候面積);
三、倉儲部分建築應設置與商店規模相適應的整理包裝間、檢驗間及按葯品性質、醫療器材類別而分設庫房;一般葯品庫應通風良好,空氣乾燥,無陽光直射和室溫不大於30℃。
第3.5.6條專業商店附設的作坊或工場部分建築設計,應按生產工藝要求和防火、衛生有關規范進行設計。
第四章防火與疏散
第一節防火
第4.1.1條商店建築防火與疏散設計,除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本章各項規定。
第4.1.2條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庫房宜獨立設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庫房如與其它庫房合建時,應設有防火牆隔斷。
第4.1.3條專業商店內附設的作坊、工場應限為丁、戊類生產,其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層數和面積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4.1.4條綜合性建築的商店部分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h的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非燃燒體樓板與其它建築部分隔開;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須與其它建築部分隔開。
註:多層住宅底層商店的頂樓板耐火極限可不低於1h。
第4.1.5條商店營業部分的吊頂和一切飾面裝修,應符合建築物耐火等級規定並採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第4.1.6條大中型商業建築中有屋蓋的通廊或中庭及其兩邊建築,各成防火分區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兩邊建築高度小於24m則通廊或中庭的最狹處寬度不應小於6m,當建築高度大於24m則該處寬度不應小於13m;
二、通廊或中庭的屋蓋應採用非燃燒體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兩邊建築物支承處應為防火構造;
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風要求應符合第3.1.10條的規定。當為封閉中庭時應設自動排煙裝置;
四、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設施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4.1.7條商店建築內如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敞樓梯、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建築面積之和不應超過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4.1.8條防火分區間應採用防火牆分隔,如有開口部位應設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並裝有水幕。
第二節疏散
第4.2.1條商店營業廳的每一防火分區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於兩個;營業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線距離不宜超過20m。
註:小面積營業室可設一個門的條件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4.2.2條商店營業廳的出入門、安全門凈寬度不應小於1.40m,並不應設置門檻。
第4.2.3條商店營業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樓梯間內的裝修櫥窗和廣告牌等均不得影響設計要求的疏散寬度。
第4.2.4條大型百貨商店、商場建築物的營業層在五層以上時,宜設置直通屋頂平台的疏散樓梯間不少於2座,屋頂平台上無障礙物的避難面積不宜小於最大營業層建築面積的50%。
第4.2.5條商店營業部分疏散人數的計算,可按每層營業廳和為顧客服務用房的面積總數乘以換算系數(人/m2)來確定第一、二層,每層換算系數為0.85;第三層,換算系數為0.77;第四層及以上各層,每層換算系數為0.60。
第4.2.6條商店營業部分的底層外門、樓梯、走道的各自總寬度計算應符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建築設備
第一節給水排水
第5.1.1條商店的用水量標准,應根據商店的性質、衛生設備完善程度和當地氣候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並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第5.1.2條給水應盡量利用自來水壓力,當自來水壓力不足時,應設內部貯水箱,其貯備量按日用水量確定。
第5.1.3條空調設備的冷卻用水量按工藝要求確定。冷卻水系統應根據水量大小、氣象條件、空調方式等情況而定。一般採用冷卻循環用水。
第5.1.4條給水管道不宜穿過櫥窗、壁櫃、木裝修等設施;營業廳內的各種給、排水管道宜隱蔽敷設。
第5.1.5條設置屋項貯水箱和敷設管道,在冬季不採暖而又有可能冰凍的地區,應採取防凍措 施。
第5.1.6條副食品商店、菜市場等建築內應設灑水栓和排水設施。
第5.1.7條廁所內應設置有沖洗水箱或自閉閥沖洗的便器。
第5.1.8條排出的污廢水,應根據要求進行處理達到規定的排放標准,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明溝或自然水體。
第5.1.9條商店的營業和倉儲部分建築的消防設施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二節暖通空調
第5.2.1條位於採暖地區的商店建築,當室內經常有人逗留時,宜設置集中採暖。
註:採暖面積不大於1000m2的一般商店建築,當無集中採暖熱源或距熱網較遠時,可採用分散採暖(如火爐、火牆等),但必須符合防火要求。
第5.2.2條商店營業廳開啟頻繁的主要大門可設置風幕。
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嚴寒地區,大中型商店營業廳,當不可能設置門斗或前室時,可設熱風幕;
二、寒冷地區,經過技術經濟比較認為合理時,可設熱風幕;
三、設有空氣調節時,大中型商店應設空氣幕,小型商店可設空氣幕。
第5.2.3條商店營業廳應根據其規模大小設計通風或空調:
一、小型商店營業廳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如自然通風不能保證衛生條件時,應設置機械通風;
二、大中型百貨商店營業廳空氣溫度不應高於32℃,當採用一般通風降溫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空氣調節;
三、專業商店應視供應對象、商品儲存時間和要求,可設置空調。
第5.2.4條當商店營業廳設置採暖通風時,室內空氣計算參數宜按下列情況採用:
一、冬季採暖計算溫度宜採用16~18℃,平均風速不應大於0.3m/s;
二、夏季通風室內計算濕度應根據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按表5.2.4確定;
三、除有特殊要求外,室內相對濕度可不予考慮。
第5.2.5條當商店營業廳設置空氣調節時,室內空氣計算參數應符合表5.2.5規定。
第5.2.6條商店營業廳通風設備允許雜訊,頂層宜取45~55dB(A),底層宜取50~60dB(A);當周圍環境雜訊級較低時,採用下限允許值,當周圍環境雜訊級較高時,採用上限允許值。
第5.2.7條當計算空氣調節冷負荷時,營業廳人數應包括顧客和售貨員兩部分,顧客人數應按星期日平均流量計算。
第5.2.8條當計算人體散熱量時,應考慮顧客和售貨員中成年男子、成年女子和兒童的比例及其散熱量不同的群集系數,一般可取0.92。
第5.2.9條商店營業廳空氣調節宜採用低速全空氣單風道系統;有條件時,可採用變風量系統。
第5.2.10條商店營業廳空氣調節,空氣處理宜採用噴水室或帶噴水的冷水表曲式冷卻器;冬季不應加濕。
第5.2.11條機械送風系統(包括與熱風採暖合並的系統)的送風方式應採用上側送;當有吊頂可以利用時,可採用散流器直送。
第5.2.12條大門熱風幕或空氣幕宜採用自上向下送風,條縫和孔口處的送風速度應保證氣流射向地面;熱風幕送風溫度不宜超過50℃。
第三節電氣
第5.3.1條商店建築電氣負荷,根據其重要性和中斷供電所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程度而分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大型百貨商店、商場的營業廳、門廳、公共樓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應為一級負荷,自動扶梯和乘客電梯應為二級負荷;
二、高層民用建築附設商店的電氣負荷等級應與其相應的最高負荷等級相同;
三、中型百貨商店、商場的營業廳、門廳、公共樓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乘客電梯應為二級負荷,其餘應為三級負荷;
四、凡不屬於本條一至三款的其它商店建築的電氣負荷可為三級負荷;
五、在商店建築中,當有大量一級負荷時,其附屬的鍋爐房、空調機房等的電力及照明可為二級負荷;
六、商店建築中如設電話總機房,其交流電源負荷等級應與其電氣設備之最高負荷等級相同;
七、商店建築中的消防用電設備的負荷等級應符合相應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5.3.2條商店建築的照明設計,為達到顯示商品特點、吸引顧客和美化室內環境等目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照明設計應與室內設計和商店工藝設計統一考慮;
二、對照度、亮度在平面和空間均宜配置恰當,使一般照明、局部重點照明和裝飾藝術照明能有機組合;
三、為表達不同商店、商場的營業廳的特定光色氣氛和商品的真實性或強調性顯色、立體感和質感,應合理選擇光色間對比度、不同色溫和照度要求。
第5.3.3條各類商店建築的一般照明,在距地面0.80m參考水平工作面處的推薦照度值可參照表5.3.3的規定。
第5.3.4條大中型百貨商店、商場宜設重點照明,各類商店、商場的收款台、修理台、貨架櫃(按需要)等宜設局部照明,櫥窗照明的照度宜為營業廳照度2~4倍,貨架櫃的垂直照度不宜低於50Lx。
第5.3.5條商店、商場營業廳照明,除滿足一般垂直照度外,櫃台區的照度宜為一般垂直照度2~3倍(近街處取低值,廳內深處取高值)。
第5.3.6條商店建築營業廳內的照度和亮度分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照明的均勻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應低於0.6;
二、頂棚的照度應為水平照度的0.3~0.9;
三、牆面的照度應為水平照度的0.5~0.8;
四、牆面的亮度不應大於工作區的亮度;
五、視覺作業亮度與其相鄰環境的亮度比宜為3∶1;
六、在需要提高亮度對比或增加陰影的地方可裝設局部定向照明。
第5.3.7條按不同商品類別來選擇光源的色溫和顯色性,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商店建築主要光源的色溫,在高照度處宜採用高色溫光源,低照度處宜採用低色溫光源;
二、按需反映商品顏色的真實性來確定顯色指數Ra,一般商品Ra可取60~80,需高保真反映顏色的商品Ra宜大於80;
三、當一種光源不能滿足光色要求時,可採用兩種及兩種以上光源混光的復合色;
四、各類商店建築常用光源的色溫、顯色指數、特徵及用途可參照表5.3.7的規定。
第5.3.8條對防止變、退色要求較高的商品(如絲綢、文物、字畫等)應採用截阻紅外線和紫外線的光源。
第5.3.9條一般商店營業廳在無具體工藝設計情況下有使用靈活性,除其基本的一般照明可作均勻布置外,可在適當位置
第5.3.10條商店建築應裝設各類事故照明,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大型百貨商店、商場的營業廳(含高層民用建築附設的這類商店營業廳)應裝設供繼續營業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應低於一般照明推薦照度的10%;
二、中型百貨商店、商場的營業廳:如由兩個高壓電源供電時,宜按一款處理;如由一個高壓電源供電時,應裝設供人員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應低於0.5Lx,並應設置應急照明燈;供電方式宜與正常照明供電干線自低壓配電櫃或母干線上分開;
三、其它商店的營業廳,可按實際需要,裝設供人員疏散的臨時應急照明燈;
四、事故照明不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使用時,必需採用能瞬時點燃的光源,其電源應為自動投入;如事故照明作為正常照明一部分使用時,其電源可不需自動投入,應將兩者的配線及開關分開裝設;
五、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單獨控制的一部分,或事故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5.3.11條商店建築宜採用鋁芯導線;大中型百貨商店、商場的營業廳、電梯、自動扶梯、事故照明、易燃品庫等則宜採用銅芯導線。
第5.3.12條商店、商場的電腦系統、閉路電視系統、電話電聲系統以及防火防盜系統等設計應執行有關專業規范、規程的規定。
附錄一名詞解釋
1.百貨商店:銷售多種類、多花色品種(以工業製品為主)商場:民用商品的商店或商場。
2.專業商店:專售某一類商品的商店。
3.菜市場類:銷售菜、肉類、禽蛋、水產和副食品的場、店。
4.自選商場:向顧客開放,可直接挑選商品,按標價付款的(超級市場)營業場所。
5.聯營商場:集中各店鋪、攤位在一起的營業場所,也可與百貨營業廳並存或附有飲食、修理等服務業鋪位。
6.步行商業街:供人們進行購物、飲食、娛樂、美容、憩息等而設置的步行街道。
C. 最新商店建築設計規范是哪一個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
JGJ 48-201×
商 店 建 築 設 計 規回 范
Code for design of the store buildings
(徵求意見答稿)
D. 商店建築規范 jgj 48-88 是最新版本嗎
商店建築設計規范[附條文說明] JGJ 48-2014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回公告答
第444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行業標准《商店建築設計規范》的公告
現批准《商店建築設計規范》為行業標准,編號為JGJ
48-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4.2.11、4.2.12、4.3.3、7.3.14、7.3.16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商店建築設計規范》JGJ
48-88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6月12日
規范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地和總平面;4.建築設計;5.防火與疏散;6.室內環境;7.建築設備。
規范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將適用范圍界定為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從事零售業的有店鋪的商店建築設計;不適用於建築面積小於100m2的商店建築設計;2.修改和補充了建築設計部分的有關內容,增加了家居建材商店的規定;3.增加了術語、建築布局、室內環境等內容。
E. 商店建築設計規范的規范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保證商店建築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特製定本規范。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於全國城鎮及工礦區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築(含綜合性建築的商店部分)。第1.0.3條 商店建築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並應合理地組織交通路線,方便群眾和體現對殘疾人員的關懷。第1.0.4條 商店建築的規模,根據其使用類別、建築面積分為大、中、小型,應符合表1.0.4的規定。第1.0.5條 商店建築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發的有關設計標准、規范和規定。
第二章 基地和總平面第一節 選址和布置
第2.1.1條 大中型商店建築基地宜選擇在城市商業地區或主要道路的適宜位置。大中型菜市場類建築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幹道交叉路口紅線轉彎起點處不應小於70m。小區內的商店建築服務半徑不宜超過300m。第2.1.2條 商店建築不宜設在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廠房、倉庫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附近;如因用地條件所限,其安全距離應符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第2.1.3條 大中型商店建築應有不少於兩個面的出入口與城市道路相鄰接;或基地應有不小於1/4的周邊總長度和建築物不少於兩個出入口與一邊城市道路相鄰接。第2.1.4條 大中型商店基地內,在建築物背面或側面,應設置凈寬度不小於4m的運輸道路。基地內消防車道也可與運輸道路結合設置。第2.1.5條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築的主要出入口前,按當地規劃部門要求,應留有適當集散場地。第2.1.6條 大中型商店建築,如附近無公共停車場地時,按當地規劃部門要求,應在基地內設停車場地或在建築物內設停車庫。
第二節 步行商業街
第2.2.1條 步行商業街內應禁止車輛通行,並應符合城市規劃和消防、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第2.2.2條 原有城市道路改為步行商業街時,必須具備鄰近道路能負擔該區段車流量的條件。第2.2.3條 步行商業街的寬度,根據不同情況,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改、擴建兩邊建築與道路成為步行商業街的紅線寬度不宜小於10m;二、新建步行商業街可按街內有無設施和人行流量確定其寬度,並應留出不小於5m的寬度供消防車通行。第2.2.4條 步行商業街長度不宜大於500m並在每間距不大於160m處,宜設橫穿該街區的消防車道。第2.2.5條 步行商業街上空如設有頂蓋時,凈高不宜小於5.50m,其構造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並採用安全的採光材料。第2.2.6條 步行商業街兩側如為多層建築,因交通功能而設置外廊、天橋和梯道時,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第2.2.7條 步行商業街的各個出入口附近應設置停車場地。
第三章 建築設計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1.1條 商店建築按使用功能分為營業、倉儲和輔助三部分。建築內外應組織好交通,人流、貨流應避免交叉,並應有防火、安全分區。第3.1.2條 商店建築的營業、倉儲和輔助三部分建築面積分配比例可參照表3.1.2的規定。商店建築面積分配比例表3.1.2 建築面積(㎡)營業(%)倉儲(%)輔助(%)>15000>34<34<323000~15000>45<30<25<3000>55<27<18註:①商店建築,如營業部分混有大量倉儲面積時,可僅採用其輔助部分配比。②倉儲及輔助部分建築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內。③如城市設置集中商品儲配庫和社會服務設施等較完善時,可適當調減倉儲、輔助部分配比。第3.1.3條 商店建築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廣告均應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5m。第3.1.4條 商店建築,如設置外向櫥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櫥窗平台高於室內地面不應小於0.20m,高於室外地面不應小於0.50m;二、櫥窗應符合防曬、防眩光、防盜等要求;三、採暖地區的封閉櫥窗一般不採暖,其里壁應為絕熱構造,外表應為防霧構造。第3.1.5條 營業和倉儲用房的外門窗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連通外界的底(樓)層門窗應採取防盜設施;二、根據具體要求,外門窗應採取通風、防雨、防曬、保溫等措施。第3.1.6條 營業部分的公用樓梯,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室內樓梯的每梯段凈寬不應小於1.40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6m,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8m;二、室外台階的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5m,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30m;三、供輪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應大於1∶12,兩側應設高度為0.65m的扶手,當其水平投影長度超過15m時,宜設休息平台。第3.1.7條 大型商店營業部分層數為四層及四層以上時,宜設乘客電梯或自動扶梯;商店的多層倉庫可按規模設置載貨電梯或電動提升機、輸送機。第3.1.8條 營業部分設置的自動扶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自動扶梯傾斜部分的水平夾角應等於或小於30°;二、自動扶梯上下兩端水平部分3m范圍內不得兼作它用;三、當只設單向自動扶梯時,附近應設置相配伍的樓梯。第3.1.9條 商店營業廳應盡可能利用天然採光。第3.1.10條 營業廳內採用自然通風時,其窗戶等開口的有效通風面積,不應小於樓地面面積的1/20,並宜根據具體要求採取有組織通風措施,如不夠時應採用機械通風補償。第3.1.11條 設系統空調或採暖的商店營業廳的建築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圍護結構應符合建築熱工要求;二、營業廳內應無明顯的冷(熱)橋構造缺陷和滲透的變形縫;三、通風道、口應設消音、防火裝置;四、營業廳與空氣處理室之間的隔牆應為防火兼隔音構造,並不得直接開門相通。
第二節 營業部分
第3.2.1條 普通營業廳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按商品的種類、選擇性和銷售量進行適當的分櫃、分區或分層,顧客較密集的售區應位於出入方便地段;二、廳內柱網尺寸,根據商店規模大小、經營方式和結構選型而定,應便於櫃台、貨架布置並有一定靈活性。通道應便於顧客流動並有均勻的出入口。第3.2.2條 普通營業廳內各售區面積可按不同商品種類和銷售繁忙程度而定。營業廳面積指標可按平均每個售貨崗位15㎡計(含顧客佔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顧客1.35㎡計。註:營業廳內,如堆置大量商品時,應將指標計算以外的面積計入倉儲部分。第3.2.3條 普通營業廳內通道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表3.2.3的規定。普通營業廳內通道最小凈寬度表3.2.3 通道位置最小凈寬度(m)1、通道在櫃台與牆面或陳列窗之間2.202、通道在兩個平行櫃台之間,如:A、每個櫃台長度小於7.50mB、一個櫃台長度小於7.50m,另一個櫃台長度7.50~15mC、每個櫃台長度為7.50~15mD、每個櫃台長度大於15mE、通道一端設有樓梯時2.203.003.704.00上下兩個梯段寬度之和再加1m3、櫃台邊與開敞樓梯最近踏步間距離m,並不小於樓梯間凈寬度註:①通道內如有陳設物時,通道最小凈寬度應增加該物寬度。②無櫃台售區、小型營業廳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本表數字酌減不大於20%。③菜市場、攤販市場營業廳宜按本表數字增加20%。第3.2.4條 營業廳的凈高應按其平面形狀和通風方式確定,並應符合表3.2.4的規定。第3.2.5條 營業廳內或近旁,為售貨需要年所加的小間或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出售服裝的櫃台較多時應設試衣室;二、檢修鍾表、電器、電子產品等的用地面積可按每一工作人員6㎡計;三、出售樂器和音響器材等宜設試音室,其面積不應小於2㎡。第3.2.6條 自選營業廳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綜合性營業廳內宜分開設置工業製品類及食品類商品的自選場地;二、廳前應設置顧客衣物寄存處、進廳閘位、供選購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廳收款包裝位等,其面積總數不宜小於營業廳面積的8%;三、應根據廳內可容納顧客人數,在出廳位按每100人設收款包裝台1個(含0.60m寬顧客通過口);四、每個面積超過1000㎡的營業廳宜設閉路電視監控裝置。第3.2.7條 自選營業廳的面積指標可按每位顧客1.35㎡計(如用小車選購按1.70㎡計)。第3.2.8條 自選營業廳內通道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表3.2.8的規定,並應按該廳設計容納人數復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寬度。
註:①如採用貨台、貨區時,其周圍留出的通道寬度,可按商品的選擇性強弱等情況,調整上表所列數字。②兼作疏散的通道應盡量直通至出廳口或安全門。③括弧內數字為使用小車選購時要求。第3.2.9條 聯營商場、商業中心類建築設計,除商店建築部分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飲食業、文娛建築部分等還應符合各有關專項建築設計規范的規定。第3.2.10條 聯營商場內連續排列店鋪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各店鋪的內業運輸於營業時間內不應佔用公共通道(內街),必要時可另設作業通道;二、飲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並應有良好排煙通風設施;三、店鋪內,如有面向公共通道營業的櫃台,其前沿應後退道邊線不小於0.50m;四、各店鋪的隔牆、吊頂等的飾面材料和構造不得降低商場建築物的耐火等級規定,並不得任意添加設計規定以外的超載物;五、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間距等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第3.2.11條 聯營商場內連續排列店鋪間的公共通道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表3.2.11的規定。
第3.2.12條 大中型商店為顧客服務的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不包括在營業廳面積指標內):一、顧客休息面積應按營業廳面積的1~1.40%計,如附設小賣櫃台(含儲藏)可增加不大於15㎡的面積;二、營業廳每1500㎡,宜設一處市內電話位置(應有隔聲屏障),每處為1㎡;三、應設顧客衛生間;宜設服務問訊台。第3.2.13條 大中型商店顧客衛生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男廁所應按每100人設大便位1個、小便斗2個或小便槽1.20m長;二、女廁所應按每50人設大便位1個,總數內至少有坐便位1~2個;三、男女廁所應設前室,內設污水池和洗臉盆,洗臉盆按每6個大便位設1個,但至少設1個;如合用前室則各廁所間入口應加遮擋屏;四、衛生間應有良好通風排氣;五、商店宜單獨設置污洗、清潔工具間。
第三節 倉儲部分
第3.3.1條 倉儲部分應根據商店規模大小、經營需要而設置供商品短期周轉的儲存庫房(總庫房、分部庫房、散倉)和與商品出入庫、銷售有關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該部分佔商店總建築面積的比例數可按第3.1.2條的規定。第3.3.2條 庫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築物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並應符合防盜、通風、防潮、和防鼠等要求;二、分部庫房、散倉應靠近營業廳內有關售區,便於商品的搬運,少干擾顧客。第3.3.3條 食品類商店倉儲部分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根據商品不同保存條件和商品之間存在串味、污染的影響,應分設庫房或在庫內採取有效隔離措施;二、各種用房地面、牆裙等均應為可沖洗的面層,並嚴禁採用有毒和起化學反應的塗料。三、如附設加工場,其設施應符合食品衛生法的規定。第3.3.4條 庫內存放商品應緊湊、有規律,貨架或堆垛間通道凈寬度應符合表3.3.4的規定。庫房內通道凈寬度表3.3.4 通道位置凈寬度(m)1、貨架或堆垛端關與牆面內的通風通道>0.302、平行的兩組貨架或堆垛間手攜商品通道,按貨架或堆垛寬度選擇0.70~1.253、與各貨架或堆垛間通道相連的垂直通道,可通行輕便手攤車1.50~1.804、電瓶車通道(單車道)>2.50註:①單個貨架寬度為0.30~0.90m,一般為兩架並靠成組;堆垛寬度為0.60~1.80m。②庫內電瓶車行速不應超過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設回車場地不宜小於6m×6m。第3.3.5條 庫房的凈高應由有效儲存空間及減少至營業廳垂直運距等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有貨架的庫房凈高不應小於2.10m;二、設有夾層的庫房凈高不應小於4.60m;三、無固定堆放形式的庫房凈高不應小於3m。註:庫房凈高應按樓地面至上部結構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間的垂直高度計算。第3.3.6條 商店建築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作商品臨時儲存、驗收、整理和加工場地時,應有良好防潮、通風措施。
第四節 輔助部分
第3.4.1條 輔助部分應根據商店規模大小、經營需要而設置。包括外向櫥窗、辦公業務和職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種建築設備用房和車庫等;該部分所佔商店總建築面積的比例數可按第3.1.2條的規定。第3.4.2條 商店的辦公業務和職工福利用房面積可按每個售貨崗位配備3~3.50㎡計。第3.4.3條 商店內部用衛生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男廁所應按每50人設大便位1個、小便斗1個或小便槽0.60m長;二、女廁所應按每30人設大便位1個,總數內至少有坐便位1~2個;二、盥洗室應設污水池1個,並按每35人設洗臉盆1個;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實際需要設置集中浴室,其面積指標按每一定員0.10㎡計。
第五節 專業商店
第3.5.1條 菜市場類建築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場內設商品運輸通道時,其寬度應包括顧客避止范圍;二、商品裝卸和堆放場地應與垃圾廢棄物場地相隔離;三、場內凈高應滿足良好通風、排除異味的要求,其地面、貨台和牆裙應採用易於沖洗的面層。第3.5.2條 大中型書店建築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營業廳宜按書籍的文種、科目等適當劃分范圍或層次,顧客較密集的售區應位於出入方便地段;二、營業部分宜單獨設置機關供應部和郵購業務部,並可按經營需要設置書展場地(可不佔營業廳面積指標);三、設有較大的語音、聲象售區時,宜設試聽小室或利用書展室兼作試看室;四、如採用開架書廊營業方式時,可充分利用空間設置夾層,其凈高不應小於2.10m;五、開架書廊和書庫儲存面積指標,可按400~500冊/㎡計;書庫底層入口宜設汽車卸貨平台。第3.5.3條 糧油店建築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要求:一、營業廳內,應分設糧、油售區,收款發票台位面積可按15~20㎡計(含顧客等候面積);二、糧油庫房宜與營業廳隔開,並應採取防火、防潮、防鼠雀等措施,同時具有良好通風和易於清掃的地面;三、一般糧油店庫房面積可按不大於營業廳面積的200%計;如按規定存放量來確定面積時,則庫房總面積可按糧油堆垛總面積的170%計(含通道和空位)。第3.5.4條 中葯店建築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營業廳內,配售飲片的每個售貨崗位面積指標可按20㎡計(含顧客佔用部分);二、營業部分如附設門診時,面積指標可按每一醫師10㎡計(含顧客候診面積),但單獨診室面積不宜小於12㎡;三、倉儲部分建築宜按各類葯材、飲片及成葯不同保存溫濕度和防止霉變的要求而分設庫房;四、飲片、膏、劑加工場和煎葯間均應符合衛生標准和消防規定。第3.5.5條 西醫葯商店建築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營業廳內,應按葯品性質與醫療器材種類進行適當的分區、分櫃;二、營業部分如附設配方部時,應設專用調劑室,其面積為25~40㎡(含儲葯小間,其設施可參照中小門診部調劑室)。收方發葯櫃位面積宜為20㎡(含顧客等候面積);三、倉儲部分建築應設置與商店規模相適應的整理包裝間、檢驗間及按葯品性質、醫療器材類別而分設庫房;一般葯品庫應通風良好,空氣乾燥,無陽光直射和室溫不大於30℃。第3.5.6條 專業商店附設的作坊或工場部分建築設計,應按生產工藝要求和防火、衛生有關規范進行
F. 求《商店建築電氣設計規范》JGJ392-2016電子版
我沒有你說的規范,但我有《商店建築設計規范》 其中有一個章節是寫電氣設備的。
G. 商業建築有哪些設計規范呢
江蘇省建設廳、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以蘇建科(2008)118號文聯合發布的江蘇省回工程建設強制標准《答商業建築設計防火規范》DGJ32/J 67—2008將於2008年11月15日公開發行。
《商業建築設計防火規范》DGJ32/J 67—2008由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防火部主編,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南京市民用建築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等9家單位參編。本規范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商店建築設計規范》JGJ48,參考了香港地區、上海市、重慶市的商業防火規范編制。主要內容有:總則,商業建築規模分類和耐火等級,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煙分區,安全疏散,建築構造,小型商業用房防火設計,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防煙、排煙與採暖通風空氣調節,電氣等十一章。這是國內迄今已發行商業建築防火規范方面的最新版本。
本規范32開本,定價50元,由江蘇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
公共建築節能要求, 建築通則 地方性的規范要求.
H. 商店建築設計規范最新版發布了嗎徵求意見稿能用到設計中嗎
1.商店建築設計規范最新版目前沒有正式發布。
2.徵求意見稿非正式發行版本,不宜作內為設計依據!但總體上其內容容是基於對舊版本的完善、改進和提高,也是很多設計人員多年經驗的思考和積累,設計時倒是可以借鑒、參考的,尤其是在功能、安全等方面的內容。
以上供參考。順祝
工作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