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區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回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答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從《合同法》規定的定義與范圍,可以看出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兩者的區別。可以這么理解,建設工程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專業范圍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屬於承攬合同的一種。
Ⅱ 承攬合同和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區別
承攬合同承攬按照定作要求完工作交付工作定作給付報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承包進行工程建設發包支付價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實際承攬合同種特殊類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都具相同律屬性: 1、均完定工作並交付工作標承攬合同承攬必須按照定作要求完定工作定作目工作程工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必須按照發包要求或根據發包提供圖紙資料完項工程發包目工作程按期項完整、合格工程 2、合同標物具特定性承攬合同滿足定作特殊要求訂立定作標物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要求使承攬標物特定化使同市場物品所區別滿足定作特殊需要與買賣合同區別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根據發包提供與眾同圖紙滿足發包建設項與其建築物建築物訂立 3、承攬或施工工作均具獨立性兩類合同承攬承包都自設備、技術、勞力等完工作任務受合同指揮獨立完合同約定質量、期限等責任工作工程交付前標物滅失或工作條件惡化風險所造損失承擔責任 4、均具定身性質承攬或承包般必須自設備、技術、勞力完工作或工程並承擔風險擅自承攬工作或工程交給第三完且完工作、工程程遭受意外風險負責 5、均雙務、償合同承攬合同承攬負完工作並支付工作義務定作則負支付報酬義務兩者義務相互、流、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負按期保質完工程並交付工程義務發包負支付工程款義務兩者義務相互、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攬合同同處主要體現三面: 1、合同標物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完工作構產即合同標物產物包括民意義完全產物部類產物承攬合同完工作則構產即標物般指產 務院制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設工程安全產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條第2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指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新建、擴建、改建等企業述規定看: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裝修工程三類工程三類工程共同點:工程施工完均構產物包括完全產物類產物 (1)完全產物指物理固定土、能隨便移構築物產物般指比較復雜、建設工程要求比較高土木建築物基礎建設項目辦公樓、廠房、碼、公路等包括投資額、工程技術要求比較簡單建設項目民宅、垃圾站、傳達室等 產物建設通要涉及土利用強制性規范限制事違反規定自行約定例發包擬投資建設座廠房必須經關部門審批辦理土使用、佔用手續符合關規劃要求辦理工許證等家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工程類別及等級工程類別房屋建築工程、冶煉工程、礦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林業及態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航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十四類看述工程共同點工程完均完全產物凡施工完全產物簽訂合同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產物施工行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呢筆者認:產物施工行行添附產物並終形與產物體、割、拆部由簽訂合同筆者認應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能認定承攬合同例室內裝修該類工程雖能技術要求比較低、投資較裝修行通產物割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承攬合同內容 實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物誤區即認:建設工程合同標限於比較復雜土木建築等工程建設工程要求較高完般建設項目訂立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應屬於承攬合同建造住房與建築隊訂立合同承攬合同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筆者持同看:建造住房構產;住房雖工程較、難度比較建設要求高房屋建築《建築》已建築范圍明確界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建造應包括住房內各類建築另外建造住房同需要取關部門許施工同具定危險性同需要具定資質員進行施工完般建設項目簽訂合同應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部類產物包括鐵塔、管道、室外超型顯示屏、平面及立體廣告牌及或簡單拆除鋼板車間等認:室外超型顯示屏、平面及立體廣告牌及或簡單拆除鋼板車間等屬於類產物構民意義產物歸屬於拆物該類合同主要依據加工技術簽訂應認定加工承攬合同符合立精神筆者認:施工述類產物能孤立物類析要結合面第2同處即合同主體要求析 2、合同主體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特殊主體律承包特殊要求即承包必須經家認具定建設資質般承攬合同律沒明確規定情況合同雙般主體 (1)《建設工程安全產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產管理堅持安全第、預防主針;《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1條規定:加強建築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建築》、《行政許》、《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產管理條例》等律、行政規制定本規定由於建設工程施工程般較施工需要定技術程存定危險性建設工程體現家利益社公共利益、事關民群眾命財產安全需要由技術、能力隊伍建設另外建設工程質量壞能涉及社公眾身安全財產利益家施工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十必要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產監督管理保障民群眾命財產安全家建築業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加強建築市場管理 (2)《建築》第26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單位應持依取資質證書並其資質等級許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業務范圍或者任何形式用其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任何形式允許其單位或者使用本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第29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承包工程部工程發包給具相應資質條件包單位……禁止總承包單位工程包給具相應資質條件單位;《招標投標》第26條規定:投標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家關規定投標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投標資格條件規定投標應具備規定資格條件;《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條規定:華民共境內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3條規定:建築業企業應按照其擁注冊資本、專業技術員、技術裝備已完建築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資質許范圍內事建築施工外律建築業技術員相應條件限制都律規強制性規定違反述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效 由見建設工程合同承包要求且承包要求十嚴格企業承攬工程必須依取相應等級資質證書並資質等級許范圍內承攬工程反講凡需要取建築業資質證書才能施工項目都工程范疇圍繞工程簽訂合同都建設工程施工合
Ⅲ 建築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別
1、合同形式上的差異。承攬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採用口頭形式。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這是國家對基本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決定的。《合同法》第270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法律對承攬合同並無規定。
2、訂立合同方式上的差異。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據《建築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經過招標投標程序,還應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建築法》第19條規定「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合同法》第273條規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第7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因此,無論是訂立合同的前提,還是訂立合同的方式,建設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攬合同嚴格許多。從意思自治方面來說,建設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攬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條款都由國家法律和法規,甚至規章都規定好了的。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就是根據《建築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我國建設工程實際以及相關國際慣例制定,現在已廣泛應用到建築工程領域。
3、合同內容上的差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比承攬合同的內容範圍更窄,專業性更強。前者是進行工程建設,從狹義上講只包括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三類合同,但無論是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還是裝飾裝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而後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其外延更為廣闊。承攬合同中,國家對承攬人的資質並無強制性的要求。
4、監理制度的差異。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建設工程施工根據《建築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的規定強制推行監理制度,而承攬合同不強制性推行監理制度。
5、標的物的質量標准要求的差異。承攬合同的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質量,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說,標的物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如《建築法》第58、59、60、61條規定:建築施工單位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建築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標的物保修的差異。承攬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修問題,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國家對建設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圍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確的規定。如《建築法》第62條規定的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等。
7、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後,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8、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一般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Ⅳ 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屬於什麼合同就合同法來說,是屬於承攬合同規制,還是建設工程合同規制
看合同內容。但一般歸為建設工程合同。
Ⅳ 裝修合同是建築施工合同還是加工承攬合同
依法規定,屬於建設工程合同。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內工程建設容,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Ⅵ 是普通的承攬合同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承攬合同:
(1)我國《合同法》第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2)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
(3)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4)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2、建設施工工程合同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
(2)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供必要條件並支付工程價款。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時也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是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3、兩者區別
合同標的物的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即合同標的物是不動產物,包括民法意義上的完全不動產物和大部分類不動產物.而承攬合同完成的工作則不構成不動產的,即標的物一般是指動產。
Ⅶ 承攬合同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從廣義上講是加工承攬合同。但由於它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影響專很大,所以在合同法里屬列為單獨的一類。發生了合同糾紛,首先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條文,這一部分沒有規定的,適用加工承攬合同的法律條文。也就是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加工承攬合同。我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負責處理過合同糾紛,參與過訴訟和仲裁,都是這么處理的。
Ⅷ 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有什麼區別
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主要區別如下:
、主體不同。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均有要求。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承包人為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業務資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應的資質。自然人即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也不能成為承包人。而承攬合同則不然,承攬人即可以是具有相應的資質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合同標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一般是比較大型的項目,而且在許多情況下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來簽訂合同。而承攬合同的標的一般較小。因此,為一般工程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如自然人為修建或者裝修房屋而與其他自然人或者單位訂立的合同就屬於承攬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承攬合同即可以是書面的亦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採用口頭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體工程必須自己完成;而在承攬合同中,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時責任承擔者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在承攬合同中,無論是承攬人經定作人同意將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是將輔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攬人向定作人承擔責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擔責任。
6、合同計價條款的變動性不同。一般來說,建設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較大,工期較長,材料和費用在訂立合同時難以准確計算,所以在結算時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計價條款。而承攬合同中的價款條款較為固定,除經雙方協商變更外,一般應當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價款計算。
7、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後,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Ⅸ 簡單的防水承攬合同施工方無資質合同是否有效
你好朋友,簡單的防水承攬合同施工方無資質合同是無效的,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Ⅹ 是承攬合同還是建築工程合同
本人傾向於屬於勞務合同。農民建的小養豬場應該比農村住宅更簡單,不應適用建築法。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